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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專家費用多少錢

發布時間: 2022-08-27 17:03:22

1. 評標專家費用標准是什麼

評標專家費用標准依據各省地市而定,以北京為例,勞務報酬按照評審時間計算,每四個小時為一個區間(不足四小時按四小時計算),報酬500元。
評標是指評標委員會和招標人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審查、評審和比較的行為。評標是招標投標活動中十分重要的階段,評標是否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決定著整個招標投標活動是否公平和公正;評標的質量決定著能否從眾多投標競爭者中選出最能滿足招標項目各項要求的中標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五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六條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准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 招標評審專家費用國家規定

法律分析:(一)評審專家費發放范圍

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包括采購人代表和政府采購專家庫抽取的評審專家)。參與項目評審現場活動的其他人員(含監督人員)一律不得發放。

采購人參加評標進場人數,按照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評審專家費發放標准

1、評標時間在2小時以內的(含2小時)按200元/人發放;超2小時至4小時的(含4小時)按300元/人發放;超4小時至8小時以內的按600元/人發放。

2、法定節假日期間不組織評標活動(特殊情況除外)。

3、評審項目中止評標程序的,按100元/人發放。

4、參加同一項目復審的專家,不重復發放專家評審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託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於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3. 評審費標准

法律分析
國家級項目評審專家勞務費標准:
(1)外部專家勞務費發放最高標准:原則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後3000元/人.天;正高級職稱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後2000元/人.天;副高級及以下職稱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後1000元/人.天。
(2)內部專家勞務費發放最高標准:原則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後2000元/人.天;正級職稱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後1000元/人.天;副高級及以下職稱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後800元/人.天。
法律依據
《標准評審費發放管理規定條理》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專家講學和各類評審費的發放,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家講學,是指各類教學講座、學術講座、形勢政策報告講座和其他講學、講座等。各類項目評審,是指各類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科研項目評審、學科專業評估或專業認證評審、教育教學成果評審、各類學生畢業論文答辯評審、各類學生活動或競賽評審、學校重大項目評估或論證評審等。
第三條 學校或學校有關部門、單位組織舉辦的上述各類專家講學和項目評審,可按規定向被邀請的校內外專家發放講學費或項目評審費(含各類咨詢費、論證費、鑒定費等)。
第四條 校外專家講學和項目評審費的發放標准如下。
(一)專家講學費發放標准(稅後):1.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2.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3.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最高不超過3000元。其他人員講學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二)各類項目評審費發放標准(稅後)見附件1。
第五條 校內人員講學和項目評審費,按照相同級別標準的50%發放。
第六條 除職稱評審、科研項目評審與結題驗收評審、學生答辯及學位論文評審等學校常規工作外,其餘各類專家講學或評審實行備案審批制度,由主辦部門填寫《各類專家講學與項目評審備案申請表》

4. 評標專家一個月能掙多少

首先評標專家不是一個職業,不存在說工作一個月這個說法,都是從專家庫隨機抽取,評審結束後,招標代理機構發放報酬,發放時間根據代理機構不同而不同,慢的幾個月,快的當場給現金。

各省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准曝光!四個小時600元,全天1200封頂,實際上可能出場費1000左右,外地評標出場費大概2000左右。

但是現在專家庫里邊的專家多了,如果多進幾個專家庫還好,要是只進一兩個專家庫,那可能幾個月才能有一次機會被抽到去參加評標。所以說,評標只能當做副業。好一點的路子就是跟上文圖中的專家一樣,通過專家的身份來拓展人脈,擴充業務知識儲備,以此拓展評標相關的業務來增收。

很多專家不想去評標:

一、性價比低。

二、評標環境太壓抑了,就差把評標專家當成犯罪嫌疑人來看待;再者專家一般資深專家坦言:現在招標很多是走形式,為了完成程序的要求,既然如此,身為評標專家僅僅是被作為舉手工具使用。

很多造價人還不知道如何進專家庫,想要成為專家有硬性條件的,其中之一便是需要有高級職稱。不少造價人的選擇是,先考個一級造價工程師證書,然後再評高級職稱,評上職稱後再進專家庫。

5. 評標費用標准

法律分析:評標專家費用標准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本地區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准,中央單位按照屬地標准執行。

以北京為例:

地區標准

(一)勞務報酬按照評審時間計算,每四個小時為一個區間(不足四小時按四小時計算),報酬500元。

前款規定的勞務報酬為稅後報酬,稅款由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依法代扣代繳。

(二)評審專家到達評審地點後,非評審專家自身原因(因迴避關系、項目取消或延期)不能開展評審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標准支付。

(三)評審專家對於所參加的評審項目,有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的責任。評審專家到評審現場履行以上責任時,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標准支付。

以上海為例:

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專家評審費支付標准調整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以廣東為例:

(一)評審在當天完成的:

1.評審時間在1小時以內的(含1小時),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

2.評審時間1小時至2小時以內(含2小時)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3.評審時間超過2小時且總評審時間不超過8小時(含8小時)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小時增加100元;

4.評審時間超過8小時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小時增加150元。

(二)評審時間超過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本標准所規定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為最低標准,從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抽取的評審專家,其勞務報酬按不低於本標准給付。

法律依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評標活動,保證評標結果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

第三條 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評標活動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五條 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六條 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職責分工,對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6. 專家評審費標準是什麼2021

法律分析:1、外部專家勞務費發放最高標准:原則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第二天以後3000元/人;正高級職稱第一天3000元/人,第二天以後2000元/人;副高級及以下職稱第一天2000元/人,第二天以後1000元/人。
2、內部專家勞務費發放最高標准:原則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第二天以後2000元/人;正級職稱第一天2000元/人,第二天以後1000元/人;副高級及以下職稱第一天1000元/人,第二天以後800元/人。
專家評審費如何入賬:
1、專家為非本單位員工,發放的專家評審費屬於臨時勞務報酬性質,應該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勞務費"科目核算,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此外,還應該開據勞務費發票,根據發票入賬。
2、如果專家是本單位員工,那麼發放專家評審費應該視為發放員工工資,計入"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會計科目進行核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第八條 評估專業人員包括評估師和其他具有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評估從業人員。
評估師是指通過評估師資格考試的評估專業人員。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評估師專業類別。
第九條 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
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的公民,可以參加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
第十條 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評估師名單,並實時更新。
第十一條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從事評估、財務、會計、審計活動中因過失犯罪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不滿五年的人員,不得從事評估業務。
第十二條 評估專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委託人提供相關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以及為執行公允的評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協助;
(二)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查閱從事業務所需的文件、證明和資料;
(三)拒絕委託人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對評估行為和評估結果的非法干預;
(四)依法簽署評估報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