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費用
一、仲裁收費標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收取仲裁費。每案收費標准為300元。對需要進行特殊處理,如需要異地調查、作各類鑒定等的案件,按實際開支收費。二、仲裁費承擔仲裁費由雙方當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後,在指定的時間內預繳。申訴人逾期不繳的,作自動放棄申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實際承擔的仲裁費,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案件處理結果進行確定。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部分敗訴的,由雙方當事人承擔。當事人撤訴的,全部費用由撤訴方承擔。三、仲裁費緩、減、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者當事人繳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的,經審批可以給予緩、減、免。申請預繳仲裁費緩繳或實際承擔仲裁費減免的,勞動者當事人應在收費截止日之前(含當日)提供勞動者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鄉鎮)民政部門的低保或其他困難證明,及書面申請書,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批。
『貳』 撤訴費用是怎麼算的
撤訴費用是當事人當時提起訴訟或者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的一半。當事人申請撤訴的,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四條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叄』 仲裁一般要多少費用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是不收費的,所以不需要錢。但是如果進入訴訟程序,是要收費的,勞動糾紛案件的訴訟費用一般是10元。但如果是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還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要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肆』 勞動仲裁要收費用嗎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繳納仲裁費用含受理費和處理費。結束案件後,由敗訴方承擔仲裁費用。雙方都有敗訴的,由雙方當事人來承擔。勞動仲裁的收費標准取決於案件是否存在爭議。無爭議案件按每件300收費。受爭議案件所收的受理費按人數判斷;處理費按爭議金額判斷。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繳納仲裁費用含受理費和處理費。
(1)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兩個部分。受理費由仲裁申請人預交;處理費包括差旅費、勘驗費、鑒定費、證人誤工誤餐費、文書表冊印刷費等實際開支,由雙方當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申訴書副本1日內預交。
(2)結案後,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的原則,予以確定。雙方部分敗訴的,由雙方當事人承擔。
(3)當事人撤訴的,全部費用由撤訴方承擔。
(4)經仲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費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如果生活困難無力支付仲裁費,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減免或緩交。仲裁委員會應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規定,對勞動者繳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減、免、緩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第五十四條規定」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伍』 仲裁撤訴後仲裁費用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仲裁費用按照雙方爭議金額的大小按遞減比例收取仲裁費,收費標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規定,經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確定的收費標准計算。
申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最後一日遇節假日順延)預交仲裁費。原則上,仲裁費不能減免。確有困難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最多可以緩交一半,但須在開庭前交清。如果不預交,又不申請緩交仲裁費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申請人到財務室交納仲裁費的,現金、支票均可,也可以通過銀行轉帳。
法律依據:《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
第四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被申請人在提出反請求的同時,應當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
仲裁案件受理費的具體標准由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案件受理費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並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核准。
第九條 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人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
仲裁庭應當在調解書或者裁決書中寫明雙方當事人最終應當支付的仲裁費用金額。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並撤回申請的,案件受理費應當全部退回。
仲裁庭組成後,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並撤回仲裁申請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