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土地登記費
法律分析:土地登記費是指各地方政府為了有效開展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調查、登記和頒發證書而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收取的費用。土地登記費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在收取前,必須向當地物價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用地單位交納的土地登記費在有關科目中列支。土地登記費原則上按宗地收取。對一個地塊內有幾個土地使用者共用使用難以劃清權屬界線進行地籍測繪的,按各自獨立使用和分攤面積收取;自成系統的單位,按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⑵ 劃撥土地需要繳納的費用
法律分析:劃撥土地的轉讓需要繳納費用:土地出讓金,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土地注冊登記、發證工本費,印花稅等稅費。土地出讓金,依據住房性質繳納不同的數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宅片區當年基準地價×10%×住宅用地容積率修正系數×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土地使用權面積。
住宅用地出讓金宅區片當年基準地價×40%×住宅用地容積率修正系數×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使用土地面積。
商服用地土地出讓金業路線段當年基準地價×40%×容積率修正系數×臨街深度修正系數×商服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行業修正系數×使用土地面積。
其他費用:1、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為每宗地收取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2、土地注冊登記、發證工本費:精裝每證20元,簡裝每證5元。3、印花稅5元。
法律依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⑶ 土地確權費用包括哪些
其實在這里可以很明確的告訴大家,目前進行土地確權農民不用出錢,不管是土地確權工本費還是多出來的土地繳費都是不符合土地確權政策要求的。
雖然土地確權的確需要資金的支持,但這部分的錢國家已經充分考慮到了,並且已經根據各個農村地區的劃檔劃類的實際情況進行了撥款,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勘察測量費用;
2.權屬調查費用;
3.工作人員培訓費用;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印製費用;
5.地方土地確權資料庫建立費用;
6.其他與土地確權相關的費用。
但是大家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還有一種特殊情況,那就是如果是2018年底之後進行確權的,國家將不再予以資金補助,也就是地方需要自己想辦法籌措資金進行土地確權,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要求村民出錢確權的情況,具體費用標准由各地自行確定。
⑷ 農村建房測繪收費標准
法律分析: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此項費用農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積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如果已經有了土地利用詳查成果資料的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則必須利用該成果資料進行登記確權,免收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但應每宗地以圖幅為單位每幅收10元圖件編繪資料復制費。農村貧困地區及其他因特殊困難需要申請減免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的,經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測繪、物價、財政部門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⑸ 什麼是土地權屬調查費土地權屬調查的收費標准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29
⑹ 新開荒的土地確權收費嗎收多少,謝謝。
土地確權登記收費標准:
1、黨政機關、團體土地使用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25元,最高不超過700元。
2、企業土地使用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40元,最高不超過4萬元。
3、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用地執行黨政機關、團體收費標准;差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土地使用面積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過500元以內加收25元,最高不超過1萬元;自收自支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用地執行企業收費標准。
4、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
5、農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積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⑺ 土地確權收費嗎
根據2014年中央1號文件要求,本次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費用由各級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中央財政給予補助,不收取農民費用。
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
四、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17.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提出規范的實施辦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資產處置機制,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抓緊抓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充分依靠農民群眾自主協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可以確權確地,也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中央財政給予補助。穩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經營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確權承包和基本草原劃定工作。切實維護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加強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深化農村綜合改革,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健全國有林區經營管理體制,繼續推進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
⑻ 土地確權超出收費標準是什麼
土地確權以後多出的土地不用收費。一般土地確權之後土地變多或者變少,只要誤差在5%以內,與原來的土地面積相差不是很大的話,基本上不用擔心,即使與原來的土地面積相差大也不用交錢。如今農村土地確權的費用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撥款進行,村裡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費用。如果有強行亂收費行為,可以到縣經管站或者縣人民政府反映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