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死亡賠償金子女的撫養費怎麼監管
法律分析:雙方找一個信得過的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義辦理存款手續,由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保管存摺,另一方保留密碼,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及對方收入綜合確定的。
1、對於向另一方支付的子女撫養費,如果被另一方濫用,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可以行使監督權。
2、行使監督權時,需要有證據證明另一方未將撫養費用於子女生活,被濫用。
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② 孩子的撫養費的用途在哪
一般不需要 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2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③ 社會撫養費的用途是什麼
社會撫養費的用途是對不符合計劃生育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對社會相應增加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不足給予補償的行政性收費,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法律依據】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准,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准,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准。
④ 社會撫養費是干什麼的
社會撫養費是以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為目的,適當補償政府的公共社會事業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且我國目前,已經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
【法律依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三、組織實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八)依法實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綜合考慮本地區人口發展形勢、工作基礎和政策實施風險,做好政策銜接,依法組織實施。(九)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將入戶、入學、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脫鉤。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人口發展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矛盾較為突出的地區,加強宣傳倡導,促進相關惠民政策與生育政策有效銜接,精準做好各項管理服務。
⑤ 社會撫養費是如何產生的為什麼多年一直處於監管真空,它的收入應由誰監管、支配應歸誰負責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
20世紀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罰款」,1994年改為「計劃外生育費」。200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文統一為「社會撫養費」。2001年《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社會撫養費」明確規定下來。
社會撫養費應當全部用於計劃生育事業。省、市地、縣(市、區)三級計劃生育部門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也就是說社會撫養費85%的使用權歸縣級計生委,只要求用於計劃生育事業
北京、上海這幾個大城市的社會撫養費全部上繳財政,而計生委的工作經費與社會撫養費完全脫鉤。在內地省份,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都委託給了鄉鎮、街道,雖然是收支兩條線,但30%到40%返給了鄉鎮,然後一部分補充縣計生委的工作經費,只是到財政局轉一道手而已。一些地方80%至90%的收入都留在縣級以下計生部門,主要用於工作人員的激勵上。」
⑥ 徵收的社會撫養費應當主要用於哪些方面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北京、上海這幾個大城市的社會撫養費全部上繳財政,而計生委的工作經費與社會撫養費完全脫鉤。在內地省份,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都委託給了鄉鎮、街道,雖然是收支兩條線,但30%到40%返給了鄉鎮,然後一部分補充縣計生委的工作經費,只是到財政局轉一道手而已。據悉,一些地方80%至90%的收入都留在縣級以下計生部門,主要用於工作人員的激勵上。
⑦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准,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准,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准。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第五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准作出徵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准作出徵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准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第六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第七條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繳納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第八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九條 當事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 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第十三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第十四條 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刑法關於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⑧ 什麼是社會撫養費用途
《辦法》第十條規定:「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根據國家行政收費制度改革將部分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的要求,社會撫養費的管理體制實行「收支兩條線」。作為「收」的一部分,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各地以往實行的社會撫養費「鄉收縣管,財政監督」體制和「專款專用」制度相應予以廢止。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⑨ 四川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必須遵守本實施辦法。第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
(二)收養他人子女期滿6個月未依法辦理收養手續又沒有正當理由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生育證生育的。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在《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徵收標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不得減免社會撫養費。第五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第六條 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對象是流動人口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的徵收標准作出徵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准作出徵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准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第七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直接向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載明具體繳款計劃,並提供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關本人履行能力的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當事人遞交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核實有關情況並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經批准分期繳納的,分期繳納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第八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九條 徵收社會撫養費採取以下一種或者數種方式:
(一)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徵收;
(二)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徵收;
(三)由當事人直接到指定金融機構繳納;
(四)由當事人所在單位代收代繳。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具體的徵收繳納方式。第十條 當事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有關管理部門、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第十一條 徵收社會撫養費和滯納金,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據。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 社會撫養費按規定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縣級金庫。組織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代收代繳的單位應當將收到的社會撫養費直接繳入縣級金庫。
對已實行銀行代收管理的地方,按照銀行代收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用於補充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獎勵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或者城鎮享受低保救助人員中的獨生子女父母。其中20%由市(州)統籌,用於調劑補充計劃生育工作先進縣(市、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80%作為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
徵收社會撫養費所需工作費用納入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年度綜合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