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按撤訴處理訴訟費如何收取
一、按撤訴處理訴訟費如何收取
1、按撤訴處理的,訴訟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但是對於按照撤訴處理的案件是否應該退還訴訟費,應該按照什麼比例退還訴訟費,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2、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第二十三條
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
駁回起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起訴的當事人負擔。
二、申請撤訴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申請撤訴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撤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不論是否准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此外,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依法准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不準撤訴。
『貳』 駁回起訴的訴訟費承擔
法律分析:裁定駁回起訴訴訟費,根據不同情形下訴訟費用的負擔問題而定。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第二十三條 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理由在於:一是撤訴說明原告提起的訴訟沒有必要再進行下去是撤訴有利於息訟。因此不論是原告自動撤訴,還是因原告諒解被告而撤訴,案件受理費均由原告負擔,但採取減半收取的辦法。
『叄』 法院撤訴費用是怎麼收取
法律分析:撤訴一樣要繳納案件受理費,只是減半收取。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但是對於按照撤訴處理的案件是否應該退還訴訟費,應該按照什麼比例退還訴訟費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第二十三條 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
『肆』 撤訴訴訟費怎麼算
法律分析:對於撤訴案件訴訟費的收取,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伍』 撤訴訴訟費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撤訴案件,案件受理費退還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其理由大概是,撤訴本身就說明原告曾經提起的訴訟沒有必要進行下去,同時又考慮到有利於息訟,因此,不論是原告自動撤訴,還是因諒解被告而撤訴,案件受理費均由原告負擔但採取減半收取的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訴訟收費方法》 第二十三條 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駁回起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起訴的當事人負擔。
『陸』 起訴被駁回後訴訟費如何退回
法律分析:訴訟被法院駁回,如果是駁回起訴,已經交了的訴訟費可以退回來。如果是駁回訴訟請求,預交的訴訟費用就不能退還了。民事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且經人民法院准許的,可以撤訴,訴訟費減半收取,已經按普通程序收取了訴訟費的,退回一半;按簡易程序收取了訴訟費的,本身就按減半收取,因此撤訴後不再退回訴訟費。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柒』 起訴然後撤訴訴訟費怎麼出
法律分析:撤訴一樣要繳納案件受理費,只是減半收取,以下是相關規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對於撤訴案件訴訟費的收取,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但是對於按照撤訴處理的案件是否應該退還訴訟費,應該按照什麼比例退還訴訟費卻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訴訟費不僅是法院收取的訴訟成本,還應該成為法院調控訴訟的一種手段,所以對於按撤訴處理案件訴訟費的收取問題,有必要按照司法實踐的情況,區分對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捌』 撤訴後訴訟費怎麼算
撤訴一樣要繳納案件受理費,只是減半收取,以下是相關規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對於撤訴案件訴訟費的收取,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但是對於按照撤訴處理的案件是否應該退還訴訟費,應該按照什麼比例退還訴訟費卻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訴訟費不僅是法院收取的訴訟成本,還應該成為法院調控訴訟的一種手段,所以對於按撤訴處理案件訴訟費的收取問題,有必要按照司法實踐的情況,區分對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這條的規定,我們可以認為,按撤訴處理的案件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當事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就這種情況而言,未經許可中途退庭,不但是對自身訴訟權利的放棄,更是對法庭審判的不尊重,當然不應該退還訴訟費,並且應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