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標准
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標准,企業進行公益性捐贈,如果沒有達到年度總利潤的12 %可以在繳納稅時相應的扣除。捐贈是一種無償行為,不要求回報,自願將合法的資金贈送給受贈人,沒有任何直接的公益事業行為,所以說捐贈是一種公益性的活動。
1、捐贈支出兩種,一種是公益性和救助性的,而另一種是非廣告性質的贊助。
2、公益性捐贈有兩個部分,一種是捐贈的價值不超過年度會計利潤的12%,還有一種就是捐贈的資產是超出了12%。
3、在年度會計利潤12%以內將允許稅前扣除,而超也12%以上則不實行稅前扣除。
4、捐贈指的是沒有目的性的將有價值的東西贈予其它人,同時受贈人將捐贈的資產或物品合法使用,促進了公益事業的發展。
5、受贈企業或個人不可以玩忽職守,如果令捐贈財產遭到損失將按有關規定處分,嚴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
捐贈支出指的是企業或個人向外捐贈各種財產的金額, 許多人將捐贈支出和贊助支出混為一談,其實它們之間有非常大的不同,無論是納稅扣除、動機還是效果上面都有明顯的區別。捐助是公益支出,而贊助則是一種商業廣告模式的宣傳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如下: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二、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 捐贈費在會計處理中如何處理,做在什麼費用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新會計准則:利潤總額=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或減變動損失)+投資收益(或減投資損失)+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捐贈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但要同時具備3個條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業有實現的利潤,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內。如果企業發生了經營虧損,其捐贈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向「汶川」和「玉樹」災區的捐贈可以全額扣除。由於目前還沒有關於向「雅安」災區捐贈可以全額扣除的規定,需要等待下一步政策的出台。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用於交際應酬,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用於股息分配,用於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等情況時,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也就是說,將對外捐贈視同銷售處理,對於自製的資產,收入按照公允價處理,對於外購的,視同銷售收入按購買價處理。而會計准則對外捐贈不作為收入處理。
3. 對外捐贈的支出不屬於費用,那他屬於什麼啊,營業外支出
對外捐贈支出,屬於和營業沒有直接關系的支出,因此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銀行銀行等(如涉及實物捐贈,還要考慮涉及到相關稅費)
捐贈庫存商品企業以自產產品捐贈活動不是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不存在現金流入條件,不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 -收入》規定的收入確認標准,不應作為收入處理,稅法則要求視同銷售處理,因而應在年末進行納稅調整。
(3)個人捐款列入什麼費用擴展閱讀:
營業外支出的稅法規定:
1、各種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納的罰款、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
3、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稅前扣除。
4、損贈支出又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1)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
(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所得款將捐給貧困人民。
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明確定義:《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5、財產損失。
6、國家稅法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均不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項目。即企業計提的八項准備金,除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計提不超過年末按《企業會計制度》計提基數0.5%的壞賬准備可在稅前扣除,其他不得在稅前扣除。
7、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符合壞賬的條件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以稅前扣除,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8、出售職工住房的財產損失。企業出售職工住房的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因此,發生的出售職工住房的財產損失也不得稅前扣除。
4. 捐贈支出,用於計入什麼科目
捐贈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目前分為兩部分,計入科目也不同。
賬務處理:
一、公益性、救濟性捐贈。 又分為兩部分:一是捐贈金額在年度會計利潤12%以內部分,這部分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允許稅前扣除;二是超過年度會計利潤12%以上部分,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以上支出在發生時一並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年末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二、非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廣告性質的各種贊助,在業務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
(4)個人捐款列入什麼費用擴展閱讀:
損贈支出又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1)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
(2)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3)納稅人通過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向老年活動場所的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損贈,納稅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盈利性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5. 捐款應放在什麼會計科目下
捐款應記入在營業外支出科目里,企業發生的罰款支出、捐贈支出,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營業外支出是企業發生的與其日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損失,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盤虧損失、非常損失、罰款支出等。
損贈支出又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1)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
(2)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所稱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所稱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組織。
(3)納稅人通過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向老年活動場所的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損贈,納稅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盈利性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6. 捐款屬於什麼會計科目
一、對外捐款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二、說明
1、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日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損失,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盤虧損失、罰款支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等。其中公益性捐贈支出,指企業對外進行公益性捐贈發生的支出。
2、企業應通過「營業外支出」科目(損益類),核算營業外支出的發生及結轉情況。借方登記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期末,應將「營業外支出」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3、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中: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具體范圍包括:(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超過部分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在當年利潤總額的基礎上作調增處理。
7. 捐款屬於什麼會計要素
會計要素分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六個會計要素,捐款屬於一項支出,屬於會計要素中的費用類。具體科目是營業外支出。
8. 捐款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1.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現金 (銀行存款)2.稅務處理:
企業對外捐贈資產在計算所得稅進行納稅調整
1.納稅調整金額的計算因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與稅法規定就捐贈資產應計入損益的金額不同而產生的差異為永久性差異,無論是按應付稅款法還是按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企業,均應按照當期應交的所得稅確認為當期的所得稅費用。企業在計算捐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在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計算的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按以下公式計算的因捐贈事項產生的納稅調整金額:
因捐贈事項產生的納稅調整金額={按稅法規定認定的捐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按稅法規定確定的捐出資產的成本(或原價)-按稅法規定已計提的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額)]-捐贈過程中發生的清理費用及繳納的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除所得稅以外的相關稅費}+因捐贈事項按會計規定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的金額-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金額.
企業在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計算的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按照上述公式計算的納稅調整金額,即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和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有關的會計處理企業應按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金額,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及當期應交所得稅,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