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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服務費用主要由哪裡支付

發布時間: 2022-02-12 04:54:59

㈠ 什麼是醫療費用支付方式

一般是指在醫療費用發生之前,保險方按一定的標准將醫療費用預先支付給醫療機構。支付標准在一定時期內是固定的,一段時期後按實際情況的變化再相應的調整。預付制主要有總額預付制、按人頭支付和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支付等。

總額預付制(globalbudget)是由政府部門或保險機構在考慮醫療服務機構的服務情況基礎上,按某種標准,如機構規模、技術、服務人群數及醫院的服務量(包括門診人次、住院人次與費用等),確定某一醫療機構一定時期(一般為1年)的預算總額。醫保機構在支付時以此為最高限額。

按人頭付費(capitation)按照約定醫院或醫生服務對象的人數和每人規定的收費定額,預先償付醫療服務費用,從而促使供方自覺採取費用控制措施,如開展疾病預防、健康教育、定期體檢等活動,以期最大限度地降低發病率,減少費用開支。

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支付也稱按疾病診斷分類定額預付制(DRGs-PPS)。從20世紀70年代起,美國率先對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s)進行研究,並建立起了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即根據國際疾病分類方法,將住院患者按診斷分成若干個DRGs,對每個DRGs分別指定價格,患者在診療全過程中一次性向醫院支付該指定價格的費用。其原理是使非常復雜和隨機的醫療支付過程標准化,把患者的診療過程作為一個整體,醫院的收入與實際成本無關,而與每個病例及其診斷有關。DRGs是目前國際上較理想的病例組合模式,其綜合反映了病種的嚴重程度、預後、治療難度、醫療服務強度及資源消耗程度。這是一種相對合理的醫療費用管理方法和相對客觀的醫療質量評價方法。除了美國以外,澳大利亞、德國和阿根廷等國家,也將此作為醫療費用支付的主要方式。

後付制

後付制一般指醫療保險方在費用發生後,按投保人以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為基礎向醫療機構進行支付。我國長期以來採用的就是這種支付制度。後付制主要有按服務項目支付和按服務單元支付等。

按服務項目支付(feeforservice)是指對醫療服務過程中所設計的每一服務項目制定價格,按醫療機構提供服務的項目和數量支付醫療服務費用的形式。這是我國一直沿用的、也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醫療費用結算方式,屬於「後付制」。服務項目費用是確定付費的最原始的費用依據,也是進行項目成本核算、收費標准制定及調整的根據。雖然對每一個項目都有明確的收費標准,但是對每一個病種來說,醫院到底該用什麼項目,整個診療過程中該使用哪些項目,目前為止尚缺乏統一的規范。

國內外大量實踐證明,由於按項目支付存在固有弊端,使得許多國家在進行醫療改革時都不採取這種支付方式。在我國醫療費用不斷上漲、急需合理分配和利用醫療資源的形勢下,此種支付方式亟待改革。

按服務單元付費(serviceunit)又稱平均費用標准付費,是介於按項目支付與按病種支付之間的一種費用支付形式。平均支付標準是通過抽查一定比例的門診處方和住院病歷,並扣除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後統計出來的。它把患者每次住院分解成每天或其他單元來付費。

醫療支付方式的發展趨勢

支付方式從後付制向預付制發展目前,世界各國採取各種控制費用的方式,而醫療保險支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又成為醫療保險控制費用的主要手段和關鍵,支付方式正在由後付制向預付制發展。傳統的支付方式是由作為醫療保險的第三方,在醫療服務發生後對供方進行事後補償,這種方式會誘導供方在自身的經濟利益刺激下,對患者過度提供服務。支付方式若能改為預付制,將改變第三方的被動局面,主動控制總支出,約束提供者。通過預付制,醫療機構可得到一筆相對穩定並且合理的周轉資金,經費的管理權實際上下放給醫療機構,由醫院承擔起醫療服務和經濟管理的雙重責任,使其在經費范圍內精打細算,合理使用醫療資源,在保證服務供給和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又能做到控制費用。預付制己成為各國醫療保險改革的方向。

支付方式由單一支付方式向混合支付方式發展沒有一種支付方式是完美無缺的,各種支付方式都有其優點和缺點。就大多數支付方式而言,主要的缺點可從其他支付方式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彌補。經驗表明,從混合的支付方式中可以有所收益。

㈡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有哪些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支付的醫療費用有:
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4、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㈢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哪些醫療費用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1、基本醫療保險葯品報銷

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內的葯品,分為甲類和乙類兩種。甲類葯物是指全國基本統一的、能保證臨床治療基本需要的葯物。這類葯物的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范圍,並按基本醫療保險的給付標准支付費用。

乙類葯物目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自身情況調整,這類葯物先由職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後,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范圍,並按基本醫療保險給付標准支付費用。

以下葯品不在基本醫保報銷范圍:(1)主要起營養滋補作用的葯品;(2)部分可以入葯的動物及動物臟器,干(水)果類;(3)用中葯材和中葯飲片泡製的各類酒制劑;(4)各類葯品中的果味制劑、口服泡騰劑;(5)血液製品、蛋白類製品(特殊適應症與急救、搶救除外);(6)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葯品。

2、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報銷

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1)臨床診療必須、安全有效、費用適宜;(2)由物價部門制定了收費標准;(3)由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的定點醫療服務范圍內。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確定。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診療項目目錄以內的,先由參保人員按規定比例自付後,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屬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診療項目目錄以內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3、基本醫療服務設施報銷

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費用的報銷涵蓋由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員在接受診斷、治療和護理過程中所必須的生活服務設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費或門(急)診留觀床位費。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1)就(轉)診交通費、急救車費;(2)空調費、電視費、電話費、嬰兒保溫箱費、食品保溫箱費;(3)陪護費、護工費、洗理費、門診煎葯費;(4)膳食費;(5)文娛活動費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務費用。

㈣ 基本醫療保險可支付的醫葯服務范圍是什麼

基本醫療保險可支付的醫葯服務范圍主要有四個方面的限定:一是在指定的可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就醫和購葯;二是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范圍;三是符合基本醫療診療項目范圍;四是符合基本醫療服務設施標准范圍。對符合上述規定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將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㈤ "醫療費用支付方式有哪些"

總額預付制(globalbudget)是由政府部門或保險機構在考慮醫療服務機構的服務情況基礎上,按某種標准,如機構規模、技術、服務人群數及醫院的服務量(包括門診人次、住院人次與費用等),確定某一醫療機構一定時期(一般為1年)的預算總額。醫保機構在支付時以此為最高限額。

按人頭付費(capitation)按照約定醫院或醫生服務對象的人數和每人規定的收費定額,預先償付醫療服務費用,從而促使供方自覺採取費用控制措施,如開展疾病預防、健康教育、定期體檢等活動,以期最大限度地降低發病率,減少費用開支。

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支付也稱按疾病診斷分類定額預付制(DRGs-PPS)。從20世紀70年代起,美國率先對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s)進行研究,並建立起了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即根據國際疾病分類方法,將住院患者按診斷分成若干個DRGs,對每個DRGs分別指定價格,患者在診療全過程中一次性向醫院支付該指定價格的費用。其原理是使非常復雜和隨機的醫療支付過程標准化,把患者的診療過程作為一個整體,醫院的收入與實際成本無關,而與每個病例及其診斷有關。DRGs是目前國際上較理想的病例組合模式,其綜合反映了病種的嚴重程度、預後、治療難度、醫療服務強度及資源消耗程度。這是一種相對合理的醫療費用管理方法和相對客觀的醫療質量評價方法。除了美國以外,澳大利亞、德國和阿根廷等國家,也將此作為醫療費用支付的主要方式。

後付制一般指醫療保險方在費用發生後,按投保人以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為基礎向醫療機構進行支付。我國長期以來採用的就是這種支付制度。後付制主要有按服務項目支付和按服務單元支付等。

按服務項目支付(feeforservice)是指對醫療服務過程中所設計的每一服務項目制定價格,按醫療機構提供服務的項目和數量支付醫療服務費用的形式。這是我國一直沿用的、也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醫療費用結算方式,屬於「後付制」。服務項目費用是確定付費的最原始的費用依據,也是進行項目成本核算、收費標准制定及調整的根據。雖然對每一個項目都有明確的收費標准,但是對每一個病種來說,醫院到底該用什麼項目,整個診療過程中該使用哪些項目,目前為止尚缺乏統一的規范。

按服務單元付費(serviceunit)又稱平均費用標准付費,是介於按項目支付與按病種支付之間的一種費用支付形式。平均支付標準是通過抽查一定比例的門診處方和住院病歷,並扣除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後統計出來的。它把患者每次住院分解成每天或其他單元來付費。

㈥ 哪些醫療費用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根據社會保險法,除了整容整形,和第三方責任人造成的醫療費用其他都可以報銷的。

㈦ 基本醫療服務費用主要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什麼

法律分析:基本醫保是指職工在患病時,能得到目前所提供給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適宜的醫療技術。基本醫療服務費用主要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醫療費用補助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㈧ 什麼是基本醫療費用

基本醫療費用是指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准等各項規定的醫療服務而產生的醫療費用。

㈨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支付的醫療費用裡面第三條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這里的公共衛生指什麼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支付的醫療費用裡面第三條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這里的公共衛生指政府組織全社會共同努力,改善社會衛生條件,預防控制傳染病和其他疾病流行,培養良好衛生習慣和文明生活方式,達到預防疾病、促進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所提供的醫療服務。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包括:

(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工傷保險是社保體系中立法最完善、制度最成熟、模式最統一的一項制度。工傷保險待遇大體可分為四類,即工傷醫療康復待遇、輔助器具配置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在工傷醫療康復待遇中,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醫療康復費、葯費、住院費等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對於該部分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這主要是指由於第三人侵權,導致參保人員的人身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前述醫療費用應由侵權人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公共衛生是指政府組織全社會共同努力,改善社會衛生條件,預防控制傳染病和其他疾病流行,培養良好衛生習慣和文明生活方式,達到預防疾病、促進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公共衛生主要由政府提供,主要包括計劃免疫、婦幼保健、應急救治、采供血以及傳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的預防控制等。凡是現階段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能向公眾免費提供的項目,不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范圍。

(4)在境外就醫的。公民因旅遊、探親、學習培訓、從事商務活動等出境,其在境外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可以通過參加所在國的醫療保險或者購買商業保險的方式解決。此處的「境外」,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