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程項目前期費都包括哪些費用
工程項目前期費都包括費用內容如下:
(1) 項目整體性批報建費:項目報建時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交納的報批費。
如:人防工程建設費、規劃管理費、新材料基金(或牆改專項基金)、教師住宅基金(或中小學教師住宅補貼費)、拆遷管理費、招投標管理費等。
(2) 規劃設計費:項目立項後的總體規劃設計、單體設計費、管線設計費、改造設計費、可行性研究費(含支付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市場調研費),制圖、曬圖費,規劃設計模型製作費,方案評審費。
(3) 勘測丈量費:水文、地質、文物和地基勘察費,沉降觀測費,日照測試費、撥地釘樁驗線費、復線費、定線費、放線費、建築面積丈量費等。
(4) 「三通一平」費:接通紅線外施工用臨時給排水(含地下排水管、溝開挖鋪設費用)、供電、道路(含按規定應交的佔道費、道路挖掘費)等設施的設計、建造、裝飾和進行場地平整發生的費用(包括開工前垃圾清運費)等。
(5) 臨時設施費:工地甲方臨時辦公室,臨時場地佔用費,臨時借用空地租費,以及沿紅線周圍設置的臨時圍牆、圍欄等設施的設計、建造、裝飾等費用。臨時設施內的資產,如空調、電視機,傢具等不屬於臨時設施費。
(6) 預算編、審費:支付給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受聘為項目編制或審查預算而發生的費用。
(7) 其他:包括擋光費、危房補償鑒定費、危房補償鑒定技術咨詢費等
Ⅱ 什麼是場地使用費
◎根據規定,場地使用費在開始用地的( )內不調整。以後隨著經濟的發展、供需情況的變化和地理環境條件的變化需要調整時,調整的間隔期應當不少於( )。
Ⅲ 場地管理費的大類
現場管理人員的基本工資、輔助工資、工資性補貼、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
現場辦公費:包括現場管理辦公的文具、紙張、賬表、印刷、郵電、書報、會議、水、電、燒水和集體取暖(現場臨時宿舍取暖)用煤等費用。
差旅交通費:包括職工因公出差期間的差旅費、探親路費、勞動力招募費、工傷人員就醫路費、工地轉移費以及現場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費和養路費及牌照費等。
固定資產使用費:包括現場管理及試驗部門使用的屬於固定資產設備、儀器等的折舊費、大修費、日常維修費或租賃費等。
工具用具使用費:包括現場管理使用的不屬於固定資產的工具、器具、傢具和檢驗、試驗、測繪、消防用具的購置、維修和攤銷費。
Ⅳ 被無權佔用場地,收費標準是什麼
場地使用費計入無形資產-場地使用費科目,明細科目就是場地使用費。場地使用費是指由國家對中外合營企業或外資企業建設用地或使用中方場地所徵收的一種費用,標准為:(1)一般地區每年每平方米5-300元。(2)大中城市市區和近郊區每年每平方米最低不少於10元,沒有高限。(3)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除在大城市市區繁華地段外,如按開發費、場地使用費綜合計算,每年每平方米5-20元;如單計場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最高為3元。符合減免條件的,可享受減征免徵的優待,凡場地使用權為中方合營者投資股本的,按投資作價金額一次預收經營期內(無經營期限按15年計)的場地使用費。該標准在開始用地的5年內不調整,以後可以調整,但調整間隔不短於3年。場地使用費主要用於中外合營企業、外資企業徵用土地的費用和中外合營企業、外資企業廠外公共設施的投資。專款專用。
Ⅳ 土地使用權費用怎麼算
一、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費用,是土地使用者獲得用地應付出的代價。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無論新徵用土地,還是利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外資企業在領取土地證書時,也應向其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二、繳納方式
外商投資企業經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管理機關的職責分工,與土地管理機關或房地產管理機構簽訂使用土地合同;市、區、縣財政局根據使用土地合同確定的用地面積、土地等級徵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不變;五年期滿後,根據實際情況,重新核定。
外商投資企業從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歷日歷年度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按半年徵收,年終清算。第一日歷年度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征,不足半年的,免徵土地使用費。
使用權出讓金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分別採取協議、招標、拍賣方式進行。招標出讓的,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要求和投標者所報條件確定中標者,中標者所報土地價款即為出讓金額;拍賣出讓的,最高報價者所報土地價款即為出讓金額;協議出讓的,應交出讓金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和雲南省規定的有關標准。
企業一次交納出讓金有困難的,可以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分期交納,或者縮短出讓年限以降低出讓金額。
場地使用費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規定向中方政府交納場地使用費。
場地使用費由場地開發費(包括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為企業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等費用)和土地使用費組成。企業可以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約定一次性交納場地開發費,逐年交納土地使用費,或者將場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綜合計算逐年交納。
一般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一次性交納場地開發費或自行開發場地的,成立後第一年至第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費,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投資開發雲南省鼓勵投資的產業或興辦教育、文化、衛生、科研等非盈利項目,企業一次性交納場地開發費或自行開發場地的,免交土地使用費。
中方企事業單位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與外商舉辦合資、合作企業的,須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即由中方土地使用者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或者由中方企事業單位交納場地使用費。
土地收益金
外商投資企業還可以按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年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年租金(土地收益金)。
Ⅵ 機動車場地佔用費如何定義
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小區內公共區域歸屬小區業主共有(個人理解是已經交了公攤)。機動車場地佔用費實際就是進入小區的車輛佔用了小區業主共有的公共區域所支付的費用。樓主問機動車場地佔用費一般是由物業公司開據的發票吧(物業公司不會開停車保管費的,這樣要對機動車的安全負責),按正常來說,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簽相關協議,由物業公司代管小區業主共有的公共區域,物業公司將該公共區域作為停放機動車使用並收且費用,收到的費用與業主委員會分成,發票由物業公司開據。
Ⅶ 什麼是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
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是在我國境內使用土地(包括集體土地)舉辦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除依法經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均必須繳納的一種土地有償使用費。
拓展資料
一、外商投資場地使用費的概念
外商投資場地使用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為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而向中國地方政府繳納的一種費用,是其使用土地的代價,一般由土地使用費和土地開發費兩部分組成。
二、外商投資場地使用費的徵收對象
1.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工業、旅遊業、商業、服務業、農牧業及合資建設的住宅公等所需的建設用地;
2.中方與國外華僑、港澳同胞合資、合作所需的建設用地和工程用地;
3.外商、國外華僑、港澳同胞在中國投資舉辦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的建設用地和工程用地。
三、外商投資場地使用費徵收方式
1.作為中方合營者的投資股本預收計算,通常合同有規定合營期限的,按約定計算;如果沒有約定的則按15年一次預收;
2.場地使用費由外商投資企業按年向當地人民政府繳納。
拓展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與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由外國投資者單獨投資的企業。
場地使用費是合營企業向中國政府申請使用場地而按場地面積和中國政府規定的使用費用標准,按期付給中國政府的場地使用費用。場地使用費的計算,包括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原有建築物的拆遷費用,人員安置費用以及為合營企業直接配套的廠外道路、管線等公共設施應分攤的投資等。
Ⅷ 土地使用費包括哪些內容
目前土地使用費主要包括農用土地徵用費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費兩種:
1.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費。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城市建設配套費、拆遷補償與臨時安置補助費等。
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指建設項目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權,依照規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城市土地的出讓和轉讓可採用協議、招標、公開拍賣等方式。
1協議方式適用於市政工程、公益事業用地及機關部隊和需要重點扶持、優先發展的產業用地;
2招標方式適用於一般工程建設用地;
3公開拍賣適用於盈利高的行業用地。
⑵城市建設配套費是指因進行城市公共設施的建設而分攤的費用。
⑶拆遷補償與臨時安置補助費。此項費用由拆遷補償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搬遷補助費)兩部分構成。
2.農用土地徵用費。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投資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上建築物補償費、耕地佔用稅、征地和土地管理費以及土地開發費等組成,並按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⑴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的補償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⑵青苗補償費和徵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樹木等附著物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⑶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徵用耕地、菜地的,每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每畝平均年產值的4~6倍,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5倍。
⑷繳納的耕地佔用稅或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登記費及征地管理費等。在1%~4%幅度內提取。
⑸征地動遷費。包括徵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構築物、城市公共設施等拆除、遷建補償費,搬遷運輸費,企業單位因搬遷造成的減產、停工損失補貼費,拆遷管理費等。
⑹徵用城市郊區的草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草地開發建設基金。
Ⅸ 汕頭經濟特區戶外廣告公共場地佔用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公共場地佔用費收費行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佔用特區公共場地設置路牌、燈箱、霓虹燈、招牌、招貼、電子顯示牌(屏)、櫥窗等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場地,是指由政府財政投資的城市道路、城市公共建築物(包括人行天橋、候車亭、路燈、跨道路龍門架等)和其他公共場地及其空間。第三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特區范圍內佔用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並代表市人民政府統一收取戶外廣告公共場地佔用費;市物價局具體負責特區戶外廣告公共場地佔用費的收費管理工作。第四條凡需佔用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的,當事人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依法律、行政法規及特區法規、規章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在接到申請15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同意的,予以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並向當事人收取戶外廣告場地佔用費。
當事人應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發布戶外廣告。
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的公共場地戶外廣告在有效期內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佔用、拆除、遮蓋或損壞。第五條戶外廣告公共場地佔用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憑物價部門核發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收費,並採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擅自收取戶外廣告公共場地佔用費。第六條戶外廣告公共場地佔用費按廣告實體立面面積分地段、分類型按日計費並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不超過廣告費的30%。具體收費標准見附表。第七條凡經批准佔用城市道路設置戶外廣告並按規定交納戶外廣告公共場地佔用費的,不須再交納城市道路佔用費;但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並經依法批準的,應向市城建部門交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第八條戶外廣告公共場地佔用費納入市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收入全部上繳市財政,其中除總收入的10%作為管理業務費(市工商部門佔4%,市城建、公安交警、城管部門各佔2%)、1.5%作為物價部門的年審業務費由市財政局核撥外,其餘部分全部用於城市建設。
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對戶外廣告公共場地佔用費收支情況進行監督。第九條對違反本辦法,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在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註:上述收費標准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Ⅹ 土地使用權具體可以包含哪些費用
一、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費用,是土地使用者獲得用地應付出的代價。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無論新徵用土地,還是利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外資企業在領取土地證書時,也應向其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二、繳納方式
外商投資企業經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管理機關的職責分工,與土地管理機關或房地產管理機構簽訂使用土地合同;市、區、縣財政局根據使用土地合同確定的用地面積、土地等級徵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不變;五年期滿後,根據實際情況,重新核定。
外商投資企業從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歷日歷年度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按半年徵收,年終清算。第一日歷年度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征,不足半年的,免徵土地使用費。
使用權出讓金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分別採取協議、招標、拍賣方式進行。招標出讓的,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要求和投標者所報條件確定中標者,中標者所報土地價款即為出讓金額;拍賣出讓的,最高報價者所報土地價款即為出讓金額;協議出讓的,應交出讓金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和雲南省規定的有關標准。
企業一次交納出讓金有困難的,可以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分期交納,或者縮短出讓年限以降低出讓金額。
場地使用費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規定向中方政府交納場地使用費。
場地使用費由場地開發費(包括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為企業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等費用)和土地使用費組成。企業可以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約定一次性交納場地開發費,逐年交納土地使用費,或者將場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綜合計算逐年交納。
一般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一次性交納場地開發費或自行開發場地的,成立後第一年至第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費,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投資開發雲南省鼓勵投資的產業或興辦教育、文化、衛生、科研等非盈利項目,企業一次性交納場地開發費或自行開發場地的,免交土地使用費。
中方企事業單位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與外商舉辦合資、合作企業的,須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即由中方土地使用者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或者由中方企事業單位交納場地使用費。
土地收益金
外商投資企業還可以按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年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年租金(土地收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