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雇員在工作期間被第三者傷害致死僱主如何賠償
雇員在從事受僱傭的工作過程中出現意外受傷,僱主應當承擔責任,賠償後可以就賠償的數額向肇事方追償。如果該人身損害是由雇員自身過錯引起,雇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可以適當減輕僱主的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如果雇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全部責任,雇員與僱主對外承擔連帶責任。此時,視為雇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為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繫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⑵ 上班期間被他人車輛撞傷,後認定對方全責,即是工傷,又是全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既可要求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也可主張工傷賠償。實務中,除了需要提供相關票據的,無法重復主張外,其他都應支持。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一部分:工傷事故具體賠償項目(傷殘)
一、醫療費
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金額+葯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上述金額的計算依據是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二、傷者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准(元/人/天)*70%*天數
三、生活護理費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省內規定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可根據省內規定適時調整。
四、輔助器具費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工傷期間工資(從受傷之日至傷殘鑒定日止)
工傷期間工資=受傷之日至傷殘鑒定之日止的工資福利收入
該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六、交通食宿費
指到省外醫院就醫,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費用。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指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的傷殘等級,應當按照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工傷職工的傷殘補助費用。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金額=本人月工資*按傷殘等級確定的月數(最多24個月,最少6個月)
八、傷殘津貼
指工傷職工因工緻殘,並被評定為一至四級傷殘,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被評定為五、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本來應當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傷,但出於某種原因難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給工傷職工的津貼。
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指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經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經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而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用。即只有在終結勞動關系時才能享受,其具體標准由省內規定。
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指對於因工緻殘被鑒定為傷殘程度五級至六級的工傷職工自願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為幫助工傷職工再次就業一次性發給的補助金,以彌補工傷職工在今後的求職就業中與非工傷人員相比存在一定困難而給本人造成的一定損失。具體標准由省內規定。
⑶ 本人26歲工傷和單位屬於僱傭關系在工作期間受傷 單位應當承擔什麼費用
單位應當承擔的費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⑷ 工作期間受傷公司如何賠付
工作期間受傷公司應當賠償傷者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殘疾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個人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後,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攜以下材料:
(1)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
(2)《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3)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
(4)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敘述事故發生經過);
(5)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6)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交通事故的);
(7)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傷員工委託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⑸ 住酒店被蟲子咬了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要求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⑹ 女子被恙蟲咬後身亡 保險公司應不應該賠償
案例:
簡女士是某物業投資管理公司的一名員工,平時從事綠化工作。2016年5月29日,簡女士被恙蟲叮咬,到醫院進行治療。同年6月6日,簡女士經搶救無效死亡。從醫院出具的《死亡記錄》顯示:死亡原因為重症恙蟲病。住院期間,簡女士實際支出醫療費用共67357.6元。
佛山中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在二審中的爭議焦點為簡女士因恙蟲病身故是否屬於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賠償范圍。
女工簡女士遭到恙蟲叮咬後患上「恙蟲病」,住院八天後不治身亡。其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雙方就簡女士是「意外身亡」還是病故各執一詞。保險公司認為,女工所涉險種為意外險,但簡女士是因為自身抵抗力低下,被恙蟲叮咬後急性傳染病才會死亡,因此屬於病故;而簡女士家屬則堅持,沒有被恙蟎叮咬簡女士就不會患病,正因為被叮咬這一意外才導致了簡女士身亡。記者從佛山中院了解到,該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認定保險公司應當如約理賠。
事件:她遭蟲叮身亡保險公司拒賠
簡女士死亡後,其丈夫馮先生聽說簡女士所在的公司為簡女士購買了3項保險:保額為20萬元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5萬元的意外傷害團體醫療保險,補貼標准50元/日的意外傷害住院補貼團體醫療保險。
而根據保險協議,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直接導致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保險公司就應賠償意外身故保險金。
2016年6月17日,馮先生及子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沒想到保險公司方面給出的說法是:簡女士的死亡不屬於保險責任事故,作出了拒賠處理。
無奈之下,馮先生及其子女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2016年10月27日,禪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簡女士在保險合同期間內感染恙蟲病,屬於意外事件,保險公司應進行賠償,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共計25.04萬元。
焦點:恙蟲病究竟是否「意外」?
保險公司:自身抵抗力低並非「意外」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其指出,根據保險條款約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必須在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180日內身故,才能賠付。條款對「意外傷害」,也有明確規定:「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傷害。」
首先,每年被恙蟲叮咬的人群眾多,但被恙蟲叮咬身故的案例僅萬分之一。正是因為簡女士患有基礎性疾病(高血壓)、自身免疫力低並被攜帶恙蟲立克次體(一種微生物)的恙蟎叮咬,最終感染恙蟲病身故。因此,被恙蟲叮咬是簡女士身故的必要條件,但是非充分條件,因此不符合意外傷害定義中「直接導致」的要件。
其次,簡女士因恙蟲病身故,在醫學分類上歸屬於急性傳染病,屬於因疾病身故,不符合意外傷害「非疾病的」要件。
女士家屬:這是病起恙蟲叮咬的「意外」
馮先生及其子女的律師表示,簡女士死亡前從事綠化工作,該工作環境的確存在恙蟎的可能。恙蟲病潛伏期為4~21天,一般為10~14天,起病急。可以認定,簡女士是在保險合同期內感染恙蟲病的。
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出具的病歷及診斷證明,已經證實了簡女士是因恙蟎叮咬這一意外事件直接導致搶救無效死亡。如果不發生被恙蟎叮咬這一意外事件,人體自身不會患恙蟲病。簡女士被恙蟎叮咬是屬於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觀事件,該事件直接導致簡女士感染了重症恙蟲病而死亡,與簡女士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保險公司的主張,純屬是為了推卸責任。
終審:未明確約定下 恙蟲病應屬意外傷害
佛山中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在二審中的爭議焦點為簡女士因恙蟲病身故是否屬於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賠償范圍。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被保險人簡女士在涉案保險合同期間內因感染恙蟲病而死亡,其感染恙蟲病的原因為受到恙蟎的叮咬,這種叮咬明顯屬於外來的、突發的及非本意的客觀事件導致。此外,因恙蟎的叮咬而引起的恙蟲病亦非簡女士自身疾病,故恙蟲病符合意外傷害中非疾病的條件要求。因此,在涉案保險合同未明確約定恙蟲病身故不屬於意外傷害身故情形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是否「意外」應綜合考慮
因恙蟲或者其他一些有毒生物叮咬,而導致人身傷害事故的話,能否定義為意外傷害?
審理該案的法官稱,意外險對於意外傷害的核定有四項標准: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實際上,對意外傷害的分歧可參照法律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處理。
保險合同的條款多屬於格式條款,在當事人對意外傷害的理解產生分歧時,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此時對「意外傷害」的解釋並不能作為判斷事件性質的唯一依據,而應結合合同的其他條款與案件事實,從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角度出發綜合考慮。
⑺ 酒店床上發現蟲子如何賠償
要求酒店賠償損失,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法律分析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⑻ 工作過程中受傷不能上班期間被扣工資
人民法院報案例精選筆記之勞動合同糾紛類(一)
目錄
(一)工傷住院期間被解除勞動關系,法院判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並補發工資
(二)工資條上加班費空白辭職後索賠償獲支持
(三)工作時間過短導致醫保「天窗」,用人單位被判承擔勞動者醫療費
(四)提供虛假學歷獲聘,勞動合同被判無效
(五)員工私自成立經營同類產品公司被起訴,法院判決解除勞動關系並賠償違約金
(六)電工沒有完成月餅銷售任務被扣工資,洛陽一家酒店被判違法
(七)服務期未滿跳槽,員工違反勞動協議被判支付違約金
(八)發出聘用通知書後又撤銷,用人單位有違誠信被判賠償應聘人員損失
(九)聘用退休醫生,解聘引發糾紛,法院判決公司無故解除勞動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十)員工違反競業限制,被判承擔違約責任
(一)工傷住院期間被解除勞動關系,法院判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並補發工資
鄧某於1996年3月18日與原告雲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同年6月8日,鄧某在公司下屬單位工作過程中,被兩輛礦車擠壓,鄧某 的安全帽被擠碎,頭部受傷,但無明顯外傷。鄧某受傷後到公司所屬醫院住院一周,經檢查,結論為:「頭部無骨折」。在公司職工事故分析會上認定為按微傷處 理。1997年3月17日合同到期後,鄧某與公司一年續簽一次合同。至2003年3月31日雙方未再續簽勞動合同。鄧某於2001年11月19日因病住 院,至2006年12月31日出院期間鄧某一直在公司下屬的醫院住院治療。2001年12月12日鄧某之傷經醫院診斷為頭顱外傷和神經官能症。後又經昆明 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診斷為顱腦外傷後綜合症,並多次被醫院診斷為焦慮性神經綜合症、腦外傷綜合症。2003年3月31日合同期滿後,公司方電話通知鄧某終 止勞動合同關系,但雙方並未辦理相關的手續。鄧某一直在公司醫院進行治療,直至2006年12月31日出院。
2007年2月8日, 鄧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與公司的工傷待遇糾紛。勞動仲裁委員受理後於同年8月3日作出裁決:一、由被訴人與申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 由被訴人補發申訴人2003年4月起至今的病假工資。公司不服勞動仲裁,於2007年8月2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據審理該案的法官說,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 爭議發生之日。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在2003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後,被告鄧某收到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通知,故可以認定被告鄧某於2007年2月8日向 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故原告主張本案已超過勞動法規定的仲裁時效,法院不予支持。
該法官同時說,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滿為止。本案中,被告鄧某自2001年11月至2006年12月期間一直在公司醫院住院治療。據此,可以認定原告公 司與被告鄧某之間的勞動合同自動延續至2006年12月份鄧某出院時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 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被告鄧某自1996年3月至 2006年12月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10年,公司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法院可以視為 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並無不妥。據此,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有關規定,維持了一審判決,由用工單位與鄧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並補發鄧某2003年4月起至今的工資51291.10元。(2008.7.9)
(二)工資條上加班費空白辭職後索賠償獲支持
杜某於2006年10月11日應聘為欣泰公司的廠長,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7年3月29日杜某向該公司提交了一份辭職報告及一份「說 明」。次日杜某離開該公司。杜某在欣泰公司共計領取工資26619元,其工資條中加班費一欄均為空白。同年5月14日,杜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賠償相應損失,要求欣泰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杜某系自願辭職,屬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欣泰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賠償金等,且杜某出具給欣泰公司的「說明」中表明其所有工資及賬務與公司全部結清、且沒有任何異議,該工資中已包括了杜某的加班工資,故裁定駁回杜某的請 求。杜某對此不服,遂訴至法院,要求給付加班費等費用。
法院認為,杜某提交辭職報告,系原告杜某自願單方面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故被告欣泰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對杜某要求加班工資的請求,根據該廠的出勤記錄,杜某確實存在加班,而在原告工資單的加班費欄目中均為空白,被告也未提供足以證明已足額支付原告加班費。《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據此,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決被告欣泰公司支付原告杜某加班工資30001.02元及25%經濟補償金7500.26元,仲裁費用300元,共計37801.28元。(2008.7.17)
(三)工作時間過短導致醫保「天窗」,用人單位被判承擔勞動者醫療費
2007年4 月,史某與上海圖維廣告有限公司簽訂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同意書,試用期自2007年4月9日至2007年7月8日止。5月24日,史先生因腎結石住院,進行了手術治療。當天,圖維公司為史某辦理了招工入職手續和社保繳費登記,繳納了4月至6月的社保費。6月,史某出院,支出醫療費2萬余元,繼續到崗上班。8 月3日,圖維公司辭退了史某。事後,由於史某的醫保賬戶是在單位繳費後的6月份才能開始啟用,史某支出的2萬余元醫療費究竟由誰承擔?史某與圖維公司產生糾紛。史某向有關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圖維公司最終被裁定報銷史某的2萬余元醫療費。圖維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圖維公司認為,按照目前社保費繳納流程,單位在每月5日至25日期間辦理的社會保險繳費登記,次月繳納社會保險費。圖維公司在5月24日為史某辦理社保繳費登記, 醫療賬戶將在6月份啟用,因此史某不可能在5月份患病期間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因此,圖維公司不應承擔史某的上述醫療費。
一審法院判決圖維公司承擔史某上述醫療費用後,圖維公司提起上訴。
【判詞摘要】法院首先認為,圖維公司與史某簽署的「同意書」,是雙方對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及勞動紀律等內容進行約定的協議書,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鑒於該協議僅約定了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故該試用期不成立,三個月試用期即應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其次,就史某是否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也即史某的醫療費究竟由誰承擔的問題,法院認為,圖維公司為史某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的行為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並不是判斷其應否承擔醫療費的依據。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擁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 和履行勞動義務。2007年4月9日,史某與圖維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此後,作為用人單位的圖維公司即應保障勞動者史某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況且,勞動法也 明確規定,勞動者在患病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應當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未繳費或者未足額繳費的,自次月起職工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和職工在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職工恢復享受 醫療保險待遇,停止待遇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單位承擔。」
本案中,史某與圖維公司已建立勞動關系,工作期間史某支出醫療費2萬余元,應為社保統籌基金支付的金額是近1.5萬余元,因此法院最終認為,在史某與圖維公司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所發生的1.5萬余元醫療費用,應由圖維公司承擔。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終審宣判,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判決用人單位承擔該勞動者因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發生的1.5萬余元醫療費用。(2008.7.29)
(四)提供虛假學歷獲聘,勞動合同被判無效
2003年8月,徐某持復旦大學信息和國際金融專業雙學士學位到張江高科技園區內的一家電子公司謀到了一份人事經理兼總裁助理的工作,每月工資為 9000元。此後在公司工作的四年內,徐女士的工資又逐步增加到13000元。2007年2月,公司與徐女士提前解除勞動關系,雙方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議。公司為此支付了徐女士相當於四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替代工資期工資共計65000元作為補償。
同年9月4日,公司向復旦大學核實,得知徐某從未在復旦大學就讀。
法院審理認為,徐某向公司提供了虛假的學歷證明,在此基礎上雙方訂立了勞動合同,故勞動合同應屬無效。由於勞動合同的無效,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也為無效合同,徐女士理應返還據此收取的補償金。2008年5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徐某與某公司的勞動合同無效,判令徐某返還經濟補償金等近7萬元。(2008.5.13)
(五)員工私自成立經營同類產品公司被起訴,法院判決解除勞動關系並賠償違約金
2008年7月,鄭某與一家膠粒銷售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約定自當月10日至2009年12月30日,鄭某在該公司專職從事彩色橡膠顆粒的銷售工作。當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合同,約定鄭某在與該公司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36個月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該公司有競爭的業務;鄭某不得在與該公司存在直接或間接競爭關系的公司(機構)工作或者擁有權益。如鄭某違反以上約定,應一次性付給該公司30萬元違約金。據膠粒銷售公司稱,2007年9月,鄭某請了事假。今年1月,膠粒銷售公司得知鄭某竟於休假期間在唐山市成立了自己的公司——某塑膠製品公司。為此,膠粒銷售公司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與鄭某解除勞動關系,由鄭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並由鄭某與塑膠製品公司共同賠償損失20萬元並停止侵權。但最終仲裁部門只裁決鄭某與膠粒銷售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給付違約金1.8萬元,駁回了其他仲裁請求。為此,膠粒銷售公司訴至法院。
鄭某則表示,他從原告單位走是因為原告沒有按期發放工資,此外,他只是個普通員工,並不從事高級技術工作,所以雙方所簽勞動合同中的競業條款應該是無效的。被告塑膠製品公司也表示不同意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鄭某在補充合同中約定,鄭某在與原告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36個月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原告有競爭的業務等,這一條款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動合同終止後競業限制人員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的規定,因此這項條款中超過兩年部分應為無效。但鄭某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即在河北省唐山市注冊成立了一家塑膠製品公司,與原告經營類型相同的化工產品,且雙方經營的項目中彩色橡膠顆粒均為鋪跑道所用產品。鑒於此,法院認定鄭某違反了保密協議中的競業禁止義務,且鄭某在勞動合同履行期內不到單位上班,也沒有履行請假手續。日前,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員工與膠粒銷售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並賠償公司違約金30萬元。(2008.8.29)
(六)電工沒有完成月餅銷售任務被扣工資,洛陽一家酒店被判違法
原告王某1991年6月調入被告酒店工作,擔任工程部電工,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中約定執行綜合工時制,即非正常的八小時工作制。在中秋節期間,被告酒店經常會給員工下達月餅銷售任務,完成任務的員工可享受銷售提成,未完成任務者則被扣發工資。王某因沒有完成酒店給其下達的銷售任務,被扣91.3元工資。事後,因被告酒店長期延長工作時間,且既不安排調休也沒有支付報酬,王某與單位協商未果後發生爭議。仲裁機關裁決酒店補發王某91.3元工資,但對延長工作時間事項未予認可,王某因此起訴到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酒店稱,每年中秋節,從酒店的總經理到下屬員工都有月餅推銷任務,絕大多數的員工都能夠完成任務,並享受了銷售提成,這屬於酒店行業的特殊慣例。
法院審理後認為,酒店作為特殊行業,在中秋節時鼓勵員工銷售月餅的行為雖然符合行業慣例,但對特殊崗位的電工不能完成月餅銷售任務時剋扣工資的做法,不符合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應當認定為違法剋扣工資的行為。
當前,隨著政府微觀調控功能在市場管理領域中的逐漸消退,一些行業協會的作用越來越凸顯,作用也越來越大。同時,從行業協會的組成來看,大部分成員都是來自行業僱主中業績較為優秀者,他們對行規的形成必然起著主導性的作用。實踐中,協會成員為保護自身的行業利益,不可避免地要制定對自己有利的行規來約束員工或其他市場主體的行為,最終達到維護行業根本利益的目的。
本案中,酒店對完成任務的員工給予銷售提成、對未完成任務者扣發工資的行規看似公平,但實際上卻直接觸犯了我國勞動法的有關精神和規定。而在司法實踐中,司法部門對於法律和行業規定的處理原則通常是:首先依照法律,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本著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適用雙方的合同約定,最後才適用行業規定。但是,對於顯失公平的合同約定或行業規定,司法部門一般都是通過民法的基本原則來加以調整,即行規不能高於國法。
近日,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除了判決被告洛陽某酒店支付原告王某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費用外,還判決被告酒店補發原告王某因沒完成月餅銷售任務而按行規被剋扣的91.3元工資。(2008.9.9)
(七)服務期未滿跳槽,員工違反勞動協議被判支付違約金
原告紡織公司向法院起訴稱,2005年6月13日,原告的母公司與被告劉某及某職業技術學院簽訂了一份三方協議書,約定由原告為劉某提供在該職業技術學院的學費,每年為4100元,兩年共8200元。同時約定,劉某畢業之日起,為紡織公司服務四年,如因各種原因擅自離校或離公司,劉某必須交納違約金,違約金為學費、交通費及實習補貼總和的兩倍。劉某畢業後,於2007年7月1日到紡織公司上班,並於10月12日與紡織公司簽訂了為期四年的勞動合同。 2008年4月27日,劉某以回家另找工作為由向紡織公司出具一份辭職報告後即離開了工作崗位。紡織公司要求劉某按協議支付違約金164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紡織公司的母公司與被告劉某簽訂的教育培訓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協議履行義務。被告在原告公司僅工作十個月即辭職,顯然違反了雙方的合同約定,按照合同應當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培訓合同所約定的違約金不能超過其提供的培訓費用,且違約時勞動者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費用,因此對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數額中超過法定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江蘇省海安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判決劉某向公司支付6491.67元違約金。(2008.9.19)
(八)發出聘用通知書後又撤銷,用人單位有違誠信被判賠償應聘人員損失
陸小姐原在一家裝飾材料公司工作。2007年12月14日,她接到上海新世界進修中心以電子郵件形式發出的聘用通知書。通知書上詳細告知報到日期、時 間、地址及電話和聯系人,並概括列明陸小姐的職位、部門、試用期及月薪等具體條款,另在報到須知中載明:「根據您目前的情況,我們希望您盡快辦妥您現公司的所有辭職手續」。陸小姐仔細閱讀了聘用通知書上的所有內容後非常高興,第二天就向原公司提出辭職,並當日辦理了離職手續,原公司也出具了退工證明。就在准備第二天去新單位報到的時候,陸小姐接到進修中心撤銷錄用的電話通知。陸小姐當即對進修中心的做法表示反對。陸小姐按錄取通知書的規定時間報到,進修中心拒絕為她辦理錄用手續。次日,陸小姐再次報到仍被拒絕。
2008年1月30日,落入失業境地的陸小姐向黃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審查,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因錄用單位系民辦非企業組織,非仲裁的適格主體,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在法庭上,陸小姐稱被告進修中心發出的聘用通知書是一種不可撤銷的要約,基於此要約她解除了與原公司的勞動合同,進修中心應承擔經濟損失,按她在原單位的收入,被告要賠償其三個月的經濟損失計35000餘元。
進修中心則認為,原被告雙方發生的是勞動關系糾紛,不能直接啟動民事訴訟程序;錄用單位雖向陸小姐發出了聘用通知,但錄用單位撤銷要約的通知先於陸小姐同意的承諾,撤銷行為應視為有效。另外,勞動者辭職依法應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按陸小姐在原單位開具的退工單的時間看,她在一個月前就向原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故不能認為不錄用陸小姐而致陸遭受到經濟損失,不同意陸小姐的訴請。
本案雙方間爭議的法律性質為勞動合同糾紛,陸小姐於訴訟前已申請勞動仲裁,向法院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聘用通知書的法律性質為要約,被告公司雖於陸小姐作出承諾的前一天通知撤銷錄用,但按合同法規定要約不得撤銷有兩種情形:一是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是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准備工作。本案聘用通知書上所述情節與法律規定的要約不得撤銷的兩種情形相符,故錄用單位撤銷錄用的行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受一個月提前通知期的限制,法律並不否認此種情形下勞動合同解除的效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進修中心不錄用陸小姐的行為有違法定誠信義務,造成陸小姐一定時間的失業狀態,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陸小姐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據此,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新世界中心賠償陸小姐經濟損失24000元。(2008.9.19)
(九)聘用退休醫生,解聘引發糾紛,法院判決公司無故解除勞動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2002年10月,已經退休的章珏女士進入該醫療保健公司工作。今年1月,雙方簽訂了勞務協議,聘用章珏女士的職位為醫生,工資每月人民幣2000 元,期限自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4月2日,該公司以章珏女士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告知書第4條的規定,決定自即日起終止雙方的勞務協議。同時,參照勞動法及相關規定,支付章珏1個月的工資,公司發放章珏工資至2008年3月。4月21日,該公司致函章珏,再次要求她前往公司辦理終止協議手續及領取1 個月的補償。而章珏卻不同意終止勞務協議,未前往辦理終止手續及領取補償金,並就恢復雙方僱傭關系申請勞動仲裁。因她本人系退休人員,請求事項亦不屬於仲裁委的受理范圍,申請未被受理。章珏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該公司按每月2000元的標准賠償從2008年4月至同年12月的損失1.8萬元。
庭審過程中,醫療保健公司辯稱,章珏女士違反勞動紀律,與單位其他同事發生爭吵,嚴重影響了公司工作秩序,在此情況下公司解除了與章珏的勞務協議。
法院審理認為,章珏系退休人員,與該醫療保健公司簽訂勞務協議,雙方形成了特殊勞動關系,雙方可以協商有關的勞動權利義務。現章珏與該公司就解除勞務協議涉及的賠償爭議屬一般民事案件處理的范圍,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案件中,該公司聲稱系章珏違反勞動紀律,與單位其他同事爭執,嚴重影響公司的工作秩序,但所提供的4名證人均未出庭作證,且這些證人均系該公司的員工,與公司存在有利害關系。這些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而從證人證言的記載,章珏只是附和,並不存在違反勞動紀律等現象。法院確認雙方勞務協議於2008年4月2日解除。該公司無故提前解除與章珏的勞務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 因每月2000元的勞動報酬,是章珏女士履行勞務協議可獲得的利益,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定退休人員與公司簽訂的勞務協議屬特殊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判決上海某醫療保健公司賠償原告章珏9個月工資1.8萬元。(2008.9.25)
(十)員工違反競業限制,被判承擔違約責任
徐某於2004年6月應聘到黃山市某化工公司從事銷售工作,雙方約定,非經公司事先同意,徐某不得在與公司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擔任任何職務,並在離職後仍負有保密義務,保密工作期限為自離職之日起計算至兩年。公司每月支付徐某100元的保密費,如徐某辭職,在保密期限內,公司每年向其支付保密費200元。如違反合同保密條款,則支付違約金5萬元。今年3月,徐某向公司提出辭職後即到另一家化工公司任區域經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徐某在與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即到與原公司生產、經營同類產品的企業擔任職務,違反了保密合同的約定,是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據此,安徽省休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徐某承擔違約金兩萬元。(2008.11.13)。
⑼ 因執行工作任務被牽連產生律師費該公司賠償嗎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