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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法院收什麼費用

發布時間: 2022-09-18 10:55:27

Ⅰ 法院拍賣評估費收費標准

法律分析:(一) 100萬以下是千分之5。

(二) 100萬以上 100萬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三走(例如150萬的房子 評估費100萬乘0.5%+50萬乘0.3%)從司法實踐以及《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關於「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的規定來看,應該由申請人預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 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七條 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八條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第十條 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佔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製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

Ⅱ 法院拍賣稅費規定

法律分析:法院拍賣稅費規定如下:1、過戶契稅:主要佔1.5%到3%左右,土地轉讓費:主要佔1%,交易登記費:80元;交易手續費:每平米6元左右;2、印花稅:佔0.1%,個人所得稅:佔1%,拍賣手續費:佔3%;3、拍賣方以及買方,一般會按照實際情況負責承擔相應的費用,具體情況可參照房產稅說明和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Ⅲ 法院拍賣房子會產生哪些費用

【法律分析】:一般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賣房人應繳納稅費:
1、印花稅:房款的0.05%
2、交易費:3元/平方米
3、營業稅:全額的5.5%(房產證未滿5年的)
4、個人所得稅: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產證滿5年並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購買拍賣房地產如何辦理產權登記
(一)法院裁決拍賣房屋的產權登記:
1、房屋權屬證書。
2、法院裁決拍賣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3、拍賣銷售合同。
4、法院確認拍賣結果的確認書。
5、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和土地增值稅申報表或拍賣行開具的發票。
6、土地使用證(使用權人是申請人)原件和復印件。
7、房地產權登記申請書。
8、權利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權利人是單位的,須提交單位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人代表資格證和身份證等復印件)。授權委託的須提交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9、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或財政局契稅有關證明。
(二)委託拍賣房屋的產權登記:
1、《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2、房屋產權人委託拍賣的委託書。
3、拍賣銷售合同(拍賣確認書)。
4、房屋產權人承認拍賣結果的書面證明(產權人為單位的還應由上級主管部門加具意見)。
5、佛山市不動產銷售發票(辦證聯)原件或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6、土地使用證(使用權人是申請人)原件和復印件。
7、房地產權登記申請書。
8、買賣雙方身份證明復印件(屬單位申請的,須提交單位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人代表資格證和身份證等復印件)。授權委託的須提交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9、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或財政局契稅有關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三條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第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對拍賣業按照特種行業實施治安管理。

Ⅳ 法院拍賣房產執行費怎麼收

法律分析:法院拍賣房產執行費交納標准如下: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准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Ⅳ 法院拍賣費用怎麼收費標准

根據的規定,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成交價款5%的傭金。藝術品拍賣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國際慣例一般為10%.拍賣人可以按拍賣成交價的一定比例向委託人及買受人收取服務費,那麼拍賣收費標準是什麼呢?一般來說,拍賣收費范圍包括,拍賣傭金收費和其他收費,如鑒定費、保管費等。
(一)委託人傭金傭金比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對拍賣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傭金:
(1)委託人與拍賣人之前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
(2)委託人與拍賣人未做約定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
(3)藝術品拍賣收取傭金比例一般為10%(國際慣例)。
(二)買受人傭金比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成交價款5%的傭金。藝術品拍賣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國際慣例一般為10%.
(三)拍賣鑒定評估費
委託人對拍賣物的底價鑒定評估發生困難而委託拍賣行進行評估的,應當繳納鑒定評估費。
(四)拍賣保管費
拍賣物在正式開拍前已移交拍賣行保管,委託人應繳納保管費。此外,公告、通知當事人、公證等費用,均應計人拍賣活動的必要開支,由委託人支付

拍賣許可證辦理流程
1.申請受理。受理5個工作日綜窗人員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材料無誤,網上公示受理;材料有誤,網上提出修改意見
2.審查與決定。決定9個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門負責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拍賣管理辦法》要求材料無誤,審核通過;材料有誤,告知申請人修改
3.頒證與送達。制證2個工作日拍賣經營批准證書
4.結果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經營批准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五十六條 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七條 拍賣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物品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拍賣未成交的,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Ⅵ 法院拍賣收費標准

法律分析:一、委託人傭金支付方式及期限。1、傭金比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拍賣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傭金:(1)委託人與拍賣人之前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2)委託人與拍賣人未做約定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3)藝術品拍賣收取傭金比例一般為10%(國際慣例)。2、傭金支付方式。(1)前期支付法: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後,在約定的期限內由委託人按合同約定支付。(2)扣除法:委託人在拍賣人拍賣成交後,拍賣人在向委託人支付成交價款時扣除。3、傭金支付的期限。(1)前期支付法:委託人在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後三個工作日支付。(2)扣除法:拍賣成交後,拍賣人直接從成交價款中扣除。二、買受人傭金支付比例和方式。1、傭金比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成交價款5%的傭金。藝術品拍賣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國際慣例一般為10%。2、傭金的支付方式。拍賣成交後,拍賣人直接從買受人繳付的拍賣保證金中扣收。拍賣和公證收費標准拍賣傭金實行累進收費辦法。資產拍賣底價在100萬元以內的,按成交價的1%交納拍賣傭金拍賣底價在100—200萬元的,按成交價的0.5%交納拍賣傭金拍賣底價超過200萬元的,按0.2%交納拍賣傭金。三、拍賣鑒定評估費。委託人對拍賣物的底價鑒定評估發生困難而委託拍賣行進行評估的,應當繳納鑒定評估費。

四、拍賣保管費。拍賣物在正式開拍前已移交拍賣行保管,委託人應繳納保管費。此外,公告、通知當事人、公證等費用,均應計人拍賣活動的必要開支,由委託人支付。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的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Ⅶ 拍賣房產涉及到的稅費有哪些

一、正面回答
拍賣房產需要交的稅費手續費有:
1、契稅;
2、印花稅;
3、營業稅;
4、城建稅;
5、教育費附加稅;
6、個人所得稅;
7、出售公房,5年之內,(售房收入-經濟房價款-土地出讓金-合理費用)×20%,其中經濟房價款=建築面積×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讓金=1560元/平方米×1%×建築面積。如果是5年以上的普通住宅,那麼就免交。
二、分析詳情
房地產拍賣是指拍賣公司受銀行、司法機關等單位或社會個人的委託,向社會公告房地產出售信息,通過競拍人競拍的方式使房地產所有權發生轉移。房產拍賣也需要交稅。
三、法院拍賣房產流程是什麼
1、拍賣行接受客戶委託房產的所有人作為委託人與拍賣行簽署委託拍賣合同,拍賣行是委託人的代理人,在接受委託後以拍賣行的名義主持拍賣;
2、拍賣的鑒定與估價。對拍賣房產進行鑒定和估價是拍賣前的第一項准備工作,核定房產評估必須由房地產評估師進行,並對評估結果承擔相應責任;
3、確定拍賣房產底價。指拍賣成交應達到的最低價格基數,底價過高會導致拍賣失敗,過低又會使委託人受經濟損失。底價確定後,當事各方應保守秘密;
4、確定拍賣日期。日期擬訂和拍賣房產的產別、用途、數量都有關。從刊登廣告到公開拍賣,間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樣時間不得少於2天;
5、發布拍賣公告。拍賣是一種公開競買活動,必然發拍賣公告,主要反映拍賣房產的內容、拍賣時期。

Ⅷ 法院拍賣房屋的稅費如何收取及計算方式

法律分析:法院拍賣房產的稅費計算方法是契稅按照房子價格的1.5%到3%計算,房產過戶費大概在80元左右,印花稅佔到房產拍賣價格的0.1%,買方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1%,拍賣手續費整體計算下來的話是房價的3%左右。拍賣手續費通常也會折算到起拍價中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以及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Ⅸ 法院拍賣手續費多少

法律分析:在民事執行中的拍賣、變賣,作為委託人的人民法院不再支付傭金,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的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 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 %;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