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醫療賠償費用包括哪些費用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賠償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由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的賠償。醫療事故賠償標准,醫療事故賠償程序等。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② 傷殘費是不是包括駐院醫葯費
傷殘費一定不包括住院醫葯費。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③ 醫療事故賠償包括什麼費用
醫療事故責任人應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賠償: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④ 人身損害醫療賠償費用包括哪些費用
人身損害醫療賠償費用應當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_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⑤ 醫療費的賠償標准
1、醫療費賠償;2、誤工費賠償;3、住院伙食補助費;4、陪護費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7、喪葬費賠償金額;8、被撫養人生活費;9、交通費;10、住宿費;11、精神撫慰金。
⑥ 醫療費賠償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賠償醫療費都包括:住院費、檢查費、治療費、醫葯費、掛號費、醫療機構護理費等。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⑦ 醫療事故賠償中的醫療費用該如何計算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的規定,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包括11項,具體為: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並較為明確地規定了上述賠償項目的計算標准和計算辦法。所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基本一致,將原醫療事故的一次性補償制度正式確立為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但在具體的醫療事故處理中,如何確定賠償項目,正確計算賠償數額,由於目前未出台相關解釋,以致出現醫患雙方乃至衛生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因理解不一而發生分歧的情況。本文根據條例的起草背景和立法原意,結合《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就醫療事故中如何確定賠償項目和計算賠償數額問題進行探討。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葯費、住院費、醫療機構的護理費等。憑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收費單據計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4條的規定,治療一般應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所在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未經醫院批准或出具證明而強行轉院、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
⑧ 傷殘醫葯費賠償標准
你好,大律師網 相關律師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的規定,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包括11項,具體為: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並較為明確地規定了上述賠償項目的計算標准和計算辦法。所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基本一致,將原醫療事故的一次性補償制度正式確立為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但在具體的醫療事故處理中,如何確定賠償項目,正確計算賠償數額,由於目前未出台相關解釋,以致出現醫患雙方乃至衛生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因理解不一而發生分歧的情況。本文根據條例的起草背景和立法原意,結合《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就醫療事故中如何確定賠償項目和計算賠償數額問題進行探討。
(一)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1、
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葯費、住院費、醫療機構的護理費等。憑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收費單據計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
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4條的規定,治療一般應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所在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未經醫院批准
或出具證明而強行轉院、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葯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患者經醫院治療已痊癒後,
沒有必要再住院治療的,應當立即出院。如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的,繼續住院的費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醫療費還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和「適當的美容費」,僅作參考。
2、
「原發病醫療費用」是指非醫療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療本身原有疾病的醫療費用。可從兩個方面加以審查:(1)以醫療事故發生的時間判斷。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
療費用為原發病醫療費用;(2)以處方葯品和治療項目判斷。凡用於治療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損傷的葯費、檢查費、治療費等為原發病醫療費用。但上述原則也不
完全盡然,如以時間判斷為例,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為原發病醫療費用,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反之卻不必然,因為醫療事故發生後,往往兩種醫療費用會同時
交混發生,即在治療因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損害的同時,也在治療患者的原發疾病,特別是當患者的原發病為重危疾病、而醫療事故只給患者造成較輕傷害(如四
級醫療事故)時,單純以時間來劃分,將醫療事故發生後的所有醫療費用視為非原發病醫療費用,顯然有失公平。出現爭議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界定,必要時可
通過司法鑒定部門單純就醫療費用予以鑒定。
3、
關於續醫問題。由於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不可能在醫療事故解決階段全部治癒,故條例對繼續治療費(亦稱續醫費、預期醫療費、二期醫療費)規定為:
「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首先,通過分析該立法用語可理解為,在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時(即結案時),對患者尚未發生的續醫費不
能以一次性結算的方式予以給付。因為續醫費是指損傷經治療後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者未來治療的費用,由於患者的體質、病
情差異和各醫院等級、技術水平、收費標準的不同,無法確定續醫費數額,任何醫療機構或鑒定部門的估算都是不準確的,必然會損害醫患一方的利益。故條例規定
續醫費的主張是在「結案後」;其次,是否需要繼續治療,應以專家鑒定組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為依據;其三,繼續
治療費按照基本醫療費用計算支付。但目前我國還沒有基本醫療的具體范圍和項目,按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司、衛生部法制與監督司、衛生部醫政司組織編寫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百問》中解釋:「1998年國務院做出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開展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
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各地確定了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范圍和標准等,基本醫療費用的范圍和標准可以參照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
圍。」但是,由於該條款操作起來較為復雜,加之法院系統對該規定本有抵觸情緒(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唐德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法學博士楊永清編寫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第379頁「基本醫療費用問題」一節),筆者擔心今後法院在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可能會對
患者的繼續治療費問題採取「實報實銷」的處理方式,甚至「根據案情一次性判決」(見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一)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