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屋樓頂漏水維修,費用怎麼分配
對於商品房,樓頂防水層的質保期是5年,因此,購買的樓盤頂層如果在防水保質期內漏水,那就是開發商的責任了,開發商有義務免費維修,一定要盡快跟開發商聯系,要求他們立即修補,防止被開發商拖延超出保質期,導致自己承擔維修費用。
如果在質保期內樓頂漏水,而開發商不履行義務,那就到消協、住建部門和質監部門等處投訴,如果投訴後對方還是履行義務,就找新聞媒體曝光他們,同時准備走司法途徑解決。
如果樓頂超出質保期後漏水,就沒有開發商什麼事了,由於樓頂是公攤公有的,那就是全體業主的責任了。如果漏水不嚴重,小修一下即可,那就全體業主商量一下維修費用分攤,意見一致後就收錢,找物業修補了事。如果漏水嚴重,例如樓頂嚴重開裂,那就需要進行大修了,先申請大修基金,要是申請下來,那就不用業主自己負擔維修費用了;若是申請維修基金沒能獲批,那就只有樓宇的全體業主分攤維修費用了。
還有現在幫五樓做個伙問他有沒有營業執照質保合同,看他是不是正規公司,在此我告訴大家,做防水一定要找正規的防水公司,簽訂保修合同(要有公司公章)!!千萬不能貪圖便宜,相信一些游擊隊的花言巧語!正規公司的一般流程是電話預約-上門勘察-簽訂正規合同-開始施工-付款後開出正規發票!!免得今天修明天補,不夠來回折騰人的!
❷ 頂樓樓頂漏雨,要重新做防水,讓所有住戶攤錢,合理嗎
其實人都一樣,佔便宜的時候一絲一毫都不可能放過,但是讓自己掏錢的時候也是一分錢都不可能多出的。頂樓樓頂漏雨,重做防水需要錢,但是這個錢到底該誰出呢?很多人第一時間就想到了頂樓的住戶,因為雨是漏到了頂樓住戶的家裡,所以費用應該是住戶出。也有人說房子是開發商蓋的這個錢應該是開發商出,也有人說維修基金在物業手裡應該是物業掏錢。總之如果讓全樓的住戶掏錢那麼一定是不可能的。
首先,需要先明確一個前提,樓頂是所有住戶共有的,可能有的業主在樓頂裝了太陽能、有的會上去曬曬被褥,所以當頂樓漏水,需要重新做防水時,讓所有住戶平攤錢的做法,非常合理。當然了,樓頂漏水也分幾種情況,情況不同解決方法不同。
至於想通過我家上去的話,呵呵,不好意思,我沒那麼好說話。當初怎麼無恥地懟我,我就會怎麼無恥地懟回去:露台是私人空間,不經允許私自侵入,是犯法的。我有權阻止!
❸ 樓房頂樓漏水維修費用誰來承擔
頂樓漏水在保質期內的,由開發商承擔維修費用;超過保質期的,因樓頂屬於公共區域,由住宅維修基金承擔。
頂樓漏水解決辦法:
1、對於商品房,樓頂防水層的質保期是5年,因此,購買的樓盤頂層如果在防水保質期內漏水,那就是開發商的責任了,開發商有義務免費維修,一定要盡快跟開發商聯系,要求他們立即修補,防止被開發商拖延超出保質期,導致自己承擔維修費用。
2、如果是產權歸單位的福利房和自建房,漏水了,就找單位的後勤部門或是負責房管福利的部門,申請維修;一些單位效率低下,如果等不及後勤維修,那可以跟後勤申請自己墊資僱人修補,然後辦手續在後勤處報銷,而後勤則到單位財務處報銷。
3、如果在質保期內樓頂漏水,而開發商不履行義務,那就到消協、住建部門和質監部門等處投訴,如果投訴後對方還是履行義務,就找新聞媒體曝光他們,同時准備走司法途徑解決。
4、對於商品房,如果是人為破壞導致樓頂漏水,即使是在質保期內,開發商也沒有義務給與免費修繕,就是願意付費,開發商也往往不會給與維修。這樣的情況就只有找破壞人來提供維修服務,或是由物業提供維修而讓破壞人負擔維修費用,具體的維修勞務和費用可以跟破壞者商量決定。
(3)頂樓防水小區業主怎麼攤費用擴展閱讀: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❹ 頂樓漏水維修費用誰承擔
需要明確是屋頂漏水
屋頂漏水有權要求全樓業主分攤維修費用或啟用公共維修資金維修,無需獨自承擔
一方面,樓頂屬於全樓業主的共有財產。
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則進一步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與之對應,本案所涉屋頂覆蓋著全樓,關乎全樓業主的共同利益,決定了其雖然不屬於某一位業主的室內,樓下的業主很少涉足,平時也只是與你的生活直接、密切相關,但它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為全樓業主共有
另一方面,全樓業主必須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
全樓業主對屋頂享有共有權利,可以對屋頂進行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正如物權法第72條第一款規定的,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結合本案,全樓業主對屋頂的核心義務無疑是維護。維護的內容自然包括在屋頂出現漏水情形時,共同出資恢復到能夠發揮正常作用的狀態,而且任何一位業主都不得以自己不需要、不使用等種種理由推脫。基於全樓業主對於屋頂所享有的份額均等,所產生的維修費用自然應當由大家平均分攤
第三,可以啟用公共維修資金維修
❺ 請問樓頂維修應誰出費用
由該棟居民樓的全部業主共同承擔維修費用,當然,如果有維修基金可以使用維修基金。小區樓頂並非頂樓住戶的專有部分,而是該棟居民樓全部業主的共有部分,依據法律法規,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負有共同管理的義務,該義務主要就是體現在對樓頂的維護,因此,當樓頂需要維修時,該棟小區樓的全部業主應該平均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建築物的樓頂空間應當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因此,樓頂滲漏雨等公共部位維修,費用由全樓居民分擔。
如果是因為住戶裝修或使用不當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麼可以要求該住戶修補並補償損失如果已過了保修期又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造成滲漏,則應由整棟樓的業主共同分擔。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按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規則,建築物的樓頂空間應當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因此,樓頂滲漏雨等公共部位維修,費用由全樓居民分擔。如果是因為住戶裝修或使用不當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麼可以要求該住戶修補並補償損失;如果已過了保修期又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造成滲漏,則應由整棟樓的業主共同分擔。如果小區已收取維修基金的,則從基金中支出。
屋頂漏水有權要求全樓業主分攤維修費用或啟用公共維修資金維修,無需獨自承擔
1、一方面,樓頂屬於全樓業主的共有財產。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則進一步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與之對應,本案所涉屋頂覆蓋著全樓,關乎全樓業主的共同利益,決定了其雖然不屬於某一位業主的室內,樓下的業主很少涉足,平時也只是與你的生活直接、密切相關,但它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為全樓業主共有
2、另一方面,全樓業主必須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全樓業主對屋頂享有共有權利,可以對屋頂進行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正如物權法第72條第一款規定的,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結合本案,全樓業主對屋頂的核心義務無疑是維護。維護的內容自然包括在屋頂出現漏水情形時,共同出資恢復到能夠發揮正常作用的狀態,而且任何一位業主都不得以自己不需要、不使用等種種理由推脫。基於全樓業主對於屋頂所享有的份額均等,所產生的維修費用自然應當由大家平均分攤
3、第三,可以啟用公共維修資金維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❻ 頂樓樓頂漏雨,要重新做防水,讓所有住戶攤錢,這合理嗎
鄰里之間要互相幫助,頂樓因為漏雨需要重新做防水,需要所有住戶攤錢,這個做法合理。因為樓頂是大家共有的,是公共面積。
樓頂是全樓住戶共有的,所有住戶攤錢是合理的。
小區里有物業管理,有物業公司入駐小區,在小區里會看到張貼的廣告,還有廣告燈牌等等,這些都會產生收益。物業公司不能平白無故的讓這些公司來打廣告,這些廣告收益屬於所有住戶共同擁有的,但是物業公司拿走了這筆錢,住戶如今面臨著漏雨的問題,就可以向物業公司申請公共收入進行維修。住戶向小區物業公司繳納了物業管理費,遇見樓頂漏雨的情況發生,物業公司應該給頂樓的住戶進行維修。
❼ 請問,頂樓防水費用應按怎樣的比例分攤頂樓的戶主房漏雨水,做防水,樓下的戶主應不應該平攤費用呢
樓頂屬於物業公共管理范圍。如果物業不管,防水只有頂樓用戶自己承擔,樓下不會同意承擔的。
❽ 頂樓做防水樓下住戶要均攤嗎
一、頂樓做防水樓下住戶要均攤嗎
1、頂樓做防水樓下住戶一般需要均攤。頂樓屬於共用部分,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整棟樓房業主共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哪些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6、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7、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❾ 小區樓頂漏雨為什麼要所有業主出錢小區樓頂漏雨為什麼要所有業主來出錢
頂樓屋面屬於整個樓體建築的公共部位,不屬於頂樓業主私有,屬於該樓全體所公用。頂面屋面出現滲漏,在質保期內由房屋建設單位責成建築施工單位進行維修及賠償相關損失,超過質保期,申請利用住房公共維修基金進行維修。
如果該樓業主均未繳納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的,則由全樓業主公共分攤維修費用。
❿ 樓房頂樓漏水怎麼辦這個錢誰出
由該樓所有業主共同承擔費用。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公用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小區屋面是該樓業主的公用部分,居住的小區無物業管理且沒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該由社區組織居民共同承擔費用進行統一維修。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10)頂樓防水小區業主怎麼攤費用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