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出租房電器壞了維修費誰來出
一、出租房電器壞了維修費誰來出
1、出租房電器壞了維修費出租人來出。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出租房電器壞了怎麼判定是自然老化
租房自然損耗包括租房,氣灶,熱水器,傢具,電器等老化,租賃物損壞的修繕責任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租賃物損壞的責任由誰來承擔,取決於租賃合同的約定責任方以及租賃物損壞的原因。租賃物損壞的修繕責任,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若承租人在按約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賃物的過程中租賃物損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擔損壞賠償責任;若承租人未按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導致租賃物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也就是說,如果租賃合同沒有特別約定,而租賃物的損壞主要責任不在承租人時,則修繕責任應由出租人承擔。承租人有著主要過失的,由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Ⅱ 租房期間維修費由誰出
法律分析: 一般由出租人擔任租賃房屋的維修費用,除非雙方另外約定。因為在租賃期間,出租人有保證出租房屋適租的義務,如果房屋需要維修,由出租人負責維修。如果出租人怠於維修,租賃人可以自行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Ⅲ 租賃房屋需要維修維修費誰來負擔
法律分析:在租賃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由出租人承擔維修費用。但是如果因為承租人錯誤使用或者人為故意造成損壞,應有承租人負責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 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Ⅳ 小區電梯壞了,維修費用誰負責
小區電梯壞了,維修費用一般是由物業公司承擔,電梯的維護保養是由電梯公司或委託的維保單位進行。
其他情況:
1、若電梯還在質保期內,由開發商找電梯廠家維修。
2、若電梯已經過了質保期,業主在買房時繳納住房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方案,經過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後,可以申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用於電梯維修。
3、若老舊小區,業主們當初未繳納維修基金,費用由業主來分攤負責。
注意事項:
1、乘坐電梯時要避免粗暴使用電梯行為,有的業主會將客梯當貨梯使用,時常超載使用電梯。
並且撞擊到電梯門,若需要更長時間搬運材料時,有可能找工具抵住電梯門,或者在電梯內蹦跳,用鑰匙等金屬物代替手操縱按鈕,這些都會導致電梯損耗,為了電梯運行安全,需要業主正確使用,細心呵護,還需要維修單位要做好定期保養工作。
2、電梯安全是三分靠質量,七分靠維護保養,因此日常保養和愛護都是非常重要的,為了確保電梯可以正常運行,要定期做好電梯維保工作,且維保時需做好詳細備注和記錄信息。
Ⅳ 小區維修基金怎麼來的
維修基金是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交納而來的。
維修基金是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維修基金只能使用於共用部位,主要指的是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備設施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而日常的維修費用,如清潔衛生費用、綠化養護費用、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則是包含在單獨要繳納的物業費內。
維修基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每個城市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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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租的房子電器壞了,維修費誰來承擔
依據法律的規定,租賃雙方簽房屋租賃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約定確定責任人並應當承擔損失,也可由租賃雙方協商解決誰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Ⅶ 房屋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由出租人承擔租賃房屋的維修義務。當租賃房屋需要維修時,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的合理期限內予以維修,使其符合約定的用途。若出租人不予以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此時的維修費用,應當由出租人承擔。若是承租人支付的維修費用,承租人由此可以取得對出租人的債權,有權要求出租人返還維修費用,或者按照約定抵扣租金。對於因為維修房屋,而對承租人使用該房屋造成影響的,出租人應當適當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相應的租期,以補償承租人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Ⅷ 房屋漏水維修費用誰來承擔
法律分析:首先確認滲漏水原因,這個找物業協調,找專業人員看一下現場,確定滲漏是什麼原因引起的。滲漏水的責任劃分有幾種原因(主要按照所有權和有無人為使用不當):頂樓是公共部位,正常情況由維修基金出錢維修;如果是物業在對設施設備進行維修中,因造作不當導致滲漏水,物業有責任出錢維修;如果是業主的活動造成的滲漏水,例如在樓上安裝太陽能,加裝空調支架等行為破壞了防水層,由進行施工的業主負責出錢維修。以上是過了五年保修期的責任確定,五年以內除了人為原因,應該通過物業找開發商維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