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稅收政策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政策梳理如下,關注我,多學法律,遇事不慌: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了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國務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制定,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了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B. 研發費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2022
一、正面回答
1、加大製造和小微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力度;
2、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暫停預繳增值稅;
3、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徵增值稅;
4、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
5、階段性免徵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6、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比例;
7、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緩稅政策和稅優惠力度;
8、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9、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並擴大適用范圍。
二、分析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目的是引導和激勵企業開展研發活動,提高創新能力,推動經濟走上創新驅動發展的道路。對企業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進行適當的比例限制,體現了鼓勵境內研發為主、委託境外研發為輔的政策導向。因此國家對這一方面給到很大稅收優惠政策。
三、哪些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1、人工費用。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的工資薪金,五險一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包括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於中間試驗和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賃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
租賃費;
3、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件、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4、折舊費用。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5、新產品設計費用、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以及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如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10%的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C. 製造業企業發生的委託研發費用,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計扣除嗎
對於製造業企業發生的委託研發費用,也屬於該企業的研發費用,可以按規定適用按100%比例加計扣除的政策。
具體為:
企業委託境內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按100%比例計算加計扣除;
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按100%比例計算加計扣除。
D. 委託外部機構研發費用怎麼扣除
法律分析: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委託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其中「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託方實際支付給受託方的費用。無論委託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託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三) 企業應當不遲於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並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2.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
E. 委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稅收政策
法律分析:企業研發活動一般分為自主研發、委託研發、合作研發、集中研發以及以上方式的組合,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託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通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
F.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6個熱點問答請收好
(一)我們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業,2017年以來一直享受研發費用按75%加計扣除政策,聽說今年國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優惠又加大了力度,與老政策相比,新政策有什麼變化?
答:為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2017年,國家率先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022年,國家進一步加大稅收政策支持力度,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是這次新政策的受益群體,我想問一下,企業該怎樣判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呢?
答:根據《科技部_財政部_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依託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並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
企業可按照下列條件進行自主評價,並按照自願原則到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台填報企業信息,經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
科技型中小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2.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3.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於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4.企業在填報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於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符合以上第1~4項條件的企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可直接確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
1.企業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企業近五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科技獎勵,並在獲獎單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業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4.企業近五年內主導制定過國際標准、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
(三)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政策從2022年1月1日起實行,我公司辦理2022年度匯算清繳時,需要取得什麼樣的入庫登記編號,才能享受按100%比例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答:根據《科技部_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發火〔2018〕11號)規定,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應按企業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評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上進行標識。
具體編碼規則是:
入庫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評信息的,其登記編號第11位為0;
入庫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後提交自評信息的,其登記編號第11位為A;
入庫年度當年成立的,其登記編號第11位為B。
其中入庫登記編號第11位為0的企業,可在上年度匯算清繳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按照上述規定,你公司2022年發生研發費用,如在2022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100%加計扣除優惠,需要在2023年取得第11位為0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入庫登記編號。
考慮到企業取得第11位為0的入庫登記編號有時間要求,建議你公司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火〔2018〕11號發布)規定,盡可能在匯算清繳結束前取得2023年的入庫登記編號,確保及時精準享受優惠。
(四)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假設2022年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具體如何計算加計扣除?
答:科技型中小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根據是否形成無形資產按費用化或資本化處理兩種情況,分別計算加計扣除,具體為:
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假設你公司2022年發生的研發費用全部費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計扣除條件,則在據實扣除100萬元基礎上,允許稅前再加計扣除100萬元,合計可在稅前扣除200萬元;
如果發生的研發費用全部資本化,100萬元將計入無形資產成本,在該無形資產的使用期間按照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的200%在稅前攤銷。
(五)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業,2022年委託其他單位的研發費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計扣除嗎?
答:科技型中小企業發生的委託研發費用,也屬於該企業的研發費用,可以適用100%比例加計扣除政策。
具體為:
企業委託境內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按100%的比例計算加計扣除。
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
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按100%比例計算加計扣除。
(六)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業,什麼時候可以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0號),企業可以自主選擇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也可以在辦理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時,自行判斷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可選擇暫按規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再按照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的情況確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如果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時,沒有把握確定是否能取得入庫登記編號,也可以選擇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再享受。
G.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如何享受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享受主體】
除製造業、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外的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並能夠准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優惠內容】
1.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
2.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企業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准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准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無論委託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託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4.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5.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6.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0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
製造業企業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100%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製造業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製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上述所稱製造業企業,是指以製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製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_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2.製造業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_國家稅務總局_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_稅務總局_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
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100%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執行。
2.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號)
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並能夠准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優惠內容】
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享受條件】
1.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2.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並由委託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3.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H. 委託開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嗎
一、正面回答
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二、分析
根據相關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明確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也就是說,按照研究費用是否資本化為標准,分兩種方式來加計扣除,但其准予稅前扣除的總額是一樣的,即都是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的175%。高新企業都可以享受這項稅收優惠政策。
三、委託研發可以做主營業務成本嗎?
研發費用如果是單獨的立項的,應該暫時計入專項支出,待項目完成後根據情況進行處理:形成無形資產的計入無形資產。沒有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可一次計入開發費用。
I. 科技型中小企業如何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一適用對象
除煙草製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都可以享受。
上述企業應為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並能夠准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二政策內容
(一)除煙草製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依託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並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
科技型中小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2.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3.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於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4.企業在填報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於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符合以上第1~4項條件的企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則可直接確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
1.企業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企業近五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科技獎勵,並在獲獎單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業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4.企業近五年內主導制定過國際標准、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
企業可按照上述條件進行自主評價,並按照自願原則到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台填報企業信息,經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
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按企業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評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上進行標識。
其中,入庫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評信息的,其登記編號第11位為0;
入庫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後提交自評信息的,其登記編號第11位為A;
入庫年度當年成立的,其登記編號第11位為B。
入庫登記編號第11位為0的企業,可在上年度匯算清繳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三)企業委託境內的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按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委託境外(不包括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
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四)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五)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之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採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留存資料如下:
1.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選擇預繳享受的企業留存備查)。
(二)辦理渠道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三)申報要求
企業可以自主選擇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也可以在辦理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時,自行判斷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可選擇暫按規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再按照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的情況確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如果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時,沒有把握確定是否能取得入庫登記編號,也可以選擇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再享受。
企業選擇預繳享受的,在預繳申報時,可以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通過手工申報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7行「減:
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下的明細行次填報加計扣除等優惠事項和優惠金額;
同時應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版)》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該表在預繳時不需報送稅務機關,只需與相關資料一並留存備查。
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單中選擇相應的優惠事項。
在年度申報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版)》之《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的有關欄次。
(四)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
1.人員人工費用。
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
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
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
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1)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於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工資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
(3)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直接投入費用。
指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租賃費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後年度繼續沖減。
3.折舊費用。
指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1)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4.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指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1)用於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攤銷費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用於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6.其他相關費用。
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7.其他事項
(1)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採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後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2)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3)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
(4)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5)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三條所稱「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託方實際支付給受託方的費用。
無論委託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託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委託方委託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託方需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五)相關規定
1.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
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准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准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J. 委託關聯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法律分析: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 80% 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 第二條 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 80% 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