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跨年取得的發票可否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一般來說,企業發生跨年度取得發票的情況有三種:第一種情況是上年度發生的費用等稅前扣除項目,由於種種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發票的項目欄填寫的仍是上年發生的費用;第二種情況是上年度發生的費用等稅前扣除項目,由於種種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但發票的項目欄只填寫相關的費用內容,並沒有註明費用的所屬期,很容易混淆為次年的費用;第三種情況是對方在上年度已經開具了發票,由於款項未全額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給發票。面對這些問題,在匯算清繳上年度企業所得稅時,企業無法及時取得發票的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呢? 會計處理體現的是權責發生制原則,比如2012年取得的發票,如果列支到2013年的費用是不允許的。那有人可能會問,如果真的到了2013年才發現2012年未入賬的發票又應該怎樣處理呢,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相關規定,如果2013年真的發現2012年未入賬的費用,可以作為前期差錯處理,如果金額小,可以直接計入2013年當年費用,但如果金額大的話就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核算。 有人可能會問,稅法跨年度費用是否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公告》)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企業由於出現應在當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稅費,從而多繳了稅款,以後年度發現後應當准予追補確認退還,但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不得改變稅費扣除的所屬年度,應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目前,企業之間由於拖欠款項或者債務糾紛等原因,導致不能及時取得發票,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和2012年第15號公告解決了納稅人跨年度取得發票的稅前扣除問題,預繳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核算,匯算清繳時按稅法規定處理,避免了退稅的繁瑣手續。逾期取得的票據等有效憑證,可追溯在成本、費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即企業應先行調增成本、費用發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收到發票等合法憑據的月份或年度,再調減原扣除項目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由此可能在費用支出等扣除項目發生的所屬年度造成的多繳稅款,可在收到發票的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申請抵繳,抵繳不足的在以後年度遞延抵繳。需要注意的是,申請抵繳或是要求稅務機關退還稅款,時限不得超過3年。 根據該規定,如果2013年發現2012年未扣除的費用,稅法也是允許扣除的,不過只能追記到費用發生的當年扣除,所以,如果是2013年匯算清繳2012年企業所得稅之前發現有未扣除的費用,稅法規定是可以扣除的,但之後發現的話只能申請退還多交的企業所得稅
②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跨年度取得憑證稅前扣除要分類處理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跨年度取得憑證稅前扣除要分類處理
導讀:跨年度支付的費用如何進行稅前扣除?下面創業我為大家整理了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跨年度取得合法憑證稅前扣除與成本會計核算常會出現差異,大多數企業的做法是跨年度取得合法憑證時作納稅調整。但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下發後,企業財務人員在跨年度取得合法憑證稅前扣除時,需區分具體情況處理。
當年未取得合法稅前扣除憑證
在我國“以票管稅”的征管形式下,稅務機關在對所得稅成本費用扣除管理中,尤其重視合法稅收憑證的取得。但在實際經營中,部分企業取得合法稅收憑證的時間晚於業務實際發生時間。例如,有的企業年底購入原材料,已經領用生產,但由於結算等問題,一直未取得發票。34號公告對此作出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具體可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匯算清繳前取得有效憑證,證明該成本費用的真實性,不需納稅調整。二是未在匯算清繳前取得有效憑證的,如果成本費用實際發生年度與取得合法稅收憑證年度稅收待遇一致,則該部分跨年度成本費用可在取得合法憑證年度扣除,否則要求企業做專項說明後追溯以前年度調整。第二種情況處理較為復雜,結合三個案例作以說明:
1.期間費用跨期取得發票
某企業2009年實現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處於免稅優惠期,其應納稅額為0萬元,有30萬元的期間費用發票直到2010年10月才取得,遲於當年匯算清繳截止日。企業在2009年度匯算清繳時,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在取得發票之後,有兩種做法。假設該企業仍處於免稅優惠期(即相關年度稅收待遇一致),可在2010年取得發票時扣除,作納稅調減30萬元。但如果該企業2010年度無免稅優惠政策(即相關年度稅收待遇不一致),則不能在取得發票的2010年稅前扣除,只能追補至2009年計算。值得注意的是,在運用虧損彌補政策時,如在實際取得年度稅前扣除會導致延長彌補虧損的年限,造成應納稅額計算差異的,屬於稅收待遇不一致的情形。
2.存貨跨期取得發票
存貨跨期取得發票的稅務處理與期間費用基本相同,例如2009年某公司購入原材料價值3000萬元,該公司採取加權平均法計價,購入原材料有1000萬元到匯算清繳截止日時仍未取得發票,2009年度該項原材料消耗2000萬元,運用約當產量法計算,其中還有300萬元在“在產品”、300萬元在“庫存商品”,1400萬元已經計入了“銷售成本”。那麼調增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按照多少調增呢?1000萬元沒有票的成本又有多少進入了“銷售成本”呢?對此有三種處理方法:一是直接納稅調增1000萬元,簡單化處理。二是由於有發票的材料2000萬元超過了計入銷售成本的1400萬元,認為入銷售成本的,都是有發票的材料,因此無需調增。三是按照加權平均的方法,調增467萬元(1400×1000/3000)。比較而言,方法一由於簡單易行、征管便利受到稅務局的青睞,方法二使得納稅人利益最大化,需要企業與稅務機關溝通後執行,方法三計算攤銷較為科學,也需要和稅務機關溝通。
3.固定資產跨期取得發票
《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某公司建造一棟大樓,2009年6月已經完工投入使用,但是還沒有辦好竣工驗收手續,此時,企業根據預算造價2000萬元確定成本,並按20年計提折舊。2009年年末,公司計提固定資產折舊50萬元。2009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如果該公司在2010年6月取得發票,發票金額為3000萬元。2010年該企業計提折舊150萬元 (3000/20)。2010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呢?2009年依實際成本計提折舊75萬元(3000/20/2)與依暫估成本計提折舊50萬元的差異25萬元扣除在哪一年呢?一種觀點是追溯調整在2009年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是在2010年扣除,為簡化稅收征管手續,不影響稅收情況下,根據立法精神,無需追溯調整。
如果該公司在2011年對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時仍未取得發票,則2010年企業會計上當年計提折舊150萬元,但稅法上由於超過了12個等待期,根據79號文的規定,不允許扣除,因此,企業需進行納稅調增200萬元(50+150)。但該納稅調增全部在2010年度進行嗎?如果企業2009年有五年前尚未彌補的虧損,2009年是最後一年的補虧期,2009年度的暫估折舊50萬追溯調整2009年度所得額,2010年的暫估折舊150萬元調增2010年度所得額。
此外,2011年後取得發票時也存在追溯調整還是在當期抵扣的問題,浙江國稅在征管中要求,如果企業會計處理已按工程預算總金額計提折舊,並對未取得發票的部分作納稅調整,可在取得發票的當年作調減處理。
應扣除成本費用當年未稅前扣除
在企業經營實際中,有很多因素會造成具有合法憑證的成本費用未能及時稅前扣除,例如財務核算差錯、資產損失未及時申報以及會計年度結束日前後的發票歸集等。15號公告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筆者建議對於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成本費用,在相關年度稅收待遇一致的情況下,可選擇在實際取得合法憑據的年度進行稅前扣除,稅收待遇的不一致進行專項說明後可追溯調整。
會計年度結束日前後的發票報銷問題較為特殊,例如,2009年底取得發票,2010年初發票報銷,因2009年已封賬,該筆費用計入2010年。對此筆者認為需注意兩種處理:一是根據15號公告要求,企業在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追至2009年扣除並作納稅調減,2010年作納稅調增。二是若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在2009年所得稅匯繳之前,調整2009年(報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繳之後,應當調整201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201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詳析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及扣除原則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即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即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諸多因素中,涉及項目最多、變數最大的是各項扣除金額,其實物載體就是扣除憑證。按照現行稅法,發票是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中重要的一種,但並非沒有發票就絕對不準扣除,也不是有了發票就一定準予扣除。
本文將通過“稅前扣除應遵循的原則、21種常見的稅前扣除憑證、稅前扣除之特殊規定”三部分,系統詳實地幫您梳理關於稅前扣除憑證的現行有效規定。
支出允許稅前扣除應遵循的原則
真實性原則。這是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首要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企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當確屬已經實際發生。要求支出是真實發生的,證明支出發生的憑據是真實有效的。在真實性原則中又蘊含著合法性原則,扣除項目和可扣除金額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要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暫循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各類扣除憑證應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各類憑證特別是發票,其來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稅收法規規定。
相關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有關支出,應與取得的收入直接相關,即企業所實際發生的能直接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合理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支出,必須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計算和分配的方法應符合一般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確定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支出的金額必須是確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也就是各項支出的支付時間可由企業決定,但必須是已經實際發生能夠可靠地計量而不是估計、可能的支出。
受益期原則。即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原則。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除稅法有特殊規定外,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權責發生制原則。這是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一般性原則。也是會計准則規定的企業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礎,除稅收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外,稅前扣除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均應遵循此項原則。
權責發生制亦稱應計基礎、應計制原則,以取得收到現金的權利或支付現金的責任即權責的發生為標志,確認本期收入和費用及債權和債務。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同時還應輔之配比性原則,企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滯後,從而正確確認損益。
稅前扣除及扣除憑證之具體種類
綜合現行稅收、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憑證的取得來源,稅前扣除憑證可分為外部憑證和內部憑證;根據應否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營改增後均為增值稅),外部憑證可分為應稅項目憑證和非應稅項目憑證。
發生應稅項目的支出應當取得發票作為有效扣除憑證。應稅項目是指企業購買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勞務),營改增應稅服務(以下稱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時,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銷售方應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營改增後均為增值稅)的項目和免稅項目,包括視同銷售的項目。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企業在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發生應稅項目支出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發生非應稅項目的支出不需取得發票。非應稅項目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不屬於增值稅或營業稅(營改增後均為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支出,收入方依法不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營改增後均為增值稅)的項目。現行發票管理規定已明確“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因此,企業發生非應稅項目支出時,不需也無法取得發票,而應當取得相應的有效扣除憑證,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非應稅項目款項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以代收憑據在稅前扣除。
應特別注意的是,全面推開營改增後,發生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如預付卡銷售和充值、已繳營業稅未開票補開增值稅發票等)的情形,以及其他營改增期間的特殊情形,能否以及如何開具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的規定執行。
常見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效憑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1. 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時,支付給境內企業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項目款項,該企業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
2. 支付給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等非企業性單位的租金等經營性應稅收入,該單位開具(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3. 從境內的農(牧)民等農業生產者手中購進免稅農產品,農業生產者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收購企業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
4. 非金融企業實際發生的對外借款利息,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該銀行開具的銀行利息結算單據(營改增後原則上應取得發票)。
(2)向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須取得付款單據和發票,輔以借款合同(協議);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
(3)為向金融企業或非金融企業借款而支付的融資服務費、融資顧問費、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應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
5. 繳納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6. 繳納可在稅前扣除的各類稅金(費),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繳款書或表格式完稅證明。
7. 撥繳職工工會經費,上級和基層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8. 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國土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9. 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保機構開具的財政票據(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據或票據)。
10. 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管理機構蓋章的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和銀行轉賬單據。
11. 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用於法定公益事業的捐贈,財政部門監制的捐贈票據,如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等。
企業實施股權捐贈的,應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並取得接受股權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按股權歷史成本開具的捐贈票據。
12. 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且允許扣除的費、金,代收部門開具的代收憑據、繳款書(如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等。
13. 根據法院判決、調解以及仲裁等發生的支出,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
14.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發布)的規定執行。
15. 發生非價外費用的違約金、賠償費,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補償金、拆遷補償費等非應稅項目支出,取得蓋有收款單位印章的收據或收款個人簽具的收據、收條或簽收花名冊等單據,並附合同(如拆遷、回遷補償合同)等憑據以及收款單位或個人的證照或身份證明復印件為輔證。
16. 支付給中國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應當提供合同、收款方簽收單據、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等。稅務機關在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並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
17. 稅收法律、法規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特殊規定或要求的,按該規定或要求扣除。
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應在研發項目立項時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在年末匯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並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註一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並報送。還應當在不遲於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
並將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研發項目立項時設置的“研發支出”輔助賬等資料留存備查。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也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委託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加計扣除。委託境外機構、個人研發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18. 簽訂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可將另一方發生的,不超過另一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的(部分或全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歸集至本企業扣除,且可以不計算在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內,但必須提供分攤協議且按協議歸集。
19. 企業自製的符合財務、會計處理規定,能直觀反映成本費用分配計算依據和發生過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庫單、領料單、耗用匯總表等)、資產折舊或攤銷表、製造費用的歸集與分配表、產品成本計算單,支付職工薪酬的工資表,差旅費補助、交通費補貼、通訊費補貼單據等內部憑證。
20. 境內居民企業按所接受的企業或個人投資入股的技術成果評估值入賬、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的,該技術成果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協議、技術成果評估報告等資料。
21.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稅前扣除及相關憑據的特殊規定
納稅人所取得的發票、收據等憑證,票據自身和內容及開具均須真實且符合相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偽造、變造、虛假的票據等不得作為有效扣除憑證。
特殊支付項目還應將相關資料作為附件或備查資料。有些特殊支出即使符合規定比例,也取得了有效憑證,但仍不能扣除。
1.工資扣除,工資分配方案、工資結算單、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以及社保機構蓋章的社會保險名單清冊。
企業實行股權激勵的,以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作為當年的工資薪金支出給予扣除,應以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以及股票交割單(轉讓協議)等作為扣除憑證。
2. 會議費支出,以召開會議的文件、通知、會議紀要、參會人員的簽到單等能夠證明會議真實性的資料以及會議費用明細單等作為輔證。
3. (房地產開發企業適用)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給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必須取得借入方出具的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使用借款的房地產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方准予在稅前扣除。
4.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憑證,也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 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符合規定的計算依據和比例,其受託方必須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且應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
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6. 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 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享受相關減免稅,但僅限於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專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葯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
關於扣除憑據取得時限,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繳方式為按季(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在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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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請問費用發票可以跨年嗎,做賬怎樣做,企業所得稅怎樣報
1、跨年發票需要入賬的當年已經做了匯算清繳工作,企業需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2、跨年發票需要入賬的當年還未做匯算清繳工作,只要匯算清繳之前取得跨年發票就允許所得稅稅前扣除,不用做專項申報。
3、跨年發票計入了當年費用,不允許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在入賬當年的匯算清繳中做納稅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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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專項資金跨年如何匯算清繳
跨年匯算清繳方法如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除本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相關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所謂專項資金,是國家或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行政事業單位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並需要單獨報帳結算的資金。在當前各種制度和規定中,專項資金有著不同的名稱,如專項支出、項目支出、專款等,並且在包括的具體內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別。但從總體看,其含義又是基本一致的。
⑤ 納稅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這種跨年度的費用,如何扣除個稅師證書有什麼特點
納稅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時才進行醫療費用的結算。納稅人申報享受大病醫療扣除,以醫療費用結算單上的結算時間為准,因此,該醫療費用支出屬於是第二年的支出。到2021年結束時,如果達到大病醫療扣除的條件,可以在2022年匯算時享受扣除。
擴展閱讀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葯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⑥ 年度匯算清繳怎麼填2018年匯算清繳操作步驟
年度匯算清繳怎麼填 2018年匯算清繳操作步驟?: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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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匯算清繳怎麼填
如何填寫匯算清繳?
2018年匯算清繳操作步驟?
所得稅最終結算是年度納稅申報,報表先填寫附表,再填寫主表,附表內容可直接進入主表。具體情況如下
1、收入明細表按本年利潤表累計分項填寫。如果沒有營業收入或投資收入,則填寫0
2、可逐一填寫成本費用明細表,並按實際情況分類填寫營業外費用。
3、稅務調整項目表 這是非常關鍵的,根據賬目逐項填寫,具體參照所得稅法的暫行規定,需要增加增加。不需要如實填寫。如果你需要先填寫以下附表,請先填寫附表。
4、企業所得稅損失彌補表
5、稅收優惠明細表 如果沒有稅收優惠項目,前面是0,可以填寫員工數量、總資產和所屬行業。
6、境外所得稅抵免基本為0
7、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納稅調整表基本為0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調整表 有的話就按實際填寫 沒有的話就是0
9、折舊攤銷注意折舊年限不低於稅法要求,否則增加,固定資產分類填寫表格。
10、其他表格不是很重要,基本都是0 認真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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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匯算清繳怎麼填 2018年匯算清繳操作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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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寫小規模年度匯算清繳表?
1.登錄國稅官方網站,點擊進入企業所得稅申報界面先要填寫的是企業基本信息表A000000填寫表格後,單擊下一步。
2.進入申報表填寫表單,檢查企業需要填寫的表單,點擊下一步
3.進入申報表填寫表單,檢查企業需要填寫的表單,點擊下一步
4.填寫利潤表A105030的投資收益
5.填寫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也就是、期間費用中的薪酬數據
6.填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60
7.填寫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填寫資產原值、折舊及累計折舊
8.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本表中的一些數據的數據。比如業務招待費的增加已經自動計算,利息的增加需要自己填寫,沒有發票的項目需要自己填寫。
9.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該表不需要填寫內容。根據前表自行計算,可以檢查該表的可彌補損失所得是否與手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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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跨年取得的發票企業所得稅前如何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六、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跨年度取得發 票,必須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次年5月31日),也就是說,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上年度成本費用的發 票,均可在上年度所得稅前扣除。
⑧ 企業發生的跨年度的廣告費如何扣除
問:請問我們企業發生的跨年度的廣告費如何扣除?
跨年度的廣告費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扣除,屬於當期的費用應在當期扣除,不屬於當期的費用,即使款項收到也不得在當期扣除。即按合同中規定的廣告期間,如2011至2013發布相應的廣告宣傳,就應2011年至2013年期間進行所得稅扣除。《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同時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因此,跨年度的廣告費除按權責發生制扣除外,超過稅收標准可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⑨ 如何處理跨年度成本費用
由於發票傳遞的時間差異以及各種客觀情況的影響,不少企業在會計年度結束前,已經發生了費用支出,而發票往往在年後才取得,即跨年度取得發票入帳,或者12月份發生的費用支出,由於發票郵寄和出差等特殊情況的存在,不能在12月31日結賬前取得並報銷入賬,這種現象在企業很普遍,這部分費用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處理呢?筆者通過對成本費用跨年度取得發票的情況進行了研究,對有關成本費用跨年度取得發票的稅法規定進行了梳理,現歸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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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法對費用列支期間的要求
跨越年度取得發票入賬,在稅收方面主要影響企業所得稅。由於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在納稅年度內發票跨月入賬,並不影響當年度所得稅的計算。對跨越年度取得發票入帳,雖然不過是時間性差異,但影響不同納稅年度的配比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有關稅法的要求:
(一)對內資企業的要求
1.費用稅前列支的一般原則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2)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2.以前年度應計未計費用的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規定,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後年度補扣,是指年度終了,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後,發現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
3.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發現漏計費用的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0號)規定,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4.對廣告費扣除的限制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內資企業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即廣告費支出沒有取得發票一律不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
(二)對外資企業的要求
1、費用稅前列支的一般原則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2、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發現漏計費用的處理
根據《關於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13號)規定,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這一點內、外資企業的處理是一致的。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
1、按稅法的要求,費用只能在所屬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結轉到以後年度扣除。
2、當年的費用當年沒有取得發票,並不意味著這筆費用就不能在當年的所得稅前列支。如廣州地稅穗地稅發[2005]276號文件的規定。會計的結賬日期為每年的12月31日,但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4月30日。根據上述規定,在匯算清繳期間取得發票的,可以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在匯算清繳結束後取得發票的,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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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年取得發票的財務和稅務處理
目前,對於跨年度取得發票的情況,企業有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其相應的所得稅處理如下:
(一)作為預提費用處理
目前對企業預提的費用,外資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處理,對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國稅發[2002]31號文件規定,除可按規定提取的壞賬准備金基金外,其他情況不得在所得稅前再預提其他項目的准備金、基金、未來費用等。
對內資企業,國稅函〔2003〕804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原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提取准備金或其他預提方式發生的費用均不得在稅前扣除。對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預提的費用余額,在申報納稅時應作納稅調整,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廣東地稅對預提費用的處理:根據合同預提到納稅年度12月止的預提貸款利息、場地租金等准予稅前列支,其他預提費用或者超過納稅年度預提的費用需要納稅調整。
預提費用當年做納稅調整的,下一年度實際支付時可在實際支付年度稅前扣除。一般收到發票才付款的(即下一年度付款)可以採用這種做法。由於新會計准則取消「預提費用」科目,不允許預提費用了,但可以用「預付帳款」科目代替。
(二)先計入費用,收到發票後再附到記賬憑證
先將費用計入當年的費用,符合會計處理的及時性,但不能取得發票的話,這部分費用就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做納稅調整。對納稅年度以後才取得發票的,繳納所得稅分以下情況處理:
(1)在匯算清繳期間取得發票的,不需要做納稅調整,已經辦理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的,可以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2)在匯算清繳結束後才取得發票的,仍可以作為所屬年度的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當年多繳納的所得稅,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以下是廣州地稅的規定,可供參考:穗地稅發[2005]276號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工作中發現納稅人以不合法憑證列支成本費用的,並有根據認為納稅人該成本費用稅前扣除的確認遵循權責發生制、配比、相關性、確定性、合理性原則的,可要求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從銷貨方或提供勞務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能夠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可根據憑證上註明的價款,允許納稅人作為業務發生年度的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實際收到發票時再入帳
對於這種情況,目前稅法沒有統一的規定。費用入賬年份與發票開具年份不一致,雖然只是時間性差異,嚴格按稅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費用不能在實際入賬年度扣除,但企業出現這種情況也是客觀原因引起的。目前比較普遍的做法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非會計差錯
按照會計制度的要求,發票入帳應該遵循會計核算的及時性、客觀性等原則,原則上講,發票日期與入賬時間應一致。但實際業務中,對方當月開出的發票可能要到下個月才能取得,甚至跨越年度,比如12月份開出的發票,12月31日還在郵寄過程中,但當天必須結賬,這筆費用無法在當年度入賬;有員工12月份出差,但12月31日仍無法趕回公司,其12月份發生的差旅費就無法在當年報銷入賬。以上是由於客觀原因的特殊情況,發票日期與入賬日期一般相差很小,比如12月份開出的發票,1月份入賬。這種情況不屬於會計差錯,可以在實際取得發票時入賬。
考慮到這是客觀存在的特殊情況,對這種情況一般不做納稅調整,直接作為入賬年度的費用扣除,只要金額不大,不屬於所得稅前限額扣除的費用,稅務機關一般也認可。因此,對這種情況的處理,取決於主管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2、會計差錯
另外一種情況是因為管理不善導致發票不能及時入帳,比如對方8月份就把發票開了,當時沒有及時索取,等下年1月拿回發票已經結帳了。或則員工拿很久以前的發票出來報銷。這些都是企業內部控制上的漏洞導致漏記支出,在會計核算應作為會計差錯處理,所得稅處理同上述「先計入費用,收到發票後再附到記賬憑證」的情況一樣,不再重復。
(四)購進貨物跨年取得發票的處理
到期末貨物已經入庫但發票賬單未到,會計制度規定期末暫估入賬。《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使用說明》的規定,月度終了,對於尚未收到發票賬單的收料憑證,應當分別材料科目,抄列清單,並按計劃成本暫估入賬,借記「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科目,下月初用紅字作同樣的記錄,予以沖回,以便下月付款或開出、承兌商業匯票後,按正常程序,借記「物資采購」科目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票據」等科目。
下一年度在取得發票時,這批材料的成本不一定轉入損益,可能還是存貨或在產品、產成品等,這種情況不影響損益,不存在納稅調整的情況。如果年底材料的成本已經結轉到損益,也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這時候原材料在賬上可能出現負數,實際收到發票時正常入賬就可以了。下面是寧波地稅的規定,可參考:《關於明確200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甬地稅一[2004]222號)規定,對企業已經驗收入庫但發票賬單尚未到達的材料物資應按計劃成本、合同價格或其他合理價格暫估入賬,年度按規定已計入當前損益部分允許所得稅前扣除。稅務機關應對暫估入賬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發現長期未取得發票賬單,估價明顯不合理等情況且無合理理由的有權予以調整。
(五)購進固定資產跨年度取得發票對所得稅的影響
購買固定資產,按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要求,應在購進固定資產的下月開始計提折舊。因此,12月購進固定資產在1月份取得發票,不影響所得稅,不需要對所得稅進行調整。
總之,跨年度取得發票入賬是否需要進行所得稅調整,要根據具體情況處理。納稅人可以通過加強內部管理,以避免跨年度取得發票入賬引起的麻煩。
1、快到年底的時候,檢查是否有當年的費用支出還沒有取得發票的情況,沒有取得發票的及時向對方索取並查明原因。比如是否有對方已經開票但沒有寄出,或則發票丟失等情況。
2、要求對方開具發票後通知你公司,以便及時取得發票。
3、年底合理安排業務,盡量避免下年度才能取得發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