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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車輛年審費用多少 2024-10-24 10:09:32

上訴費用多少

發布時間: 2022-02-12 06:34:58

① 刑事案件上訴費用多少 二審上訴費用如何計算

刑事案件上訴是不需要支付上訴費用的。
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只有在民司訴訟案件或行政訴訟案件中,如果當事人上訴的,才需要根據規定交納上訴費用,而刑事訴訟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的,被告人不需要向法院交納上訴費用。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
本辦法規定可以不交納或者免予交納訴訟費用的除外。

② 訴訟費收費標準是多少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准。

③ 民事訴訟上訴費用是多少

民事訴訟上訴費用,按照對一審判決不服的數額交納上訴費用。
比如一審判決被告償還20萬元,被告認為只應該償還15萬元,就是對5萬元不服,就應當按照5萬元的標准交納上訴費。
《最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二條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別上訴的,按照上訴請求分別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訴的,只預交一份二審案件受理費;分別上訴的,按照上訴請求分別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

④ 上訴費用是多少


【法律分析】
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一定費用。因案件情況不同,案件受理費的徵收標准和辦法也有所不同。依照《交納辦法》的規定,將案件分為財產案件、非財產案件、知識產權和勞動爭議案件,四種不同性質的案件交納辦法有所差別。所以上訴費用是多少也會有不同,具體如下:(一)財產案件的受理費和交納標准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財產權益爭議案件徵收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和再審案件中,依照《交納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以訴訟標的額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別計算,然後將各段的數額相加即為案件的受理費的總額。具體交納標准如下: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財產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規定對訴訟標的額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釋義段計算,之後相加,所得總數即為應收額。(二)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只涉及人身關系或人身非財產關系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費。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通常是按件交納的。在非財產案件中涉及財產爭議的,按不同的情況分別收取。按照《交納辦法》,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三)知識產權與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費和交納標准1、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2、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上述案件,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對上述案件的收費有幅度規定的,在具體的實施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⑤ 普通的上訴費用是多少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

(四)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准。

拓展資料: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份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4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准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2.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3.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4.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6.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准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7.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⑥ 刑事案件上訴費用是多少

刑事案件上訴法院不收費。
刑事案件屬於公訴案件,公訴案件不收費。對於所有的刑事案件起訴、上訴都不收費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的通知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對侵犯被害人財產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收取訴訟費;但對侵犯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人民法院不收取訴訟費。
上訴也是如此。如果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訴訟費按涉及財產數額比例收費。參照民事訴訟收費。

⑦ 上法院上訴要錢嗎要多少,怎麼上訴呢

去法院起訴是要錢的,當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找律師也要錢,只找律師商量打官司是需要付給咨詢費,到法院起訴別人或企業而維護個人權益的時候,是需要出一定的訴訟費的,人民法院的收費往往是公正合適的。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後,一般由提起訴訟的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由反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一次訴訟活動,所涉及的收費項目主要有(非財產類/財產類)案件受理費、其他訴訟費用(若有)、律師費(如需聘請)等,這就是案件的訴訟成本。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起的訴訟後,就會根據案件類型、標准收取案件受理費,如若法院在辦案或者處理其他事項的過程中,實際需要其他辦案費用的,還會收取相應的訴訟費用。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受理費、上訴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訴處理。訴訟費用具體由誰負擔,要待案件審理結束後,根據審理情況決定。

⑧ 起訴一般需要多少費用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准。

(8)上訴費用多少擴展閱讀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准代為收取。

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