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車被別人撞了間接損失如何賠償
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包括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和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
侵權造成的間接損失
1、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
財物損害的間接損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這種間接損失有3個特徵:一是,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二是,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設的;三是,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一定范圍的,即損害該財物的直接影響所及的范圍,超出這個范圍,不能認為是間接損失。
"間接損失是違法行為對處於增值狀態中的財產損害的結果"。處於增值狀態的財物是指正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以生產、 經營資料的面目出現的財物。沒有處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財物不會發生增值。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生產過程中的生產資料並不創造價值,同樣,處於增值狀態的財物本身也並不會增值。增值狀態的財物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只把原有的價值轉移到生產、經營的成果當中。創造增值的人,是與該財物結成一定的生產、經營關系的人。因此,間接損失產生的機制,是不法行為破壞了生產者、經營者與作為生產、經營資料的財物構成的生產、經營關系中的物質條件,使生產、經營者(即受害人)不能正常地利用這一生產、經營資料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了可得利益的減少和喪失。對財物損害的間接損失的賠償,不是對該財物價值損失的賠償,而是對該財物的所有者利用該財物在經營中應創造出但因遭受損害而未創造出的新價值這種損失的賠償。對間接損失的賠償,賠償的是人的損失,而不是物的損失。
2、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
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同樣具備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的三個特徵,所不同的是,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由於侵權行為侵害財產權利而造成的間接損失,而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由於侵權行為侵犯了人身權利,諸如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等等而造成的間接損失。這種間接損失與人身損害造成的直接損失的區別是,前者是未來的可得利益的減少。例如因健康權受損害不能參加勞動而少收入的工資等。後者則是現有財產的減少,如因人身損害支出的醫葯費等。
違約造成可得利益損失
1、可得利益的性質
可得利益必須是純利潤,包括依合同取得財產對方交付的財產並利用其從事生產後可以取得的預期純利潤以及通過勞務或服務合同獲得並使用該勞務或服務後獲得的純利潤等,但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潤所支付的費用及稅收等。
故可得利益主要包括:生產利潤、經營利潤、轉售利潤等。
2、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構成要件
依合同法採取的嚴格責任制,該損失的賠償同樣只須具備三個要件即可:
2.1違約行為
2.2損害事實
2.3上述兩要件之間的因果關系
3、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計算方式
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可分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兩種。約定賠償優先於法定賠償。
3.1約定賠償指損失額的計算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的計算方法產生。
3.2法定賠償指損失額的計算沒有上述約定時由法院根據案情依法確定。
3.2.1生產利潤損失
這類損失多與生產設備的原材料的買賣合同有關,這類損失可根據所延誤的生產期限與可比利潤率來計算。
3.2.2經營利潤損失
這類損失多與承包、租賃合同及勞務、服務合同等相關,這類損失一般可參考受害人前期經營的平均利潤狀況。
3.2.3轉售利潤損失
這類合損失一般為轉售合同與原合同價款的差額,再扣除必要的轉售成本。當然此處的轉售合同必須在違約發生之前簽訂。
4、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范圍的限制
4.1可預見規則
可預見規則又稱應當預見規則,指違約方僅對其在訂約時能夠預見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1.1預見的主體應當是違約方
4.1.2預見的時間應為訂約之時
4.1.3預見的內容不但要求預見到損失的類型,還應當包括預見到損失的數額才更符合預見性原則的目地。
4.1.4判斷合理預見的標准體現了法官自由裁量權。
其標准主要有:
4.1.4.1合理人的標准:查看一個與違約方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即以一個合理人的標准來衡量違約方是否能夠或應當預見。
4.1.4.2違約方特殊標准:具體考慮違約方的自身身份、職業,違約人對受害方身份的了解,違約方索取對價的高低、受害方向違約方對特殊信息的披露等。
影響違約方特殊預見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A、B、C、D四點:
A、違約方的自身身份、職業
違約方的身份、職來很大程度上表明了其對合同標的物的功能、用途等的了解程度,進而影響其對違約造成損失大小的預見能力。如對同一批貨物,承運人顯然不如該貨物的製造商對貨物的功能、用途以及受害人所需貨物的目的了解地更清楚。故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違約時,給受害方造成的轉賣或利用利潤損失則不屬於合現預見的范圍。
B、違約人對受害方身份的了解
如買方為生產性企業,則賣方違約時,買方所遭受的生產利潤損失屬於賣方合理預見的范圍,但買方提出的轉賣利潤損失則不屬於合理預見的范圍。
C、違約方索取對價的高低
對價往往與合同潛在的風險成正比,風險越大,索價相應越高。因此,索價較高的違約方對損失的預見能力要高於索價較低的違約方。
D、受害方向違約方對特殊信息的披露
違約方一般對合同標的物的通常用途相聯系的損失負責。但如果受害方將合同標的物的特殊用途相關信息向違約方披露後,與此相聯系的損失違約方即應當預見。
4.2減輕損害規則
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以採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損失獲得賠償。
4.2.1減輕損害規則的理論依據
4.2.1.1誠實信用原則的客觀要求
4.2.1.2因果關系論
本應減輕而沒有減輕的損失,等於受害人自乙的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的,違約與損害的因果關系已中斷,違約方自不必再對此部分損失負責。
4.2.2減輕損害規則適用的條件
4.2.2.1受害人具備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客觀條件
4.2.2.2受害人具備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主觀條件
4.2.2.3受害人未採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後果
4.2.3受害人減損措拖的合理性判斷
減損措施的目的在於促使受害人採取合理措施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因此不應要求受害人採取會給其帶來不適當負擔、危險或屈辱的措施。故受害人行為合理性判斷應注意以下幾點:
4.2.3.1注意採取減損措施的時機,不應以事後的情況來衡量先前的行為是否合理。
4.2.3.2注意採取減損措施的方法、費用是否適當。
4.2.3.2注意採取減損措施時的主觀心態及行為在當時合理與否。
受害人支出的費用能否獲賠取決於行為是否合理,而不是看它是否達到了減損的實際效果。
4.3損益相抵規則
受害人基於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獲得的利益應從所受損害中扣除,即計算「凈損失」(真實損失)。
4.3.1損益相抵規則的理論依據
損益相抵規則在於補償受害方因違約造成的損失,並非使受害人因此獲得不當得利,因此受害人不得因損害賠償所得較未受到損害時更為優越。
註:損益相抵規則在於確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
4.3.2損益相抵規則適用條件
4.3.2.1違約行為發生後,受害人不僅遭受損失,而且獲得了一定的利益。
4.3.2.2損失與利益是基於同一違約行為產生,兩者有因果關系。
4.3.3適用損益相抵規則時可以扣除的利益包括:
4.3.3.1受害方本應繳納的稅收
4.3.3.2標的物毀損後的殘余價值
4.3.3.3繼續履行合同本應支付但因違約行為的發生而免予支付的費用
附:合同法第113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 出車禍了對方全責怎麼賠償誤工費怎麼算
出車禍了對方全責的賠償誤工費標準是:
1、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2、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准計算;
3、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在事故中受到了一定的人身傷害,其從受傷到治癒是需要一個過程的,對於勞動工作者,其無法工作產生的勞動損失是客觀必然的,對此方面的財產性彌補是責任人的當然義務。死亡家屬因辦理受害人喪葬事宜而產生的工作收入損失。司法實踐中,在有的地區法院會把這類損失納入喪葬費用當中,無論以何種形式,對親屬因死者的喪葬事宜所產生的誤工費用為法律所認可。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 出車禍賠償標准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標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人身損失包括以下項目: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3.護理費或護理誤工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是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4.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須的費用計算。
5.住宿費,社保補繳費,重新入職損失費,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費、暫時失業費,住院生活或采購費、返鄉跨省交通費、縣內交通費、跨縣交通費、護理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跑腿費、起訴取證跑腿費、差旅費、因傷服葯輸液對人體產生的危害或縫合傷疼費、各類復印費、衣物報廢或財產損失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財產損失:
財產損失賠償標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的賠償標准: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於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於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三)精神損害賠償標准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於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進行確定。
4. 汽車被撞後折舊費怎麼算
汽車的折舊率通常按照使用年限計算加速折舊,也就是說起初使用的年限,折舊率很高,而具體計算應當根據該車輛的使用年限標准和車輛折舊計算方法進行確定,一般可以委託價格鑒定中心進行計算。
車輛折舊費計算:
稅法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上有規定如下(最低折舊年限):房屋、建築物為20年;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殘值比例統一規定為原價的5%;因此,小汽車按稅法規定:折舊年限5年,殘值率5%。
即使是二手車,其折舊年限也是從購之日算起5年。比如,某車購買價值人民幣300000元,折舊年限5年,殘值率5%。該車殘值=300000元*5%=15000元月折舊率=(300000元-15000元)/60個月=4750元用了三年,折舊費=4750元*36個月=171000元。
(4)撞車了間接費用怎麼算擴展閱讀:
車輛貶值賠償費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事故責任方向無責任方支付相應的車輛貶值費用。目前,有關車輛貶值並沒有相關標准和法規可以參考。只能通過有關的二手車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法院也只能以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作為判決的依據。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中,會有司機提出車輛因事故而貶值,要求責任方除承擔維修費用外,還需賠償車輛貶值損失,但這個要求目前還沒有得到具體法規的支持。
在事故處理中,交警一般只支持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方面,交警會支持計程車、客運車輛的營業性損失,對於這種不好核算的貶值損失,交警會請車主走法律途徑向法院申訴。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規都沒有對此有明確規定。因此一般來說,保險公司都是「就損失論損失」,對事故的直接責任進行賠付,而此類由事故產生的間接費用,保險公司一律不賠。
5. 汽車被撞折舊費怎麼算
這個是很難索賠的,確切的說是無法索要折舊費,因為即使起訴至法院,法律上都不支持,法院主張將受損車輛恢復至原樣,無法恢復的,對於嚴重受損的車輛,按報廢車輛處理,然後根據殘值情況計算賠償金額,也就是該車事故前的實際價值,想要折舊費,這個幾乎不可能!
有些人認為必須對方賠,其實也有情可原,因為您的車被撞過,無論事故大小,都要更換配件或者鈑金噴漆,這在出售二手車的時候,就屬於事故車了,價格勢必會受到影響,比如能賣10萬的,可能只能賣到8萬,甚至更低,車主考慮到這個因素,就會像全責方索要這個所謂的「折舊費」,認為合情合理,必須賠償!
但是法律上不講必須,更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明確這個所謂的「折舊費」,且保險公司也不會承擔,我身邊朋友就經歷過,而且還是新車,最後法院還是判的將車輛恢復原樣,目前還有些人認為該要這個折舊費,這個就要和對方協商解決了,人家給最好,不給也沒什麼辦法,沒有必須這個說法,自己如果感覺接受不了,起訴到法院,折騰了時間,耗盡了精力,最後法院也不主張,就不值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