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保里重大疾病怎麼計算
社保是報銷型的,得了重大疾病只能按費用清單的比例報銷,而且用的很多自費葯品和營養葯品是不報的,要剔除!死亡有一筆很少的喪葬費!
但商業重大疾病保險是給付型的,只要確診,不管看病花多少錢,是按保險合同的保額賠付,保多少賠多少,死亡更是如此!
所以二者沒任何沖突,重大疾病保險是社保的有效補充,社保+商保=保險,讓生活更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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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離婚時有一方重大疾病,財產如何分割
婚後財產均分,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婚內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平均分割,但是鑒於你有特殊情況,可適用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Ⅲ 再婚後一方老人遇重大疾病,看病的費用是否由雙方子女共同承擔
再婚的老年人如果沒有撫養女方的子女,因為不存在撫養關系,就沒有贍養的義務,女方的子女可以不承擔再婚男方的醫療費。
由於男方和女方的子女不存在贍養關系,女方的子女就沒有繼承男方遺產的權利。
Ⅳ 重大疾病醫療補助怎麼個計演算法
分什麼地方
如張家口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實 施 辦 法(第四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是工人階級內部團結互助、扶貧幫困的一項公益性活動,是工人階級助人為樂光榮傳統的發揚和光大,是工會組織送溫暖工程的發展和延續,是黨和政府關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經省總工會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是職工醫療保障制度的重要補充,是工會幫扶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由黨委領導、政府(行政)支持,工會運作,職工參與,互濟受益的一項群眾性互助活動。
第三條 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宗旨是對患重大疾病的職工提供經濟上的幫助,減輕職工患重大疾病造成的經濟負擔,使患病的職工做到病有所醫。
第四條 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堅持「權利和義務相結合,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原則。
第二章 領導機構工作部門及職能
第五條 張家口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張家口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工作的領導機構。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研究制訂和修改有關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的辦法、方案、細則。
第六條 領導小組下設張家口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互助服務中心)。互助服務中心負責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的日常工作。互助服務中心隸屬市總工會法律保障部直接管理。
第七條 各縣區總工會、各管理區總工會、高新區總工會、各產業工會設立張家口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辦事處工作人員由本級工會工作人員擔任,負責所轄范圍內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的具體工作事項。
第八條 各直屬基層工會及外地住張單位工會設立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代辦點。代辦點應根據各單位情況配備專兼職代辦員,負責本單位職工互助金的收繳和患重大疾病職工有關資料的初審、申報、補助金的領取及發放等事宜。
第三章 互助對象范圍和條件
第九條 凡本市轄區內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在冊職工(不包括離退休職工),以及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實勞動關系的進城務工人員,只要按規定繳納互助金,均可在辦事處、代辦點(單位工會)的統一組織下以團體形式參加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
1、入會人員規定:該項活動不單獨接受個人加入,團體參加人數50人以上的,必須不少於本單位在冊職工人數的85%;50人以下的單位,職工參加人數必須為100%。
2、農民工由所在用工單位工會(代辦點)團體加入。
第十條 每個單位團體參加互助活動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能夠准確反映本單位現有在冊職工人數的有關勞資報表;
2、《張家口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團體申請表》電子版資料和列印報表;
3、《張家口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人員名冊》電子版資料和列印名冊。
第十一條 職工申請參加醫療互助活動時,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參加了張家口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需提供本人醫保卡復印件;
3、是工會會員的必須提供《工會會員證》復印件。
第四章 互助金的籌措和管理
第十二條 互助金的來源:
1、職工個人繳納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會的補助;
3、上期互助金的結余;
4、社會各界的捐贈、贊助;
5、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十三條 參加醫療互助活動的職工必須按期繳納互助金。互助金一經繳納,不再退還。每個年度為一期,繳費標准為每人每年36元。當年繳費,符合重大疾病互助活動條件的職工,當年享有申請補助的權利。每個職工按年度續繳。
互助金原則上由職工個人繳納。特困職工個人繳納確有困難的,本單位工會可從工會自留經費或困難職工幫扶資金中給予一定的幫助,單位工會也可申請行政給予一定補貼。
第十四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互助金,由各單位工會在受理職工參加醫療互助活動時一次收取。
第十五條 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採取「全市統籌、市級調控、分級管理、多層服務」的運行模式。各基層工會負責向職工收取互助金,分級統一上交市互助活動服務中心。互助服務中心設互助金專戶,實行專項資金管理,接受上級或本級互助金監督審查委員會的監督和審查。各辦事處定期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十六條 市互助活動服務中心統一從職工繳納的互助金中提取總額的2%作為工作經費。同時對基層辦事處給予適當的經費補助和設備配備,不足部分從工會經費中調劑補充。
第十七條 由各單位工會收取的互助金,要在規定時間內上交辦事處,各辦事處在規定時間內上交市互助活動服務中心。為防範和減少資金運行風險,市級服務中心統籌後分兩期撥付各辦事處。
第十八條 各辦事處在互助期內,本單位所發生的重大疾病給付的醫療補助金按市統一規定,執行分級審批許可權,並報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服務中心批准,由辦事處支付。
第十九條 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金設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如在互助金補助使用過程中有違規操作、違紀使用的,市服務中心將從下一期撥付的預付金中予以扣除。撥付給各辦事處的補助預付金應在工會幫扶中心專戶上設立科目;暫沒有幫扶中心賬務專戶的可在工會的賬戶上設立科目。
第二十條 互助服務中心負責醫療互助金的收繳、管理和監督,並建立相關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凡未參加重大疾病互助活動的職工,不享受醫療補助和救助。
第五章 互助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二十二條 參加互助活動的職工在活動當期內住院治療,且醫療費個人自付部分(經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及大病統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等形式的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的費用)符合國家、省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用葯和診療目錄范圍,根據自付數額分段計算,按比例給予補助;未參加上述醫保的職工,在市互助服務中心認定的定點醫院就醫後,醫療費用支出達到一定數額後,按比例給予補助。
第二十三條 職工申請重大疾病醫療互助金補助時,應由單位代辦點負責統一到辦事處辦理,並提供以下資料:
1、參加基本醫保的職工提供醫保部門出具的醫療費用結算單(原件);未參加基本醫保的職工提供市互助服務中心認定的當地定點醫院有效的報銷憑證;
2、《張家口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互(救)助金申領審批表》;
3、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工會會員證復印件;
4、職工本人的《張家口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卡》;
5、出院證明;
6、診斷建議書(特定病種診斷建議書)或轉診申請審批表;
7、市互助服務中心和辦事處認為必要的其它證明資料。
第二十五條 重大疾病醫療互助金補助、救助、幫扶標准:
1、患病職工個人自負部分達到1500元(含1500元)以上,或符合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職工重大疾病醫療補助:
(1)患特定病種經醫保部門和市互助服務中心認定的,在指定醫院門診就醫的;
(2)因患危、急、重病在定點醫療機構或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急診,治療無效死亡的;
(3)經市醫保部門和市互助服務中心備案,轉往異地醫院就醫的;
(4)異地安置人員和因公長期在外地工作,在市互助服務中心備案的醫院就醫的;
(5)因公出差、探親、節假日外出期間因患危、急、重病在異地急診住院的;
2、患病職工住院治療一次或累計的個人自負部分,按以下標准進行補助,最高限額不超過3萬元。
個人自負部分5萬元(含5萬元)以下補助23%。
個人自負部分5萬元以上補助35%。
3、一般性疾病補助范圍是指職工在互助期內患非特定病種,在定點醫院住院的醫療費用。個人自負部分達到1500元以上(含1500元),按23%的比例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支付限額不超過1萬元。
4、凡是工會會員在患重大疾病補助時增加補助金額的10%。
5、凡是繳納互助金連續五年的,(含到退休年齡繳費不滿5年的,可連續繳滿5年),退休後患重大疾病仍按在冊職工重大疾病互助標准給予一次性補助。
6、凡是參加重大疾病互助的職工,其配偶(無工作)或子女(未滿18周歲)有一方患本辦法所列重大疾病,可享受一次性醫療救助,救助標准為個人自負部分的10%,最高支付限額不超過5000元。
第二十六條 在一個互助期內,職工患重大疾病可一次或多次申請互助金補助,但補助金總計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
第二十七條 職工在參加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期內死亡且未發生醫療費用的,其直系親屬可得到一次性救助2000元。
第六章 審批許可權及管理
1、補助金額1000元以下由辦事處審批,報市互助服務中心授權、備案;
2、補助金額1000元以上由辦事處申報,市互助服務中心主任審批,報主管主席復查;
3、補助金額1萬元以上由辦事處申報,市互助服務中心審核,市總工會主管主席審批,報市總常務主席復查;
4、補助金額2萬元以上由辦事處申報,市互助服務中心審核,市總工會主管主席和常務主席審批,報市總工會主席復查。
5、救助病例全部由市互助服務中心審核、審批。
6、由市總支付互助金的,審批程序按照市總財務制度執行。
第七章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八條 發生以下情形的,本活動無補(救)助責任:
1、利用各種欺詐、作弊行為騙取互助金補助或救助的;
2、工傷、職業病、生育費用;
3、打架斗毆、吸毒、天災人禍、酗酒、自殘、意外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
4、醫療事故引發的醫療費用;
5、其他違法違章行為。
第二十九條 參加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的職工有第二十八條所指的行為,即時取消申請享受互助金補助或救助的權利,對已發出的補助金予以追回,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參加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的職工,中途退出基本醫療保險的,從退出之日起,轉為無醫保規定的互助金補助。
第三十一條 參加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的單位、醫療機構和職工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向中心舉報,一經查實,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第三十二條 市互助服務中心將委託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醫保稽查部門對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檢查、核實,經查實有違規現象,將按照醫保部門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Ⅳ 啥叫婚內賠償
「婚內賠償」是指法院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判決一方對另一方進行損害賠償。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Ⅵ 再婚後一方老人遇重大疾病,看病的費用是否由雙方子女共同承擔
看病費用由患病一方的子女,以及與患病一方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承擔。這屬於子女的贍養義務,所謂贍養,主要是指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的合理要求。
法律分析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相關法律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贍養人不分男女都有贍養被贍養人的義務,各贍養人應積極履行對被贍養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贍養人應尊重被贍養人的生活習慣、宗教信仰、隱私,禁止侮辱、誹謗、毆打、虐待和遺棄被贍養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家庭成員應尊重、照顧被贍養人。被贍養人所需的各項贍養費用和物資由贍養人根據各自的經濟狀況協商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Ⅶ 婚後得知配偶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可以怎麼辦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也就是說,在結婚時,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負有在結婚前向另一方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對方同意,當然可以結婚;但如果患病一方不履行告知義務,或者不如實告知的;則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關系。
一、離婚訴訟的條件如下:
1、當事人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4、是否存在准予離婚的情形。
二、離婚起訴的程序:
1、當事人本人或者搜送代理人帶上本人的身份證、起訴書及請求離婚的證據等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2、繳納訴訟費用;
3、人民法院審查通過的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Ⅷ 婚內妻子患了病但沒錢醫治 丈夫又不願出錢 也不同意賣掉共同財產 怎麼辦
婚內妻子患了病但沒錢醫治,丈夫又不願出錢,妻子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分得財產後,變賣用來治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Ⅸ 重大疾病的治療費大約多少
各種重大疾病醫療費用介紹
1、惡性腫瘤12-50萬;
2、急性心肌梗塞10-30萬;
3、腦中風後遺症10-40萬;
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20-50萬;
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10-30萬;
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10萬/年;
7、多個肢體缺失10-40萬;
8、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4-5萬/年;
9、良性腦腫瘤5-25萬;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3-7萬/年;
11、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3-5萬/年;
12、深度昏迷8-12萬/年13、雙耳失聰20-40萬;
13、雙目失明8-20萬15、癱瘓5-8萬/年;
14.心臟瓣膜手術10-25萬17、嚴重阿爾茨海默病5-8萬/年;
15.嚴重腦損傷4-10萬/年;
16.嚴重帕金森病5-10萬/年;
17.嚴重Ⅲ度燒傷8-20萬;
18.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10-20萬/年;
19.嚴重運動神經元病6-15萬/年;
20.語言能力喪失8-15萬;
21.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15-40萬;
22.主動脈手術8-20萬;
23.多發性硬化4-10萬/年;
24.終末期肺病10-40萬;
25.顱腦手術12-25萬;
26.脊髓灰質炎15-40萬;
27.嚴重肌營養不良症20-45萬;
28.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13-30萬;
29.侵蝕性葡萄胎(或稱惡性葡萄胎)8-20萬;
30.艾滋病15-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