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訴訟費計入管理費用嗎
法律分析:因為訴訟費是一項企業統一負擔的組織管理生產的費用,不是一種非日常活動導致的損失。管理費用是指 企業行政管理部門 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 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屬於期間費用,在發生的當期就計入當期的損失或是利益。公司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稅金、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咨詢費、訴訟費、開辦費攤銷、上繳上級管理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會費、財務報告審計費、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法律依據:《訴訟費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B. 訴訟費是什麼費用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交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fa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fa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C. 因銷售商品糾紛而發生的訴訟費
法律分析: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法律依據:《訴訟費收費辦法》第五條 (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交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7、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五)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准交納。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標准交納: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准交納。
(七)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產案件,按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准交納。
D. 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包括哪些內容
管理費用的明細科目包括:
公司經費、工會經費、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董事會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辦公費、差旅費、郵電費、綠化費、管理人員工資及福利費等。
銷售費用的明細科目包括:
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企業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也屬於銷售費用。
管理者應具備的能力 :
1、溝通能力。
為了了解組織內部員工互動的狀況,傾聽職員心聲,一個管理者需要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其中又以「善於傾聽」最為重要。
2、協調能力。
管理者應該要能敏銳地覺察部屬的情緒,並且建立疏通、宣洩的管道,切勿等到對立加深、矛盾擴大後,才急於著手處理與排解。此外,管理者對於情節嚴重的沖突,或者可能會擴大對立面的矛盾事件,更要果決地加以排解。
3、規劃與統整能力。
管理者的規劃能力,並非著眼於短期的策略規劃,而是長期計劃的制定。換言之,卓越的管理者必須深謀遠慮、有遠見,不能目光如豆,只看得見現在而看不到未來,而且要適時讓員工了解公司的遠景,才不會讓員工迷失方向。
E. 訴訟費計入什麼科目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參加訴訟的訴訟費應計入「管理費用」科目核算。
訴訟敗訴支付給對方的賠款,是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支出,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董事會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技術轉讓費等。
常見的訴訟費用分擔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由法院決定;
2、離婚案件中,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法院決定;
3、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或上訴人撤訴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上訴人自行負擔;
4、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5、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用,由起訴人或申請人負擔。
F. 訴訟費用是營業外支出嗎
這要理解管理費用和營業外支出的概念。訴訟費是一項企業統一負擔的組織管理生產的費用,不是一種非日常活動導致的「損失」。所以訴訟費屬於營業外支出。《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規定:
1、「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污費等。
2、「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損失),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
3、《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對損失和利得的概念作出了規范。
(1)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2)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G. 因銷售商品糾紛發生的訴訟費記入什麼科目
付給法院的訴訟費和給律師的訴訟費分別記入到「管理費用---訴訟費」科目
借:管理費用---訴訟費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後撤訴,法院退回一部分訴訟費,又要沖減「管理費用---訴訟費」科目
借:管理費用---訴訟費
負數或紅數
借: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H. 訴訟費應計入哪個科目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參加訴訟的訴訟費應該計入「管理費用」科目核算,訴訟敗訴支付給對方的賠款,是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支出,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
如果是當期的費用,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借:管理費用——訴訟費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借:其他應收款——保全費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