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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取消什麼費用

發布時間: 2022-09-19 12:12:53

㈠ 什麼是"鄉鎮五統籌",它具體指什麼

您好!資料如下!
五項鄉鎮統籌(教育附加、計劃生育費、民兵訓練費、民政優撫費、民辦交通費)等五個部分組成.具體-
2005年12月19日是中國稅制史上一個值得永遠紀念的日子,在這一天,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以高票廢止了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實行了近五十年的農業稅制,從而也宣告在中國延續了近2600多年的皇糧國稅正式壽終正寢,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解。但因農民負擔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和矛盾沖突,而農業稅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因此,農業稅取消是否真能達到農民負擔不合理的問題完全解決,仍充滿許多變數。

農業稅只是農民負擔中的一個部分

農民負擔可以追朔到上世紀八十年代初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時,在其後的二十多年裡一共經歷了四次比較大的變化,並且每一次變化其內涵和構成比例都進行了相應的改變和調整。但無論農民負擔如何調整,農業稅在裡面所佔比例始終是小頭。

起初,農民畝平負擔在80元左右,分別由農業稅(又叫公糧)、水費、電費和提留款(包括鄉鎮提留村組提留兩部分)四個方面組成,因此又稱為四費任務,或四費合同。其中,農業稅屬國家稅收部分,占農民負擔總額的33.1%;水費和電費屬生產性支出,分別占農民負擔總額的16.7%和5.4%,由村級組織代收,上繳縣鄉水電部門;提留款作為鄉村發展資金和其他公用經費,屬鄉村兩級所用,占農民負擔總額 的44.8%。

第二次是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後期至九十年代中期,隨著農村形勢的發展,農民負擔由農業稅(以糧棉、油為主的大宗農產品稅收)、農業特產稅(包括蔬、果、林、花卉、水產、畜禽等經濟類農產品稅收)、水費、三項村提留(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和五項鄉鎮統籌(教育附加、計劃生育費、民兵訓練費、民政優撫費、民辦交通費)等五個部分組成。其中,農業稅屬國家稅收,佔28.7%;農業稅附加作為縣鄉地方財力,彌補經費不足,占負擔總額的6.00%;水費含電費為農民生產性支出,佔15.4%;村級三項提留作為農村積累,占負擔總額的17.1%;鄉鎮五項統籌作為鄉村公益事業發展經費和鄉鎮行管經費的補充,佔32.8%。在二輪變化中,國家稅收比例在降低,而鄉村提留費用比例在上升,農民畝平負擔在原有的基礎上翻了一番。

第三次變化是從上世紀九十年代中後期開始至農村水費改革這一時期,是農民負擔最重的時期。農民畝平負擔在250元左右,高者超過300元,有的地方甚至接近400元,農民負擔達到承受的極限。在這一時期,農民負擔分別由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屠宰稅、水費、三項村提留、六項鄉鎮統籌(包括在原五項統籌增加了地方病治療費統籌)、據實徵收項目(包括畜禽防疫費、預提共同生產費、農業綜合開發費)等六項組成。在平原湖區一個小鄉的調查發現:1998年全鄉總負擔3190976,畝平負擔210元左右,而該鄉在它所在的縣是農民負擔最低的一個鄉鎮,畝平少80元左右。其中農業稅佔24.1%,農業特產稅佔6.2%,屠宰稅佔4.6%,水費等生產性費用佔13.7%,村級三項提留佔16.5%,鄉鎮六項統籌佔13%,據實徵收項目佔24.9%,在據實徵收的項目中村佔13%,鄉鎮佔11.9%。

第四次是本世紀初開始的農村稅費改革,在這一時期,對農民負擔進行了清理和規范,農民畝平負擔降至100元以下。農民負擔分別由農業稅、農業稅附加、縣鄉水費、村級一事一議和村組共同生產費五項組成。其中,農業稅佔24.2%;生產性支出佔17.9%;其它佔57.9%。

由此可見,無論是農村稅費改革前,還是改革後,農業稅在農民負擔中所佔比例均在30%左右,而大部分是鄉村自製收費項目。因此,農業稅取消只能使農民負擔有所減輕,但還不能完全消除農民負擔不合理的因素。

農民不合理負擔因素並未因農村稅費改革而完全消除

發端於本世紀初的農村稅費改革,是在農民負擔接近農民承受極限時所採取的應急措施,對緩解因農民負擔過重引發的農村社會矛盾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此時的農村正處於經濟和社會的轉型期,利益分化日趨明顯,社會群體對改革的訴求已由改革初期的利益均沾,向既得利益集團與社會弱勢群體間的搏弈轉化,農村稅費中的許多政策和措施因利益集團的阻擾而被異化、肢解和置換。

首先,農民負擔項目並沒有因農村稅費改革而減少,充其量只是一種名目的替換而已。農村稅費改革雖然取消了針對農民的村級三項提留和鄉鎮五項統籌這兩個收費項目,卻新增了農業稅附加和村級一事一議。其結果農民負擔仍由四個部分組成,即:農業稅、農業稅附加、鄉(鎮)村水費和村級一事一議。而農業稅和農業稅附加所佔比例仍然不到35%左右,再加上村級小組分攤的共同生產費,所以,影響農民負擔不合理的因素依然存在。

其次,鄉(鎮)村水費在稅費改革後蛻變成為農民不合理負擔的新增因素。一方面,因配套措施跟不上改革的速度,導致了改革的實際效果與預期目的的不一致。如在未建立新的農村財政投資體系之前,單一的取消農村的三提五統等收費項目,在促使農民負擔減輕的同時,也導致農村財務運轉的失靈,尤其是村級共同生產性支出和公益性支出的嚴重不足。如村級道路、水、電設施的升級改造與正常養護,貧困戶救濟和五保戶供養,以及完成鄉鎮指令性任務所需的經濟成本等缺口很大。另一方面,農村稅費改革雖然在減負的力度上尚不能完全符合農民的意願,但它初步規范了農村收費項目和鄉村幹部收費行為,從客觀上抑制了農村收費項目制定上的隨意性和收費行為上的放縱性。這樣,一方面造成了村級組織運轉的資金缺口,另一方面使一部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受到沖擊。因此,無論是為了解決村級正常運轉經費的不足,還是滿足少數既得利益者的私慾,他們總是會千方百計地去尋找改革中的漏洞來填補各自缺口,而鄉村水費在此時就成為首選。因為,它是農村稅費改革中認可的收費項目,而且很難量化。一般做法就是擴大鄉村水費的基數,重復收取農民的水費。如按規定鄉鎮統排水費中就包含村組水費,但有些鄉鎮卻將鄉鎮統派費留歸鄉鎮使用,讓村組再向農民重復收取村組水費。這樣,就將合理的收費項目變成了不合理的攤派渠道。如有一個鄉鎮,在2004年農民所承擔的負擔為3479846元(剔除村組所收取的費用),其中農業稅和農業稅附佔65.87%,縣鄉兩級水費佔34.13%,而縣鄉兩級水費中有很大一部分屬鄉村兩級虛增的不合理負擔。農業稅制的廢止,只是取消了農業稅和農業稅附加,並未取消鄉村水費。因此,形成農民不合理的負擔的因素依然存在,農民依然難以逃脫承擔不合理負擔的命運,只是農業稅取消前後農民所承受不合理負擔程度的大小不同而已。

尤其是村級「一事一議」更是造成農民不合理負擔的無底洞。村級「一事一議」的提出的初衷是為了彌補因稅費改革取消的村級提留所留下的資金缺口,它是由村民內部民主自決的一項收費項目。但由於設計的過於簡單和操作程序難以掌控,導致村級「一事一議」這一收費項目,在農村許多地方成為少數人增加農民不合理負擔的合法外衣。如什麼事可以議?什麼事不需要議?由誰來界定?沒有明確規定;由誰來主持?那些人來參加議?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之現在農民民主與法制意識不強,農村監督約束機制的缺乏,以及農民對村幹部的不信任,導致很多地方的農民對村級「一事一議」,要麼就是漠不關心,任其一部分人趁機胡為;要麼就是完全抵制,使「一事一議」中途夭折,造成村級公益事業的停滯和癱瘓。村「一事一議」的項目不公開招投標,資金使用過程不公示,籌資標准和使用途徑少數人說了算,在農村不少地方成為常態。這就是農民不合理負擔問題在農業稅取消後依然難以全面解決的主要因素。現在在不少地方,農村「一事一議」所收費用占農民畝平負擔的25%左右,其中大部分是不合理的負擔。目前,農村正處於籌資乏力、積累空虛和新的農村投資體系又未建立的轉型期,村級「一事一議」這個收費項目在新的村級收支體系尚未建立前,明知不合理但一時還無法取消。部分地方和部分人正是利用這一政策漏洞,至今仍然還在製造農民新的不合理負擔。

改革成本部分變相轉化成為農民新的不合理負擔

改革總要付出成本和代價,這是任何國家、任何人、任何事、任何時候都無法迴避的問題,但如何將改革的成本和代價降到最低,控制到最小范圍,由誰來承擔,如何分攤改革的成本和風險,則各有差異,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當時政策與體制的風向標。由於中國目前的改革很大程度上僅限於經濟層面,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城鄉二元結構,尤其是經濟政策、金融環境和社會保障的城鄉差異,對農村和農民的影響並未因農村改革的深入而消除,農村和農民處於社會弱勢的地位並未得到根本性的改變,導致改革的部分成本被變相轉嫁給農民,並成為農民新的不合理負擔,這一點伴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進程變得日益突出。

——農村財務收支體系改革。以取消鄉村「三提五統」為主體的的農村財務收支體系改革,在規范農村收費項目,減輕農民負擔的同時,改革所留下的資金缺口因新的農村財務收支體系尚未健全而部分轉嫁給農民。如在農村稅費改革以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民基本上以投勞為主,資金則由鄉、村兩級組織籌集。雖然統籌款中有一部分來自於農民,但更多的是爭取上級部門的財政支持和多年的鄉村積累。而農村稅費改革後,國家對農村的支持改多途徑幫扶,為一次性財政轉移的方式支付。而這種支付還要通過縣鄉兩級財政,因種種原因,真正用於農民身上已微乎其微,加上一些收費項目的取消,農村積累基本掏空。所以,在稅費改革後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農民不僅要投工,而且還要出資,真是又勞民(投工)又傷財(出錢)!

——國家金融體制改革。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的國家金融體制改革,使原來駐點於農村的工行、農行、中行、建行從農村撤除向城鎮集並。即便是依靠農民存貸起家的農村信用社,在最近幾年也開始收縮規模,由原來一個鄉鎮2—3個營業點,集並為一個。農村國有金融機構的撤並和銀行商業化運作,使農村國有信貸逐漸邊緣化,最需要國有金融機構貸款幫扶的農民,從此再難以享受到國有銀行的優惠利率。農民的生產、生活所需資金大部分來源於民間高息借貸,農民為此要多付出1-2個百分點的利率,這變相地加大了農民的負擔。

——農村教育體制改革。農村教育市場化運作,背離了國家原有的大眾化免費教育承諾,農民變相地承擔了教育改革所帶來的成本。在過去在九年義務教育中,每人每年學費只需一擔稻穀的價格(60元左右),而現在不少於四擔稻穀的價格。也許200元對於富裕家庭算不了什麼,但對於貧困的家庭來講,可能就半年,甚至是一年的積蓄。不堪承受高額的學費,阻斷了貧困農家子弟求學之路,使大量的農村優秀貧困子弟被阻擋在大學校門之外。「生活貧窮帶來知識貧乏,知識貧乏加劇生活貧窮。」這種難於自拔的惡性循環,就是農村和農民貧困的根源所在!農村教育體制改革加劇了這種惡性循環!

——農村衛生醫療體系改革。隨著農村集體經濟的瓦解,農村原有的平民化的農村醫療保健體系隨之崩潰。為減輕政府壓力,地方政府將鄉村衛生系統推向市場,市場化改革使農民看病成本大幅度上揚。一場小病要花費全家人一個月的生活費,一場大病要拖跨一家人。「小病抗、大病拖、不倒床頭不吃葯」成為農民看病難的真實寫照。癆病、克山病、血吸蟲病等地方病的防治因資金不足而死灰復燃,嚴重地威脅著農民的身心健康。

——農業服務體系改革。作為農村稅費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將服務農業的農技站、畜牧站、水管所等農業服務系統全面推向市場,政府是甩掉了財政包袱,但農民為此卻承擔了改革成本。在改革前,這些農業服務部門有政府財政補貼,因此對農業和農民的服務是全方位的的免費服務;而改革後,政府取消了財政補貼,這些部門被推向市場。於是,「有錢就辦事,無錢就不辦事;多出錢多辦事,少出錢就少辦事;誰出錢就給誰辦事」。這不僅加大了農業投資成本,而且阻斷了農民獲取技術與信息的渠道,影響了農民的增收。

當然提及上述問題,並不意味著要否定改革的成果和改革的必要性,而只是認為,農民不合理的負擔問題因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和矛盾沖突,解決農民負擔不合理的問題,僅靠農業稅制的廢止很難達到預期的目的,必須出台綜合性的改革措施。為此,在經濟層面上,徹底打破不平等的城鄉二元結構體制,建立公平、合理,事權、財權相符的新型農村財政收支體系和城鄉一體的福利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在政治層面上,推進農村民主政治,打破既得利益集團的權力壟斷,確保還權於民,確保改革政令通暢。

㈡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在當前事業單位經費開設項目中,差旅費是一項重要開支。同時差旅費報銷也是當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內容。下文是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加強和規范我縣機關單位國內差旅費管理,參照《湖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湘財行〔2014〕15號),結合《岳陽縣鄉鎮及縣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岳縣財發〔2014〕51號)執行情況,修訂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岳陽縣所有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鄉鎮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差旅費是各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岳陽縣域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岳陽縣漁政局、岳陽縣砂管局、岳陽縣東洞庭湖管理局、湖南洞庭葦業有限責任公司、駐岳辦等駐岳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駐岳單位)到岳陽市城區(含岳陽樓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市郊范圍)以外辦理公務視同為出差。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准,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我縣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到縣域以外地區出差乘坐長途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級別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輪船(不包括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火車軟席(軟座、軟卧),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科級及其餘人員 火車硬席(硬座、硬卧),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長途汽車、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憑據報銷。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到岳陽市外出差,執行湖南省財政廳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准(見附表)。到岳陽市(含所轄縣、市、區)內出差,按每人每天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260元、其餘人員180元的標准限額執行。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准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包干補助,補助標准為每人每天100元。

鄉鎮工作人員到縣城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標准限額執行。

駐岳單位工作人員到岳陽縣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標准限額執行。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七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八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包干補助,補助標准為每人每天50元。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標准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准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准包干補助,不憑票報銷。

出差人員當天往返的,按一天計算核報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四條 經組織批准,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實(見)習、掛職鍛煉、跟班學習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回所在單位報銷。

(二)在外地工作期間,由所在單位按每人每個工作日省內30元、省外40元的標准發放伙食補助費。省財政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得重復領取。在省(市)內工作期間不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在省外工作期間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

(三)工作期間的差旅費,按照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由接收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經組織批准帶薪參加黨校、行政學院或社會主義學院等脫產學習(不包括學歷學位教育)並在校食宿的,學習期間學校統一收取的伙食費由所在單位在伙食補助費限額標准內據實報銷,不報銷市內交通費;離開本地城區參加學習的,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六條 援藏援疆人員休假及配偶探親差旅費的報銷,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幹部有關待遇規定執行。相關差旅費標准低於本辦法規定的,從本辦法規定。

第七章 下鄉下村

第二十七條 下鄉是指縣直單位工作人員到本縣各鄉鎮、村、居委會執行公務(榮家灣鎮政府及縣城范圍內的居委會除外)。確需住宿的,經相關負責人審批後,按每人每晚100元的標准限額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直單位工作人員下鄉往來交通費、標准限額之內的住宿費憑發票據實報銷。單位安排車公務車下鄉下村不予補助,自行安排交通工具下村按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縣直單位工作人員下鄉下村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50元標准包干補助,不憑票報銷。

第八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縣財政局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機關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鄉鎮及縣直其他事業單位出縣公務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原則上不得超過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陽縣鄉鎮及縣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岳縣財發〔2014〕51號)停止執行,鄉鎮及縣直機關單位其他有關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二
根據政辦(2014)10號【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歙縣機關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和經縣車改辦批准同意的《岔口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及《歙縣公務用車租賃暫行收費標准》文件精神,結合本鎮機關實際,本著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不解決出行方式,只保障出行費用的原則制定本細則。

鎮機關差旅費實行憑據報銷與定額包干相結合的辦法。

一、黃山市外(不含黃山市)出差的城市間交通費憑據報銷(因對外招商、維穩應急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租車的,經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後,原則上使用自備車,按照公里數核報油費、憑票據實報銷過境費),市內交通費有發票的按60元/日/人以內,無發票的按20元/日/人包干使用. 伙食補助費有發票的按100元/日以內,無發票的按20元/日包干使用,住宿費按政辦(2014)10號文件執行。

二、黃山市內(含黃山市)其他區縣出差的城市間交通費費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有發票的按40元/日/人以內,無發票的按20元/日/人包干使用. 伙食補助費有發票的按65元/日以內,無發票的按10元/日包干使用住宿費按280元/日/2人以內憑據報銷(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為單數的,其單數人員可以住一單間或標准間)。

三、到縣內(含縣城)其他鄉鎮出差的,城市間公共交通費、市內交通費、伙食補助費按50元/日包干使用(出差人去縣參會,如會議安排伙食,出差人按縣規定自行支付伙食費)。縣城沒有住房而需要住宿的,經主要領導同意後,可在規定限額內(100元/晚/人)憑據報銷。

四、鎮機關工作人員到3公里外村組下村工作的,需填寫下村出差申請單,經分管及主要領導審批後,按核定的交通費(具體標准見附表)報銷。因工作需要不能回鎮機關食堂就餐的,按每天10元的標准補助伙食費,用於支付接待單位。當月縣內出差及下村發生的交通費及伙食補助 ,下月初由辦公室統一匯總、由鎮紀委書記、鎮主要領導審核後交財政所打卡發放。

(一)、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前,應將出差申請單(包括下村)交黨政辦,黨政辦據實登記“考勤表”。機關公務員不得借下村工作之際干與本人身份不符或與工作無關事情,沒有出差申請單而下村出差的,不得報銷費用。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租社會車輛或自備車,租車費用實行總額控制(具體標准見附表):

1.搶險救災,完成急難險重任務,處置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

2.因特殊情況夜裡下村工作的。

3.計劃生育等部門因服務對象確需租車的。

4、其他需要的事項。

五、出差審批。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到縣及市內其他區縣、市外出差的,需填寫“出差申請單”報分管領導審核後,一般及中層幹部呈鎮長審批,領導班子成員呈書記審批。

六、工作人員縣外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會議、培訓費由本單位開支的,按照本細則第一、二條執行;往返當天,按本細則的標准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

七、鎮紀委和財政所、黨政辦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差旅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對於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差旅費的由鎮紀委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報請縣紀委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本細則(試行)未盡事項參照政辦(2014)10號處理,自2016年6月1日起執行,本細則由鎮黨委、政府負責解釋。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三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范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根據財政部《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及《貴州省省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遵義市兩城區及比鄰鄉鎮的公務活動不得界定為出差。遵義市兩城區為:紅花崗區、匯川區;比鄰鄉鎮為:高坪、新卜、牛蹄、南白、李家灣。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等費用。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准及限額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及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城市間交通費

第五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份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如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院長或書記批准方可乘坐飛機。

(三)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燃油附加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四)工作人員出差均可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列車設一、二等軟座的,上述一類人員可乘坐一等軟座,二類人員可乘坐二等軟座。乘坐列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普通列車可按規定購買同席卧鋪票,全列軟席列車均可購買同席軟卧票。

(五)在省內或重慶出差,因單位未派車自帶交通工具而無法提供往返車票的,按長途汽車票價予以報銷;由醫院派遣或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報銷往返交通費。

住宿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准

第七條 出差人員住宿標准:一類人員住單間或標准間,二類人員原則上兩人住一個標准間。若二類出差人員(含異性人員)各出現單數,單數人員可以單人住宿一個標准間,財務處應根據出差人數及性別的實際情況,在規定限額的兩倍以內憑據報銷。

第八條出差人員無住宿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未按規定限額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節約部分按節約金額的一半予以補助。

伙食費及公雜費

第九條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省內出差每人每天30元。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出差人員如向接待單位交納了伙食費的,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並在上述規定標准以內憑接待單位正規發票或收據據實報銷。

第十條到貴陽及重慶當天往返的出差人員,伙食補助費為:貴陽:60元,重慶:80元。

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內出差每人每天16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出差人員由醫院、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出差人員因時間緊急等原因乘坐的士車的,由分管院長審批後可憑票報銷,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十二條 鼓勵出差人員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乘坐列車、汽車、輪船出行,符合下列規定的給予相應補助。

(一)符合乘坐卧鋪規定而未購買硬卧、軟卧車票以及軟卧改乘軟座的,普通列車按同席硬座標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給予補助。

(二)符合乘坐卧鋪條件的因公傷殘人員出差,如按規定優待價購買硬(軟)座票的,應按硬(軟)座全票價給予補助。

(三)連續乘坐(中轉未住宿可將乘坐時間連續計算,下同)列車滿12小時的,每滿12小時加發伙食補助費30元。連續乘坐長途汽車、輪船滿6小時的,每滿6小時加發伙食補助費30元。

參加會議和外派工作的差旅費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主辦單位費用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不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外出參加食宿自理的會議,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外出參加會議在途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三條赴本市兩城區以外掛職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參加各種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由醫院發放每人每天伙食補助費10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往返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醫院按照差旅費規定各報銷一次。在外工作期間發生的差旅費,由掛職鍛煉或支援工作所在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外出進修、學習超過30天的,學習地為北京、上海、廣州的,住宿費35元/天,學習地為其他地區的,住宿費30元/天,憑據報銷。外出進修、學習人員每人每天發放10元伙食補助,學習時間超過30天的,一次性發放交通補貼100元,另發放每月200元生活補助。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國內費用按差旅費報銷標准執行,國外期間費用實行包干制或由對方承擔的不再予以報銷,未實行包干制或對方單位不予承擔的,按國內差旅費標准執行。

工作調動及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六條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傢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份自理。

第十七條因工作人員調動,家屬(父母、配偶、子女)隨同調動且已落實工作單位的,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傢具托運費等,由各自調入單位按相應規定報銷一次。

第十八條因工作人員調動,非就業家屬(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的搬遷旅費(指交通費、住宿費、傢具托運費),按一般工作人員標准(未滿16周歲的子女按被調動人員標准),由本院統一報銷一次。

第十九條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准計算發給,到達本院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醫院差旅費處理。

附則

第二十條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按工作人員出差對應交通工具等級的直線單程交通費報銷,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交通費少於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時,據實報銷。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一條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游覽。

第二十二條科研課題差旅費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9年月日起實行。原差旅費報銷文件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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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大理州農村教師鄉鎮補貼取消了嗎

是的
因為鄉村變成城鎮或者街道了,鄉鎮教師補貼就沒有了。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深入推進,各地行政區域規劃也是處在不斷的調整當中,有時這樣的區劃調整由於缺乏統一嚴謹的明確界定標准會讓很多明明就是鄉村學校卻被劃歸為城鎮學校。
有的學校屬性有了改變,原本該享受到的鄉鎮教師補貼就沒有了。

㈣ 村級組織辦公經費的使用范圍包括哪些

一是幹部人數和報酬。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的職數配備村幹部,嚴格按基本報酬和考核報酬相結合的辦法確定村級幹部報酬,基本報酬按市鎮制定的統一標准測算後發放,考核報酬按績效考核結果發放。
二是供養人員和補助標准。要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確定五保、四屬等對象和人數,按市統一標准發放補助。五保供養經費由市統一打卡發放。
三是辦公費用。實行包干使用,一票入賬。包乾的辦公費用包括筆、墨、紙張等辦公用品。每年包乾的具體標準是:村黨組織書記300元,村委會主任、村結報會計每人250元,其他幹部每人150元。
四是報刊費用。實行限額控制,每年每村控制在2000元以內,主要用於黨報黨刊的訂閱。
五是電話費用。每村只設一部公用電話,村公用電話費按實報支,每月控制在100元以內。
六是差旅費用。本鄉鎮范圍以內的,公務車船費用實行包干使用,一票入賬,包干標准由鄉鎮確定;本市以內,只報公務差旅費用,沒有出差補貼;本市以外,因公出差,需經鄉鎮分管領導同意,出差補貼標准由鄉鎮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差旅費用應憑正式票據報支。
七是財務費用。按村規模大小每村每年3000元至5000元標准支付會計代理費用。賬冊以市統一印製,按實報支。
八是計生費用。每村每年控制在本村人平2元以內,主要用於村協助計劃生育管理,費用報支必須憑有效的原始憑證進行列支。超限額的計生費用,由村民代表會議確認後,報鄉鎮長審核批准報支。對育齡婦女參加婦檢等造成的誤工,納入籌勞管理;處理計劃外懷孕等費用,由相關對象全額負擔。
九是徵兵費用。每村每年控制在1500元以內,主要用於協助徵兵過程中的差旅費、誤工補助等費用。兵源多、收入少的村,鄉鎮財政應給予適當補貼。
十是其他非生產性費用。要繼續取消村級行政招待費用,村級其他非生產性開支要按照「節流」的原則嚴格控制。

㈤ 農村稅費改革的利弊

一、農業稅費改革前後鄉鎮財政的運轉狀況

(一)農村稅費改革前鄉鎮財政的運行情況

1983年全面撤銷了人民公社後,成立了鄉鎮政府,隨後開始廣泛建立了鄉鎮財政。中央賦予鄉鎮財政發展地方經濟、提供公共服務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能。

按照目前我國的財政體制,鄉鎮財政基本上由三大塊資金構成:1、預算內資金。支持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公共服務、行政事業部門的工資及共用經費等。但目前支出的大部分集中在教師(主要是中小學)的工資和公用經費,即典型的「吃飯財政」。收入來源主要是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及工商稅的收入。2、預算外資金。支出主要用於維持政府部門的日常運轉,即政府部門的辦公用品、交通費用、招待費來源主要是收費。3、自籌資金。支出主要用於農村公共建設、公共服務、教育支出及農村集體福利等。來源是鄉鎮企業上交的利潤和管理費、村提留、鄉統籌、各種集資收入及各種罰沒收入等。在這種財政體制下的鄉鎮財政運轉的情況是:預算內的財政收入能夠維持收入平衡,即預算內收入足夠發放政府部門和鄉村教師的工資,預算外資金一般情況下能保證鄉政府的日常運轉和鄉村公共商品的提供,如校舍維修、道路建設及農田基本建設等。

(二)農村稅費改革後鄉鎮財政所面臨的困境

農村稅費改革後,中央明確規定:取消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面向農民徵收的行政事業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取消現行的按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一定比例徵收的鄉統籌費,「村提留」中的公積金被剔除出去。這樣,在分稅制改革中稅收收入被大大縮減後,農村稅費改革使鄉鎮財政向農民收費、集資大量減少,有效地堵住了「三亂」之源頭,鄉鎮財政預算外收入及自籌資金大幅度減少。在三大塊資金收入減少的情況下,鄉鎮財政難以為繼,問題終於「浮出水面」,「三個缺口」-預算內缺口、預算外缺口及自籌資金缺口已成為鄉鎮政府正常運作的桎梏。

二、取消農業稅後對鄉鎮財政的影響

(一)、減少財政收入,制約基層政府功能發揮

首先,收入缺口較大。農業稅是地方收地方用,尤其是農業主產區,農業稅是鄉鎮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基層政府的主要財力保障。據河南省調查了解,農村稅費改革以來,鄉鎮財政的常規收入一般是三部分:一是財政部門收取的農業稅費部分,主要以農業稅為主體;二是地稅收入,包括地方工商稅收和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三是國稅收入(增值稅)的留存部分。一般占國稅收入的1/4.對於農業為主的地區和中西部貧困地區來說,農業稅一般占當地財政收入的30%以上,有的甚至可以達到70%—80%,地稅和國稅的收入所佔比重是很低的,所以取消農業稅使鄉鎮收入銳減,給基層政府帶來財政困難。例如,農村稅費改革之後,河南省南陽市全市鄉鎮財政支出增加額6.59億元,與收入增加額2.48億元相抵後,造成財政支出缺口4.1億元,平均每個鄉鎮缺口177.7萬元。唐河縣缺口7127萬元,平均每個鄉鎮356.4萬元;新野縣缺口4237萬元,平均每個鄉鎮302.6萬元。農村稅費改革取消了「非規范收入」,再加上政策內的減收,鄉鎮財政勢必留下較大的資金缺口。其次,在收入缺口增大的同時,鄉鎮道路建設、優撫、五保戶贍養、計劃生育、民兵訓練支出基本上轉移到鄉鎮財政的預算中開支,增加了財政困難。。農業稅取消後,相當一部分縣鄉失去了一個主體稅種,一些鄉只能主要依靠上級財政的轉移支付來維持機構運轉,根據稅費改革的相關精神和農業稅有關政策,中央的轉移支付主要是鄉鎮彌補稅費改革帶來的地方財政缺口。實際上,鄉鎮財政的支出遠遠大於以農業稅為主的財政收入,而這個差額部分,中央轉移支付不能覆蓋到。。而當前縣級財政又普遍困難,難以擠出財力安排鄉鎮轉移支付,由於受到財力約束,制約了基層政權功能的有效發揮,也影響到了政府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

(二)、無力支持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

在稅費改革以前,我國農村公益事業的發展大多是以農業稅為資金保障的。今年取消農業稅造成了鄉鎮財政更加雪上加霜,沒有足夠的資金來履行社會公共職能,直接影響到農村公益事業的長足發展。農業基礎設施無法更新和管理維護,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社會保障事業更加難以實施,農業新品種和農業技術服務推廣更加困難。

(三)、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嚴重不足

為了解決教師工資的按時足額發放,鄉鎮學校教師工資從2001年起直接由縣財政通過教師工資專戶統一進行,這有效解決了教師工資的拖欠問題,但並未解決基礎教育投入不足的問題。同時由於取消了農業稅,取消了向學生的亂收費,從而使教育投入不足的問題更加明顯。一方面在上級轉移支付力度不夠的情況下,原缺口不僅沒有縮小,而且加劇了鄉鎮財政的困難,影響鄉級政權其他職能的履行;另一方面教師未來工資標准提高的負擔也有可能累加在鄉財政,所以鄉財政的困難可能更大。還有不少地方上劃到縣財政的教師工資只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固定工資、活工資、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一些原來地方規定或認可的相關費用或補貼(如教師誤餐補貼、交通費、班主任工資補貼等等)仍然由所在鄉鎮負擔。取消農業稅前這些開支實際上已經難以調減,成為鄉鎮財政的負擔,現在沒有了農業稅,缺口立刻呈現,資金更是沒有了著落。此外,中小學校危房改造資金原則上要求由縣財政直接負擔,上級的相關援助只是採取一次性補貼的方式,主要用於中小學多種用途的專項補助,因此,難以顧及全面情況。實際上中小學危房改造的支出現狀,基本上是由縣、鄉,甚至村共同負責。取消農業稅,以農業稅為主要財政收入的鄉鎮財政將更加困難,鄉村小學的硬體建設和維護得不到有效保證,必然影響義務教育的質量和普及。

(四)、鄉村債務負擔沉重,化解的難度增大

鄉鎮負債是當前全國農村面臨的突出問題。它一般包括顯性債務和隱性債務。顯性債務有銀行存款、農金會或其他基金貸款、統籌中借款和其他;隱性債務一般有欠發工資。、欠發業務費、欠付樓堂館所等基建基金、欠付修路修橋等公益項目資金、財政擔保和其他方面形成的債務。據國家統計局抽樣調查,全國鄉鎮負債2000—2200億元,平均每個鄉鎮400萬元。河南省南召縣16個鄉鎮負債總額2.94億元,平均每個鄉鎮1308萬元,最多的2841萬元;337個行政村負債總額1.01億元,平均每村628萬元,而2004年全縣財政收入4798萬元。鄉鎮債務的成因主要是①分稅制下「財權上收,事權下移」,使鄉鎮逐漸沉澱了大量債務;②要求鄉鎮完成自上而下的各種達標升級和「一票否決」任務而不得不加重農民負擔,高息借貸;③個別鄉鎮的負責人為了得到升遷或保住烏紗帽,不顧本身條件,超越財政承受能力,大興木土,搞一些所謂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以致債台高築。④機構臃腫,財政供養人口多。我國共有鄉鎮政府45462個,全國每四○個農民養活一個鄉鎮幹部,平均為1:40,可見財政負擔的沉重。巨額赤字和債務由於農村稅費改革形成的財政政策性缺口、收支管理、預算管理的規范化剛性約束,這些債務沒有消解的希望。取消農業稅後,如果沒有上級大力度的轉移支付,債務更是無法化解。

三、取消農業稅後解決鄉鎮財政問題的對策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取消農業稅後解決好鄉鎮財政問題的前提是發展鄉鎮經濟,不斷壯大財政實力;理順省市、縣鄉各級政府財權、事權的關系和完善中央、省市對縣鄉的轉移支付力度;轉變政府職能,精簡鄉鎮機構和人員;積極消解鄉村債務,化解財政風險,這是解決財政困境的現實途徑。

(一) 發展鄉鎮經濟,不斷增強財政實力

取消農業稅後,鄉鎮財政要走出困境,緩解當前的收支矛盾,最主要的是發展經濟,不斷壯大財源,形成穩定增長的收入來源。為此,鄉鎮財政體制應突出激勵機制,最大限度地激發鄉鎮培植財源的活力,主動依託當地的資源優勢,加大招商引資力度,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既注重發展投入少、見效快的項目,又注意發展生產周期長、稅源穩定的項目,以形成穩定可靠的財源體系……一要立足本地資源優勢,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大力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加快農業化進程,走農、工、貿、產、供、銷一條龍的路子, 提高農業經濟效益,加強財源建設。二是要優化環境,加快個體私營經濟和第三產業的發展步伐,夯實財政基礎,三是要加強城鎮和中心村建設,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不斷增加農民收入,增加財政實力。

(二)、合理界定鄉鎮事權財權,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

-要按照財權、事權相統一的原則 , 合理界定鄉鎮事權財權,使之責權利相稱, 確保基層政權的正常運 轉和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可以設想把鄉鎮財政的內容分三級:凡是具有全國性意義的支出如義務教育,由全國人大規定,中央政府統一支付;凡是地方性的公共支出如道路交通,由地方人大規定,地方政府統一支付,凡是上級行政部門規定或交辦的事務,財力由該部門或上級政府跟隨;凡是鄉鎮范圍的事務,由鄉鎮人大規定,鄉鎮政府操作稅費收支。在轉移支付目標確定後,應建立一種以一般性轉移支付為重點,以有條件轉移支付相配合,以特殊轉移支付作為補充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適應當前鄉鎮改革的新形勢, 健全和完善財政管理體制。中央財政和省級財力 , 要逐步加大對縣鄉轉移支付 的力度。同時,進一步完善省一下財政體制,提高縣鄉財政的自我保障能力……要改革縣鄉財政的管理方式,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推進「省直管縣」和「鄉財鄉用縣管」,大膽改革鄉鎮財政管理體制:

1、鄉財縣管。即以鄉鎮為獨立核算主體,將鄉鎮財政所的人權、事權、財權上劃縣里,按照鄉鎮預算管理權不變,鄉鎮資金所有權、使用權不變,鄉鎮財務審批權不變的原則,實行「預算共編,賬戶統設,集中收付,采購統辦,票據統管」的財政管理方式,這樣有利於縣級集中財力、統一調度資金,對規范收支、堵塞漏洞、加強管理有積極的作用,應該積極推行。

2、鄉鎮會計集中核算。有三種形式:一是鄉鎮「零戶統管」。即取消鄉鎮各單位銀行賬戶,將鄉鎮預算內、外資金統一納入財政專戶,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統一安排使用,以便規范鄉鎮會計工作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強化對單位財務收支活動的監督;二是設立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就是以幾個鄉鎮為片區,集中設立一個會計核算中心,統一代理幾個鎮的會計核算業務和資金結算業務,其功能與「零戶統管」相當,只是核算的范圍更寬一些,業務量更大一些。這種鄉鎮財政管理模式,尤其適用於收支規模不大的鄉鎮;三是代管村級財務,可以簡稱為「村財鄉管」或「鄉管村用」。即由鄉鎮財政所或會計核算中心統一代理村財務,實行集中核算。

總之,完善鄉鎮財政體制,理順縣鄉分配關系,提高財政管理水平,是貫徹落實科學的發展觀,促進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實現的必要措施。適應農村稅費改革的新形式,縣(市)政府和財政部門應當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及時著手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加快推進,促使鄉鎮財政盡快轉換角色,轉變職能,在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工作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要按照《預演算法》和《國庫管理條例》的規定,加快鄉鎮國庫建設,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有效運行。

(三)轉變基層政府職能,進一步推進鄉鎮機構改革

首先是轉變政府職能,政府從競爭領域退出,不再投資辦企業,更多提供鄉鎮范圍內居民和農民需求的公共品服務。目前,鄉鎮政府職能主要是以經濟的管理為主體,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相對較少。取消農業稅後縣鄉政府要抓住這一有利時機,有力推進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把財力物力等公共資源更多地向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傾斜,把更多精力放在促進社會事業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上,切實履行好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其次,精簡機構,削減冗員。現在鄉鎮財政普遍存在機構臃腫,冗員過多的問題。有統計顯示,現在我國每40個農民就養一個鄉鎮幹部,達到了歷史最高水平。根國家統計局對1030個小城鎮調查,每個鎮的機構一般在30—40個,包括農機站,水利站、計生站、土管所、財政所、派出所等「七所八站」,機構臃腫,人浮於事,必須精簡機構,重點是壓縮財政供養人員。一是歸並鄉鎮的站所,將「七所八站」歸並成「農業服務中心」、「文化服務中心」、「村鎮建設發展中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心」等。二是改善鄉鎮教師隊伍結構。要按師生數量和分布等實際情況適當合並現有中小學校,對教師隊伍進行必要的整頓和壓縮,整合和配置現有教育資源。三是改革鄉鎮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辦事機構;四是在不影響社會穩定,有利於發展生產和城鎮建設的前提下,適當撤並鄉鎮。總之,要積極穩妥地推進鄉鎮機構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整合事業站所,精簡機構人員,提高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加快建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地鄉鎮行政管理機制和運行機制。

(四)、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對發展農村義務教育的責任

資料顯示,對現行農村義務教育投入中,鄉鎮財政佔78%,縣級財政佔9%,省市佔11%,中央財政所佔比例很小。因此,要對發展農村義務教育的管理體制進行改革,變九年義務教育由「以縣為主」或「以縣鄉為主」為中央、省、市、縣鄉五級財政共同承擔。要按照在國務院的領導下,有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要求,建立起各級政府責任明確,財政分級投入,經費穩定增長,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義務教育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全局性公共產品,中央政府應提高對教育的出資力度,不應該完全讓基層政府負責這部分開支,其中至少一半比例應該由地級市以上財政預算承擔。比如可考慮由中央承擔40%,省(市)和縣(市)各承擔30%,由縣政府統管。或者按5:3:2的比例分別確定中央、省、市、縣財政的投入責任,即中央財政負責教師員工「國家工資」發放,大約為50%,省(市)財政負責地方性工資的發放,大約為30%,縣財政負擔學校「公用經費」的支付,大約為20%,其他如學校危房改造等資金可考慮通過轉移支付解決。這樣一來,就可以在中央、省、市、縣之間建立起義務教育分擔機制,確保義務教育穩步發展。

(五)、建立規范和科學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轉移支付是貫徹國家政策意圖、平衡地方財力,緩解基層財政困難的一項有效措施,對縣鄉的財政轉移支付,應主要用於彌補稅收收入不足以提供基本公共品和服務的財政收支缺口,而且首先要保證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縣鄉和不同收入基層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方面達到均衡等。因此,在全面取消農業稅後,應增加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轉移支付和省市財政對縣鄉的轉移支付力度,以矯正當前的不均衡和緩解地方財政, 特別是縣鄉財政壓力。具體講,一是加大中央對地方特別是中西部轉移支付力度。二是對現行中央專項撥款進行合理 分類 ,簡化和歸並當前 的專項撥款種類,盡快改進其撥款辦法,引入「因素法」,增加透明度,以提高科學性,公正性和效益性。三是增加對地方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充分發揮省一級調節縣域之間財力均衡的功能,建立起省-縣鄉的轉移支付渠道,重點解決不發達地區縣鄉財政缺口。

㈥ 什麼是農村收費中的「三提五統」

三提五統中村提留是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從農民生產收入中提取的用於村一級維持或擴大再生產、興辦公益事業和日常管理開支費用的總稱。

包括三項,即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 「 鄉統籌費,是指鄉(鎮)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向所屬單位(包括鄉鎮、村辦企業、聯戶企業)和農戶收取的,用於鄉村兩級辦學(即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計劃生育、優撫、民兵訓練、修建鄉村道路等民辦公助事業的款項。

(6)鄉鎮取消什麼費用擴展閱讀:

農村費用構成:

農村經濟總費用是指實現當年各項生產經營收入應由當年負擔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生產費、管理費和其他費用三項。在計算鄉村企業的費用時應扣除工資總額。

(一)生產費用

這是為實現當年各項生產經營收入,應由當年負擔的各項生產費用支出,以補償生產過程中的物質資料消耗價值,維持再生產的繼續進行。生產費用包括:種子、種苗、肥料、農葯、飼料、水電費、原材料、燃料、維修費、小型工具購置、雇請人員的開支和固定資產折舊等。

(二)管理費用

這是指農村各種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家庭用於當年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開支。如辦公用的文具紙張、帳冊、憑證、書報、照明、取暖和差旅費等,均按實際開支計算。

(三)其他費用

這是指生產費用和管理費用以外的各種雜支。如生活服務業費用、科研費、貸款利息、庫存物資盤虧、賠償支出、民工生活補助等,均按實際發生額計算。此外,對某些實際上已經支出的一些不合理開支(如招待、送禮等)也應如數計入這項費用中。

㈦ 取消「二次收費」,鄉鎮快遞網點為何紛紛申退

各大物流公司下移終端設備網點一般都是在縣區,隨後由城區的代辦點征鎮的快遞公司網點來接受每日的到件,隨後由系統給收件人群發信息,收件人在鄉鎮的網點自取。鄉鎮網點受縣區大些的管束,一般一個鄉鎮的網點除開自營店和村自成體系外,這一網點會代理商流行的快遞和貨運物流公司的到件

但村淘寶的佔多數,這類鄉鎮代辦點還真碰到的少,在產業基地三年了,看到載貨的全是熟面孔,非常少看到生面孔,這就表明這行流通或是不大的,終究在鄉下有一個事做,掙點一點錢也就可以了。這就是保證公司辦公室不了解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應當由銷售市場來確定,不應該用行政手段來解決問題,反而是想辦法解決好問題,不必留有並發,如今1-3元的事兒,把普通百姓搞到幾十元才可以到縣里取得包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