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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分為哪些方面

發布時間: 2022-09-03 13:05:34

Ⅰ 醫療費用的治療費用包括哪些

醫療賠償費用包括以下費用:
1、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2、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3、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4、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Ⅱ 醫療事故治療費用包括哪些費用

醫療事故賠償包括以下費用:
1、醫療費,按照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2、陪護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誤工費,一般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患者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4、法律規定的其他費用。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Ⅲ 工傷醫療費包括哪些費用

一、工傷醫療待遇包括哪些
工傷醫療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用、康復性治療費用、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

1、工傷醫療費用。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業病,所需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康復性治療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費用支付也是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一般採用限額支付方式。

工傷醫療待遇包括哪些
二、工傷醫療費如何報銷
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報銷工傷醫療費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通知書、診斷證明;

(2)工傷者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門診病歷復印件、收費發票、處方復印件及相關檢查、化驗單據復印件;

(4)住院病歷復印件,住院證、出院證;

(5)出院費用清單、每日清單、住院收費發票;

(6)經辦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事責任傷害賠償的工傷,要先按照相關規定取得民事賠償,如果民事賠償的總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則由其所在單位或經辦機構進行補差。

三、非工傷醫療期怎樣確定
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問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Ⅳ 醫葯費包含哪些費用

法律分析:醫療費主要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和葯費等。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Ⅳ 住院醫療費用包括哪些項目

1、住院醫療保險分為費用型住院醫療險和補貼型住院醫療險兩類。

(1)費用型住院醫療險即投保人通過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部分醫療費用後,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損失補償原則,補償投保人所花費用的剩餘醫療費;

(2)補貼型住院醫療保險與實際醫療費用無關,理賠時無須提供發票,保險公司按照合同規定的補貼標准對投保人進行賠付。對於沒有社保的家庭而言,建議投保費用型住院醫療險。

2、住院醫療險的費用項目主要是每天住院費(床位費)、利用醫院設備的費用、手術費用、醫葯費等。住院時期長短將直接影響其費用的高低,因此這種保險的保險金額應根據病人平均住院費用情況而定。一般規定保險人只負責所有費用的一定百分比,而不是全部。購買住院醫療保險通常都會有一個觀察期。觀察期就是客戶產生任何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公司都不用賠償的一個時期。不同的保險公司觀察期限有所不同,有的公司是一個月,有的是60天,有的是90天。

《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Ⅵ 交通事故賠償中醫療費包括哪些類型

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診治費、住院費、葯費醫療等醫療人身傷害的費用。(1)掛號費:掛號費的次數、科別與審核認定的治療傷害所就診的次數、科別一致的掛號費應當賠償。(2)檢查費、治療費等:根據傷疾的需要經治療醫院同意進行的檢查、治療等費用應予賠償。未經治療醫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療與傷疾無關的費用或自行重復檢查所花費的費用不計入賠償范圍,但確系治療醫院誤診而遺漏的傷疾除外。(3)葯費:必須確系治療因傷害人的侵害行為所致傷害的葯費。需外購葯品的,應當有治療醫院開具的處方。葯品的種類、數量應當與處方一致,沒有治療醫院開具的處方,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葯品不應計入賠償范圍。(4)住院費:受害人根據治療醫院的要求需住院觀察、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但治療單位發出出院通知單後,受害人無正當理由故意延長住院時間而發生的費用不予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Ⅶ 醫療費賠償包括哪些內容

理論上醫療費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1、診斷檢查費用,即為明確病員患病的種類、嚴重程度、預後情況等發生的診斷及檢查的費用,如CT、MRI、數字化攝影、各類實驗室檢查等費用。
2、治療費用,包括各類常規治療、手術治療等費用,用於治療病症的葯品和器材的費用等。
3、為維持基本生活需要而發生的費用,如床位費、醫院護理費用等。
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醫療費用具體包含哪些項目,但根據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以及司法實踐中賠償規定的醫療費項目,可歸納總結為:住院費、檢查費、治療費、醫葯費、掛號費、醫療機構護理費等。賠償的醫療費不包括患者原發疾病的治療費和損害發生之前支付的醫療費用。
賠償中不合理醫療費現象發生的原因:
一是小傷大醫久醫,增加醫療費用。實踐中,受害人為能主張更多的醫療費用,憑借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和差異性,小病大養、輕傷久醫。如無住院治療的必要,要求住院治療;口服葯物即可,要求輸液治療,甚至出現「長期掛床」的行為,延長治療時間。
二是過度用葯檢查,虛增醫療費用。在受害人的醫療費用中,檢查費和葯物費往往所佔比例較高。對於受害人的檢查是否合理、有無檢查的必要以及用葯是否合理是醫療費審查的難點。實踐中,部分患者過度重復檢查、過度用葯,增加了不合理的醫葯開支。
三是傷病合並治療,添附無關聯用葯。一些受害人在治療之前已經患有某種疾病,在侵權行為之後出現原發病症的發作或加重,或者長期進行慢性疾病的治療。在糾紛發生後,借機將新舊病症的治療費用合並,開具「搭車葯物」,增加無關聯葯物支出。
四是擅自轉院治療,擴大必要開支。實踐中,一些受害人或家屬不按醫囑的要求、不辦理轉院手續或者沒有轉院指征的情況下,主動轉院到治療水平更高的醫院治療,增加了不合理的轉院開支。
五是選用高價葯品和醫療器械,增加醫療費用。葯品和醫療器械的價格具有較大彈性,不同葯品、醫療器械因為材質、產地、進口與否、生產廠家的差異,實際價格可能相差懸殊。一些患者不考慮本地的一般消費水平和實際情況,盲目選擇高價葯品和器械,增加不必要費用。

Ⅷ 醫療費包括哪些范圍

法律分析:(一)搶救期間醫療費用搶救期間,原則上醫療費用按醫保標准執行,需特殊處理的傷情,首先根據醫院監護和護理的級別判斷搶救;其次依據傷情需要,對合理的、必要的自費葯品和進口葯品、監護費用等進行審核,並核對使用劑量、次數是否與傷情相符,對相符部分予以認可。如手術麻醉葯、止血葯、輸血(輸血互助費除外)、輸氧、監測等。生命體征平穩後,應立即轉入普通病房,嚴格按照《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葯品目錄》執行。(二)住院期間醫療費住院期間費用全部按照醫保標准審核:與傷情無關的費用不予賠付;與傷情有關的預防性醫保用葯給予賠付、非醫保用葯不予賠付;與治療傷情有關的在使用了同類型其他葯物情況下醫保限制性用葯、與醫保葯同名的進口葯根據病情需要考慮可最高賠付50%;對住院期間常規的、與傷情無明顯的直接因果關系的各種檢查如B超、X光、心電圖、化驗等最多可賠付1次;與傷情無關的大型的檢查不予賠付、與傷情有關的根據病情需要予以賠付、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不予賠付;對牙齒冠折、缺失需要鑲牙、補牙的給予補償修復原則,價格視當地標准300元—600元以內酌定(含治療費),對資料不齊全(如無病歷、清單等)2000元以下的費用在客戶簽字同意自負30%後審核,2000元以上的經負責人簽字後按批示意見審核。對事故誘發某種疾病或加重原有病情的特殊情況需要報總公司批准後審核。(三)手術材料及輔助用具按醫保規定的國產普及型標准核定,使用國產豪華型或進口材料,其差價部分由客戶自行承擔。(四)床位費:按當地醫保標准。若因急性-腦外傷、復合性內臟損傷昏迷需住ICU(重症監護病房)者除外,但脫離危險後應立即轉入普通病房。(五)康復理療費:按當地醫保標准。原則上不得超過3種,醫保范圍以外的康復理療不予賠償。(六)換葯及康復功能指導訓練:按當地醫保標准結合病情需要核定。(七)救護車費:按當地衛生部門及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計算。圈中人保險網—中國最大的保險專業資源倉庫(八)其他費用:按照《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及其問答》規定的不予賠償的費用不予賠償(九)續醫費:被保險人為提前結案,對傷者未來可確定且必須的續醫費用可提前支付。必須在出院證明或診斷證明上主管醫生有明確記錄需要繼續治療或半年、一年後取內固定物或是定期復查或是記錄了後續治療費用,同時被保險提供的賠償支付憑證上記錄已經支付了後續費用的才可審核續醫費。審核續醫費根據病情需要,對明顯超出病情需要的不予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Ⅸ 醫療費賠償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賠償醫療費都包括:住院費、檢查費、治療費、醫葯費、掛號費、醫療機構護理費等。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Ⅹ 交通事故醫療費包含哪些

一、交通事故醫療費包含哪些
1、交通事故醫療費主要包括掛號費、醫葯費、住院費、治療費、手術費、檢查費、器械費等,在確定醫療費用時,收據收費的項目應與醫生處方以及傷者的病情診斷均相符,應具有一致性,以防止在治療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情時,「搭便車」治療其他疾病,另外也要剔除一些不合理的支出項目,後續治療費、整容費、必要的康復費等,必須附有相應的診斷證明,且診斷證明中對所需費用的數額應予明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交通事故醫療費由誰墊付
1、法律沒有規定,肇事人必須墊付醫葯費;
2、可以自己先墊付,治病要緊,治療結束後,再向肇事人索賠;
3、可以通過交警,讓保險公司墊付;
4、可以通過交警,讓事故基金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