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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項目價外費用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9-06 02:17:46

⑴ 價外費用與價內費用怎麼區別

一、通過費用收取方式不同區別

1、價外費用: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價款以外的各種費用。

2、價內費用:凡是稅金構成價格的組成部分,作為課稅對象價格的組成因素的稅種。

二、通過費用內容不同區別

1、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

2、價內費用:包括營業稅和消費稅。


三、通過檢查方式不同來區分

1、價外費用:要向企業銷售部門了解企業的銷售情況的結算方式,摸清有無價外補貼。對與企業有長期業務往來的客戶,要求其提供合同、協議並審閱其業務相關內容,通過產品銷售市場分析有無加收價外補貼的可能及了解行業管理部門是否要求收取價外費用等。

2、價內費用:反映了商品價格構成的組成部分,物質生產部門在一定時期生產出的社會產品,扣除了補償價值以後的國民收入,需要各項社會必要扣除,商品課稅是國家執行這一扣除的有效手段。


⑵ 增值稅價外費用如何開票

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收取價外費用(指增值稅額以外的價外收費)者,如果價格與價外費用需要分別填寫,可以在專用發票的"單價"欄填寫價、費合計數,另附價外費用項目表交與購貨方。

如果價外費用屬於按規定不徵收增值稅的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則該項合計數中不應包括此項價外費用,此項價外費用應另行開具普通發票。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詳細地規定了價外費用的內容:是指銷售價格以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

凡是價外費用,無論納稅人的會計制度如何計算,均應並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2)開票項目價外費用是什麼擴展閱讀:

價外費用檢查方法

1.了解掌握企業基本情況

稅務檢查人員要向企業銷售部門了解企業的銷售情況的結算方式,摸清有無價外補貼。對與企業有長期業務往來的客戶,要求其提供合同、協議並審閱其業務相關內容,通過產品銷售市場分析有無加收價外補貼的可能及了解行業管理部門是否要求收取價外費用等。

2.檢查往來賬戶

重點檢查「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賬戶,尤其是「其他應付款」的借方發生額或「其他應收款」的貨方發生額,看企業對應賬戶是否和貨幣資金流入或債權「應帳賬款」的借方增加額發生關系。

如果存在和貨幣資金流入或債權「應收賬款」的借方增加額發生關系。如果存在對方關系,則通過發票、收據等原始交易所進一步證明是否是價外費用,有無計稅。

3.核算來核實價外費用

注意成本、費用類賬戶的紅字記錄。審核「管理費用」、「製造費用」、「生產成本」、「其他業務支出」、「營業外支出」、「經營費用」等賬戶的借方發生額紅字沖銷記錄。

注意對成本、費用類賬戶貸方發生額異常金額的檢查。正常的會計核算成本、費用的類賬戶都在月末將發生的成本、費用一次性結轉到相關賬戶,

如果檢查發現成本、費用賬戶的貸方出現非正常性結轉成本、費用金額,就應調閱原始憑證,從發票填開的內容、貨幣結逄的方式、貨幣流向、會計處理的對應賬戶,來判斷是否是價外費用,有無計稅。

4.檢查收入類賬戶的內容

通過檢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明細分類賬貸方發生額核算的內容,看其是否有價外費用。這類問題一般都是經營自行加從或從銷售額中人為分離銷售價款,具有較大隱蔽性。有的納稅人往往通過多環節的核算才轉移到「其他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賬戶。

因此,檢查時要仔細分析,追索原始經濟業務的本來面目,作出正確的稅收處理。對於外貿企業而言,有關費用的處理是增值稅核算檢查的一個重點問題,稅務檢查人員應注意加強檢查。

⑶ 什麼是價外費用,如何進行稅會處理

通常所說的價外費是已經包含增值稅的,如包裝費是價外費,這個費是含稅的費用。算的時候需要換成不含稅金額。但增值稅本身是不包含在價外費裡面的。增值稅是價外稅,但不是價外費。二者是不一樣的。詳見如下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二)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並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規定中的」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即是指出了增值稅不含在裡面。

⑷ 價外費用如何開票,開什麼品名

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收取價外費用(指增值稅額以外的價外收費)者,如果價格與價外費用需要分別填寫,可以在專用發票的「單價」欄填寫價、費合計數,另附價外費用項目表交與購貨方。但如果價外費用屬於按規定不徵收增值稅的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則該項合計數中不應包括此項價外費用,此項價外費用應另行開具普通發票。價外費用項目表應填寫購銷雙方的單位名稱、收取價外費用的商品或勞務的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價外費用的項目名稱、單位收費標准及價外費用金額(單位費用標准乘以數量),並加蓋銷售方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購貨方應索取價外費用項目表一式兩份,分別附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之後。價外費用項目表樣式,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制定。

⑸ 稅法規定的價外費用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⑹ 天貓電子發票中的價外費用是什麼意思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二)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並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⑺ 建築業簡易計稅方法下的增值稅中的價外費用是指什麼

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具體到建築業,主要是優質工程獎勵金、提前竣工獎勵等相關收入項目。

⑻ 什麼叫做價外費用,什麼叫做價內費用增值稅是價外費用,消費稅是價內費用

是的,增值稅是價外稅,消費稅是價內稅。

價內稅的計算,是按收款總額為基數,收款總額乘稅率=稅額;

價外稅的計算,是按收款總額除(1+稅率)=不含稅的收入額,不含稅收入乘稅率=稅額,不含稅收入+稅額=收款總額。

價內和價外,是針對價格來講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從價徵收消費稅的商品)的計稅依據是一致的。價內費用,就是和定價一起的;價外費用是在定價之外、另外收取的費用,價外費用要和價格一起徵收增值稅、消費稅。價內費用本身就在價格中,所以也徵收增值稅、消費稅。

增值稅是價外稅,就是價稅分離制度,在價格之外還有稅額,價稅合計向客戶收取。

消費稅是價內稅,包含在價格中,不單獨列示。

(8)開票項目價外費用是什麼擴展閱讀:

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除委託加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消費稅的特有規定之外,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基本一致。

消費稅納稅地點: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委託個人加工以外,由受託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委託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託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託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於應稅消費品銷售後,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卷煙批發除外);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