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發回重審要交訴訟費嗎
法律分析:具體應視實際情況而定。原則上不收取訴訟費,發回重審的案件,不需要重新交納訴訟費。依據法律相關的規定,提起上訴時需要交納訴訟費用,如果二審法院裁定案件發回重審的,會退還訴訟費用。但是因為案件當事人原因造成原生效判決瑕疵,經審查需要再審的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再審請求額繳納訴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九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⑵ 發回重審的案件,是否需要重新交納訴訟費
發回重審的案件,不需要重新交納訴訟費。
因為發回重審就意味著原審錯誤,要求糾正。對錯誤判決的糾正法院是不能再收訴訟費的。
⑶ 法院案件受理費退回如何辦理
法律分析:申請人應當攜帶身份證或戶口本,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等材料向做出該法律文書的法院的退費窗口辦理相關手續,經審判人員復核無誤後,交法院財務部門核對並辦理訴訟費退付。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⑷ 發回重審案件還需要交訴訟費嗎
發回重審案件不需要交訴訟費。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提起上訴時需要交納訴訟費用,如果二審法院裁定案件發回重審的,會退還訴訟費用。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並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⑸ 發回重審是否交費
法律分析:發回重審的案件,不需要重新交納訴訟費。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提起上訴時需要交納訴訟費用,如果二審法院裁定案件發回重審的,會退還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自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第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⑹ 二審發回重審訴訟費怎麼辦
法律分析:當事人向法院提起二審的,是需要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的,而法院二審裁定案件發回重審的,應該退還交納的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⑺ 發回重審案件訴訟費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發回重審案件訴訟費,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上訴人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對一、二審人民法院的全部訴訟費用,由原審法院根據重審的處理結果,按照法院收取訴訟費的規定標准和辦法,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並在司法文書中予以註明。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作出判決後,原先已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當事人再行上訴,應當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九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