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獨立董事津貼是按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扣個人所得稅
獨立董事津貼是按工資薪金扣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1)獨立董事工資在哪個費用擴展閱讀
任職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該證監會的證監會的《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 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B. 獨立董事的工資屬於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
法律分析:分兩種情況處理:
情況一:若是在公司任職上班,同時又擔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於「工資薪金」來徵收個稅。
情況二:若是不在公司任職上班,只是擔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於「勞務報酬」來徵收個稅。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第八條 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於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C. 董事費收入屬於什麼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個人由於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對於本企業的職工或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兼任本企業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費,應與其當月工資、薪金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支付董事費財稅處理方法:
1、支付董事費應當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規定,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並,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董事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3、董事費的會計處理。根據 《企業會計准則第9 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2014)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部分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董事、監事,或者董事會、監事會的,如所聘請的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等,雖然沒有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屬於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屬於本准則所稱的職工。」根據上述規定,即便有些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是本企業職工,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屬於職工薪酬准則所稱的職工,會計核算上按照職工薪酬來處理。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支付給董事會成員的津貼及咨詢費應列作「管理費用-董事會費」科目進行賬務處理。
二、董事會費的開支范圍:
1、董事會的日常開支,包括辦公費,外地董事會成員在企業開會和工作期間的住宿費、交通費、伙食費、郵電費和有關保險費的開支。
2、董事會會務費的開支,包括董事會開會和工作期間董事會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的差旅費、住宿費、伙食費以及有關的必要開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D. 獨立董事的工資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嗎
按《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的解釋,獨立董事薪酬屬於應付職工薪酬。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以下簡稱職工薪酬准則)從廣義的角度,根據構成完整人工成本的各類薪酬,從人工成本的理念出發,將職工薪酬界定為「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也就是說,從性質上凡是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給予或付出的各種形式的對價, 都構成職工薪酬,作為一種耗費構成人工成本,與這些服務產生的經濟利益相匹配。與此同時,企業與職工之間因職工提供服務形成的關系,大多數構成企業的現時義務,將導致企業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出,從而形成企業的一項負債。
一、職工的范圍
職工薪酬准則所稱的「職工」與《勞動法》中的「勞動者」相比,既有重合,又有拓展,包括以下三類人員:
(一)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職工薪酬准則中的職工首先包括這部分人員,即與企業訂立了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
(二)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企業的戰略發展提出建議、進行相關監督等,目的是提高企業整體經營管理水平,對其支付的津貼、補貼等報酬從性質上屬於職工薪酬。因而,盡管有些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是本企業職工,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屬於職工薪酬准則所稱的職工。
(三)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屬於職工薪酬准則所稱的職工。比如,企業與有關中介機構簽訂勞務用工合同,雖然企業並不直接與合同下僱傭的人員訂立單項勞動合同,也不任命這些人員,但通過勞務用工合同,這些人員在企業相關人員的領導下,按照企業的工作計劃和安排;為企業提供與本企業職工類似的服務;換句話,如果企業不使用這些勞務用工人員,也需要僱傭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提供類似服務,因而,這些勞務用工人員屬於職工薪酬准則所稱的職工。
二、職工薪酬的范圍
職工薪酬是企業因職工提供服務而支付或放棄的所有對價。企業在確定應當作為職工薪酬進行確認和計量的項目時,需要綜合考慮,確保企業人工成本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確性。職工薪酬准則規定的職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是指按照構成工資總額的化時工資、計件工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為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等。
(二)職工福利費,主要包括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以及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等社會保障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企業按照年金計劃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以及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於職工薪酬,應當按照職工薪酬准則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
我國養老保險主要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社會統籌與職工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屬於職工個人的行為,與企業無關,不屬於職工薪酬准則規范的范疇。
1.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根據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相關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從我國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下企業繳費和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和發放方法來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中企業繳費的金額,與職工退休時能夠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是兩種計算方法,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即受益水平與企業在職工提供服務各期的繳費水平不直接掛鉤,企業承擔的義務僅限於按照規定標准提存的金額,屬於國際財務報告准則中所稱的設定提存計劃。企業為職工建立的除基本養老保險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險如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也是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發放和保值增值,企業承擔的義務亦僅限於按照企業所在地政府等規定的標准,同樣屬於設定提存計劃。
設定提存計劃是指企業向一個獨立主體(通常是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如果該基金不能擁有足夠資產以支付與當期和以前期間職工服務相關的所有職工福利,企業不再負有進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在這種計劃下,企業的法定或推定義務僅限於企業同意或必須向基金提存的金額,職工所收到的離職後福利金額取決於企業(和職工本人)向離職後福利計劃(基金)或保險公司支付的提存金金額,以及提存金所產生的投資回報。在設定提存計劃下,企業在每一期間的義務取決於企業在該期間提存的金額,由於提存額一般都是在職工提供服務期末12個月以內到期支付,計量該類義務一般不需要折現。
2.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並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的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可申請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建立年金所需資金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其中,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6。
從我國已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部分地區年金計劃的條款規定來看,我國以年金形式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屬於企業「繳費確定型」,不是職工養老「待遇承諾型」。所謂繳費確定型,就是以繳費的情況確定企業年金待遇的養老金模式,企業繳費亦是根據參加計劃職工的工資、級別、工齡等因素,在計劃中明確規定;待遇確定型則是指在參保時就承諾將來的退休待遇水平的養老金模式,即承諾職工退休後享有固定金額的福利,以此為基礎確定每一期間企業繳費,由於物價變動、職工流動等原因,每期企業繳費可能會有所調整。因此,我國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也屬於設定提存計劃。
我國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對職工的義務僅限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繳費的部分,沒有進一步的支付義務,這與國際准則中設定提存計劃原則處理相同。因此,職工薪酬准則規定,無論是支付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還是支付給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都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標准計提,按照受益對象進行分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由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一般都在12個月內支付完畢,屬於流動負債,因此,計量由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和補充養老保險繳費產生的職工薪酬義務不需要折現。
考慮到物價變動、職工生活所需費用等因素,按照企業所在地政府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年度開始時有時也會調整企業繳費的比例,調整後的繳費水平影響該期或以後期間企業應確認為負債的社會保險費金額,但不需要調整前期已確認薪酬義務金額和已計入成本費用的社會保險費金額。
(四)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了改善職工文化生活、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和業務素質,用於開展工會活動和職工教育及職業技能培訓等相關支出。
(六)非貨幣性福利,是指企業以自己的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無償使用自己擁有的資產或租賃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比如提供給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使用的住房,免費為職工提供諸如醫療保健的服務,或向職工提供企業支付了一定補貼的商品或服務,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向職工出售住房等。
(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是指由於分離辦社會職能、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重組、改組計劃等原因,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補償建議的計劃中給予職工的經濟補償,即國際財務報告准則中所指的辭退福利。
(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是指除上述七種薪酬以外的其他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薪酬,比如企業提供給職工以權益形式結算的認股權、以現金形式結算但以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的現金股票增值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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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獨立董事有工資嗎
法律分析:獨立董事沒有有工資,但一年給一次顧問費,其實就是變相的年薪。獨立董事的薪酬,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屬於其業董事會研究決定的范疇,給多少、什麼時候給、什麼時候取消或消減,都由董事會決定。獨立董事不在公司工作,獨立公司的固定,和公司的高管也沒有業務上的聯系,能夠對於公司的事務做出獨立的判斷,獨立董事的作用是客觀監督管理者,維護中小股東權益,防止內部人控制;獨立董事多為名人,有助於提升公司形象,便於市場融資;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實、勤勉的義務。獨立董事有工資嗎這一項獨立董事的薪酬沒有明確規定。從現有上市公司的實踐來看,差距很大,從高的100萬元到低的不到5000元,甚至只有1300元。對2005-2014年中國a股上市公司的12821個樣本進行了實證調查,結果顯示在一定的范圍內呈現同行業以及同地理位置「相互看齊」的效應。即它們在地理上與中間距離、同行業或相關行業或中型公司對齊。其實主要是基於市場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F. 擔任公司的獨立董事取得收入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獨立董事取得收入按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徵收營業稅及個稅,到地稅代開勞務報酬發票營業稅5%,營業稅附加約10-12%,個稅20%。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對象徵收的一種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以及無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滿一年但有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外籍個人等。
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原則有屬地主義原則和屬人主義原則之分,按照屬地主義原則只對來源於本國的收入征稅,而不論納稅人是否屬於公民還是居民,按照屬人主義原則只對本國的公民或居民征稅,而不論其收入來源於國內還是國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 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