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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前期費用由哪裡墊付

發布時間: 2022-02-13 11:18:53

『壹』 工傷住院費用由誰墊付

工傷職工住院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但對於已經符合出院條件,不出院的可以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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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貳』 工傷醫葯費是自己墊付還是單位出錢

一般應由用人單位墊付。用人單位資金周轉困難,工傷職工有能力墊付的,也可以先行墊付。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承擔責任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工傷認定前期醫葯費 ,一般應有用人單位墊付,對此,各省市也有明確的規定。

『叄』 關於工傷,勞動法中有沒有明確規定因工傷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由單位墊付

因為治療費用巨大勞動者墊付存在困難的,依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及時救治,並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後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您的單位未能依法給您辦理社會保險,則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
【地方法規】:
1、《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醫療費用;認定為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認定為工傷的,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追回。
2、《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後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黑政發[2011]8號)
第二十條 ……職工在工傷確認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傷確認後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葯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肆』 工傷醫葯費用是由公司墊付.還是由自己墊付

公司墊付工傷醫療費與社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工傷事故往往突發事件工傷職工搶救治療刻容緩工傷認定尚需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各規定工傷職工工傷認定前治療費用由用單位先行墊付待工傷認定與社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實踐少治療終結或者基本終結憑票據社保險經辦機構報銷情形少社保險機構聯通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費、傷殘補助金並支付給用單位情形述情形用單位社保險經辦機構支付費用扣除墊付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條用單位應參加工傷保險關情況本單位內公示 用單位職工應遵守關安全產職業病防治律規執行安全衛規程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避免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工傷用單位應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及救治 《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 第四十條 職工治療事故傷害所需費用先由用單位墊付經社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由用單位向經辦機構申請結算;繼續發醫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直接結算 《湖南省實施辦》 第二十三條 經統籌區社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職工其治療工傷醫療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配置費用按照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工傷認定前醫療費用由用單位墊付;經依認定工傷墊付費用及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核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伙食補助費及經醫療機構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統籌區外醫所需交通、食宿費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具體標准按照省關規定執行

『伍』 工傷是否要自己先行墊付醫療費用,然後再報銷.

一般應由用人單位墊付。用人單位資金周轉困難,工傷職工有能力墊付的,也可以先行墊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工傷認定前期醫葯費 ,一般應有用人單位墊付,對此,各省市也有明確的規定。

(5)工傷前期費用由哪裡墊付擴展閱讀:

參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應到本市工傷保險協議服務醫療機構救治,職工就診時應向醫療機構說明因工受傷。情況緊急時可就近選擇醫療機構,待傷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到工傷保險協議服務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工傷,工傷認定前期醫葯費 ,先由用人單位墊付。認定工傷後,對已經發生的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算。繼續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參考資料:工傷保險條例-網路

『陸』 哪裡規定公司需墊付員工工傷費用

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職工工傷費用要由公司墊付,《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柒』 出工傷的治療費用在工傷鑒定下來以前,產生的治療費由誰來墊付呢

企業應當支付。但是如果企業逃避責任的話,那麼員工就要自己先支付。並在治療完畢之後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之後再要求賠償所有的費用包括醫葯費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捌』 公司為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期間先行墊付了治療費用,工傷認定賠付後,這些前期墊付的費用應不應該扣除

如果買了工傷保險的,可依照《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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