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醫葯公司都交哪些稅
希望採納
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證!根據稅務登記證上核定的稅種進行納稅!
B. 醫葯銷售行業怎麼合理避稅
醫葯行業終端銷售,毛利率很高,使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稅負增加。如果開票率也很高,銷售環節收入量基本無法減少收入量。只有不斷進貨增大庫存,用沒賣的貨物進項提前抵扣其他已賣貨物的銷項。可以暫時少交增值稅(較合規的方法)。至於企業所得稅多入費用啊。
C. 哪些費用屬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一般企業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 15% 的部分,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企業不超過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超過部分可無限期結轉。
可以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提高。那麼,哪些費用屬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一、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定義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符合條件」具體應具備什麼條件?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的釋義,「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將從廣告的制定主體、播放渠道、相應票據依據等多方面予以明確。因此,企業可以從上述三個方面進行判斷。
1、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業務宣傳費,指未通過媒體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廣告性支出,並取得能夠證明該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真實、合規憑據。
二、具體費用的判斷
根據上述規定,廣告費一般應通過媒體傳播,例如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等形式,並且是為介紹本企業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通告、聲明等進行宣傳。
業務宣傳費也是一種廣告推廣,是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包括:
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
新產品上市新聞發布會;
)企業印刷的各種產品宣傳冊(不包括說明書)
)一些活動的冠名費用
)在一些內部刊物上刊登的廣告
)為推廣產品召開宣講會而發放的會議用品;
)為展覽會消耗的宣傳資料、參展樣品;
)為宣傳公司產品而發生的群發簡訊費用等。
D. 醫葯行業的合規到底是什麼呢
合規,就是指符合法規、規則、常規!醫葯營銷合規,是指葯品在流通、銷售、推廣、處方使用全過程和財稅處理上的全面「合規」!作為合規道路的領跑者,葯銷通為醫葯企業提供一套系統而閉環的合規體系。通過記錄日常服務行為,並系統自動匯總生成真實、合規的業務證據鏈文件,讓你的業務合法合規合理▪⋅
E. 醫葯營銷合規到底是什麼怎樣才能做到合規呢
【珠海律師、珠海法律咨詢、珠海律師事務所、京師律所、京師珠海】
近幾年,國家的反腐風暴滌盪了整個醫葯領域,筆者發現該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主要集中在購銷環節。國家也相繼出台法律法規、改革政策,期望凈化醫葯行業的不良風氣,例如: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葯品集中帶量采購制度、兩票制、醫葯代表備案制、建立醫葯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等。上述舉措極大的壓縮了商業賄賂的空間,但由於醫葯購銷領域「帶金銷售」的模式根深蒂固,營銷模式並未回歸到學術銷售的本位,醫葯行業商業賄賂的現象仍然存在,醫葯企業、醫療機構等相關主體可能面臨嚴厲的行政處罰。本文將從醫葯行業商業賄賂法律法規的變化出發,從典型的商業賄賂行政處罰案例入手,分析背後的合規要點。本文分共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剖析醫葯行業商業賄賂的基本概述,第二部分闡述商業賄賂行政處罰的變化,第三部分分析行政處罰案例及合規要點,第四部分結語。
一、醫葯行業商業賄賂的基本概述
(一)商業賄賂的概念
我國目前尚無成體系的《反商業賄賂法》,對於商業賄賂的概念的界定,散見於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主要有199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2019年「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在《暫行規定》中對商業賄賂有如下定義:「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並未對商業賄賂進行定義,而是通過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法律列舉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這一禁止性規定,將商業賄賂進行了描述。其中列舉的受賄對象不再包括交易相對方,而是包含三種:「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修改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列舉的方式將經營主體向交易相對方的利益誘惑性行為排除商業受賄行為之外,即交易相對方不作為受賄的主體。此法列舉的三種受賄對象皆為可能作出職務利益交換的對象,較《暫行規定》中的定義法,更能充分詮釋商業賄賂的本質,即受賄者系背離其在商業活動中的義務,利用職務便利獲取行賄方所給予的不正當利益,扭曲正常交易活動,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單位和個人,而非交易相對方本身之單位。
(二)醫葯行業商業賄賂的規定
2019新修訂《葯品管理法》順應國家針對醫葯行業反腐的高壓態勢,此法第八十八條以禁止性的規定,對醫葯行業商業賄賂做如下規定:「禁止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葯品購銷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禁止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葯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葯品采購人員、醫師、葯師等有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禁止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葯品采購人員、醫師、葯師等有關人員以任何名義收受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由於此法明確建立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MAH)制度、明確規定了從事葯品經營企業活動應當配備「葯師」,此法將上市許可持有人、葯師納入醫葯行業商業賄賂規制范圍,作為醫葯行業商業賄賂的新增主體。但對於醫葯行業商業賄賂對象的另一主體,醫療機構特別是公立醫療機構是否應視為交易相對方,從而被排除出商業賄賂規制的范圍,實務中存在爭議。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已經排除了交易相對方作為受賄的對象,但《葯品管理法》中明確規定受賄對象包含醫療機構。那這兩部屬於同一位階的法律是否沖突呢?筆者認為,《葯品管理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脈相承,並不沖突。在醫葯購銷領域,向公立醫院低價或免費投放設備,捆綁銷售是一種常見的營銷手段,雖然實務中對投放設備捆綁銷售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賄賂行為有過爭議,但現主流觀點認為該行為屬於商業賄賂行為,且業已被工商局查處。其背後的原因在於,公立醫療機構並非營利性商業主體,而是事業單位,行使的是公共服務管理職能,財務不獨立核算,購買葯品、耗材、器械設備等資金來源於國家財政撥款。公立醫療機構只不過是國家「代理人」,非交易相對方。只不過實踐中,公立醫療機構被認定為「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或「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存在爭議。無論何種認定,都未視公立醫療機構為交易相對方,公立醫療機構顯然可以作為受賄的對象。
(三)醫葯行業商業賄賂的特點
第一,手段隱蔽性。《葯品管理法》對醫葯行業商業賄賂手段作了明確規定,即「給予、收受回扣和其他不正當利益」。該法並未對「回扣」概念作出釋明。但《暫行規定》對「回扣」下了定義,「本規定所稱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顯然,回扣不是正常的讓利行為,在交易中,退回的款項通常不會如實入賬,而是相關人員的私人利益。《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商業賄賂條款雖然找不到「回扣」字眼,但此法第七條規定禁止「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從法解釋學角度,「回扣」當然屬於「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有關回扣的規定《葯品管理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目的是契合的。《葯品管理法》中對「回扣」之所以保留,是因為在醫葯購銷領域中,葯企帶金銷售給予「回扣」現象頻發,保留回扣這一詞彙,更方便從業人員理解。通過檢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公開渠道發布的案例,「回扣」的表現形式不僅是傳統性的現金、有價證券、信用卡、購物卡等與其他行業無差異的方式,還包括支付醫生開具處方換取葯品銷量的支付「處方費」,醫生幫助醫葯代表統計處方收取的「統方費」等回扣方式。
第二,手段多樣化。實踐中,醫葯行業商業賄賂手段是紛繁多樣的,醫葯行業商業賄賂手段不僅限於交易本身的「回扣」行為,還存在與交易相關聯的其他手段。例如葯企為了使葯品入院銷售,繳納「進院費」;葯企為捆綁銷售耗材和配套設備,假借租賃、捐贈、投放設備,繳納「感謝費」;葯企對醫療機構、醫生的「資助費」、「捐贈費」;葯企為醫生報銷旅遊費用、學術會議費用、講課費用、假代運輸葯品的「運費」等。
二、對醫葯行業商業賄賂行為的行政處罰的變化
我國對醫葯行業商業賄賂的處罰主要分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我們先從行政監管機構對葯企的行政處罰出發,從法律的適用、處罰力度、執法方式、行政處罰效果延伸四個方面闡述醫葯行政處罰這些年的變化。
第一,從法律適用的變化來說,關於醫葯行業商業賄賂的兩部大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葯品管理法》均進行了大幅度的修訂。2018年新修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涉及商業賄賂條款;2019年新修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都是關於商業賄賂的條款;2019年「新修訂」《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等也是關於商業賄賂的條款,可以看出,國家法律對商業賄賂問題空前重視。因為《葯品管理法》較《反不正當競爭法》更能反映處行業的特殊性,處罰力度更大,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規則,醫葯行政執法部門優先適用《葯品管理法》執法,會大幅度增加行政處罰的執法力度。
第二,從行政處罰力度上來說,醫葯行政執法部門較以前單一的採用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措施,轉變為綜合運用多種處罰措施(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與此同時,處罰力度也大幅度增強,例如,一般行業罰款額度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後改為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而醫葯行業處罰額度提高到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以下;一般行業行政處罰最嚴厲的可能為吊銷營業執照,而醫葯行業增加了吊銷葯品許可證件、責任人員終身從業禁止等規定,這些都是執法力度上的加強。
第三,從執法方式上來說,醫葯行政監管部門聯合執法,多頭懲治,對處罰對象採取「穿透式」執法等創新方式。2021年4月25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葯局九部委聯合發布《關於印發2021年糾正醫葯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工作要點的通知》;2021年,國家衛健委和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發布的《全國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行動計劃(2021-2024年)》;2021年,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等三部門發布的《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准則》、2022年1月15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中紀委」)宣傳部與中央廣播電視總台聯合攝制的反腐專題片《零容忍》......從上述發布的關於反醫葯行業反商業賄賂相關文件上看,原來主要由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醫葯行業進行行政處罰,現在轉變為國家多行政監管部門採用聯合執法方式,提出專項治理要點,打擊醫葯行業的商業賄賂現象,並對其行政處罰。一般行業行政處罰對象為行政責任企業,而在醫葯行業對葯企採用「穿透式」處罰,如隨著「兩票制」制度的落地,層層分銷的醫葯銷售方式被禁止,醫葯合同銷售組織(以下簡稱CSO)得到大力發展,醫葯行業商業賄賂行為在CSO中大量出現,有關部門在打擊CSO對其行政處罰的執法過程中,穿透處罰與CSO合作的葯企。
第四,從行政處罰後果延伸來說,醫葯行業商業賄賂的企業不僅會受到行政處罰,還會觸發行政處罰後的企業信用評價和懲戒機制。被行政處罰後的企業較一般企業,不僅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之外,納入「黑名單」,還會被納入「不良記錄」黑名單。衛生計生委發布新版《關於建立醫葯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規定,被列入不良記錄的葯企,兩年內醫療機構不得購入其產品,在產品招采中將會減分。加上各地紛紛出台的黑名單制度,打擊葯企商業賄賂的力度空前加大。
三、行政處罰案例及合規要點
(一)不明示折扣並如實入賬的風險
仙市監處〔2017〕94號行政處罰案例中,仙居縣人民醫院通過與中標制葯企業二次議價,要求其在中標價格的基礎給予一定比例的返利。雙方協商一致,負責配送的醫葯公司接單後按照中標價格開具發票。仙居縣人民醫院按照發票記載金額入賬,返利款暗中截流。事後,雙方按照二次議價確定的低於中標價格統計處返利款總額並簽訂《葯品折讓清欠協議》,醫葯公司將返利款以「事業基金」名目入賬。該行政處罰的原因在於在交易活動中,醫葯公司向仙居縣人民醫院提供回扣,工商局認定為商業賄賂行為。
在實踐中,很多人對上述處罰就會產生誤解。將「回扣」和「合法折扣」混淆。「帳外暗中」是「回扣」應有之義,也是區分「合法折扣」的關鍵。「帳外暗中」不僅是賬本之外的私下交易,即便光明正大的交易,但是以各種名目入賬、用紅字發票沖賬等方式向交易相對方進行利益輸送,也屬於回扣行為。由此可見,醫葯企業在交易時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不僅要明示,還應按照實際如實入賬,這才是合法的提供折扣行為。
(二)捐贈、資助的風險
宣工質經檢處字〔2016〕1號處罰案例中,案件當事人安徽宣草之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與旌德縣人民醫院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案件當事人免費向醫院投放一台YD-600尿液分析儀供旌德縣人民醫院使用,但該醫院需購買設備配套試紙條。工商局認定案件當事人的行為系捆綁銷售式商業賄賂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京工商豐處字(2011)第1015號處罰案例中,北京諾德美科醫學技術有限公司為了維系與北京協和醫院已經建立的銷售關系,以醫院的內部培訓費名義向醫院支付人民幣64810元。工商局認定此行為屬於商業賄賂,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0元的處罰決定。穗工商處字[2018]179號處罰案例中,廣東賽葆力葯業有限公司為了保持與醫院業務往來,向影響力的醫生以會議費的名義贊助人民幣10000元,工商局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18000元的處罰決定。
上述三個處罰案例中,醫葯企業通過與交易相關聯的手段,巧立名目,如「資助費、感謝費、捐贈費」,換取不正當競爭機會,從而被工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醫葯行業商業賄賂的認定具有其特殊性,例如醫院采購設備往往需要走招投標,部分醫療設備銷售企業不參與招投標採取捐贈設備捆綁銷售的方式,就變相排除同類醫療設備銷售企業的正常投標及競爭,所以會被認定為商業賄賂行為,這在別的行業就不常見。因此在捐贈、贊助時應保證用途真實,使用合理,避免與葯品銷售量等銷售行為勾連,不得以獲取任何競爭機會作為回報。對醫生的贊助,要注意捐贈活動中是否是捐贈的對象、是否與醫生處方有關、是否被葯企直接指定醫生為受贈人等。對醫院的捐贈要符合《衛生計生單位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管理辦法(試行)》,要注意捐贈活動是否符合醫院的經營范圍、是否真實、是否與葯品銷售有關、是否具有公益性、受贈物品是否用於特定用途。
(三)學術推廣的風險
滬監管普處字〔2018〕第072018000223號處罰案例中,上海邁好企業營銷策劃事務所專門從事醫葯推廣的公司,為了讓醫院、醫生多推廣其醫葯產品,向其支付推廣費用人民幣58400元。工商局對案件當事人進行罰款的原因在於醫葯推廣公司以「會務費」、「推廣費」「講課費」等名義,進行商業賄賂。
由此可見,醫葯公司在進行學術推廣時應注意,學術會議是否真實需求、學術會議內容是否與診療技術相關、學術會議的地點是否奢華、學術會議費用是否與產品銷售勾連、學術會議的費用專款專用、學術會議費用標准合理並符合市場標准,如費用應限於交通費、住宿費等的支付,避免為其安排旅遊、休閑活動等活動。必要時葯企可以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飛行檢查,避免出現申報推廣項目與實際情況不符。
(四)CSO企業銷售推廣的風險
(杭富)市管罰處字〔2018〕067號行政處罰案例中,浙江惠迪森醫葯有限公司與金華市萬載廣告有限公司(簡稱「廣告公司」)合作,廣告公司為醫葯公司從事醫葯推廣工作。為了銷售醫葯公司葯品,推廣公司在會議期間發放給每位參會醫生現金勞務費,加上用餐費、住宿費等費用,工商局認定浙江惠迪森醫葯有限公司構成商業賄賂行為。
大量CSO企業虛開發票報銷,倒出現金,以掩飾商業賄賂款項。因為國家加大對CSO企業虛開發票行為的打擊,行政執法部門認為葯企與其同謀,施行穿透式處罰,所以葯企也不能倖免。因此葯企要對CSO企業進行合規審查,確保其實行推廣模式的合規化,避免低水平的同質化。葯企對委託CSO企業進行推廣時應注意盡量避免與個人代理商合作、確保是真實的推廣服務關系、爭取能適度管控CSO企業,從而避免相關連帶責任。
四、結語
綜上,我國通過不斷加強對醫葯行業商業賄賂的行政監管,醫葯行業商業賄賂的空間被壓縮。通過對醫葯行業商業賄賂行為的特點剖析、界定,以及行政處罰風險的解讀,以案為鑒,醫葯企業能夠識別行政處罰的風險,採取合規應對的措施。但針對醫葯行業商業賄賂的問題,葯企不應僅僅是應對行政監管的風險,還有刑事風險。筆者認為企業合規風險防空措施應當是立體有效的,應該建立事前預防、事中識別、事後應對的完整的企業合規體系,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企業合規體系不僅僅應當融入公司治理機制,使企業良性發展,減少企業損失,做好預防工作,還應當注意事中識別和事後應對。當前有關部門為了激勵企業合規,在事中識別和事後應對也加大了力度,行政監管部門可能因為企業合規體系的健全而達成行政和解;刑事執法機關在刑事案件過程,企業如果做到了事後合規,也可能會合規不起訴。2021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發布《關於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的方案》,啟動了第二期企業刑事合規不起訴改革試點。然而,企業合規體系的建設,配套法律法規政策的出台實施,需要企業管理人員,法律相關從業者,行政監管機構以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本文主要系醫葯行業商業賄賂問題及合規的行政篇,筆者將會在下篇醫葯行業商業賄賂問題及合規的刑事篇繼續探討。
參考文獻
[1]彭瑤,鄧勇.新法下醫葯行業商業賄賂的行政處罰問題探討[J].2021,13(2):36-40.
[2]張明楷.商業賄賂、回扣及相關條款的法律性質[J].法律適用,2006(9):5-9.
[3]汪全勝.「特別法」與「一般法」之關系及適用問題探討[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6(6):50-54.
[4]傅長煜,伊向明,左玉茹,韓越,成豪.葯品、醫療器械行業反商業賄賂等執法實踐及營銷推廣模式合規風險分析(上).[2020-11-3]
.http://www.zhonglun.com/content/2020/11-03/1504183313.html.
[5]中國化學制葯工業協會(CPIA).醫葯行業合規管理規范.PIAC/T 00001-2020.2020-12-31.
作者介紹
張冬光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京師律所刑委會刑事合規研究中心研究員
朱靜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F. 面對醫葯合規,該怎麼做
醫葯營銷合規,是指葯品在流通、銷售、推廣、處方使用全過程和財稅處理上的全面「合規」!
葯銷通,一套醫葯合規轉型的系統+方案。通過記錄日常服務行為,並系統自動匯總生成真實、合規的業務證據鏈文件,讓你的業務合法合規合理。
G.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標準是多少哪些行業有特殊規定
一般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做了原則性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特殊企業:
財稅48號通知」第一條規定:「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H.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計扣除限額是30%嗎
根據41號文件規定,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對於醫葯生產企業而言,創新葯研發需要耗費大量的財力和人力,但是並不能保證每一次研發都能成功,投入非常大。在此背景下,近年來國家對醫葯行業的發展非常支持,先後出台了多項扶持政策。值得一提的是,對於生產非處方葯的企業而言,其銷售業績除了葯品的療效外,往往和廣告、宣傳的多少有密切的關系。41號文件的發布,有力地支持了醫葯企業的良性發展,體現了國家對醫葯生產企業的持續關懷。
其中的一個細節,就是相關企業在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當年扣除限額時,應該將視同銷售收入計算在銷售(營業)收入內。因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舉例來說,假如某葯品生產企業2016年取得的葯品銷售收入8 000萬元,視同銷售收入1 000萬元,2016年實際支出廣告費3 000萬元。假設以前年度不存在結轉未扣除廣告費,那麼其2016年度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為:(8 000萬元+1 000萬元)×30%=2 700(萬元)。那麼,該企業2016年匯算清繳期間做納稅調整時,其2016年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最多隻能稅前扣除2700萬元,未能扣除的300萬元,可以在以後年度結轉。
在醫葯行業,處方葯的宣傳主要藉助學術推廣之類的活動。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學術推廣活動雖然具有宣傳的性質,但不屬於大眾媒體上的宣傳,不能按照廣告和宣傳費的標准在稅前列支。目前中國的醫葯製造企業有4000多家,相當一部分醫葯企業規模較大,通過電視、報紙和新媒體刊登廣告和宣傳,相關的支出情況比較透明。因此在具體的稅務處理上一定要注意稅務處理細節的合規性,否則很容易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和聲譽損害。
所以不是所有的行業都是扣宣傳費的百分之三十,
I. 生物醫葯行業目前有哪些稅收優惠
一、促進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創業投資優惠,為鼓勵中小型高新技術生物醫葯企業發展,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生物醫葯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投資收益免稅,為避免重復征稅,鼓勵企業投資,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生物醫葯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促進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生物醫葯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將新葯的研製臨床試驗費增補列入可加計扣除范圍。
三、促進產學研一體化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孵化器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7號)規定,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我省的科技生物醫葯企業孵化器可向財稅部門申請認定為非營利組織,其非營利性收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技術轉讓所得減免稅優惠,生物醫葯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具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轉讓,同時,企業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並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