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劃撥土地費用
法律分析:劃撥土地的轉讓需要繳納費用:土地出讓金,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土地注冊登記、發證工本費,印花稅等稅費。土地出讓金,依據住房性質繳納不同的數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宅片區當年基準地價×10%×住宅用地容積率修正系數×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土地使用權面積。住宅用地出讓金宅區片當年基準地價×40%×住宅用地容積率修正系數×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使用土地面積。商服用地土地出讓金業路線段當年基準地價×40%×容積率修正系數×臨街深度修正系數×商服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行業修正系數×使用土地面積。
法律依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Ⅱ 劃撥土地需要繳納的費用
法律分析:劃撥土地的轉讓需要繳納費用:土地出讓金,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土地注冊登記、發證工本費,印花稅等稅費。土地出讓金,依據住房性質繳納不同的數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宅片區當年基準地價×10%×住宅用地容積率修正系數×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土地使用權面積。
住宅用地出讓金宅區片當年基準地價×40%×住宅用地容積率修正系數×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使用土地面積。
商服用地土地出讓金業路線段當年基準地價×40%×容積率修正系數×臨街深度修正系數×商服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行業修正系數×使用土地面積。
其他費用:1、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為每宗地收取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2、土地注冊登記、發證工本費:精裝每證20元,簡裝每證5元。3、印花稅5元。
法律依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Ⅲ 劃撥土地要交哪些費用
劃撥土地需要交的費用有:0.05%的印花稅;3%或5%的契稅;5%的營業稅;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土地出讓金;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土地注冊登記、發證工本費。
【法律依據】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Ⅳ 劃撥土地需繳納哪些費用
法律分析:1、土地出讓金(受讓方繳付,一般由政府定價,大概是成交價格的40%左右,具體可到土地所在地的土管部門咨詢。)或是土地收益金(由轉讓方繳付,轉讓土地交易金額按規定比例繳付或是規定數額繳付,該比例或數額一般由各省級政府規定。同樣也可到土管部門咨詢。)2、契稅:3%--5%,具體由省級政府規定,由受讓方實際承擔,由轉讓方補繳給政府3、土地使用稅:一般,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各省級政府有權在此幅度內規定相應數額。
法律依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這一規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Ⅳ 劃撥土地需要交錢嗎
法律分析:劃撥土地交易過戶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在領取房產證以後辦理土地證,如果土地是劃撥的,還要繳納土地轉讓金(當地政府確定的地價的3%),若土地是轉讓的,就不須繳納,剩餘都是零星費用。但劃撥土地交易繳納土地金的規定從法律上來說已登記卡為准。一般來說國土局會要求您補交土地出讓金而不會強制注銷您的土地證,但是在未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土地證沒有合法性,不可以抵押、轉讓。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四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