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拆遷補償標准有哪些
拆遷賠償費:是指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一)房屋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二)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三)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四)被除了應得的房屋補償費以外,還可得到: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過度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不成,達不成拆遷協議的,可以經當事人申請,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裁決舉報、投訴箱、監督電話由區監察委專人負責。
2. 拆遷賠償包括哪些
一、拆遷賠償包括哪些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拆遷賠償包括以下內容: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拆遷賠償如何賠償
拆遷賠償應按如下規定賠償:
1、房屋補償費用補償被拆除房屋所有者的損失,按被拆除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分類,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用於補償被拆除住宅的臨時住宅和尋找臨時住宅的不便,按臨時住宅條件分類,按被拆除住宅的人口每月補助;
3、獎勵性補償費,鼓勵被拆除的房屋居民積極協助拆除房屋,或者自願放棄搬遷到郊外或者不要求拆除公司的住宅等權利,房屋拆除補償費的各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的相關法律政策決定,拆除公司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被拆除的人不僅可以得到住宅補償費,還可以得到搬家補償費的設備轉移費過度期間的臨時配置補助費。
3. 房屋拆遷補償一般包括哪幾類
房屋拆遷補償一般包括以下幾類: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費用;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費用。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3、被徵收土地的補償費;
4、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5、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6、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7、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
8、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4. 拆遷有哪些賠償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可知,拆遷賠償有以下內容:1、被拆遷房屋本身的補償費用,應當由房屋評估人員進行專業估價,不得低於市場價格。2、房屋內需要搬移的物品所需要的費用,一般以市場價給負。3、按照被拆遷家庭成員的人數計算臨時安置費,如果是產權調換,就不需要給負臨時安置費用。4、被拆遷商戶的停產停業的補償,因拆遷導致商戶停產停業的,需要給負商戶一定的停業停產的補償金。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5. 拆遷賠償費包括哪些內容
拆遷賠償也可以叫做拆遷補償,是在征地過程中,對房屋所有人的一種賠償。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房屋補償費;周轉補償費;獎勵性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主要包括房屋補償費、周轉補償費和獎勵性補償費三方面。(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6. 拆遷有哪些補償
一、拆遷有哪些補償
1、拆遷的補償具體如下: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4)房屋基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拆房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和獎勵、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相關費用。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拆遷注意事項有哪些
拆遷注意事項如下:
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注意拆遷當事人及基本情況;
2、拆除房屋的有關情況;
3、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注意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補償時間;
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注意房屋估價。
7. 拆遷補償款包括哪些項目
法律分析:1、拆遷資產補償費用
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在拆遷的實際操作中,拆遷非住宅房屋,其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每個地方應當有確定的標准;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設備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2、停產停業損失
包括實際經營損失、預期經營損失。在法律實踐中,補償的標准、依據常常由市一級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規定,各地補償標准不同,計算方法也不同。
3、拆遷補償費用
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拆遷如果導致員工解聘,那麼,應當根據具體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結合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4、拆遷獎勵費用
基於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