⑴ 黑龍江土地復墾費用標准
法律分析:挖損和塌陷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要求需要充填平整恢復耕地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准收取;
(一)充填取土運距在50米以內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60元;
(二)充填取土運距在50~3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80元;
(三)充填取土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40元;
(四)充填取土運距在2000米以上的,運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
挖損和塌陷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要求需要充填平整用於其他生產和建設的,土地復墾按下列標准收取:
(一)充填取土運距在50米以內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30元;
(二)充填取土運距在50~3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50元;
(三)充填取土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10元;
(四)充填取土運距在2000米以上的,運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3、挖損和塌陷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要求不需要充填就地勢改造利用養殖業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准收取;
(一)破壞土地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內的,破壞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
(二)破壞土地面積在10000~50000平方米之間的,破壞土地每平方米0.80~1.50元;
(三)破壞土地面積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破壞土地每平方米0.50~1.00元。
壓占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需要清除堆積物恢復耕地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准收取:
(一)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米以內的,清除每立方米的堆積物1.00~1.50元;
(二)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300米之間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1.50~2.70元;
(三)清除堆積物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2.00~4.30元;
(四)清除堆積物運距在2000米以上的,運距每增加500米,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加收0.20~0.40元。
壓占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需要清除堆積物用於其他生產和建設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准收取:
(一)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米以內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0.80~1.30元;
(二)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300米之間,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1.50~2.50元;
(三)清除堆積物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2.00~4.10元;
法律依據:《黑龍江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 第十條 在生產建設活動中破壞的土地,企業和個人沒有能力進行復墾的,可以由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復墾,也可以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復墾費,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復墾。承包復墾土地,應當以合同形式確定承、發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復墾費標准,由省土地管理局會同省物價局、財政廳另行制定。
⑵ 林地復墾保證金標准
法律分析: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
法律依據:《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遵循「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儲存專款使用」的原則。
⑶ 國家土地復墾補償政策
法律分析:企業和個人對其破壞的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國家不徵用的集體所有土地,除負責土地復墾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土地損失補償費,分為耕地的損失補償費、林地的損失補償費和其他土地的損失補償費。耕地的損失補償費,以實際造成減產以前三年平均年產量為計算標准,由企業和個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實際損失逐年支付相應的損失補償費;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復墾其原有的土地,補償年限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合理工期確定。其他土地的損失補償費,參照上述原則確定。地面附著物的損失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法律依據:《土地復墾條例》
第十九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對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損毀的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負責復墾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損失補償費。
損失補償費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與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造成的實際損失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在申請新的建設用地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請新的采礦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時,有批准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批准。
⑷ 土地復墾補償標準是什麼
土地復墾補償標准見以下土地復墾規定: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對其破壞的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國家不徵用的集體所有土地,除負責土地復墾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土地損失補償費,分為耕地的損失補償費、林地的損失補償費和其他土地的損失補償費。耕地的損失補償費,以實際造成減產以前三年平均年產量為計算標准,由企業和個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實際損失逐年支付相應的損失補償費;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復墾其原有的土地,補償年限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合理工期確定。其他土地的損失補償費,參照上述原則確定。地面附著物的損失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第十五條:土地損失補償費的具體金額,由破壞土地的企業和個人與遭受損失的單位根據第十四條確定的原則商定;達不成協議的,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土地損失補償費金額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六條:基本建設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土地復墾費用和土地損失補償費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土地復墾費用從企業更新改造資金和生產發展基金中列支;經復墾後直接用於基本建設的,土地復墾費用從該項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由國家徵用並能夠以復墾後的收益形成償付能力的,土地復墾費用還可以用集資或者向銀行貸款的方式籌集。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徵用的土地,土地損失補償費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產成本。
⑸ 土地復墾費用標准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建設的企業和個人,造成土地破壞的,應按《實施辦法》進行復墾,即: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自行復墾;企業和個人沒
有能力進行復墾,可以由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復墾;也可以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復墾費,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復墾。凡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復墾的,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均應按本標准向組織復墾的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復墾費。
(5)林地復墾費用是多少擴展閱讀:
第三條挖損和塌陷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要求需要充填平整恢復耕地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准收取;
(一)充填取土運距在50米以內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60元;
(二)充填取土運距在50~3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80元;
(三)充填取土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40元;
(四)充填取土運距在2000米以上的,運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
第四條挖損和塌陷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要求需要充填平整用於其他生產和建設的,土地復墾按下列標准收取:
(一)充填取土運距在50米以內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30元;
(二)充填取土運距在50~3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50元;
(三)充填取土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10元;
(四)充填取土運距在2000米以上的,運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
第五條挖損和塌陷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要求不需要充填就地勢改造利用養殖業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准收取;
(一)破壞土地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內的,破壞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
(二)破壞土地面積在10000~50000平方米之間的,破壞土地每平方米0.80~1.50元;
(三)破壞土地面積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破壞土地每平方米0.50~1.00元。
第六條壓占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需要清除堆積物恢復耕地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准收取:
(一)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米以內的,清除每立方米的堆積物1.00~1.50元;
(二)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300米之間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1.50~2.70元;
(三)清除堆積物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2.00~4.30元;
(四)清除堆積物運距在2000米以上的,運距每增加500米,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加收0.20~0.40元。
第七條壓占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需要清除堆積物用於其他生產和建設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准收取:
(一)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米以內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0.80~1.30元;
(二)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300米之間,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1.50~2.50元;
(三)清除堆積物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2.00~4.10元;
⑹ 土地復墾保證金繳納標准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遵循「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儲存專款使用」的原則。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的規定:設施農用地進行管理的畜禽養殖項目,由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對其中補充耕地和土地復墾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進行約定。生產設施用地與附屬設施用地區別管理,生產設施佔用耕地的由經營者負責復耕,附屬設施佔用耕地的由經營者按「佔一補一」要求補充耕地。因此,生產設施用地部分佔用耕地的,經營者和農村集體雙方協商復墾事宜,可採取向農村集體組織繳納保證金方式以確保經營結束後能夠及時復耕,不是向國土資源部門繳納費用;附屬設施則比照非農建設佔用耕地方式解決。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法律依據:《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土地復墾方案經專家論證通過後,由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最終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通過審查:(一)土地利用現狀明確;(二)損毀土地的分析預測科學;(三)土地復墾目標、任務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四)土地復墾費用測算合理,預存與使用計劃清晰並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五)土地復墾計劃安排科學、保障措施可行;(六)土地復墾方案已經徵求意見並採納合理建議。第十六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遵循「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儲存專款使用」的原則。
⑺ 復墾費計算標准
法律分析:土地復墾費的計算按照土地復墾的面積等計算。土地復墾一般沒有補償費。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採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若將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復墾恢復原狀的,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若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國有土地復墾為耕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復墾條例》第三十四條 條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人,以及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自行將損毀土地復墾為耕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