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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支付的醫療費用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8-25 12:52:14

『壹』 人身損害醫療賠償費用包括哪些費用

人身損害醫療賠償費用應當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_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貳』 醫療費用包括什麼

1、掛號費;
註:包括醫院門診掛號費、專家門診掛號費等。
2、醫葯費;
2.1在確定醫葯費時,用葯原則應當堅持「對症下葯」,可用普通葯物治療的傷情,不用昂貴的葯物。
2.2用葯范圍應當控制在公費醫療范疇。
2.3確定醫葯費用時應將處方和醫療費用發票有機結合起來審查(凡不具有針對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於其他疾病的葯品,屬於不合理用葯)。
註:指購買葯品所支付的費用。
3、檢查費;
3.1注意要排除重復檢查和高額檢查的費用(傷情必要的除處)。
3.2合理轉院後,接受醫院在原來檢查的基礎上進行的檢查不可視為重復檢查。註:檢查費是指為確定傷情而收取的費用,包括為治療所需和各種醫療檢查費用,如血液檢查費用、透視費用、CT費用、B超費用、彩超費等。
醫療費
4、治療費;
註:即受害人接受治療所支付的費用,如換葯、打針、理療、手術、化療、矯形、整容等費用。
5、住院費;
5.1住院只限於傷重或者住院確定傷情和手術治療。
5.2傷情可以在門診治癒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得到住院費用的賠償,應從嚴掌握。
註:住院費是指按住院標准入院而由醫院收取的床位費、水電費等費用。
6、其他費用。
註:如器官移植、專家會診的費用。

『叄』 醫療費包括哪些范圍

法律分析:(一)搶救期間醫療費用搶救期間,原則上醫療費用按醫保標准執行,需特殊處理的傷情,首先根據醫院監護和護理的級別判斷搶救;其次依據傷情需要,對合理的、必要的自費葯品和進口葯品、監護費用等進行審核,並核對使用劑量、次數是否與傷情相符,對相符部分予以認可。如手術麻醉葯、止血葯、輸血(輸血互助費除外)、輸氧、監測等。生命體征平穩後,應立即轉入普通病房,嚴格按照《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葯品目錄》執行。(二)住院期間醫療費住院期間費用全部按照醫保標准審核:與傷情無關的費用不予賠付;與傷情有關的預防性醫保用葯給予賠付、非醫保用葯不予賠付;與治療傷情有關的在使用了同類型其他葯物情況下醫保限制性用葯、與醫保葯同名的進口葯根據病情需要考慮可最高賠付50%;對住院期間常規的、與傷情無明顯的直接因果關系的各種檢查如B超、X光、心電圖、化驗等最多可賠付1次;與傷情無關的大型的檢查不予賠付、與傷情有關的根據病情需要予以賠付、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不予賠付;對牙齒冠折、缺失需要鑲牙、補牙的給予補償修復原則,價格視當地標准300元—600元以內酌定(含治療費),對資料不齊全(如無病歷、清單等)2000元以下的費用在客戶簽字同意自負30%後審核,2000元以上的經負責人簽字後按批示意見審核。對事故誘發某種疾病或加重原有病情的特殊情況需要報總公司批准後審核。(三)手術材料及輔助用具按醫保規定的國產普及型標准核定,使用國產豪華型或進口材料,其差價部分由客戶自行承擔。(四)床位費:按當地醫保標准。若因急性-腦外傷、復合性內臟損傷昏迷需住ICU(重症監護病房)者除外,但脫離危險後應立即轉入普通病房。(五)康復理療費:按當地醫保標准。原則上不得超過3種,醫保范圍以外的康復理療不予賠償。(六)換葯及康復功能指導訓練:按當地醫保標准結合病情需要核定。(七)救護車費:按當地衛生部門及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計算。圈中人保險網—中國最大的保險專業資源倉庫(八)其他費用:按照《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及其問答》規定的不予賠償的費用不予賠償(九)續醫費:被保險人為提前結案,對傷者未來可確定且必須的續醫費用可提前支付。必須在出院證明或診斷證明上主管醫生有明確記錄需要繼續治療或半年、一年後取內固定物或是定期復查或是記錄了後續治療費用,同時被保險提供的賠償支付憑證上記錄已經支付了後續費用的才可審核續醫費。審核續醫費根據病情需要,對明顯超出病情需要的不予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肆』 工傷醫療費包括哪些費用

一、工傷醫療待遇包括哪些
工傷醫療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用、康復性治療費用、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

1、工傷醫療費用。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業病,所需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康復性治療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費用支付也是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一般採用限額支付方式。

工傷醫療待遇包括哪些
二、工傷醫療費如何報銷
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報銷工傷醫療費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通知書、診斷證明;

(2)工傷者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門診病歷復印件、收費發票、處方復印件及相關檢查、化驗單據復印件;

(4)住院病歷復印件,住院證、出院證;

(5)出院費用清單、每日清單、住院收費發票;

(6)經辦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事責任傷害賠償的工傷,要先按照相關規定取得民事賠償,如果民事賠償的總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則由其所在單位或經辦機構進行補差。

三、非工傷醫療期怎樣確定
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問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伍』 人身傷害應賠償的醫葯費包括哪些費用

《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賠償主要分以下三個層次。

(一) 一般賠償
1、醫療費。
包括醫治人身損害所支付的掛號費(現為:
醫事服務費)、醫葯費、檢查費、治療費、葯費、住院費和其他醫療費用。
醫療費包括已經發生的費用和將來確定要發生的費用,尤其是後續治療費和康復費用。
醫療費要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
未經醫療單位批准擅自轉院治療的費用或因治療與損害無關的其他疾病的費用,不予賠償。

2、護理費。
指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專人護理的費用。
是否需要專人護理,應根據醫生出具的批准專人護理證明。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交通費。
因治療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費用。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
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4、營養費。
指必要的營養補充所需要的費用。
要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並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5、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6、誤工費。
指受害人因治病和康復必須修養,耽誤工作而減少的收入。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7、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例如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二)造成殘疾的損害賠償
侵害造成他人殘疾的,除上述7項一般賠償項目外,侵權人還應賠償殘疾者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
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三)造成死亡的賠償
侵害造成他人死亡的,除上述7項一般賠償外,還應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陸』 基本醫療保險可以支付哪些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可以支付的費用包括: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就診醫療費用、購葯費用等。且涉及到的前述費用中,對於必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由第三人負擔的、由公共衛生負擔的費用范圍,則不屬於醫療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柒』 醫療費賠償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賠償醫療費都包括:住院費、檢查費、治療費、醫葯費、掛號費、醫療機構護理費等。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