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職後一個月的社保費用如何承擔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給勞動者辦理社保繳納,否則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局進行投訴。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⑵ 員工離職最後一個月社保誰承擔費用
法律分析:勞動法規定,企業與員工解除合同應提前一個月告知,即使該員工不來上班,你公司也應支付其5月份全月工資,社保當然也得交全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⑶ 離職了最後一個月還扣五險一金嗎
法律分析:離職最後一個月的工資仍然會扣五險一金,因為發放的是上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繳納的社保也是上個月的社保,所以會從工資內扣除社會保險費用。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⑷ 辭職時最後一個月未上全.公司是否應該繳納員工最後一個月社保呢
孟界同37 次咨詢5.04317 次贊同去咨詢1,問題,公司在員工離職前的一個月沒有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這個違法嗎?為什麼?2,這個要具體分析。(1)假如張三3月5日離職,則用人單位3月份不可能給張三繳納社保。理由是什麼呢?《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我國企業的習慣就是一個月發一次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勞動合同內容必須有社會保險。即勞動者如果為用人單位工作,應該有社保。反之,如果勞動者沒有為用人單位工作,就不應該有社保。這個推論應該是成立的。3月份,勞動者僅僅工作了5天,用人單位該不該給勞動者購買社保呢?《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這個條款中可以看出,國家法律規定,前30天是不用給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因為前30天是辦理登記的時間。《勞動法》規定是一個月發一次工資。依據《社會保險法》,社保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公司繳納的部分有公司負責,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公司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把這兩部分錢都打入一個賬號。而繳納社保是一次性完成的,不可能是公司繳納公司部分一次,然後公司再代扣代繳個人部分一次,從沒有這樣繳納社保的。如果勞動者沒有工資,則不可能代扣代繳;即不可能完成社保的繳納。3月份張三隻工作了5天,有可能張三的工資就不夠代扣代繳的。而且,依據《勞動合同法》,張三離職時,公司應該結清工資。如果張三的工資都結清了,公司怎麼代扣代繳社保呢?所以,3月份根本不可能給張三繳納社保。(2)是否繳納勞動者離職當月的社保,這個應該依據企業管理制度。假如一個月是工作22天,如果勞動者提供勞動超過60%的時間,即當月工作13.2天,則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如果勞動者當月沒有出勤到13.2天,則公司不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到底是60%,還是70%,這個應該依據企業管理制度。如果企業管理制度沒有具體規定,我個人傾向於60%。(3)是否繳納勞動者離職當月社保,取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勞動者為了不斷交社保,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公司部分和個人部分,由勞動者統一交給公司,由公司繼續繳納社保。等到勞動者再就業時,和新單位商量好,續接上,就可以了。如此看,原單位,可能要替勞動者繳納兩次社保,新單位才可能續接上。而這兩次,都需要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協商。有可能公司部分和個人部分都有勞動者個人繳納。3,如上例所說,公司應該為張三繳納2月份的社保。如果沒有繳納,則勞動者可以主張公司補繳。因為2月份勞動者提供勞動了。4,所以說,離職時,是否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取決於勞動者當月是否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有,則必須繳納;沒有或不夠制度規定的天數,則不用繳納社保。5,希望對你有幫助。記得點贊哦。
⑸ 離職最後一個月不滿一個月交社保嗎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或者員工在職,未辦理完離職手續,單位都需要為其繳納社保費用。根據相關規定,對於員工在職以及未辦理完離職手續期間,單位都應該按時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可以隨便緩交或者停止繳納該員工的社保。
(5)離職後最後一個月社保費用怎麼算擴展閱讀:
關於社保的誤區,你知道幾個:
誤區一:離職當月公司不用繳納社保
員工入職或者離職當月工作未滿全月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當月的社保費。但同一個月內員工先後在兩家單位就業的,第一家單位繳費後,按照不重復參保繳費的原則,第二家單位無需再重復繳納當月的社保費。
一般情況下,正規公司都是這么規定的,職工若在月初或月末離崗,則不繳納當月社保;如果月末離崗,則一般都要繳納當月社保;職工在社保到期的最後一天離崗,則不繳納當月社保,如果在參保的最後一天離崗,則要繳納社保。
職工離崗後15天內的企業要為職工辦理離崗手續,以保證職工在下家單位正常參保;在職工未辦理離崗手續前,單位擅自提前解除職工社保是違法的。
所以說,職工離職當月社保是否繳納,要看具體的離職日期,還要與單位協商。
誤區二:員工社保繳費基數由公司決定
很多人在剛入職的時候就聽信了公司的說法:社保繳納的基數由公司決定,實際上並不是。
對於在職人員來講,社保繳納是按照自己的實際工資來繳納的。社保繳費基數的依據一般是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性收入,比如某企業的職工上年度工資性總收入10萬元,那今年的繳費基數應該是100000/12=8333元。員工的工資性收入包括計時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項目。
由於新單位無法統計員工的上年度平均繳費工資,所以會按照入職首月的本人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到第二年再根據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
不過繳費基數也有上限和下限。根據相關規定,社保繳納的時候繳費基數不得低於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
誤區三:社保繳費期限達到15年就能停繳了
根據目前的規定,社保累計繳費年滿15年,而且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所以很多人誤以為社保繳納15年就可以了,實際上不是的。
對於在職人員來講,公司有義務為職工繳納社保,不能不繳納社保。同時,自己繳納社保的期限越長,那麼退休之後領取的養老金也就相對越多。因此建議大家還是繼續繳社保。
當然了,對於靈活就業人員來講,繳納滿15年之後,是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是否繼續繳納的。不過由於長繳多得,最好還是盡量多繳納幾年,如果繳費壓力大,可以看看當地是否有靈活就業社保補貼,自己是否符合領取條件。
而且社保斷繳還影響醫保報銷,因為根據相關規定,醫保處於正常繳納的狀態,才能享受報銷的待遇,如果斷繳,那麼次月開始是無法報銷的。而且職工醫保累計繳納滿一定年限,退休之後才可以享受終身醫保的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調解有用嗎
⑹ 離職月社保怎麼算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公司都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而且需要按照國家文件規定對社保費用進行個人繳納和單位繳納,不可以存在違反社會保險法相關的扣違法行為。對於員工在職以及未辦理完離職手續期間,單位都應該按時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可以隨便緩交或者停止繳納該員工的社保。員工離職當月上班不滿1個月,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購買的社會保險;而對於當月社會保險購買成功以後,單位應該按照正常流程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辦理完離職手續以後,員工在結算工資時候,當月社保應該按照社保規定分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進行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二條 對於員工在職以及未辦理完離職手續期間,單位都應該按時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可以隨便緩交或者停止繳納該員工的社保。
員工離職當月上班不滿1個月,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購買的社會保險;而對於當月社會保險購買成功以後,單位應該按照正常流程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辦理完離職手續以後,員工在結算工資時候,當月社保應該按照社保規定分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進行繳納。
⑺ 員工離職最後一個月保險由個人承擔嗎
法律分析:由公司承擔,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要求勞動者全額承擔起一個月的社保的,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法的,其社保繳納的比例應當按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所承擔的比例進行一定的繳納,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⑻ 離職最後一個月社保
法律分析:員工離職最後一個月公司需要給員工交保險。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在離職當月,雖然沒有上滿一個月,單位還是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如果離職最後一個月公司不給繳納社保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提訟的必經程序。
⑼ 員工離職最後一個月保險要自己全額承擔嗎
如果是公司辭退的話,那麼員工離職最後一個月的保險不需要自己全額承擔,員工離職最後一個月的保險應該由公司給員工交。就算是勞動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也是不能要求勞動者全額承擔起一個月的社保的,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法的,其社保繳納的比例應當按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所承擔的比例進行一定的繳納,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如果離職最後一個月公司不給繳納社保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拓展資料: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後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賬戶,並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