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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重組支付的費用記到哪個月份

發布時間: 2022-09-11 02:55:32

① 我公司購買了破產企業,從重組後到生產期間發生的費用怎樣會計處理包括對設備的維護、調試費

購買破產企業實際就是買了這個企業的資產,承擔。了這個企業的負債,屬於吸收合並。借方就是這個企業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者公允價值為基礎計算的重置成本進行入賬,貸方是你公司付出的對價,還有承擔這個公司負債的價值,如果還有差額,借方走商譽,貸方走營業外收入。你說。的設備調試費是進設備重置成本的,日常維護費如果是車間設備按照新准則,則是管理費用,管理部門也是,銷售部門進銷售費用

② 債務重組賬務處理及涉稅

一、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時,按照《原准則》,其會計處理一般是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債權人應將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而根據《辦法》,其稅務處理方法則是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中,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之間差額確認為當期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因此,在原有準則體系下,將會出現對債務人的納稅調整事項,而對於債權人則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而《新准則》規定,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作為重組收益,確認為當期損益。也就是說,在《新准則》框架下,債務人也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例1】乙公司一年前購入甲公司價值為 234萬元的貨物,至今貨款未付,現因乙公司發生財務困難無法償還所欠債務,2006年12月1日,雙方達成債務重組協議,乙公司一次性支付所欠貨款 150萬元,其餘貨款不再支付。
按照《原准則》,債務人乙公司的分錄為:
借:應付賬款──甲公司 2340000
貸:銀行存款 150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840000
年末企業所得稅匯算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840000元,如果原利潤額為-40000元,無其他調整項目,則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為 800000元,假設適用稅率為15%,則應納所得稅為 120000元(800000×15%),作會計分錄: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2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20000
債權人甲公司的分錄:
借:銀行存款1500000
營業外支出 8400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2340000
因會計與稅法對重組損失的規定一致,債權人期末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按照《新准則》,則債務人乙公司的分錄為: 借:應付賬款──甲公司 2340000
貸:銀行存款 1500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840000
在此情況下,由於債務重組收益已經按照要求確認為當期收益,也就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也不存在納稅調整。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根據《原准則》,其會計處理為,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而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即按照《原准則》的規定,只有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損失才對當期損益產生影響。
《辦法》則規定:債務人(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務人(企業)應當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分析,可以發現《原准則》與《辦法》的差異巨大,故存在十分復雜的納稅調整內容。
【例2】甲企業與乙企業達成債務重組協議,同意乙企業以一套設備清償 100000元的債務,該套設備賬面原值 100000元,已提折舊 15000元,評估確認的價值為 90000元,假設甲企業為該項應收賬款已提壞賬准備 3000元,甲、乙兩企業在債務重組日按原准則的會計處理以及納稅調整內容如下:
按照《原准則》,債務人乙企業作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 85000
累計折舊15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
借:應付賬款──甲企業 1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85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5000
納稅調整項目:計入資本公積的 15000元應該劃分為兩個部分全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資產轉讓所得 5000元(90000-85000)以及債務重組收益 10000元(100000-90000)。
債權人甲企業的分錄:
借:固定資產 97000
壞賬准備 3000
貸:應收賬款──B公司100000
納稅調整項目:由於稅法規定債權人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所以稅法應該確認的固定資產價值只有 90000元,同時確認 7000元的債務重組損失,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而且,由於會計與稅法對於資產入賬價值體系不同,還存在日後的折舊、成本結轉的差異調整。
但是,按照《新准則》,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出資產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作為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已計提減值准備的,應先沖減減值准備),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上述復雜的納稅調整就不存在了。在《新准則》體系下,上述業務的賬務處理如下:
按照《新准則》,債務人乙企業的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 85000
累計折舊 15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
借:應付賬款──甲企業 1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90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1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00
貸:營業外收入──處置固定資產收益 5000
債權人甲企業的分錄:
借:固定資產 90000
壞賬准備 30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7000
貸:應收賬款──B公司100000 三、以債務轉換為資本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
根據《原准則》,債務人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按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確認為股本,按債務賬面價值轉銷債務,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股權的入賬價值。
根據《辦法》,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債權人應當將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
【例3】甲公司是一個上市公司,2003年 6月份與乙公司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甲公司以其增發的普通股 20萬股,抵償所欠乙公司貨款 200萬元,甲公司股票市價每股 9元,面值每股 2元,不考慮其他稅費。 按照《原准則》,債務人甲公司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2000000
貸:股本 400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600000
納稅調整項目:應確認的債務重組所得為 200000元(2000000-1800000)。
債權人乙公司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2000000
貸:應收賬款──甲公司 2000000
乙公司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為股票市價 1800000元,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 2000000元與股權投資計稅成本 1800000元之間的差額 200000元,作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額。
而根據《新准則》,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某項債務,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相比《原准則》而言,重組收益最終計入了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差作為資產轉讓損益。債權人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享有股權公允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債務人甲公司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2000000
貸:股本 400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400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200000
債權人乙公司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18000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200000
貸:應收賬款──甲公司 2000000
在這種情況下,債務重組雙方均不再進行納稅調整。

四、以修改其他條件進行的債務重組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的債務重組,包括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根據《原准則》,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於將來應付金額,減計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等於或小於將來應付金額,債務人不作賬務處理。債權人將來應收金額小於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將已計提的壞賬准備不足以沖減將來應收金額小於應收債權賬面余額的部分,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辦法》以修改其他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減計至將來的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將債權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的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
【例4】甲公司 2001年 6月 30日從某商業銀行取得貸款 1000000元,利率5%,1年期(已經預提利息費用 50000元),現因甲公司發生財務困難,於貸款到期日進行債務重組,銀行同意將貸款到期日延長一年,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率改為4%,並免除現已積欠的利息 50000元,本金降至 900000元。
債務重組日重組債務賬面價值=本金+利息 =1000000+1000000×5% = 1050000(元)
將來應付金額=重組後本金+應計利息 =90 0000+900000×4% =936000(元)
債務人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短期借款 1000000
預提費用 50000
貸:長期借款──債務重組 936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14000
納稅調整項目:債務重組所得 114000元(1050000-936000)。
債權人某商業銀行的會計處理為:
借:中長期貸款──債務重組 9360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114000
貸:短期貸款 1000000
應收利息 50000 此時會計與稅收規定相同,債務重組損失可在稅前扣除,無須納稅調整。 按照《新准則》,修改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時,債務人將來應付金額的現值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重組收益,確認為當期損益。如果涉及了或有支出,應將或有支出包括在將來應付金額中予以折現,確定債務重組收益。債權人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將來應收金額現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如果涉及或有收益,債權人不應將或有收益包括在將來應收金額中確認重組損失,或有收益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按照公允價值入賬以及將來應收金額的現值是與《原准則》差異最大的地方。那麼,在《新准則》下,是否也與前述問題一樣,不存在納稅調整事項呢?筆者認為並不能這樣理解,因為在這里可能存在或有支出或或有收益的折現,而這與稅法的規定不相一致,從而也有可能存在納稅調整。
【例5】2006年12月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公司,含稅價格 117000元,收到商業承兌匯票,面值 117000元,期限 6個月,利率4%。到期後因為乙公司財務緊張,協商後甲公司豁免 17000元債務。票據利息於重組日一次付清,另外甲公司對餘款按年利率8%加收利息,一年後乙公司一次性還本付息(貼現率6%)。
根據上述條件,按照《新准則》,重組日債務賬面價值=117000(元)
將來應付金額=(117000-17000)×(1+8%)=108000(元)
將來應付金額折現額=108000/(1+6%)=101887(元)
債務人重組收益=債權人重組損失=117000-101887=15113(元)
債務人乙公司會計處理
借:應付票據──應付利息 2340(117000×4%×6÷12)
貸:銀行存款 2340
借:應付票據 117000
貸:應付賬款 101887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15113
債權人甲公司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2340
貸:應收票據──應收利息 2340 借:應收賬款 101887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15113
貸:應收票據 117000
由於稅法並不考慮現值對債務重組收益和損失的影響,對於會計所確認的收益和損失還必須進行調整:即針對債務人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6113元(即108000-101887),同時以相同的金額對債權人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③ 支付本年費用什麼時候開始攤銷

支付本年費用一般從編制計提攤銷會計分錄時開始進行按月攤銷。

本年費用是指本期費用,本期費用指那些能帶來本期收入的耗費。廣義上是指為取得本期收入而發生的費用和應屬本期生產成本的費用
1、本期發生應屬本期的費用
2、過去雖已支付,但應屬本期的費用(預付即待攤費用)
3、尚未支付,但應屬本期的費用(應計即預提費用)
本期費用與跨期費用的關系:
本期發生的耗費,不一定都在當期沖減收入,其中一部分在本期沖減收入,屬於本期費用;另一部分要分攤給其他會計期間,沖減其他會計期間的收入,稱為跨期費用。如企業已經支付當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共同負擔的,分攤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待攤費用;還有企業按照規定從成本、費用中預提但尚未實際支付的預提費用。
1.規范的會計核算以前年度的費用在本年利潤表中是不可能反映的。本年利潤表只反映本年各類損益科目匯總數據,並根據上述數據計算本年營業利潤和利潤總額。

2.實務中的確存在有不少企業由於以前年度費用沒有取得發票在賬務處理時也沒有計提,本年取得發票記入本年費用的情況。或者以前年度應計提的費用沒有計提,而錯誤記入本年費用的情況。這種情況肯定是與會計核算相違背的。正確的做法是該是哪一年的費用計入哪一年,沒有發票也應根據相關合同等進行估計。

3.如果以前年度費用金額很小,由於沒有及時取得發票,跨年才取得發票,一般記入本年費用,反映在本年利潤表問題不大。如果金額很大,以前年度漏記,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核算。如果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應直接計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涉及企業為所得稅納稅調整的,應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調整。

④ 債務重組的會計准則

債務重組的會計准則

[摘要]本文通過對新舊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的對比研究,著重闡述了新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的進步性與合理性,其主要表現在定義、重組資產的計量屬性、債務重組中損益的確認處理方式以及在報表中的披露事項等方面。

同時,也分析了新准則產生的影響。

最後,對債務重組會計准則提出了一些改進建議。

[關鍵詞]債務重組;公允價值;重組損益

財政部於1998年6月I 2日發布了《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對企業負債進行重新組合的行為進行了規范,並自1999年1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施行。

該准則自實施以來,在很大程度上規范了企業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

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該准則在執行過程中慢慢地就出現了一些問題。

為了進一步規范債務重組准則,對該准則又作了修訂,並於2001年1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施行。

隨著國際化程度的深入,為了實現我國會計處理規范與國際會計慣例的趨同,以及我國會計准則建設新的跨越和突破,使我國真正擁有能夠與其他國家溝通的國際通用商業語言,我國又於2006年2月15日由財政部發布新的會計准則體系(以下稱之為新准則),自2007年1月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實施,鼓勵其他企業執行。

新會計准則債務重組的貫徹和實施,對加強會計信息的相關性,提高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建立和完善企業制度,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都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新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的進步性

1.新准則的債務重組定義更符合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

新准則的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而舊准則的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

兩者最大的差別就是舊准則認為只要修改了債務條件,不管債權人有沒有讓步都是債務重組。

新准則認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只有債權人讓步時,才能定義為債務重組。

將“讓步”作為判斷債務重組的基本標准.突出了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前提和債權人最終讓步的業務實質。

只有在讓步的情況下才是新准則規定的債務重組,適用債務重組具體准則。

舊准則的定義沒有“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這個前提條件,適用范圍似乎過於寬泛,易於造成不恰當的誘導,只要雙方認為需要就可以達成協議進行債務重組,從而改善企業資金結構,使資產負債率達到一個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

這肯定有悖於市場中利用制度來規范企業行為的初衷。

新准則的定義符合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

一般來說,需要進行債務重組的企業就是因為沒有能力如約履行償債義務,如果債權人不作適當的讓步,會使瀕臨困境的企業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於我國經濟的整體健康運行,這樣做肯定會給債權人帶來損失,但是比較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2.“或有應付金額”和“或有應收金額”的概念在會計實務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舊准則在第2條分別給出了“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定義,但在新准則中把這兩個術語改為了“或有應付金額”和“或有應收金額”。

提法雖有變化,但概念卻元實質性變化。

但是,這兩個概念在會計實務中更具有操作性,按新准則附有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對於債務人而言,修改後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這樣在會計實務的操作中有了參考的具體標准。

同時,也與《或有事項准則》的規定相統一。

對債權人而言,修改後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收金額,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

根據謹慎性原則,或有應收金額屬於或有資產,或有資產不予確認。

只有在或有應收金額發生時,才計入當期損益,這與《或有事項會計准則》中的或有資產不予確認的規定也是一致的,從而保持了會計准則內在邏輯的一致性。

3.引入最佳的計量屬性――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是指以市場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資產和負債的主要計量屬性的會計模式。

新會計准則對計量屬性做出了重大調整,不再強調歷史成本為基礎計量屬性,全面引入公允價值、現值等計量屬性。

事實上,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具有很多優點:(1)體現了與國際會計准則的接軌。

在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和美國會計准則委員會制定的會計准則中比較側重於公允價值的應用,以體現會計信息的相關性。

近幾年來,我國企業在國外的投融資活動愈來愈多,而且國際上廣為提倡“國際會計協調化”。

為了同國際經濟活動規則和會計規則接軌,我國在制訂會計規范時也應該向國際准則看齊。

(2)符合我國現實的需要。

在我國市場經濟已有很大的發展,生產要素市場和資本市場也不斷發展和完善,比如房地產交易市場在很多城市都很活躍,為資產評估中市場價格的取得提供了充分的資料。

同時,我國證券市場的公眾投資者經過十幾年的磨煉已趨於理性化,股票的市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業的價值,這樣資產或股票的公允價值就可以取得。

因此,在新准則中引入“公允價值”就符合現實需要。

4,重組收益確認具有合理性。

舊准則對企業債務重組會計處理所明確的首要原則是:在重組過程中,無論債務人還是債權人均不確認重組收益。

債務人重組收益計人資本公積,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債權人接受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發生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判斷債務重組收益是否應該繞過利潤表直接進入債務人的所有者權益項目,要看其經濟實質:債務重組收益屬於交換資產而產生的收益,而債務重組業務並非企業的經營性業務,只是偶發性事件。

因此,應歸屬於非經營性損益,列作營業外收入。

而資本公積是企業所有者投資的一部分,具有資本的屬性,債務重組收益並非資本的增值,它是企業收益的組成部分之一,理應計入企業的經營成果。

將債務重組收益確認為資本公積,雖然可以防止債務人利用債務重組操縱利潤,體現了會計核算的穩健性原則,但卻不能客觀地反映債務人的經營成果:一是混淆了收益與資本的界限;二是不能客觀地反映債務人的經營成果。

新債務重組准則改變了原准則“一刀切”的規定,將原先因債權人讓步而致使債務人被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人資本公積的做法,改為債務重組利得的確認,計人營業外收入。

同時,確認相關資產轉讓收益。

具體包括以下四種情形:一是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二是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

轉讓資產收益,計人當期損益。

三是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人當期損益。

四是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人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人當期損益。

這一改革將其作為收益直接或分期地計入利潤,客觀地反映債務人的經營成果,體現了債務重組交易的實質,也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趨同。

因此,新准則對重組收益確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5.信息的披露更加全面、客觀和透明。

不管是新舊准則都要求債務人在財務報告附註中披露以下信息:(1)債務重組方式。

(2)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或者實收資本)增加額。

(3)或有應付金額/或有支出。

不同的是新准則增加了3項披露要求:①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總額。

②債務重組中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務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務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

③新會計准則還規定了債務重組雙方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債務人在附註中披露債務重組方式;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總額;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或者實收資本)增加額;或有應付金額。

而債權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債務重組方式;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總額;債權轉為股份所導致的投資增加額及該投資占債務人股份總額的比例;或有應收金額。

信息披露制度的規定,使企業公布的信息更加全面、客觀和透明,為投資者提供較為詳細的信息資料。

二、新會計准則對財務狀況的影響

會計計量方法不同,將對企業財務狀況產生很大影響。

新准則的突出變化是:採用公允價值計量,以及將產生的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原准則計人資本公積)。

所以,執行新准則後,債務重組活動將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當期利潤。

而舊准則採用的賬面價值計演算法不會產生利潤。

如果用於債務重組的資產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差距大或債權人讓步大,則其差額影響當期損益就大,對當期資產結構、所得稅費用、凈利潤及凈資產均會產生較大影響。

假設2006年1月12日A公司從B公司購買一批商品,付給B公司6個月期、不帶息的120萬元商業票據一張。

2006年10月20日A公司發生財務困難,無法履行債務,與B公司協商進行債務重組。

雙方達成的債務重組協議內容如下:B公司同意A公司用產品抵償該應收賬款。

該批產品市價為90萬元,增值稅率為17%。

產品成本為80萬元,這部分存貨的損失准備為5000元。

B公司未計提相關壞賬准備。

假設不考慮相關稅費,A公司(債務人)的分析如下:

計算應付賬款的賬面價值與所轉讓產品的賬面價值及增值稅銷項稅額之間的差額:

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120萬元一所轉讓產品的賬面價值(80萬元-0.5萬元)79.5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90萬元×17%)15.3萬元=25.2萬元

新准則公允價值法與舊准則賬面價值法相比,債務人當期確認收益25.2萬元,其中包括債務重組利得14.7萬元(120萬元-90萬元-15.3萬元=14.7萬元),資產轉讓收益10.5萬元。

原准則將債務重組利得21.9萬元計入資本公積。

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

資本公積:25.2萬元(公允法比賬面法減少25.2萬元)。

利潤總額:25.2萬元(公允法比賬面法多25.2萬元);所得稅費用:8.316萬元(公允法比賬面法多25.2萬元×33%,設所得稅率為33%)。

凈利潤:16.884萬元(公允法比賬面法多25.2萬元×67%,設所得稅率為33%)。

B公司(債權人)的分析如下:

債務重組日,資產價值減少14.7萬元,確認重組損失(120萬元-90萬元-90萬元×17%)=14.7萬元,利潤減少14.7萬元,凈利潤減少9.849萬元。

可見,新舊准則不同方法核算的差異,對企業的權益、損益及資產結構均產生較大影響,使得會計信息披露更加相關可靠。

三、對新准則的建設性建議

1.准則中應區分債權、債務主體。

債務重組會計准則提法不妥,因為在這一會計事項中雖然是由於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引起的,債務人在重組過程中可獲得部分債務的豁免,但同時債權人也要做出讓步,由此發生了債權重組損失。

所以,在這一會計事項中不僅涉及債務人,而且涉及債權人。

不僅債務人重要,債權人也同等重要。

因此,該准則應叫做債務、債權重組會計准則。

另外,在准則中將債權人在債務重組中的損失列為“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不妥,應增加“營業外支出――債權重組損失”明細科目,債權人實際上發生的是“債權重組損失”,將其列為“債務重組損失”,混淆了債權、債務的主體。

將債務重組中債權人的損失列入“營業外支出――債權重組損失”中明細核算,可以區分債權、債務主體。

2.准則應將債務重組損益在現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規定。

新准則並未對債務重組損益在現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規定。

由於債務重組不是企業的經營活動,我國會計准則將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收益列作營業外收入,而將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列作營業外支出,這樣都記入當期損益。

但債務重組損益並不會給企業帶來現金的流人流出,因而對當期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不產生影響。

但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如果不把債務重組收益和債務重組損失作為凈利潤的調整項目,將會導致主表和附表所反映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不一致。

企業報表上體現的凈利潤與現金流量相互背離。

所以,准則對債務重組損益在現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應作出規定,建議在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中增加一項“債務重組損益”,作為凈利潤的調整項目,專門反映債務重組產生的損益,即債務重組損益。

3.逐步完善公允價值的計價基礎。

雖然賬面價值計價比較適應我國目前經濟發展市場化程度不高的狀況,在一定時期內可使會計信息更具有真實性和可驗證性。

但賬面價值只能告訴人們在取得資產或形成債務時所花費成本,卻不代表本身價值,賬面價值只是一種權宜之計和暫時性的計量基礎。

新的債務重組具體准則充分體現與國際會計准則的趨同。

同樣引入了公允價值和現值的概念。

關於公允價值的取得和應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是指以市場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資產和負債的主要計量屬性的會計模式。

但在我國市場未充分發育的情況下,公允價值的取得和現值的計算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存在不少問題,在很多情況下要依靠職業判斷,又很容易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

為了確定公允價值,提高公允價值的可操作性,一方面政府物價部門可協同工商管理部門定期在有關報刊或電視廣播上公布市場價格,為確定債務重組的公允價值提供依據。

同時,在債務重組中要求工商、財政稅務、物價等部門參與,防止重組雙方轉移利潤,逃避稅款,監督審核重組雙方公允價值的確定,保證會計信息的權威性、公正性和真實性。

另一方面從企業內部而言,如何確定公允價值,特別是在沒有可以參考的市場價格的時候,企業必須要熟練地掌握和應用計價的技術,這就要求企業需要加強思想認識,積極地對相關的人員進行培訓,按照新會計准則的要求,重新設置和調整會計科目、賬務系統和財務報表編制系統,建立和確定公允價值的方法與系統。

⑤ 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一)以現金清償債務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務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
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作為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權應當在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 重組債權已經計提減值准備的,應當先將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減值准備,沖減後仍有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後減值准備仍有餘額的,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務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債務人在轉讓非現金資產的過程中發生的一些稅費,如資產評估費、運雜費等,直接計入轉讓資產損益。對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如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重組利得應為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該非現金資產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如債權人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重組利得應為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
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作為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權應當在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重組債權已經計提減值准備的,應當先將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減值准備,沖減後仍有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後減值准備仍有餘額的,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對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如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作為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處理;如債權人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作為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處理。
債權人收到非現金資產時發生的有關運雜費等,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價值。
1、以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抵償債務
債務人應視同銷售進行核算。企業可將該項業務分為兩部分,一是將庫存材料、商品產品出售給債權人,取得貨款。出售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業務與企業正常的銷售業務處理相同,其發生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二是以取得的貨幣清償債務。但在這項業務中實際上並沒有發生相應的貨幣流入與流出。
2、以固定資產抵償債務
債務人應將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和清理費用的差額作為轉讓固定資產的損益處理。同時,將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債權人收到的固定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
3、以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抵償債務
債務人應按相關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金融資產的利得或損失處理;相關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債權人收到的相關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 將債務轉為資本,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債務人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 並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之間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2、其他企業
債務人為其他企業時,債務人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並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份份額確認為實收資本;股權的公允價值與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3、其他情況
債權人在債務重組日,應當將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 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先沖減已提取的減值准備,減值准備不足沖減的部分,或未提取損失准備的,將該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以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該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按公允價值計量。發生的相關稅費,分別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或者金融工具確認計量的規定進行處理。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和債權人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不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
不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余額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於當期確認計入損益。重組後債務的賬面余額為將來應付金額。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如修改後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應收金額,則債權人在重組日,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後債權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債權人已對該項債權計提了壞賬准備,應當首先沖減已計提的壞賬准備。
2、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
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對債務人而言,修改後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
對債權人而言,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根據謹慎性原則,或有應收金額屬於或有資產,或有資產不予確認。只有在或有應收金額實際發生時,才計入當期損益。。 1、以現金、非現金資產組合清償某項債務
1債務人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
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准備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2、以現金、將債務轉為資本組合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現金、將債務轉為資本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准備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3、以非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債權人應將債權的賬面價值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准備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4、以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三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准備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5、以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等清償某項債務
以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等方式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並對該項債務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在這種方式下,債務人應先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余額與將來應付金額進行比較,據此計算債務重組利得。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於當期確認。
債權人應先以收到的現金、受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余額與將來應收金額進行比較,據此計算債務重組損失。
通常情況下,債務人與債權人通過以非現金資產、發行權益性證券、修改負債條件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後,債權人對債務人會作出部分讓步,以便使債務人重新安排財務資金,或得以清償債務。因此,如果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或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大於債務人應償還的債務,則債權人沒有在債務重組
過程中作出讓步,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不視為是一種債務人發生暫時性財務困難而進行的債務重組。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項目中分別反映:「期貨會員資格投資」包括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股權投資」項目內:「期貨損益」在「利潤表」上單列項目反映;企業年度內申請退會、轉讓或被取消會員資格而收回的會員資格投資,應作為投資活動,在「現金流量表」中反映。另外,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應當披露「期貨會員資格投資」、「提交質押品的帳面價值」以及「持倉合約的浮動盈利」等。

⑥ 債務重組會計分錄

(1)重組會計分錄
借:長期借款 2000000
應付利息 500000
貸:長期借款——債務重組 1600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900000
(2)支付利息分錄
借:財務費用 112000
貸:銀行存款 112000
(3)無盈利後續分錄
借:財務費用 112000
貸:銀行存款 112000
借:財務費用 112000
貸:銀行存款 112000
借:長期借款——債務重組 1600000
財務費用 112000
貸:銀行存款 1712000
(4)有盈利後續分錄
借:財務費用 160000
貸:銀行存款 160000
借:財務費用 160000
貸:銀行存款 160000
借:長期借款——債務重組 1600000
財務費用 160000
貸:銀行存款 176000

⑦ 關於債務重組的會計分錄

一、如下
借:應付賬款

200W
累計折舊

40W
貸:
固定資產

200W
營業外收入
40W
二、債務重組會計分錄
固定資產抵債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貸: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借:應付賬款(債務額)
銀行存款(收到的補價)
貸:固定資產清理(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轉讓生產用動產設備時匹配的銷項稅)
銀行存款(支付的補價)
三、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債務額+收到的補價(或-支付的補價)-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生產用動產設備匹配的銷項稅額]
1、認定固定資產的清理損益。當固定資產清理產生盈餘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
2、當固定資產清理產生虧損時: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7)終止重組支付的費用記到哪個月份擴展閱讀
以資產清償債務
(一)以現金清償債務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務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
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作為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權應當在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
重組債權已經計提減值准備的,應當先將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減值准備,沖減後仍有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後減值准備仍有餘額的,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務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債務人在轉讓非現金資產的過程中發生的一些稅費,如資產評估費、運雜費等,直接計入轉讓資產損益。對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如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重組利得應為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該非現金資產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如債權人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重組利得應為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
參考資料
網路
債務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