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廈門生完孩子有關報銷費用所需的資料是
准生證、新生兒出生證、縣級以上醫院的住院證明及發票清單、醫生開具的出院小結、本人的身份證銀行卡,上述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和復印件,生育險報銷的表格,上面需單位蓋章,沒有單位的要戶口所在地居委會蓋章
㈡ 廈門社保卡,生小孩報銷需要哪些證件
申領分娩或剖宮產生育保險待遇所需材料: (1)生育職工社會保障卡及廈門銀聯借記卡(民生銀行、中信銀行及浦發銀行卡和所有信用卡暫不支持); (2)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簽發的計劃內生育證明(即生育服務證或准生證)原件和復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出生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4)醫療收費票據(發票)原件和復印件,及對應的費用匯總清單原件和復印件、出院小結(出院記錄)原件和復印件; (5)《廈門市職工生育津貼待遇申領表》(一式一份); (6)非本市城鎮戶籍失業人員必須提供加蓋公章的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原件(本市城鎮戶籍失業人員應提供有效記錄的就業失業證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社保中心辦理); (7)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如生育職工本人辦理不需提供。
㈢ 嬰兒報銷醫保報銷要哪些材料
辦理新生兒報銷需要提供如下材料:疾病證明書、有效住院醫葯費發票、詳細費用清單、出院小結、當年參保的發票和有效身份證。您可攜帶相關資料及有效證件到參保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新生兒報銷手續費。
㈣ 新生兒報銷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報銷需要帶哪些材料:
1、門診發票原件;門診發票上無具體診療項目與葯品項目的(須項目包含單價與數量),或項目不完整的,須提供完整門診醫療費清單;
2、住院發票原件;住院醫療費匯總清單;出院小結或記錄(中途結賬提供階段小結,死亡者提供死亡小結或記錄);
3、參保人社會保障卡;
4、參保人本人或代理人的本地且具有銀聯標志的儲蓄卡或借記卡(中信、民生、招商銀行及信用卡除外);
5、非參保人本人前來辦理的,須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發票姓名為母親或父親姓名後加「之子」或「之女的,須提供出生證原件、復印件(出生證原件應先填寫新生兒姓名再復印);
7、發票姓名既非參保新生兒姓名、亦非為母親或父親姓名後加「之子」或「之女的,須到醫院更改,並在修改處多加蓋一個醫院公章;其收費清單、出院小結等憑證的姓名應同時更改;
8、母親生產住院時,新生兒的相關費用,醫院單獨為新生兒開具發票及匯總清單的,可以報銷,但須提供母親的出院小結(或記錄);
9、若醫療費用橫跨兩個社/醫保年度,還須將費用清單按年度分開。例如:2018年6月15日入院,7月10日出院,在參保人兩個醫保年度均有繳費的情況下,還必須將匯總清單按年度分為兩份:6月15日至6月30的費用總清單一份,7月1日至7月10日的費用總清單一份,如此方可辦理報銷。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㈤ 生寶寶報銷需要哪些資料
法律分析:1、計劃生育證明(即准生證);
2、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即出生證)或戶口簿;
3、診斷證明(生產醫院開的生產證明,出院時開的)、費用憑據(出院時列印的);
4、本人身份證(代辦的提供代辦人本人身份證原件);
5、屬異地或境外難產提供住院費用明細;
6、屬異地或境外剖腹產提供:
(1)手術證明;
(2)費用憑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保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㈥ 廈門嬰兒醫保報銷流程
醫保報銷流程如下:
參保人員憑身份證和醫生入院安排,先繳納住院押金住院。出院時,到醫院住院收費處辦理出院費用結算。然後將住院單據、收費單據、參保的醫保卡和身份證,到所屬經辦醫療機構進行報銷。
醫保報銷辦理材料:
1、醫保卡;
2、門急診病歷本;
3、處方;
4、費用總清單;
5、出院診斷證明書;
6、出院小結;
7、住院病歷復印件;
8、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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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廈門新生兒住院費用怎麼報銷
法律分析:出生超過3個月才辦理申報新生兒醫保手續的,前期新生兒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能報銷。只要新生兒是在出生3個月以內申報登記的,其在申報前發生的醫療費用,市社保中心都視同其已經參保並給予醫療報銷政策享受的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