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費用明細 » 課服費用怎麼分配國家有規定嗎
擴展閱讀
想看錶的價格怎麼辦 2024-11-19 17:01:03

課服費用怎麼分配國家有規定嗎

發布時間: 2022-08-12 06:52:37

① 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如何分配村委衛生室發多少

原則上將40%左右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考核後將相應的服務經費撥付給村衛生室。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標准為5元(新農合支付4.5元,個人支付0.5元)。

對實施基本葯物制度的村衛生室,採取省、市、縣三級財政定額專項補助。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提高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作出突出貢獻和在邊遠地區執業的鄉村醫生補助水平。

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是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內容,是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工作。

是我國政府針對當前城鄉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問題,以兒童、孕產婦、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為重點人群,面向全體居民免費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衛生服務。

開展服務項目所需資金主要由政府承擔,城鄉居民可直接受益。自2009年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以來,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在經費和內容方面都有顯著提高和增長。

從2009年的公衛衛生服務經費人均補助15元,逐年上漲到2017年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經費標准為人均50元。

而今年國家衛生計生委又宣布在2017年的基礎上,又加5元,那麼2018年的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經費是人均55元。

從2009年首次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到現在已有9年,伴隨著醫改的推進,也伴隨著實際擔負公衛人的砥礪前行。

國家的公衛政策在體現民生的大戰略中,基層醫生是沖鋒在前的主要生力軍。

(1)課服費用怎麼分配國家有規定嗎擴展閱讀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主要由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負責具體實施。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分別接受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業務管理,合理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其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也可以按照政府部門的部署來提供相應的服務。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所規定的服務內容由國家為城鄉居民免費提供,所需經費由政府承擔,居民接受服務項目內的服務不需要再繳納費用。

2011年,各級政府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標准為人均25元,全國經費補助總額達到325億元。人均補助標准比2009年的15元提高了10元,主要用於擴大服務覆蓋人群以及增加服務項目和內容。

今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經費補助及其項目內容還會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公共衛生服務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等適時進行調整。地方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在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基礎上,增加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和經費補助標准。

2014年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標准由30元提高至35元,2016年,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財政補助已經提高到45元/人;而2017年公衛補助提高後,或將不低於50元/人的標准。

參考資料:公共衛生服務費分配-中國政府網

② 中介費國家有規定嗎

法律分析:國家沒有關於中介費的規定,但地方有。以北京市為例,為規范住宅買賣經濟服務市場價格行為,降低住宅買賣經濟服務費用負擔,北京市發改委與住建委就聯合下發了《關於降低本市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③ 物業有償服務國家有規定嗎

國家對物業收費有規定。

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2007年8月26日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共7章70條。

附: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節錄)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④ 目前國家對網貸公司收取服務費有規定嗎

目前來說還沒有明確規定,只不過現在一般收取手續費的基本上都淘汰了,所以說如果遇到這種行為盡量還是不要帶了,一般利息都很高。

⑤ 材料費用的分配標准有哪些

法律分析:產品重量,材料重的多分一點,輕的少分一點

就費用來說,無論是工時還是重量或者是消耗量,都和費用沒有關系,所以這個理由不合理。

材料定額消耗量指分配材料費用時,按材料的定額消耗數量佔比來分配;

材料定額費用 指分配材料費用時,按材料的定額消耗金額佔比來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 第七條 制定、調整實行國家證定和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價格,應當接近商品價值,反映供求狀況,符合國家政策要求,並且遵循下列原則:

(一)各類商品價格應當保持合理的比價關系;

(二)應當有明確的質量標准或者等級規格標准,實行按質定價;

(三)在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費用的前提下,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

⑥ 房產中介費收費國家有規定

法律分析:中介服務的收費標准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房屋中介的收費標准大體如下(在經濟特區內標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如下標準的30%):

1.房屋咨詢費。包括口頭咨詢費和書面咨詢費,前者按咨詢服務所需時間結合咨詢人員專業技術等級由雙方協商議定者按咨詢報告的技術難度、工作簡繁結合標的額度大小計收,普通咨詢報告,每份300-1000元,難度較大的報告,標准一般不超過標的額的0.5%。

2.房屋價格評估費。此項費用區別不同情況,按照房地產的價格總額採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計收。價格總額在100萬元以下的收5%,1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收2.5%,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收1.5%等等。

3.房屋經紀費。這包括:

(1)房屋租賃收費。無論成交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標准,雙方協商一次性計收。

(2)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總額的0.5-2.5%計收。

(3)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准由委託方與中介機構協商,最高可按成交價的3%執行。

法律依據:《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

第四條 口頭咨詢費,按照咨詢服務所需時間結合咨詢人員專業技術等級由雙方協商議定收費標准。

第五條 書面咨詢費,按照咨詢報告的技術難度、工作繁簡結合標的額大小計收。普通咨詢報告,每份收費300-1000元;技術難度大,情況復雜、耗用人員和時間較多的咨詢報告,可適當提高收費標准,收費標准一般不超過咨詢標的額的0.5%。

⑦ 政府活動經費應該怎樣分配

一、財政的本質含義

在我國,財政的本質含義解決的是關於「什麼是財政」這一最基本的財政理論問題。它不僅決定著我國財政學的整個理論框架、體系和內容,而且也從根本上影響著我國財政的實踐活動。我國財政理論界對於財政本質含義的探討,形成了「財政是以國家為主體的分配」的結論,簡稱「國家分配論」。
「國家分配論」認為,財政是人類社會各個不同社會形態的國家為實現其職能,並以其為主體無償地參與一部分社會產品或國民收入的分配所形成的財政分配關系的活動。其觀點可分解闡釋如下:

1、財政的主體是國家。這里的國家首先是一個階級國家,其次,國家是從整體上而言的。

2、財政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財政是一個歷史范疇,它隨著國家產生而產生,國家的發展而發展,也必隨著國家的消亡而消亡。

3、財政的分配的對象是社會產品或國民收入。其中主要是剩餘產品,但社會主義國家也可能包括對基本折舊基金的集中和返還,這並不會影響企業簡單再生產的正常進行。

4、財政的目的是滿足國家職能的需要。由於國家的存在和履行職能對於整個社會來說是必不可少的,沒有國家,不僅沒有正常的社會秩序,整個人類社會甚至將陷入毀滅的境地,因而國家財政以國家履行其自身職能的需要為自己的分配目的,是有其客觀必要性和必然性的。只是依據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國家活動滿足的主要並不是公共需要,而是統治階級的需要,並且後者才是國家職能的中心內容,為統治階級利益服務才是其根本目的。

5、財政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由於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剩餘價值學說與其思想來源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勞動價值學說一脈相承,都是以為國家是一個消費性的不從事生產性活動的單位,因此,當國家為實現其職能的需要而必須取得供自己消費的物質產品時,就只能憑借公共權力無償地獲取,它並不對繳納企業或個人承擔必然等量償還的責任,相反,由於財政安排支出而受益的企業或個人,也並不直接相應為之繳納等量的費用。正因為如此,在任何財政存在的社會里,強制性必須成為其後盾。

6、財政分配的形式,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主要是實物和力役,而在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條件下則是貨幣。

二、財政的歷史類型

財政一般都是指國家或政府財政。然而,在不同的經濟體制基礎上,同為國家或政府財政,但又表現出不同的特點,有著各自特定的基本性質,從而形成不同的財政類型。因此,所謂財政類型就是在特定的經濟體制基礎上形成的具有自身特殊性質的財政模式。

人類社會迄今為止存在著三種經濟體制,從而也相應有著三種財政類型。這就是與自然經濟相適應的「家計」財政,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共」財政,以及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計劃」財政。

1.家計財政。這是對自然經濟條件下的奴隸制和封建制君主專制國家財政模式的一種概括。國家的代表是君主,不管是政治權力,還是財產權利,君主都可視其為「私權」。在這種歷史背景下,「私人」與「公共」的區分因為缺乏對應的參照而成為不必要,國家財政就是王室的「家計」財政。

2.公共財政。公共財政是一種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財政類型,其「公共性」並不會否定「國家分配論」所揭示的國家和財政在本質上為特定的一部分人服務的事實,只是在形式上,財政是為了滿足各個市場主體的公共需要而存在和運行的。這種公共需要由於無法通過市場交換的途徑得以實現,因此由國家提供公共物品最為經濟、便利和現實。為了提供公共物品,國家必須取得公共收入,也必須進行公共支出,這便是國家財政最簡明扼要的描述。

3.計劃財政。計劃財政特指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財政活動的一種特殊歷史類型。計劃財政不同於家計財政,作為財政主體的國家完全擺脫了家計財政下「君臨天下,唯我獨尊」的狀態,在政治上,國家是全體人民利益的代表,是全民所有制財產的所有人,根本不能再存在國家財政與個人財務相混淆的情況。計劃財政也不同於公共財政,它建立在比較純粹的全民所有制基礎之上,雖然從政治上而言人民的利益和需要是擺在第一位的,但在經濟實現途徑上,國家利益和國家需要是至高無上的,而個人或企業的利益即使不是被完全否定,也是被壓抑到盡可能低的程度。在這種情況下,建立在私人需要基礎上的公共需要也缺乏產生的土壤,國家財政的階級性被強調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

計劃財政的具體內容可以通過其對社會三大經濟問題,即效率、公平和穩定的解決辦法上得以體現:

(1)計劃財政與經濟效率。

(2)計劃財政與社會公平。

(3)計劃財政與經濟穩定。

三、西方公共財政理論

西方財政學一直是以市場經濟基礎上的公共需要和市場失靈為其研究的邏輯起點的,財政的必要性、合理性,財政活動的規模及運行模式、財政的功能及限制等都可以從這個邏輯起點中最終尋覓到理論依據。

西方財政學認為,人類的諸多需求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私人需求(private wants),另一類是公共需求(public wants),私人需求是指個人能夠獨自滿足的要求,是具有排他性的慾望,不允許他人共享;而公共需求則是公眾可以共同享有的需求,是不具有排他性的慾望,一人對某件物品的需求不妨礙他人對同一物品的同樣需求。

受私人需求的特性所致,與之相對應的私人物品應該是可以分割且具有排他性而不能共享的,如果它滿足了一個人的私人需求,就會為該人所獨占而不能再去滿足他人的同類需求。因此它符合商品的定價規則,可以在市場上通過價值規律和交換的形式配置給不同的主體,而一個完善的市場體系則可以保障私人需求整體上得以滿足。

可以滿足公共需求的物品稱之為公共產品(public goods),它不一定是真正有形的貨物,更主要的應該是一種行為或服務,以及通過這些活動所達到的效果。正如薩繆爾森所言,所謂公共產品是「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並不能減少任何他人也對於該產品的消費」[1]。公共產品在消費時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和非對抗性(non-rivalness),一旦有人提供,不妨礙任何人同等地享受,即全社會的消費總量與每一個人的消費數量相等。能夠供應這種公共產品的主體當然不能完全排除個人、企業或其它單位,但是這種活動都完全不能以市場交換的形式來解釋和形容,因為他們無法遵循市場機制而作價收費,要麼這種收費不可能,因為私人主體無法強制他人繳費;要麼是收費成本或收費所帶來的社會成本太高。

由於公共產品無法通過市場定價交換的形式予以供應,而私人不計代價的以公共物品為提供對象的慈善活動畢竟規模太小,與整個國家范圍內的公共需求的巨大數量相比微不足道,故而只有國家或政府才最合適充當此任。因為國家或政府是一類政治實體,其權力范圍和活動空間覆蓋整個領土或轄區,它們所提供的公共服務能夠使每一個個體受益,與此同時它們也能夠憑借政治權力,按政治程序強制性地獲取提供公共物品的費用,並且使得任何人都沒有機會「免費搭車」。這種為了提供公共產品而進行的公共收入、公共支出活動,便是典型的「公共財政」,為了供給公共產品而進行公共支出和籌集公共收入,便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的「公共性」所在和存在的必要性了。

以上是從供應公共產品,滿足公共需求的角度來闡述公共財政的基本原理,除此之外,還可以從解決市場失靈的角度略加論證。

西方財政學認為,在完全競爭或充分競爭的條件下,市場經濟能夠在自發運行過程中,依靠自身的力量,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達到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但是,在自由放任基礎上的市場競爭,並非在任何領域任何狀態下都能充分展開的。在某些領域和場合,即使人們不幹預市場的自發運行,充分放手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它也天然無法達到有效配置資源的結果,或者天然無法正確發揮作用。這就產生了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狀態。如果任其發展,任何市場經濟體系都不可能正常存在下去,因此需要依靠市場之外的力量,依靠公共活動,依靠政府力量的介入,才能糾正市場失靈狀態,這就導致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財政存在的必要性。

市場之外的力量對市場失靈狀態的彌補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類活動,一類是市場機制幾乎完全難以將資源和要素配置其間的活動,簡稱純公共產品,另一類是市場機制能夠配置資源和要素於其間,但由於價格信號的不正確而難以達到效率狀態,簡稱准公共產品。

從公共需求或市場失靈的角度分析公共財政是殊途同歸的。綜合起來,西方財政學認為,財政之所以有必要存在是因為有一類可以滿足公共需求,但卻無法通過市場機制自發供給的公共產品必須由政府這個公共主體予以提供。因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是採取非市場方式的,不具有營利性,且對所有的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地提供服務、平等地收取費用,再加之在民主代議制度下必須符合建立在個人利益基礎上的公共利益,接受選民的監督,因此這種財政活動才具有明顯的「公共性」,故而稱之為公共財政。

公共財政理論剛剛形成的時候,其經濟學基礎是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勞動價值理論。

與上述英國學者的公共財政觀不同的是,在大致同一時期的歐洲大陸的學者們,尤其是德國學者們,都站在效用價值論的角度肯定了公共財政活動的合理性。而19世紀80年代建立於邊際效用價值論的基礎之上公共部門經濟論才徹底從經濟學上論證了國家財政干預經濟的必要性。

邊際效用價值學說引入公共財政學後所帶來的「革命性」後果是,財政學領域內從此可以真正運用經濟學上的投入—產出、成本—收益、等價交換等工具分析財政活動的存在與合理性,財政活動也是一種與私人經濟相對應的公共經濟形式。因為一旦確認公共產品可以按邊際效用定價,就可以按其大小確定作為公共產品價格的個人稅收額度,從而在私人從公共服務所享受的邊際效用與因納稅而遭受的邊際犧牲之間確立一種等價交換關系。與從政治學、倫理學上將納稅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利益交換相比,邊際效用價值說從價值論上根本解決了政府與納稅者之間的等價交換問題。

隨著西方市場經濟的發展,客觀上要求政府對市場從不幹預到干預,從盡可能少干預向大規模干預,此時自由放任理論就愈益成為阻礙政府和財政發揮作用的重要原因。所以,證明政府和財政活動與市場活動的一致性,從而證明政府和財政大規模干預市場活動的合理性就勢在必然了。而建立在邊際效用價值論基礎上的公共部門財政學說卻可以證明:

(1)公共部門如同私人部門一樣,是具有「價值」的「產品生產部門」;

(2)公共部門活動所需資源是通過「等價交換」從私人部門獲得的;

(3)適用於私人部門的市場效率准則也適用於公共部門;

(4)政府活動如同私人活動一樣是為滿足個人需要而展開的。

這就使得政府及其公共財政從理論上完全融匯於市場經濟之中,完全「市場化了」。因此,邊際效用價值論引入公共財政學中,實際上是西方思想界從經濟學原理上為政府和財政在市場經濟下的存在及其職能擴展「正名」的過程,它從理論上證明了政府在市場失效范圍內的干預不僅「合理」,而且是「合法」的。

四、財政的職能及其演變

我們認為,財政職能就是財政必須努力履行的職責和任務,是財政應該追求的經濟社會目標。自然經濟條件下、計劃經濟條件下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財政職能是各不相同、各具特色的,所謂財政職能的演變也是在這個理論前提下展開的。

1.自然經濟條件下家計財政的職能。自然經濟條件下家計財政的主要職能是替君王籌集行政管理、國防安全與擴張以及皇室開支的經費。當然不排除在改朝換代之初,或經濟革新時期,最高統治者也會有意識地利用財政政策引導生產消費,促進經濟總量的平衡和結構的優化,也不否認在一些政治比較開明的朝代薄賦輕徭、休養生息,調節收入分配的過度不公。但是在整個自然經濟統治時期,這些都只能是特殊現象,不足以推翻家計財政的主要職能是「收入分配」這個一般性的結論。

2.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財政的職能。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的職能隨著經濟的發展變化而有不斷拓寬的趨勢。如前面分析公共財政論向公共經濟論轉變的發展脈絡一樣,在自由競爭時期,財政的職能也僅限於收入分配,且也不負責通過再分配的形式調節社會收入不公平。這主要是因為當時市場具有蓬勃的活力,自由競爭使得經濟高效率運轉,而政府和財政卻被視為異已的力量,只能在市場失靈的狹窄范圍內維持其存在的必要性。所以財政職能僅限於籌集收入滿足國家日常經費開支的需要。
自由資本主義轉變為壟斷資本主義以後,因為市場失靈所帶來的種種惡果集中爆發,經濟危機的災難性影響迫使各國不得不大張旗鼓地揚起「國家之手」干預經濟,而財政學也克服了過去將政府和財政視為市場異已力量的狀態,充分地論證了提供公共產品的財政是一種服務於私人經濟的公共經濟,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在這個歷史背景下,財政勇往直前地擴展自己的職能便順理成章了。具體而言形成了以下三項基本職能:
1)配置職能,或稱效率職能。由於市場失效的存在,政府活動首先應當保證整個社會資源在私人經濟和公共經濟之間的有效配置,然後還應保證公共經濟內部資源的有效配置。
2)分配職能,或稱公平職能。由於市場自發運行可以導致收入、財富和社會福利的不公平狀態,政府應通過自身的收支活動進行社會范圍的再分配,以實現社會分配的相對公平。
3)穩定職能。由於市場在自發運行中必然產生經濟周期問題,政府必須推行宏觀調控政策以保持宏觀經濟相對穩定。

3.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計劃財政的職能。我國計劃經濟時期關於財政的職能的看法最初是從原蘇聯引入的,認為財政只有兩個職能,即分配職能和監督職能。這一看法居於主導地位達二、三十年之久。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財政學界又提出了調節職能,與分配職能和監督職能共同形成了三職能說。
1)分配職能指的是國傢具有從社會再生產過程中取走物質資料,並安排運用以滿足實現其職能需要的客觀固有功能。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是一切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分配主體。這種狀態下的國家財政,面對整個社會的物質資料,用統收統支這個詞來概括的確是非常傳神的,財政的職能定位在「國家分配」也是再正確不過的了,這與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關於國家活動的非生產性也是一致的。
2)調節職能指的是國家在參與社會產品分配時,必然引起有關各方的生產要素分布和國民收入佔有份額的變化,從而影響和調節社會經濟運行狀況的固有功能。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家財政通過上述無所不包的財政分配形式當然可以起到對社會經濟的調控作用,如總量平衡、結構平衡等都比較容易實現,因此一般也不會出現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波動和周期。然而這種調節無疑是一種以犧牲企業經濟效率為代價的直接調節,因為主動權完全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財務缺乏獨立性,依賴於國家財政,因此,要想在調節經濟的同時保持企業的高效運轉是非常困難的。
3)監督職能指的是財政在分配與調節社會產品或國民收入的過程中,對國家財政管理相對人的財務收支及財政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對社會經濟活動情況進行全面的信息控制,對國民經濟各方面進行綜合反映和制約監督的功能。財政監督職能貫穿於整個財政分配活動中,包括企業的財務收支活動,這只有在傳統的計劃經濟下才能做到,因為這是以企業獨立性被否定,以國家對企業的直接控製作為基本條件的。

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國財政的類型

社會主義中國應當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建立公共財政,以滿足私人無法通過市場交換得以實現的公共需要。與此同時,鑒於社會主義國家公有制的性質和國有經濟勢力雄厚的特殊性,還應該建立國有資產經營財政,由此形成「雙元結構財政。」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公共財政理論的提出充分借鑒了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公共財政學的先進成果,同時也照顧到了中國社會制度、意識形態的特殊性,因而是一種能夠適合中國國情、指導中國財政實踐更好地為市場經濟服務的理論學說。公共財政所具有的彌補市場失效、提供「一視同仁」的服務、非市場贏利性和法治化等四大基本特徵,社會主義公共財政同樣具有:

(1)彌補市場失效。市場機制盡管能夠發揮極為重要的和基礎性的資源配置作用,但卻並不等於它在任何場合和領域都能有效發揮這種作用。一旦市場運行無法獲得充分競爭這一條件時,市場機制對於社會資源的配置將是無效或低效的。市場無法發揮作用的「失靈」領域,需要國家按照市場的需要以非市場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務,由此而產生的財政收支活動便是公共財政。不過公共財政的存在和服務都是為了滿足市場的要求,而且只能在市場失靈的領域存在,這就為在理論上廓清市場與財政各自的地位及活動范圍提供了依據。

(2)「一視同仁」的服務。政府為市場服務所需的資源和要素,是通過稅收等公共收入手段,從市場和資本那裡獲得相應的貨幣收入而形成的;政府再將已獲得的收入安排出去,通過市場交換獲得所需的資源和要素,從而完成自己服務於市場的全過程。這是任何財政類型的共性,但在市場經濟公共財政下,由於公共服務是以滿足市場公共需要為前提的,而等價交換、平等互利、自由競爭又決定了公共財政必須一視同仁地為所有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服務,否則就有違公共財政的本性。同樣的經濟行為,不管其行為主體的身份如何,政府及其公共財政都應當按照同一的標准和規格,以同一的態度和方式對待。

(3)非市場贏利性。在市場經濟中,政治性政府所處的地位和作用,是與經濟主體截然相反的。它處於市場失效的領域內,為市場的正常活動提供公共服務。政府不是也不能處於市場有效的領域內,不能直接從事市場活動和追逐市場贏利,它追求的是社會目標而不是利潤目標。當然,這並不是說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政府不能從事任何市場活動,否則全民所有制就無法得以存在和體現,只是該說主張將政府職能分為兩塊,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執掌,並從而分別體現為政治性政府和經濟性政府。前者憑借政治權力行使公共財政的職能,為所有市場主體提供一視同仁的非贏利性服務,而後者則憑借經濟上的所有權行使國有資產經營財政的職能,這是與雙元財政構想相一致的。

(4)法治化的財政。公共財政作為一個滿足公共需要,從而更好地服務於市場經濟的財政類型,必然要求民主基礎和法治保障。只有通過民主代議制的形式,才能保證公共需要得以真正地顯現和滿足,只有通過法治的形式,將財政立法權保留在人民所選代表所組成的議會中,才能保證政府財政的活動范圍的確不超過「市場失靈」和「市場需要」的限度,也才能監督政府依法行政,體現財政的「公共性」。

由此可知,社會主義公共財政是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吸收和借鑒了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公共財政」的關於「公共性」的先進成果而形成的,但是卻舍棄了有關公共經濟中「經濟性」的觀點。
以上是從國家和政府行使政治權力的角度闡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充分借鑒西方公共財政理論和實踐建立社會主義公共財政的。然而,從目前社會主義國家的現況來看,政府還是巨大的國有資產的所有者代表,它憑借經濟權利參與市場運營,故而必然使得這部分活動帶有市場贏利性。這雖然與公共財政要求不相吻合,但卻是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的本質要求,因此,有必要區分政府的各種權力類型,從政治權力出發建立服務於所有公眾的公共財政,從經濟權利出發則建立國有資產經營財政,從而形成雙元財政結構。
不管是公共財政還是國有資產財政,它們都是政府的分配行為。這是二者的共性,決定著它們構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財政的有機統一體。但它們又是不同的財政類型,相互之間是存在著根本差異的:

1.兩者的基本要素不同。

2.兩者活動領域和范圍不同。

3.兩者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不同。

六、財政法學與財政學的分野與融合

財政法學與財政學的關系非常密切,財政法學是研究如何運用法律手段有效保障、規范財政行為的一門學科,而財政學則是運用經濟學的方法研究如何提高財政活動效率的一門學科。從某種角度看,財政法學是對財政行為的法律分析,而財政學則應對財政法進行經濟分析,這二者之間存在著許多相通之處。

1.研究對象基本重疊。在現代法治國家,法律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關繫到國家經濟力量衰漲的財政活動更不例外。在現實生活中,要想將財政關系與財政法律關系截然分開,並區分哪些是財政學的研究對象,哪些是財政法學的研究對象尤為困難。財政學與財政法學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著研究對象的重疊和交叉,其原因即在於財政一般採取法律的形式,而財政法則也要體現財政活動的根本要求。

2.研究方法各有千秋。自從邊際效用的概念引入財政學並創立了公共經濟理論以後,財政學在原先重視對財政實踐進行總結、歸納,對財政歷史追本溯源,對財政與其它經濟現象的比較分析,以及在對財政規律定性分析的基礎上,開始運用價值分析方法定量地分析財政作為公共經濟部門的效率均衡點,大量的數學模型和圖表公式被採用,使得財政學的研究方法更加豐富、科學和精密,財政學真正成為一門經濟學的分支。而財政法學同樣重視對財政法律實踐的總結歸納,對財政立法史的追本溯源,對財政法與其它社會現象的比較分析,以及對財政法律規律的定性分析,但是財政法學目前還缺乏數學定量分析,即使在法律經濟學派中也未能對如何對財政法展開量化研究總結出系統的、操作性非常強的方法和手段。相比而言,財政法學仍然特別重視邏輯分析,注重概念原則和規范內部及其相互之間的邏輯聯系,使各種權利義務、制度規范成為內在統一的、環環相扣的有機整體,保障財政法在經濟生活中准確、高效地貫徹實施。當然,為了保證財政法在實施過程中的低成本、高效率,財政法學也在開始注意引進經濟分析方法,在立法和執法時充分考量各種可供選擇方案的最優配置,以便順應經濟規律,達到最佳經濟效果。

3.研究目的各有側重。財政法學重在探尋法律規范的優化設計,其對效率問題的考慮是為了更好地服務於法律規范的內部優化;而財政學則更注重研究財政行為的效率,其對制度的研究也是為了摸索出制度影響效率的可能性和方式。

4.研究成果相互共享。正因為財政法和財政學在很大程度上是採用不同的方法對同一對象進行研究,許多結論與成果就有可能為對方所借鑒和吸收。故而,研究財政學時如果毫不顧及財政法學的既有成果,或者研究財政法學時如果不充分汲取財政學的已有成績,都是對資源的極大浪費。

⑧ 客服在法定節假日上班是否享有國家規定的三倍

客服在法定節假日上班屬於加班,應依法享受《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⑨ 國家規定的中介費用收取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中第六、七部分規定: 國家規定中介費應不超過百分之三十,一般為總價的0.5-2.5%。 六、房地產經紀收費是房地產專業經紀人接受委託,進行居間代理所收取的傭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⑩ 融資中間服務費,國家法律政策規定是什麼最高比例是多少

融資中間人服務費都屬於合同法里的居間合同,服務費沒有具體的標准,但是一般在5%以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10)課服費用怎麼分配國家有規定嗎擴展閱讀:

居間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居間人的權利: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託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准,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准。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

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並不與委託人的相對人發生關系,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託人承擔給付義務;

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後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為有利於相對人的行為的,不得向委託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於委託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二)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

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麼,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隱名義務。

居間人對在為委託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秘密以及委託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後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秘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

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終實現。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並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於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居間報酬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未訂立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拒絕支付報酬。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2、償付費用的義務。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