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發起人承擔的連帶責任有哪些
公司發起人應當承擔的連帶責任如下:
1、公司設立時,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設立時的全體股東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公司增資時,採用虛假方式虛報注冊資本或虛假增資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虛假增資股東及未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高管等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3、股東出資後抽逃出資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貳』 發起人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發起人有以下法律責任:
1、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連帶責任;
2、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叄』 公司發起人承擔的責任
法律分析:1、公司因故未成立,對設立費用和債務連帶清償責任。2、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成立前由發起人承擔責任,成立後公司確認的由公司承擔責任。3、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由公司承擔責任,如果發起人謀私利的公司不擔責,但是不能對抗善意合同相對人。4、發起人設立公司造成他人損害的,公司未成立由發起人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成立後由公司承擔。5、公司不能成立,返還所收股款的責任。6、公司成立後的出資責任以及未履行出資義務情形下對債務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七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肆』 設立公司的費用如何承擔
設立公司的費用由成立後的公司承擔,如果公司最終沒有成立的,則設立公司產生的費用由發起人承擔。因為法律規定,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伍』 公司發起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公司發起人應承擔以下責任:一、公司因故未成立,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的,受害人可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可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原則上由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四、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原則上由成立後的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三條 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後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陸』 公司發起人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發起人的責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公司因故未成立,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可以主張由有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
第二,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的,受害人可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可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第三,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原則上由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但公司成立後對上述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由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第四,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原則上由成立後的公司承擔合同責任。但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不承擔合同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並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據此,公司的發起人分為兩種: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