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程總包配合費的問題
總承包服務費是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購的設備、材料等進行管理、服務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屬於措施費用項目。
計費方式:總承包服務費=專業分包工程費(不包括設備費)*費率費率:
1、招標人僅要求對分包的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時,按分包的專業工程估算造價的1.5%計算。
2、招標人要求對分包的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並同時要求提供配合服務時,根據招標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務內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專業工程估算造價的3%~5%計算。
總包管理費根據施工方的具體不同,分為「分包管理費」和「總包服務費」兩種形式。具體如下:
1、分包管理費: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發包給專業施工單位或勞務施工單位,以及專業施工單位自行將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給勞務施工單位時應付給總包單位的工程管理費用。
2、總包服務費:凡分包方在施工現場需使用總承包方提供的水電、道路、腳手架、垂直運輸機械等,按有償服務的原則,總包向分包收取服務費,其標准可按分包總造價的2%,由總分包雙方協商議定。
3、如果建設單位把裝飾工程、安裝工程自行分包給其它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也應向其它分包單位收取總包服務費。分包單位向總包單位交納總包服務費費用的來源取決於建設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合同。
㈡ 分包工程的稅和管理費
是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建築公司應將從工程發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規定確認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將支付給分包單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作為成本扣除。需要企業注意的是,根據《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的規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勞務提供方而不是勞務的接受方。在總分合同之間,總包是建築勞務的接受方,分包是建築勞務的提供方,因此,總包必須向分包方收取安全作業違約金,不需要申報繳納營業稅。為什麼不需要向分包不需要開發票呢?因為,總包收取分包人的違約金不申報繳納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不需要開發票。只要總包給分包開收據和總分包間的分包合同中的違約條款,分包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支付給總包的違約金。分包工程管理費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分包給專業施工單位或勞務施工單位,以及專業施工單位自行將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勞務施工單位時,應付給分包單位的工程管理費。
分包工程管理費按工程分包形式分為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兩種標准。
分包工程管理費中包括了分包單位的現場經費和企業管理費。
分包單位的臨時設施費,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㈢ 建設工程總包配合費包含內容
總包的施工配合費,主要是提供給分包方腳手架、材料的起吊、現場供水供電管路與電源線(水電費用可以按計收)、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竣工資料的整理等等服務,根據不同的內容,雙方確定分包總價為計算基礎,業主方支付相應的費用,一般是按分包總價的1~4%之間。
包括的主要內容(但不限於):
提供工地內垂直運輸設備(如塔吊、施工電梯、井架等)。
通道與場地,負責安排作業面及作業時間。
承包人須在現場設置工程會議室1間,應滿足承包人自己工程會議的需要,並配備配套會議桌椅及空調設備等,該費用含在相關報價內;為指定專業承包人提供現場臨時辦公室、倉儲地點、卸貨點等
承包人負責向招標人指定承包人及時提供施工及生活用水、用電及其調試所需水電介面;從配電箱引出的分電箱由指定承包人自行解決,指定承包人的施工及生活用水、用電及其調試所需水電費用由指定承包人自行負責
承包人負責及時向指定承包人提供標高、定位點線等。
承包人設置於現場已有的起重機械或人貨電梯,指定承包人可以在承包人的協調下使用,地面或樓面的水平運輸由指定承包人自行解決。為工程設備的安裝就位,如承包人現有的起重機械或者機具設備無法滿足需要而需另外製訂方案,原則上由指定承包人自行承擔,或者由其再委託承包人。
承包人及時清運指定承包人在現場指定的垃圾堆放點的施工垃圾。
承包人負責提供現有的內外腳手架的使用,滿足指定承包人施工要求(比如大廳滿堂紅腳手架,保留到精裝修結束為止。
承包人負責編制總承包范圍內的六套竣工圖(須設計院簽字、蓋章確認)和竣工圖CAD電子文件,及總承包范圍和招標人指定專業承包范圍在內的所有橋架管線綜合布線圖的繪制。
承包人須協調好所承包項目與各指定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順序,如存在管線等安裝位置矛盾等問題,各單位不能擅自施工,須協調變更設計後方能施工,否則,已施工完管線等的拆除、報廢等費用由擅自施工方自行承擔。
施工配合費計取比例:一般按分包總造價2%計算。
資料拓展:
施工配合費即總包配合費,通常指由項目甲方發包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的項目施工配合費:含提供水電介面、提供垂直運輸、土建收口、施工腳手架、竣工資料歸檔、成品保護、平行交叉影響、鐵件預埋等總包單位的服務、配合管理責任、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
在建築工程裡面,總承包單位一般指土建施工單位,分包單位指裝飾、設備安裝等其他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准予分包的項目工程。甲方將土建、安裝、裝飾等交由承包單位施工,將其它特殊安裝工程或者裝飾工程分包給第三方公司,土建單位即施工總承包單位向分包單位索取的費用即為施工配合費。
㈣ 工程總承包服務費一般是怎麼計取的
具體記取方式如下:
1、編制招標控制價(標底)時,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文件列出的服務內容和要求按下列規定計算。
(1)、招標人僅要求對分包的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時,按分包的專業工程估算造價的1.5%計算。
(2)、招標人要求對分包的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並同時要求提供配合服務時,根據招標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務內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專業工程估算造價的3~5%計算。
(3)、招標人自行供應材料的,按招標人供應材料價值的1%計算。
2、編制投標報價時,總承包服務費應依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分包專業工程內容和供應材料設備情況,按照招標人提出的協調、配合與服務要求和施工現場管理需要由投標人自主確定。
3、編制竣工結算時,總承包服務費應依據合同約定的金額計算,發、承包雙方依據合同約定對總承包服務費進行了調整的,應按調整後的金額計算。
4、分包工程不與總承包工程同時施工時,總承包單位不提供相應服務,不得收取總承包服務費;雖在同一現場同時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分包單位提供服務的或由總承包單位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的,不應收取總承包服務費。
拓展資料:
總承包服務費是指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建設單位進行的專業工程發包,對建設單位自行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等進行保管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
參考資料:
總承包服務費-網路
㈤ 建築勞務公司管理費如何收取
法律分析:建築工程勞務管理費由雙方協商解決,一般來說分包方應向總包支付分包管理費(定額說明)和總包配合費。
1、當甲方直接分包時:乙方可以按分包價款記取總包服務費(也叫對分包管理費),同時丙方應向乙方交納總包配合費;
2、當總包直接分包時,分包方應向總包支付分包管理費(定額說明)和總包配合費,費率由雙方協商解決;
總包管理配合費,是按照合同從屬關系確定的。屬於總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一般都要收取總包管理配合費。這主要是分包單位一般都要使用總包單位的垂直運輸工具、交叉施工對總包的影響、分包施工用水用電及人員食宿、必要的施工協調等費用原因。所以,總包收取總包管理配合費,是合理的。
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為兩個概念。前者為業主支付給工程總包單位的費用,後者為分包方支付給總包單位的費用。總包管理費只有在分包單位由業主指定的情況下,並且由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定施工合同,業主與總包單位在合同里明確計取總包管理費時才能支付。
總包單位自己找的分包單位業主無須支付總包管理費。總包配合費在總包單位為分包單位提供服務,如腳手架、圖紙、電源點等,並且合同里有明確約定時才由分包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一條 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㈥ 安全文明施工費:總承包需要給分包商費用 還是適當收取費用 還是在專用合同中約定呢
這部分費用涉及到很多施工中間的協調問題,關鍵是看專用合同如何約定。
法律分析
一般來說,總承包方對甲方的報價內包含了此部分費用,就要對施工中所有的安全文明施工負責,就這個問題舉個例子,假如分包商中有電梯安裝工程公司,按照現場三級配電的要求,總承包如果提供至第三級配電箱,只需要分包商直接使用用電工具來施工,那麼分包商在施工中就沒有發生施工現場臨時用電這項費用,當然總承包方就不需要支付這部分費用給分包商。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㈦ 求你幫幫忙了,總包要向分包收取什麼費用,越多越好,具體的收費項目是什麼 急等ing
1.總包服務費,內容包括總包路面硬化使用費\腳手架借用費\臨時設施借用費(包括房屋宿舍及臨電臨水設施,水電接駁),這部分你可以單獨列項收取.具體金額自定
2.代扣的水電費
3.代扣代繳的稅費,為工程總造價的3.3%(會計演算法)
4.總包現場管理費,約占總造價的2%
㈧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向分包單位收取的配套費有什麼標准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9-26
㈨ 總包配合費收取標准規定
法律分析:總包配合費收取標准規定應當由承包商和分包商進行協商訂立決定。配合費是指建設單位直接與專業施工企業發生合同關系,專業施工單位在主體承包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內施工,現場配合、交叉施工、造成人工、機械降效、影響施工進度而增加的現場經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