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八不準的內容是什麼
一不準
不準用公款搞相互送禮、相互宴請、遊山玩水、出國(境)旅遊和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也不得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邀請的高消費娛樂活動。
二不準
不準到高級賓館舉辦茶話會、聯歡會等節日慶典和拜年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貴重禮品和紀念品。
三不準
不準巧立名目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嚴格控制年終各項檢查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削減不必要的開支。
四不準
不準以各種名義向下屬單位轉嫁、攤派和報銷費用。
五不準
不準違反規定收受和贈送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上、下級單位和個人)的禮品、禮金、乾股、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六不準
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七不準
不準收受學生及家長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或其他財物。
八不準
不準違反規定從事有悖於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活動,也不得向學生索要或暗示索要財物。
2. 財政部關於學習、培訓差旅報銷的規定有哪些文件
1月4日,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對外發布修訂版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在培訓計劃管理、組織管理、培訓項目分類管理和講課費計算等方面對原辦法加以修改,以進一步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建設。
修訂後的新辦法在很多方面頗有特色,比如明確了講課計費標准,規定院士講課每學時不超1500元,省部級參訓每人每天最高760元,強調「誰舉辦,誰承擔費用」,不得向參訓人員收費,嚴禁轉嫁、攤派培訓費用,並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監督檢查內容。
新規實行項目分類管理
最高標准760元/人/天
相比2014版的辦法規定,新辦法明確實行培訓項目分類管理,與會議費聯動調整綜合定額標准。按照《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分類分級,全員培訓的要求,將培訓項目分為三類:
一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省部級及相應人員的培訓項目。
二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司局級人員的培訓項目。
三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處級及以下人員的培訓項目。
綜合定額標准如下:
30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講課費以學時計算
知名專家不超1500元/學時
新辦法規定,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在2014年實行的老辦法規定中,對於講課費計費標準是「按半天計算」的規定不夠精準,實際執行中存在一兩個學時也按半天算的情況,此次修訂,與《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按學時計算培訓時間的規定相銜接,將講課費計算單位由「半天」調整為學時,標准分別為:
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
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這一標准比2014版的辦法規定的標准減少一半。同時規定,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同時為多班次一並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不得向參訓人員轉嫁費用
違法者將移送司法機關
培訓計劃管理方面,新辦法在重申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報中組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備案的同時,強調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須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並在報銷時提供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材料。同時在監督檢查環節,增加了「臨時增加培訓計劃是否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的內容。
培訓組織管理方面,新辦法在重申培訓內容、用餐、活動等方面六項「嚴禁」、五項「不得」等禁止性規定的同時,強調「誰舉辦,誰承擔費用」,不得向參訓人員收費,嚴禁轉嫁、攤派培訓費用,並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監督檢查內容。
據了解,中組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將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新辦法的行為,將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員,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差旅費官方標准:國家工作人員北京住宿一晚不超500元
2016年5月開始實施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標准明細表》規定,部級官員出差北京,住宿費標准每天限額為1100元,司局級官員每天限額650元,其他人員每天限額500元。部級官員赴天津、河北、山西、內蒙、遼寧、大連、吉林等地,住宿費標准每天限額多為800元。
3. 亂攤派是什麼意思
攤派意思是按比例分配,由眾人或各方面分擔。亂攤派意思是:不屬於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文件規定的,沒有政策依據、被攤派人不該承擔的費用,採取強行攤派或者變換名堂、強詞奪理、或者利用手中的職權來進行攤派。
(3)不得轉嫁攤派費用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發布《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的通知規定:
第十八條經審計機關確認為攤派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通知攤派單位停止攤派行為,並限期退回攤派的財物;期滿不退回的,審計機關可以書面通知攤派單位的開戶銀行從其有關存款中扣還。
攤派財物已不存在而無法追回時,審計機關可以通知有關部門扣繳相當於所攤派財物價值的款額,或採取其他經濟補償措施。
第十九條對攤派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監察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控告、檢舉、揭發和抵制攤派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什麼是攤派費用
違法徵收財物、攤派費用
違法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憑藉手中的行政職權,強行向行政管理相對方人徵收財物、攤派費用,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履行某種義務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地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與依法行政原則相背離。為此,應把握以下二個方面:1行政機關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主要表現在:(1)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無權行政機關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徵收財物、攤派費用,即行政主體不合格;(2)有權行政機關未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徵收財物、攤派費用,即國家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徵收財物
5. 會議費轉嫁的定性
三類會議費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和按規定可以開支會議費的專項經費中列支。會議費的報銷和支付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辦法》明確指出,省級黨政機關各單位對內容相近、時間相近、參會人員相同的會議應合並召開或連續召開,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合計控制在1天以內。要充分運用電視電話和網路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對不能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召開的會議,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采購定點管理,並按照省財政廳采購確定的定點飯店協議價格結算費用。
《辦法》要求,省級黨政機關各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內部會議費管理的具體規定。各市(州)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修訂、完善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並報省財政廳備案。省級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規定:
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文件印刷費、醫葯費等。會議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控制,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的,要求市(州)及省直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按一類會議予以結算,每人每天560元;以各單位名義召開的,要求本系統、各直屬機構或市(州)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按二類會議予以結算,每人每天450元;以各單位及其內設機構名義召開的,要求市(州)有關部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業務性會議),按三類會議予以結算,每人每天380元。
6. 中央關於婚喪嫁娶規定
法律分析:明令限制擺酒的桌數,各地不同,多限定在20桌左右,限定禮金金額,親戚以外人員參加幹部職工操辦的婚事,饋贈、封送的禮金或同等價值禮品每人次不得超過100元。各地要求同事、同學及好友可到場幫忙,但禁止隨禮。湖南、湖北等地還細化了親屬范圍: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
法律依據:《關於黨員幹部進一步執行婚喪嫁娶事宜有關規定的通知》第二條 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遵守以下規定:
(1)嚴禁大操大辦。不準在婚喪喜慶事宜中不顧規模、不顧范圍、不顧社會影響,講排場、比闊氣、鋪張浪費。凡舉辦筵席的,必須嚴格控制宴請規模及宴請人數。
(2)嚴禁變相操辦。不準採取事前預請、事後續請、化整為零、分批宴請等方式變相大操大辦。
(3)嚴禁超范圍邀請。不準以發請柬、打電話、發簡訊、打招呼、委託他人通知等各種方式邀請管理或服務對象(親屬除外)參加婚喪喜慶事宜。
(4)嚴禁借機斂財。不準借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收受禮金、禮品、有價證券或支付憑證等。
(5)嚴禁公款送禮。不準以單位名義參加婚喪喜慶事宜或用公款送禮,按照有關規定應該由單位辦理的治喪事宜除外。
(6)嚴禁佔用公款公物。不準違規使用公車、公物或在有業務往來單位的賓館、飯店、招待所、食堂等辦理婚喪喜慶事宜,按照有關規定應該由單位辦理的治喪事宜除外。
(7)嚴禁轉嫁攤派。不準利用或變相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和便利,要求管理和服務對象及其所屬單位報銷有關費用或承辦婚喪喜慶事宜。
(8)嚴禁公務人員參與操辦。黨員領導幹部不準邀請與舉辦者本人有直接領導關系的下屬單位人員或有工作職責涉及的管理服務對象參加;不準單位工作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參與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按照有關規定應該由單位辦理的治喪事宜除外。
(9)嚴禁未報先辦。不準在未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報告的情況下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10)嚴禁庸俗迷信。不準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搞有損社會公德、有損黨和政府形象的庸俗活動或封建迷信活動。
黨員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有關規定謝絕和退還的禮金、禮品,應在收到後的 3 個工作日內上交單位黨組織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7. 銀行七不準 什麼意思
針對一些銀行出現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和不合理收費等不規范經營行為。銀監會部署銀行業不規范經營專項治理工作,將重點對存貸款和服務收費兩大領域存在的問題逐項排查,深入整治,嚴格落實「七不準」禁止性規定。銀行「七不準」分別為:
(1)不準以貸轉存。銀行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實付和受託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2)不準存貸掛鉤。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離,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3)不準以貸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4)不準浮利分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利費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得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5)不準借貸搭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6)不準一浮到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籠統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7)不準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8. 青島市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企業進入市場創造良好外部環境,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攤派是指在法律、法規的規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業提供人力、物力、財力的行為。第三條禁止任何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向企業攤派。第四條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無償借用企業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借用的,須經企業同意並報同級人事部門批准,由借人單位與被借企業簽訂協議,進行勞務結算。第五條對按國家規定許可權審定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項目,任何單位不得超出徵收范圍,提高收費標准,變更徵收辦法;需設立新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項目,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方可實施。第六條不得向企業攤派下列費用:
(一)辦公費、交通工具購置費和修理費;
(二)會議費、書籍費、報刊費、活動經費、伙食補貼費;
(三)強拉的廣告費、文體娛樂活動費、拍攝電影電視費;
(四)各種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等超出國家規定的經費來源,向企業收取的費用;
(五)辦案費用;
(六)強制企業贊助、資助、捐獻的財物;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費用。第七條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強行向企業集資。第八條任何單位不得以建宿舍、搞經營、購置辦公設備等資金不足為名,擅自向企業借款。
嚴禁機關工作人員向企業借款。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佔企業的房屋、車輛和辦公用品等。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審計、監察部門控告、檢舉、揭發各種攤派行為。審計、監察部門對收到的控告、檢舉、揭發,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在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通知控告、檢舉、揭發的單位和個人。第十一條各級計劃、財政、稅務、銀行、物價等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攤派的監督檢查。發現攤派行為應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及時移交審計、監察機關處理。第十二條經審計、監察機關確認為攤派行為的,應通知攤派單位限期退還攤派的財物。攤派的物品已不存在而無法追回時,應按其當時的價值款額退還;期滿不退還的,審計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可以書面通知攤派單位的開戶銀行,從其存款中扣還。第十三條向企業攤派人力的,責令其限期退回企業人員,被攤派人員的工資、獎金等由攤派單位承擔。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向企業攤派的單位主要責任人員監察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和攤派數額給予行政處分:
(一)攤派財物款額在五萬元以下的,給予行政記過以下處分或免予處分;
(二)攤派財物款額超過五萬元不滿十萬元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下處分;
(三)攤派財物款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給予行政撤職以下處分。第十五條監察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對攤派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一)對抵制攤派的企業和控告、檢舉、揭發攤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私分攤派財物的。第十七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9. 會計中的攤派是什麼意思
會計中的攤派是由政府部門分攤給各有關單位的一種公益事業性費用分派任務。如向災區捐款捐物,慶典費用分擔一部分等等。這部分支出應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不能進入成本。
10. 八不準的內容是什麼
一不準
不準用公款搞相互送禮、相互宴請、遊山玩水、出國(境)旅遊和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也不得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邀請的高消費娛樂活動。
二不準
不準到高級賓館舉辦茶話會、聯歡會等節日慶典和拜年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貴重禮品和紀念品。
三不準
不準巧立名目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嚴格控制年終各項檢查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削減不必要的開支。
四不準
不準以各種名義向下屬單位轉嫁、攤派和報銷費用。
五不準
不準違反規定收受和贈送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上、下級單位和個人)的禮品、禮金、乾股、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六不準
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七不準
不準收受學生及家長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或其他財物。
八不準
不準違反規定從事有悖於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活動,也不得向學生索要或暗示索要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