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離職需要公司賠償什麼
法律分析:主動離職公司不需要給予補償金。非自願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② 企業過錯員工主動離職可以得到哪些賠償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被迫辭職的除外。屬於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安排休息日、節假日加班,未按規定支付加班費,變相剋扣工資,請求法院解除勞動關系,可以得到支持,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也可以主動解除勞動關系,並得到經濟補償。社會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並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侵害,法律賦予勞動者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③ 辭職賠償違約費用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主動辭職一般不需要付違約金,不過如果是在試用期或是在合同內,公司對做出相應的專項培訓,那麼就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用人單位提供培訓的費用。但如果是在合同內相應的培訓沒有來得及進行的話,那麼產生的費用則不應該由勞動者承擔。二、對於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保密條款或是簽訂保密條例的勞動者來說,在約定解除或是在終止勞動合同之後,在限制期內應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反之勞動者如若違反保密條例中的內容,泄露公司商業機密,用人單位可向勞動者追究責任,要求支付違約金。如果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的,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保密協議的,勞動者違約辭職後,應當根據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辭職違約金怎麼算才合法
?辭職時的違約金計算: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綜上問題所述辭職賠償違約費用以上內容僅靠參考,建議還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一般在試用期間才有違約金,可以去了解辭職賠償違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④ 員工離職補償標準是什麼
員工離職補償標准
按勞動法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並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資的計算: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⑤ 違約離職需要賠償多少
法律分析:違約離職需要的賠償以下:違約離職賠償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⑥ 離職賠償金怎麼賠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賠償金一般是由於企業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員工的損失,支付經濟賠償金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違約行為確實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一個是支付違約金後還不足以補償此損失。獲得經濟賠償金是勞動者應有的權利,在自身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具體內容包括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條件,沒有足額支付工資。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對勞動者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甚至暴力的手段。賠償金是 用人單位承擔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的一種形式。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依法形成兩種賠償金制度,勞動者通過勞動仲裁形成請求賠償金,勞動行政部門通過勞動監察形成責令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
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准,以貨幣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從二者的性質和適用情形來判斷,賠償金適用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適用於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時適用。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⑦ 離職可以得到哪些賠償
工傷辭職可得到下列賠償: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生活護理費等。如果職工有一定的傷殘等級的,則還可以依法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⑧ 企業員工辭職應該給予哪些補償
一、企業員工辭職應該給予哪些補償
1、企業員工辭職應該給予的補償如下:
(1)經濟補償按照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進行賠償;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辭職員工的條件有哪些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