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新辦期間有哪些開辦費
企業籌建期間開辦費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 開辦費的會計核算是每個新辦企業的主管會計都會遇到的麻煩問題,雖然開辦費的核算並不復雜,但是由於國家對於開辦費的規定比較少,對不少參加工作不久的會計人員來說,開辦費的確是他們工作中的一個難點問題。 一開辦費會計核算的文件依據 規范開辦費會計核算的文件是比較少的,主要是依據以下兩個文件: 1, 1957年商業部頒布的《關於新成立的公司在開辦期間開辦費用的規定》 2, 1995年財政部頒布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財政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財工字〔1995〕223號) 上述兩個文件中,商業部在57年頒布的文件從法律意義上說已經作廢,但是該文件的精神和一些做法在我國會計實踐工作中一直沿用至今。本文主要以95年財政部頒布的這個文件為依據。 二企業開辦期的時間范圍 對開辦期的起止時間目前存在不少誤解,最常見的就是認為「開辦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業之日,即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止。」其主要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國家稅務總局97年頒布《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文件規定「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有多種提法,為便於各地具體執行和掌握,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從生產經營之日起開始計算。生產經營之日,是指從納稅人開始從事生產經營的當天算起,包括試營業。」很明顯03年的文件和97年的文件差異很大,97年規定「從生產經營之日起開始計算」開辦期,03年改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這主要是因為企業經濟情況差異很大,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標准來判斷那天才是「生產經營之日」,為了防止企業騙取優惠政策,稅務總局不得不採取使用營業執照這個易於掌握的標准,而且由於這些優惠政策是針對第三產業的企業,相對於工業企業來說,這些第三產業的企業開辦期較短,這樣規定對其影響基本不大。但是如果是工藝復雜的工業企業或者大型商業企業,以營業執照為標准就不合適了。即使一般的工業企業,蓋造廠房也需要半年以上的時間,何況還要安裝設備等其他的准備時間,所以以營業執照作為開辦期的截止日期是不妥的。同時稅務總局的上述文件只是對一個優惠政策的界定,不能隨意擴大到開辦費的計算上來。因此,05年8月稅務總局頒布了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文件的規定進行了修證,國稅發[2005]129號規定「規定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 財政部頒布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財政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規定「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自簽訂合同之日至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期間,外資企業自我國有關部門批准成立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期間為籌建期。」這個規定基本與05年稅務總局的規定是一致的,但是不同企業需要進行具體的職業判斷。例如一般的商貿企業和服務性行業可以正式開業納客的當天作為開辦期結束,工業企業可以第一次投料試生產作為開辦期的結束。 三、開辦費的開支范圍 (一)、開辦費的具體內容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工資費用:具體包括籌建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各種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在籌建期間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也包括在這個項目里。 (2)差旅費:籌建人員從事籌辦業務發生的市內交通費和外地差旅費。 (3)董事會費:指籌建期間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執行董事會的職能而開支的費用,包括董事會開會和工作期間董事會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的差旅費、住宿費、伙食費以及有關的必要開支。 2,企業登記的費用:主要包括工商登記費、驗資費、國地稅稅務登記費、代碼證辦理費、財政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二種情況 (1)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 (2)印花稅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調查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二)、不列入開辦費范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是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這些費用應該資本化,記入資產原值。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主要是指投資者還未最終決定投資,合作的投資者雙方未簽署投資協議(如是准備投資獨資企業的,投資方企業權力機構(一般是董事會)未做出正式投資決定)前發生的研討是否投資所發生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商務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開辦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四、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應記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科目,在企業開始經營後一次性攤銷記入當期的管理費用。企業進行開辦費核算時應注意在開辦費科目下要設置詳細的三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例如可設置「工資」、「福利費」、「辦公費」、「招待費」等等,同時每月應按明細科目編制開辦費報表以利於企業進行財務管理。 會計准則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貳』 公司設立中債務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公司設立中債務處理的方法為:
(一)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公司成立後對發起人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基於合同產生的債務應由公司承擔。
(三)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基於合同產生的債務應由公司承擔。但是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可以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除非相對人為善意。
(四)公司因故未成立,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叄』 公司成立前發生的費用誰承擔
法律分析:公司成立前期費用股東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平均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肆』 設立公司的費用如何承擔
法律分析:正常設立公司由設立人承擔。異地設立分公司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伍』 公司的設立費用由誰承擔
公司的設立費用原則上由公司承擔,但公司未設立的,由設立人承擔。根據相關規定,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設立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公司或者設立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陸』 公司設立中產生的債務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債權債務產生的原因和公司是否承認這種債權債務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具體的說:(一)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起人的認定遵循下列原則,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並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二)公司成立後對發起人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基於合同產生的債務應由公司承擔。(三)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基於合同產生的債務應由公司承擔。但是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可以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除非相對人為善意。(四)公司因故未成立,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發起人之間應該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柒』 公司籌備期間的費用如何處理
一、正面回答
企業在籌建期間所產生的開辦費比如人員工資、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辦公費等,應當在管理費用科目中進行借記,在銀行存款科目中進行貸記。對於企業行政管理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應當借記管理費用科目,在應付職工薪酬中進行貸記。
二、分析詳情
無論是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產生的辦公費、差旅費、水電費等,還是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研究費、咨詢費等其他科目,都應當在管理費用科目中進行借記,在銀行存款研發支出等科目中進行貸記。期末時,應當將管理費用科目余額在本年利潤科目中轉入,對本年利潤進行借記,貸記管理費用科目。
三、公司籌備期間的管理費用是什麼?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的具體項目有,企業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當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工會經費、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董事會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辦公費、差旅費、郵電費、綠化費、管理人員工資及福利費等。管理費用屬於期間費用,在發生的當期就計入當期的損失或是利益。企業應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管理費用的發生和結轉情況。該科目借方登記企業發生的各項管理費用,貸方登記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管理費用,結轉後該科目應無余額。該科目按管理費用的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