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付不起醫葯費醫院會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一般自己出院都不會有什麼法律或者經濟糾紛,但是假如拖欠了治療費用的話醫院會要求你付清的,但是假如病情變化導致的任何結果除非屬於醫療事故醫院不會承擔任何責任的。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 發生醫療糾紛,需要賠償的,賠付金額依照法律的規定確定。
㈡ 拖欠工傷賠償款應該怎麼辦
法律分析: 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這種違法行為。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㈢ 企業拖欠醫保費職工住院怎麼辦
醫保欠費了一個月不能住院報銷。
凡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的參保人,比如在職職工、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如果醫保卡出現欠費,補費後需要等待1個月醫保卡才能正常使用。不過,醫保卡個人賬戶里的錢依然可以正常使用。
如果是企業因欠費等原因造成職工不能享受醫保待遇,則由企業承擔責任。
繳費期內續繳醫保費,等待期從次年1月算起;
居民在非繳費期補繳保險費,等待期從繳費的次月算起,等待3個月;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等待期的演算法與參保人補費的時間有關。比如,參保人在醫保繳費期,即9~12月續繳保險費,等待期為次年1月~3月,從4月1日起享受待遇。如果參保人在非繳費期補繳保險費,等待期從繳費的次月算起,等待3個月。
職工在參保兩個月後,就可以得到一張醫療保險卡。職工在定點醫院就醫的時出示醫保卡證明參保身份和掛號,個人不需要先支付再報銷,直接便可由醫保和醫院結算該醫保報銷的部分,只有在結帳的時候,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醫保卡余額或者現金支付。
報銷比例:
住院費直接由醫院和醫保中心結帳,投保人只需付個人應負擔部分(但是如果公司欠費等原因需要首先自費)。門診是1800以上,住院是1300以上可以報銷,看花錢的多少按比例給報。
一、醫保起付線1800是在職門急診,一年累計超過1800以上部分,社保報銷50%。
示例:一年中,疾病門急診及定點葯店購葯共花了5000元,社保報銷(5000-1800)*50%=1600元,自費:3400元。
二、住院和門急診的政策是不同的。住院每次結算,基本醫療報銷的個人就不用付了。譬如5萬,個人應自負1萬,則個人只掏1萬的錢,醫院與社保中心結算剩餘4萬元。
但是個人自負部分還是多,醫保的大額互助還可以報銷。也就是說每次住院個人自負超過1300的(第二次以後的起付線變為650了),還可以把票據拿到單位,由單位再次申報。這次就是超過1300/650以上部分按照分段比例報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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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拖欠醫療費用怎麼處理
1. 找個能說得 盡量是女性 幫你和院方解釋清楚 : 不是不給 是暫時資金短缺
可以 寫個 什麼東西 整個手印 應該可以
2. 東西抵押 這個方法雖然老套點 但是如果是值錢得 院方也會摺合成人民幣
3. 話說回來 上面都是表面得話 你要跑你媽媽怎麼辦?既然醫院都讓你欠了 說明你信譽度可以 還是商量下吧 要不你就 借~~~~~
天下父母心 想想你父母 哥們希望你挺住~ 祝福母親早日康復~~
PS 趕緊行動!!!!
㈤ 企業拖欠職工醫保無法報銷怎麼辦
法律分析:單位欠繳醫保無法報銷,由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墊付,然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依法繳納醫療保險費,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㈥ 公司拖欠工人醫療保險費用怎麼辦
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