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土地費用包括哪些
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費用,是土地使用者獲得用地應付出的代價。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無論新徵用土地,還是利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外資企業在領取土地證書時,也應向其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費用主要包括下列兩項:
1、土地取得費。
徵用農村集體土地時,土地取得費就是征地費用。城鎮國有土地的土地取得費按拆遷安置費計算;拆遷安置費主要包括拆除房屋及構築物的補償費、拆遷安置補助費及相關稅費。從市場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取得費就是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價格。
2、土地開發費。
基礎設施配套費。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小區開發配套費。
土地使用費收費標準是每平米140元。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費用,是土地使用者獲得用地應付出的代價。按照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新增建設用地的平均土地純收益。土地使用費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不變;五年期滿後,根據實際情況,重新核定。
土地開發成本核算應注意哪些事項?
1、土地開發成本歸集對象的確定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具體確定成本歸集對象時,應結合本企業的土地開發特點和實際情況,在滿足成本計算的基礎上加以確定,成本歸集對象確定後,要有利成本計算的真實、准確和完整,正確反映成本的構成,並能及時結算成本對象的竣工成本。一般而言,都以成片開發土地中的具體運作項目或土地區域作為成本歸集對象。如某一成片開發土地上規劃有紫荊花園等十個具體運作項目,則每一具體運作項目可作為成本歸集對象。
2、共同成本的分配問題
對成片開發土地而言,肯定存在共同成本。那麼,如何將共同成本分配至每一具體成本對象呢?分配方法有個別認定法,按面積分配法和按價值分配法。在選擇方法時應考慮配比原則並且要保持使用方法的一致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Ⅱ 國有土地徵收補償怎麼計算
國有土地徵收補償費用以宅基地使用權證書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國土部門房屋測繪數據為基礎計算,具體費用標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當地的徵收補償政策而定。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Ⅲ 國家徵收土地怎麼計算公式的
法律分析:國家徵收土地的計算:1.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2.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3.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4.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Ⅳ 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是按什麼計算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是政府作為城鎮土地的所有者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時所收取的費用。土地使用權出讓費包括差價5%的營業稅,營業稅7%的城建稅,營業稅3%的教育費附加,合同金額0.05%的印花稅,成交價格3%至5%的契稅以及土地增值稅。
【法律依據】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Ⅳ 國有土地出讓費用標准
法律分析: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後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3、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
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標定地價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基準地價,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塊條件核定。
Ⅵ 如何計算國有土地補償
國有土地補償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計算。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一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Ⅶ 農村國有土地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一、土地補償費土地徵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二、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三、青苗補償標准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Ⅷ 國有土地補償費標准
國有土地的徵收補償標准為按照政府與當事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以及當地的徵收政策來確定,具體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Ⅸ 國有土地過戶費怎麼算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使用證過戶需要交的費用:
(1)契稅;90平方米以下首次購房的按1%繳納;90—140平方米按房價1.5%繳納;140平方米以上按房價3%繳納
(2)營業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徵,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5.5%繳納。
(3)土地增值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徵,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1%繳納。
(4)所得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徵,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1%或房屋原值—房屋現值差額20%繳納。(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稅完稅額計算)
(5)房屋交易手續費;按房屋建築面積6元/平方米交納
(6)房屋產權登記費:80.00元。
(7)房屋評估費;按評估額0.5%繳納
(8)登記費和工本費;70.00元。
(9)土地變更費:按土地使用面積0.5元/平方米繳納。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