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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機有什麼用有費用嗎 2025-03-15 10:25:50

農村土地流轉處置費用如何落實

發布時間: 2022-02-11 05:30:42

⑴ 農村土地流轉後怎麼處置確權

本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頒證是對二輪土地承包管理的完善和提高,以已簽訂的承包合同和發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為依據,現有的土地流轉關系可以保持不變,在換發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時,要將證書頒發給原承包農戶。涉及到已經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要先辦理變更後再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土地流入主體已經進行土地整理,實現規模經營,原有的承包地塊界限已經打亂,承包農戶要求確認原地塊的,要按實際面積和原相對位置確定權屬界限。

⑵ 如何實現農村土地流轉的順利進行

(一)思想認識不到位。一是基層重視程度不夠。部分基層幹部對土地流轉的政策法規、方式方法、矛盾問題等研究不深、宣傳不夠、引導不力,認為土地流轉與鄉鎮村社關系不大,造成土地流轉無人監管。二是小農經濟思想嚴重。部分農民戀土觀念強,認為務工經商雖然收入高但有風險,寧可粗放經營,甚至不惜撂荒棄耕,即使外出務工也不願轉出土地,擔心失業沒地而生活養老沒保障;農業稅全面取消,優惠政策不斷出台,土地收益逐年上升,按承包面積給予的糧補促使部分農民不願轉出土地;城鎮擴建或國家重點工程實施,導致部分農民等待承包地被徵用而得到補償費。三是對流轉政策心存誤解。部分農民擔心政策不穩,政府收回土地承包權,沒有安全感。
(二)流轉行為不規范。在土地流轉過程中,雙方很少簽訂書面合同,大多實行口頭協議,未經發包方同意及管理部門備案公證,即使簽訂書面合同,其內容不完整、不規范,雙方沒有明確責權利關系,沒有專人負責合同管理工作。部分業主借合同不規范,經營不善違約逃債,或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同意,擅自改變土地農用性質。國家各項惠農政策落實後,土地不斷增值,部分農民借合同不規范索回土地經營權。
(三) 規模流轉難度大。農村中有一定文化技能的勞動力紛紛外出務工經商,其他勞動力大多仍從事農業生產,依靠承包地收入維持基本生活。許多業主租賃土地都希望集中連片,但不同農民利益目標不一致,往往導致大規模土地流轉難以成功,影響農業項目實施。絕大部分土地沒有進行農業綜合開發,地塊小且不平整,水、電、路建設滯後,不適於連片種植和機械耕作,無法實現旱澇保收;農田水利基礎設施較差,規模經營成本增加,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數額增加,導致規模流轉難度加大。
(四)保障機制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未能覆蓋所有農村地區,無法為轉出土地的農民提供充分的社會保障。農民對土地流轉態度更加慎重,出於對土地普遍有預期增值和穩定的經濟收益保障心理,不願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次,農民利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少數地方將土地流轉作為增加鄉村集體收入、幹部福利的手段,用行政手段干預農民土地流轉,承租大量土地進行規模開發,常壓低流轉價格,使農民獲得補償往往最低;業主因投資失敗和市場變化等原因,不能及時兌現農民租金,農民流轉收益存在風險。再次,流轉收益缺乏增長機制。在流轉合同約定上,農民土地流轉收益一般固定,流轉期間不再調整租金,流轉收益沒有隨經濟發展得到相應增長。

⑶ 農村土地流轉,如何控制流轉費用

當前農業經營效益低,很大因素是因為流轉土地成本高,應當降低農村土地流轉價格,讓經營主體以極低成本獲得農地經營權,擴大經營主體的營利空間。這種觀點的極致形式便是,農民零地價流出土地,經營主體零成本獲得大量土地。這種觀點明顯背離保障好、發展好農民「收益權」的政策基點,是極不正確的。對經營方來講則是一種懶人思維,不考慮在改進生產管理提高農業經營水平上下功夫,反而妄圖通過無償獲得大量土地,擠占農民原有的利潤空間獲利,無助於農業生產水平的提升,將嚴重影響我國農業的健康發展。

土地流轉價格不應過高也不應過低,應當根據市場變化進行適當調整。土地流轉價格的基本標准,一般應當是略低於農民大田作物的純盈利,相當於大田作物純盈利的70-80%。
在這個幅度內,流出方、流入方利益均能得到適當保障,達到均衡水平。同時土地流轉價格還應當於流轉後的用途有關,當流轉後主要用於較高收益的經濟作物時,流轉價格也應當適當調高。政府應當根據以上原則,定期公布不同類型土地流轉的指導價格,防止過高不利於有序流轉,防止過低侵害農民權益。

⑷ 農村土地流轉費用需由企業交於各地財政部門下發嗎

法律沒有這樣的強制性規定。法律規定的是土地流轉的權利,只屬於農戶,任何人、單位都無權干涉。據此,流轉費應該直接發給農戶才對。當然,如果經農戶同意,土地是統一流轉的,流轉受讓人把流轉費統一交給某一單位,再由某一單位發給農戶,也是可以的。

⑸ 農村土地流轉如何操作,詳細回答

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可以開展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農村土地流轉其實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具體操作按下列規定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已於2005年1月7日經農業部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規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轉關系應當受到保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
第二章 流轉當事人
第六條 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扣繳。
第八條 承包方自願委託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事項、許可權和期限等,並有委託人的簽名或蓋章。
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第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後,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
第十二條 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土地,禁止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
十三條 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條 受讓方在流轉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以在土地流轉合同中約定或雙方通過協商解決。
第三章 流轉方式
第十五條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十六條 承包方依法採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第十七條 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自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承包方採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後,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
第十九條 承包方之間可以自願將承包土地入股發展農業合作生產,但股份合作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戶。
第二十條 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四章 流轉合同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 承包方委託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簽訂。
第二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轉合同到期後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違約責任。
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鑒證。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不得強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接受鑒證。
第五章 流轉管理
第二十五條 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並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承包方轉讓承包土地,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於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並指導簽訂。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准確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以轉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相關登記;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等手續。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及有關文件、文本、資料等進行歸檔並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條 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並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要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工作的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管理工作,正確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流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本辦法所稱受讓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⑹ 農村土地流轉費的標準是怎麼算的

沒有具體的標准,各地的民間土地流轉費價格差異很大。

⑺ 農村土地流轉後,征地補償款如何分配受讓方能獲得哪些補償

很多朋友在問,農村土地流轉後,征地補償款如何分配?受讓方(包含接包方、承租方等)能獲得哪些補償?其實,在談這個問題前,我們先要搞清楚土地到底是通過哪種方式流轉的,因為土地流轉方式不同,征地補償款的歸屬也不一樣。



也就是說,甲把土地流轉給乙,不管採取哪種方式流轉,土地補償費都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村民會議決定如何分配。如果是以轉讓或互換方式流轉土地,那麼,受讓方乙可獲得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費;如果是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土地,那麼受讓方乙可獲得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如果是乙的投入),安置費歸甲。

⑻ 農村土地的處置方式有哪些如何處置更合適

長久以來,農村土地都是農民賴以生存的資源,但現在田地荒蕪現象在農村普遍存在,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近年來,國家出台了諸多政策推進農村土地改革,包括土地流轉和三權分置等政策,就是為了盤活農村的土地資源。下面我們來看下,農村土地的處置方式有哪些?哪種處置方式更適合你?哪種處置方式更合適?

目前部分地區在試點承包地有償退出,各地補償標准不一,補償金額跟當地經濟水平有關,像重慶市梁平區禮讓鎮川西村就規定,退地每畝補償1.4萬元。不過需注意的是,退出之後承包地就跟你沒任何關系了。想要回來都不可能了,所以在退出前要謹慎考慮。

⑼ 目前土地流轉中存在哪些問題

由於我國工業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極大的提升,但同時農業發展中的各項矛盾也開始展現出來,比如,生產力滯後的傳統農業生產方式與現代農業間的突出矛盾、耕地太少和農村勞動力過多間的突出矛盾、城鎮和鄉鎮收入差距持續拉大間的突出矛盾等,以上矛盾均隨著當前社會的不斷發展而產生,已極大地影響到我國農業的長足發展。筆者覺得,我國農村要實現新的發展,就需要採取全新的途徑以改進以上狀況,也就是要通過落實農村土地流轉來推動農業實現產業化大發展。在農村土地流轉之後,還可不斷提升農業方面的投入以推動農業產業實現規模化與集約化發展。在此基礎上,還應當依據市場實際需求,種植具有高附加值特點的新型農產品,從而致力於提升我國土地的效益,持續加大農民群體的收入,推動我國三農工作取得新的發展,以求實現提升農業效益與農民收入之目標。
一、農村土地流轉概述
農村土地流轉為我國《物權法》中所規定的土地經營管理方面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人均不得任意侵害土地流轉權利。同時,土地流轉覆蓋權包括了有住宅區的那部分土地流轉的使用權、鄉鎮與城鎮公共設施建設以及公益用地的流轉權。然而,鑒於社會的持續進步與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基礎設施創建亟待使用更加多的土地以促進城鎮化進程的發展,而且已形成了推動土地專門化利用的政策幫扶機制。所以,要想實現我國農村土地更加合理地運用,就應當對土地資源進行更為合理的配置,並且加快我國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的建設進程,這必然能夠推動我國農村土地資源的最合理利用,從而促進我國經濟更好更快的發展。
二、推動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必要性
(一)解決我國土地供需之間矛盾的主要方式
鑒於近些年來我國工業化的極大發展,推動了農業產業規模的進一步壯大,加之眾多農村勞動力出現了轉移就業,因而在廣袤的農村地區產生了有田卻沒人耕作的狀況。年紀大的農村群眾無精力與體力去種田,而年輕人卻更傾向於外出務工,以至於勞動力斷代的問題不斷產生。同時,那些具備技術和資金,而且懂得管理的農民雖然希望能夠得到連片規模化的土地進行經營,但是往往卻無法取得。為了妥善處理好這一問題,就迫切需要推動我國農村土地的有序化流轉。
(二)切實轉變我國農業發展方式的迫切需求
在推動我國工業化與城鎮化發展的基礎上,還應當致力於改變我國農業的發展方式,積極發展現代農業。就現實來看,我國目前所實施的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盡管和現代農業之間並無本質矛盾,但是農村家庭聯產承包經營顯然具有規模偏小、土地過於分散、勞動力與技術十分缺乏等問題。如此一來,自然不利於發展現代農業,也不利於新型農業機械與技術的運用。有鑒於此,一定要趁勢而上,努力創新現代農村經營體系,合理發展規模化農業,加快農業發展方式的轉變步伐。
(三)提升農村群眾生活質量的重要方式
土地可以說是農民群眾最為基本的保障,而土地流轉之基礎就是要落實農民群眾最為基本的生活保障。一旦農村土地無法進行流轉,其價值自然就難以得到顯現,農民群眾自然也就難以得到因為土地流轉而產生的各類財產性的收入。通過讓農村土地更為集中,實現農村土地的規模化經營管理,從而在最大限度上提升農村群眾的生活質量。
三、當前農村土地流轉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農村土地流轉交易市場不夠健全
這類市場主要是指用於土地流轉交易的載體和與其相互適應的監管組織機構。一些農民雖然心中有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思路,然而卻往往因為缺少健全的交易市場而造成供求雙方在信息溝通上的不流暢,以至於產生了撂荒等狀況,那些真正需要轉進土地開展經營活動的農民群體卻往往由於缺乏有效的信息而無法找到可以用來轉讓的土地。一旦無法盡快地健全這一市場,還是採取農民群眾自發開展的土地交換活動,必然會影響到農村土地流轉的規模以及效益,導致當地土地交易的成本偏高,甚至會影響農村土地資源的整體調配與利用。
(二)風險保障體系不夠完善
農村土地流轉的出讓方往往會擔憂土地流轉之後的各經營項目是不是能維持長時間的經營,是不是能夠按時地收到出讓金,在土地收回之後其生產能力是不是能夠很快恢復。農村土地受讓方則十分擔憂土地出讓方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還沒有到期以前就宣布單方毀約,造成其投資難以收回與自身利益受損的後果。同時,農業生產需要經受得住市場與天氣帶來的巨大考驗,從而對農村土地的流轉造成了相當大的負面影響。這樣一來,缺少合理的風險保障體系就會影響到土地受讓方與出讓方雙方落實土地流轉工作的主觀能動性。
(三)農民群眾的認知程度不高
部分農民群眾覺得土地是其賴以生存與發展的根本保障,其衣食住行、養育子女以及養老等各項費用莫不來自於此,以至於他們不知如果離開土地將如何生存下去。隨著近年來我國出台的眾多惠農利民政策,讓其對前途產生了極大的自信心,讓由於其認識能力有限,對於土地流轉顧慮重重,以至於缺乏足夠的主觀能動性。
(四)農村土地流轉中監管力度不夠
在目前的我國農村土地流轉中,往往會出現政府監管不力之狀況。按照慣例,農村土地流轉理應是農民群眾間或者農民群眾和農業龍頭企業、農業專業合作社等機構間倚靠自身意願來實施的,政府所起的應為規范的作用,然而事實上少數基層幹部為政績或貪圖某些利益相關方所許諾的各種名目的好處,採取強制方式逼迫基層群眾流轉自家的土地,以求實現其不可告人之目的。這就會極大地影響到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有序實施,自然也就難以保證農民群眾的利益。
四、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流轉中存在問題的有效措施
(一)積極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管理體系
要依據形式多元化、按照市場運行、各項程序合規、流轉合同有效之要求,逐步健全完善我國農村土地的流轉管理體系。一是要切實強化管理服務之觀念。鄉鎮應當專門建立負責土地流轉及其管理的組織機構,大力加強仲裁組織機構的職能,合理解決有關工作人員的待遇問題,並且為廣大農民群眾提供合理而規范的土地流轉文本,健全土地流轉檔案的記載工作,強化農村土地流轉長效體系建設。各地政府應當依據自身實際組建土地流轉服務機構,負責對本地農村土地流轉供求信息進行登記,評估各類土地的等級,並為當地農村群眾提供土地流轉法規以及政策等方面的咨詢服務。二是要有序地規范農村土地流轉的各項程序。農村土地流轉一定要盡可能地簽訂科學、規范的流轉合同,並且明確如何流轉的方式、數量、條件和流轉雙方應當負起的權責與義務等。要更加全面地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登記機制,並由當地村組織進行備案,由當地鄉鎮土地管理機構負責登記,從而讓當地農村流轉工作秩序井然。通過簽訂科學、規范而且符合當地實際的土地流轉合同,就能夠讓得到土地使用與經營權的一方放心大膽地投入所需資金與技術開展科學運營,從而真正地促進當地農村土地的規模化與集約化管理,並且提升當地農業現代化管理的水平。
(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體系
要用最快的速度設置當地土地流轉信息資料庫,從而能夠實現了解每一戶土地流轉的具體情況,這就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入戶調查,並且強化信息的反饋工作,讓出讓方與受讓方均可實現沒有障礙的全程溝通,並且盡可能地避免出現各類不必要出現的誤會。在此基礎上,還應當持續完善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立足於市、縣、鄉、村等四級聯動中介組織機構,更加及時有效地對當地流轉土地的具體信息加以登記入庫。為切實防範我國農業生產過程中的各類風險,當地政府還應當進一步提升財政部門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對那些具備了相當的農業技術知識而且精通農業生產,也具有實施規模化生產的種田高手,應當在財政資金上予以必要支持,而且還可出台獎勵機制以加快當地土地往種田大戶加以轉移。要建立專項幫扶資金來補貼那些需要購置大型農機的農業大戶,幫助其及時調整農業生產結構,推動節能與高效,並且更好地保護當地珍貴的耕地資源。對那些有意嘗試得到農資抵押貸款的農戶來說,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應當負責任地核實其所具有的實際償債能力以及風險意識,致力於指導其簽訂意向書,以解決其融資難度大的困難。
(三)提升廣大農戶的綜合素質與能力
因為現階段我國農民群眾的受教育程度不夠高,缺少足夠的法律知識以及自我保護意識,因此在流轉糾紛中往往會利益受損。為進一步推動我國農村地區的土地流轉工作,一定要面向廣大農民群眾,積極提升其綜合素質與水平,進而提升其市場競爭力。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多辦一些政策類和技術類的培訓班,從而讓當地農民群眾更多地去接觸與學習農技專業知識以及現代市場知識,從而盡可能地避免各類不必要的利益損失。要讓其立足於培訓,讓一些素質過硬的農民群眾快速發展成現代農民,甚至成為當地農業領域的致富帶頭人,讓其帶領本地村民投身於市場化的運作之中,從而盡可能地加快土地流轉進程。
(四)政府部門要強化土地流轉監控工作
我國各級政府應當依據市場經濟的自願與公平等原則來監控土地流轉工作。對土地流轉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惡意購置或者暴力威脅利誘等負面現象一定要實施最嚴厲的打擊,從而真正保護最廣大農民群眾之利益。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自從我國實施改革開放政策以來,農業生產領域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糧食產量年年遞增。但是,也要看到農業領域中所存在的不容忽視的問題,尤其是土地流轉中的相關問題亟待解決。有鑒於此,應當在健全相關土地政策的基礎上,高度重視土地流轉領域中產生的新問題與新情況,更加尊重農民群體的意願和市場的主體性地位,著眼於維護與強化農民群體的切身權益,並通過政府實施合理的引導以及干預,因地制宜地強化各項土地流轉措施,就能實現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