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跨年度的成本費用票據可以入賬嗎
1、跨年度的成本費用票據不建議入賬;
2、國稅函〔2003〕804 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原則,除國家 另有規定外,提取准備金或其他預提方式發生的費用均不得在稅前扣除。對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預提的費 用余額,在申報納稅時應作納稅調整,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3、跨年度的成本費用票據在匯算清繳時不能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2)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
㈡ 如何處理跨年度成本費用
由於發票傳遞的時間差異以及各種客觀情況的影響,不少企業在會計年度結束前,已經發生了費用支出,而發票往往在年後才取得,即跨年度取得發票入帳,或者12月份發生的費用支出,由於發票郵寄和出差等特殊情況的存在,不能在12月31日結賬前取得並報銷入賬,這種現象在企業很普遍,這部分費用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處理呢?筆者通過對成本費用跨年度取得發票的情況進行了研究,對有關成本費用跨年度取得發票的稅法規定進行了梳理,現歸納如下。
>>>>
一、稅法對費用列支期間的要求
跨越年度取得發票入賬,在稅收方面主要影響企業所得稅。由於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在納稅年度內發票跨月入賬,並不影響當年度所得稅的計算。對跨越年度取得發票入帳,雖然不過是時間性差異,但影響不同納稅年度的配比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有關稅法的要求:
(一)對內資企業的要求
1.費用稅前列支的一般原則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2)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2.以前年度應計未計費用的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規定,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後年度補扣,是指年度終了,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後,發現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
3.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發現漏計費用的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0號)規定,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4.對廣告費扣除的限制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內資企業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即廣告費支出沒有取得發票一律不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
(二)對外資企業的要求
1、費用稅前列支的一般原則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2、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發現漏計費用的處理
根據《關於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13號)規定,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這一點內、外資企業的處理是一致的。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
1、按稅法的要求,費用只能在所屬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結轉到以後年度扣除。
2、當年的費用當年沒有取得發票,並不意味著這筆費用就不能在當年的所得稅前列支。如廣州地稅穗地稅發[2005]276號文件的規定。會計的結賬日期為每年的12月31日,但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4月30日。根據上述規定,在匯算清繳期間取得發票的,可以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在匯算清繳結束後取得發票的,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二、跨年取得發票的財務和稅務處理
目前,對於跨年度取得發票的情況,企業有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其相應的所得稅處理如下:
(一)作為預提費用處理
目前對企業預提的費用,外資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處理,對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國稅發[2002]31號文件規定,除可按規定提取的壞賬准備金基金外,其他情況不得在所得稅前再預提其他項目的准備金、基金、未來費用等。
對內資企業,國稅函〔2003〕804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原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提取准備金或其他預提方式發生的費用均不得在稅前扣除。對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預提的費用余額,在申報納稅時應作納稅調整,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廣東地稅對預提費用的處理:根據合同預提到納稅年度12月止的預提貸款利息、場地租金等准予稅前列支,其他預提費用或者超過納稅年度預提的費用需要納稅調整。
預提費用當年做納稅調整的,下一年度實際支付時可在實際支付年度稅前扣除。一般收到發票才付款的(即下一年度付款)可以採用這種做法。由於新會計准則取消「預提費用」科目,不允許預提費用了,但可以用「預付帳款」科目代替。
(二)先計入費用,收到發票後再附到記賬憑證
先將費用計入當年的費用,符合會計處理的及時性,但不能取得發票的話,這部分費用就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做納稅調整。對納稅年度以後才取得發票的,繳納所得稅分以下情況處理:
(1)在匯算清繳期間取得發票的,不需要做納稅調整,已經辦理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的,可以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2)在匯算清繳結束後才取得發票的,仍可以作為所屬年度的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當年多繳納的所得稅,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以下是廣州地稅的規定,可供參考:穗地稅發[2005]276號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工作中發現納稅人以不合法憑證列支成本費用的,並有根據認為納稅人該成本費用稅前扣除的確認遵循權責發生制、配比、相關性、確定性、合理性原則的,可要求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從銷貨方或提供勞務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能夠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可根據憑證上註明的價款,允許納稅人作為業務發生年度的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實際收到發票時再入帳
對於這種情況,目前稅法沒有統一的規定。費用入賬年份與發票開具年份不一致,雖然只是時間性差異,嚴格按稅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費用不能在實際入賬年度扣除,但企業出現這種情況也是客觀原因引起的。目前比較普遍的做法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非會計差錯
按照會計制度的要求,發票入帳應該遵循會計核算的及時性、客觀性等原則,原則上講,發票日期與入賬時間應一致。但實際業務中,對方當月開出的發票可能要到下個月才能取得,甚至跨越年度,比如12月份開出的發票,12月31日還在郵寄過程中,但當天必須結賬,這筆費用無法在當年度入賬;有員工12月份出差,但12月31日仍無法趕回公司,其12月份發生的差旅費就無法在當年報銷入賬。以上是由於客觀原因的特殊情況,發票日期與入賬日期一般相差很小,比如12月份開出的發票,1月份入賬。這種情況不屬於會計差錯,可以在實際取得發票時入賬。
考慮到這是客觀存在的特殊情況,對這種情況一般不做納稅調整,直接作為入賬年度的費用扣除,只要金額不大,不屬於所得稅前限額扣除的費用,稅務機關一般也認可。因此,對這種情況的處理,取決於主管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2、會計差錯
另外一種情況是因為管理不善導致發票不能及時入帳,比如對方8月份就把發票開了,當時沒有及時索取,等下年1月拿回發票已經結帳了。或則員工拿很久以前的發票出來報銷。這些都是企業內部控制上的漏洞導致漏記支出,在會計核算應作為會計差錯處理,所得稅處理同上述「先計入費用,收到發票後再附到記賬憑證」的情況一樣,不再重復。
(四)購進貨物跨年取得發票的處理
到期末貨物已經入庫但發票賬單未到,會計制度規定期末暫估入賬。《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使用說明》的規定,月度終了,對於尚未收到發票賬單的收料憑證,應當分別材料科目,抄列清單,並按計劃成本暫估入賬,借記「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科目,下月初用紅字作同樣的記錄,予以沖回,以便下月付款或開出、承兌商業匯票後,按正常程序,借記「物資采購」科目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票據」等科目。
下一年度在取得發票時,這批材料的成本不一定轉入損益,可能還是存貨或在產品、產成品等,這種情況不影響損益,不存在納稅調整的情況。如果年底材料的成本已經結轉到損益,也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這時候原材料在賬上可能出現負數,實際收到發票時正常入賬就可以了。下面是寧波地稅的規定,可參考:《關於明確200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甬地稅一[2004]222號)規定,對企業已經驗收入庫但發票賬單尚未到達的材料物資應按計劃成本、合同價格或其他合理價格暫估入賬,年度按規定已計入當前損益部分允許所得稅前扣除。稅務機關應對暫估入賬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發現長期未取得發票賬單,估價明顯不合理等情況且無合理理由的有權予以調整。
(五)購進固定資產跨年度取得發票對所得稅的影響
購買固定資產,按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要求,應在購進固定資產的下月開始計提折舊。因此,12月購進固定資產在1月份取得發票,不影響所得稅,不需要對所得稅進行調整。
總之,跨年度取得發票入賬是否需要進行所得稅調整,要根據具體情況處理。納稅人可以通過加強內部管理,以避免跨年度取得發票入賬引起的麻煩。
1、快到年底的時候,檢查是否有當年的費用支出還沒有取得發票的情況,沒有取得發票的及時向對方索取並查明原因。比如是否有對方已經開票但沒有寄出,或則發票丟失等情況。
2、要求對方開具發票後通知你公司,以便及時取得發票。
3、年底合理安排業務,盡量避免下年度才能取得發票的情況。
㈢ 發現上一年度多提管理費用跨年後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完整的會計分錄)
1、發現上一年度多提管理費用跨年後可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來調整;
2、具體的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借: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未分配利潤
3、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是指企業對以前年度多計或少計的重大盈虧數額所進行的調整。以使其不至於影響到本年度利潤總額。以前年度多、少計費用或多、少計收益時,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來代替原相關損益科目,對方科目不變,然後把「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結轉到「利潤分配」科目下,進行相應的盈餘公積的調整。最終不能影響當期的「本年利潤」科目。
其借方發生額,反映企業以前年度多計收入、少計費用而調整本年度損益的數額;貸方發生額,反映企業以前年度少計收入、多計費用而調整本年度損益的數額。期末,企業應將該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該科目應無余額。
(3)內賬跨年費用如何入賬擴展閱讀
最後一個分錄不對應該是(剛才寫反了)
借:其他應付款2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管理費用20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本身就是調整上一年度損益類科目的。
損益表中管理費用填4945.25元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在損益表中單獨有一項填入2000元。
㈣ 跨年費用發票入賬規定
可以。
一、一般來說,企業發生跨年度取得發票的情況有三種:
第一種情況是上年度發生的費用等稅前扣除項目,由於種種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發票的項目欄填寫的仍是上年發生的費用;
第二種情況是上年度發生的費用等稅前扣除項目,由於種種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但發票的項目欄只填寫相關的費用內容,並沒有註明費用的所屬期,很容易混淆為次年的費用;
第三種情況是對方在上年度已經開具了發票,由於款項未全額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給發票。
二、跨越年度取得發票入賬,在稅收方面主要影響企業所得稅。由於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在納稅年度內發票跨月入賬,並不影響當年度所得稅的計算。
對跨越年度取得發票入賬,雖然不過是時間性差異,但影響不同納稅年度的配比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有關稅法的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六、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4)內賬跨年費用如何入賬擴展閱讀:
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規定開具:
1、項目填寫齊全,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2、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不得加蓋其他財務印章。根據不同版本的專用發票,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分別加蓋在專用發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蓋「開票單位」一欄。發票專用章使用紅色印泥。
4、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必須預先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不得手工填寫「銷貨單位」欄,用手工填寫的,屬於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購貨方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用藍色印泥。
5、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在「金額」、「稅額」欄合計(小寫)數前用「¥」符號封頂,在「價稅合計(大寫)」欄大寫合計數前用「 」符號封頂。
購銷雙方單位名稱必須詳細填寫,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6、發生退貨,銷售折讓收到購貨方抵扣聯、發票的處理方法。
7、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除加蓋納稅人財務專用章外,必須同時加蓋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章,專用章加蓋在專用發票底端的中間位置,使用紅色印泥。凡未加蓋上述用章的,購貨方一律不得作為抵扣憑證。
8、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㈤ 跨年的發票報銷入賬如何做分錄
單從帳務處理來說,跨年度的帳是可以報銷的。但從企業經濟管理及會計制度的要求來說,有的是可以報的,有的是不允許報銷的.
1、單純從企業利益來考慮:對於增值稅發票的認證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要在當月或一定的期限內認證,如果超過時間,對於本來按正常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能會因為超過稅務認證期限其而進項稅不能抵扣銷項稅額。這會給企業增加成本或費用。
2、從財務會計准則及管理報帳制度來考慮:會計上要求每一會計期間收入與成本費用的配比,各會計期間的收入與費用不得跨期記帳。這就要求業務人員及采購人員報帳要及時,會計管理上有自己嚴格的財務制度,會計人員處理對於帳務要及時處理,合理地記入每一會計期間。
3、上面為什麼說從「單從帳務處理上來說是可以報銷的」呢,這是因為既然收入成本費用已經發生,會計上只要收到發票,總可以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將每筆業務都記入帳中,沒有什麼不可以的。
㈥ 去年發生的經濟業務,今年才做賬,要怎麼做呢
去年的業務已經跨年了,費用是不可以做的。費用是當年發生當年列支,不得跨年。
如果是庫存購的姜苗可以記入,因為它屬於資產類科目,不影響本年利潤。
你可以把去年發生的費用記入內賬--記賬憑證你從今年3月開始建賬就可以。
如:3月記賬
摘要:2014年購姜苗:
只要摘要清楚就可以,不管是什麼時候發生的。從今年3月開始記賬。
在對費用發生時間進行相關性認定時,還要對費用的會計處理是否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審查,是否正常地預提和待攤,是否提前或滯後扣除費用,因為是否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列支扣除費用,涉及到企業利潤的前後不實問題,並進而對企業所得稅產生影響,有可能是企業運用瞞天過海法偷稅的一種手段。
㈦ 收到跨年發票怎麼入賬
可以的,能入賬。
一般來說,企業發生跨年度取得發票的情況有三種:
第一種情況是上年度發生的費用等稅前扣除項目,由於種種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發票的項目欄填寫的仍是上年發生的費用;
第二種情況是上年度發生的費用等稅前扣除項目,由於種種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但發票的項目欄只填寫相關的費用內容,並沒有註明費用的所屬期,很容易混淆為次年的費用;
第三種情況是對方在上年度已經開具了發票,由於款項未全額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給發票。
一般情況下,會計處理體現的是權責發生制原則,比如 2013年取得的發票,如果列支到2014年的費用是不允許的。但有例外,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相關規定,如果2014年真的發現2013年未入賬的費用,可以作為前期差錯處理,如果金額小,可以直接計入2014年當年費用,但如果 金額大的話就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核算。
㈧ 跨年度的費用發票可以入賬嗎
可以進行跨年度報賬
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發票報銷
第一種情況:
應在年終結賬時,在無附件的情況下,按照發票金額確認成本、費用。取得發票後,將相應發票作為附件補充至原記賬憑證,並在收到發票當期確認進項稅(可抵扣的專用發票)。
在次年匯算清繳前取得相應發票的:可以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
在次年匯算清繳前未取得相應發票的:在當年的匯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整,在收到發票的年度再去進行追補(當然不能超過5年)。
第二種情況:
在年終結賬時,應按預計金額確認相應的成本、費用。在收到發票後,根據實際發生金額,對原預計金額進行調整。如果取得的發票與預計金額存在差額,取得發票的時點發生在出具財務報告前,應調整當年的賬務和財務報表,取得發票的時點如發生在財務報告後,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差錯更正,但是進項稅應計入取得發票的當期。
稅前扣除的情況與第一種情況的處理方式一致。
第三種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操作空間就比較大了。既可以按照第二種情況進行處理,也可以視為次年發生的成本、費用進行賬務和稅務處理。為安全起見應選擇按照第二種情況進行處理,視同開票當期的成本、費用處理更為簡便。
第四種情況:
對於存貨:即使收到發票也並不意味著馬上可以稅前扣除,因為存貨必須要經過入庫、領用、生產、銷售等環節後,結轉成本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此處要和增值稅進項抵扣區分好)。一般來說發票都會在實現稅前扣除前取得,也沒有什麼納稅調整。但如與特殊情況,存貨已經實現銷售,相應發票在實現銷售年度的匯算清繳前仍未取得,則應進行納稅調整。在取得發票後,在進行追補。
對於固定資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的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在企業未收到發票時,對固定資產應進行暫估入賬後並進行折舊,然後按照國稅函(2010)79號進行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法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