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發回重審的案件,是否需要重新交納訴訟費
發回重審的案件,不需要重新交納訴訟費。
因為發回重審就意味著原審錯誤,要求糾正。對錯誤判決的糾正法院是不能再收訴訟費的。
❷ 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1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重審後又上訴的,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
❸ 二審發回重審訴訟費怎麼辦原告在一審開庭後估計會敗訴原告撤訴今後今再起訴嗎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原告彭某的訴訟請求。姚某不服A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向B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預交了二審案件受理費。B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公開開庭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審理程序違法,遂裁定撤銷原審判決,將該案發回A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在重審期間,彭某向A縣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A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同意彭某撤回起訴,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由原告彭某負擔。對二審訴訟費應該由誰負擔,該院在裁定書中未做表態。姚某即提出異議,分別找到一、二審法院,要求予以明確。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二審法院發回重審,但原告彭某向一審法院申請撤回起訴,因此,根據撤訴案件,訴訟費減半收取的規定,二審案件受理費也應當減半收取,故應由姚某承擔一半的二審案件受理費,另一半案件上訴費由二審法院退給姚某。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由一審法院補發裁定,裁定補正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原告彭某負擔。
第四種意見認為,二審訴訟費是二審法院收取的,一審法院無權決定發回重審類案件中當事人撤訴情形的二審訴訟費的分擔,因此,該二審訴訟費的分擔應由二審法院予以明確。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對發回重審的案件訴訟費如何負擔,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發回重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的結案方式。它是對案件進行程序上的處理,對案件案件的勝負、當事人的責任分擔,並沒有作出實體上的處理。因此,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訴訟費如何負擔暫時無法確定,故在發回重審裁定中對二審訴訟費的分擔不作表態,只在裁定書中交代一、二審訴訟費的分擔,由一審法院根據重審的結果來重新確定。
人民法院確定訴訟費用分擔的一個重要原則是:誰敗訴,誰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按照責任的大小進行分擔。彭某在一審法院重審時撤回起訴,一審法院理應在審查撤訴申請,裁定準許其撤回起訴時,對一、二審案件訴訟費的分擔進行明確。雖然,此類案件法院並沒有對案件的勝負或當事人責任的大小進行裁決,但司法實踐中,一般均是由啟動司法程序一方的案件當事人承擔訴訟費。因此,在本案中,彭某理應對自己啟動和終止的司法程序承擔責任,應承擔一、二審訴訟費,而不應當由被告姚某來承擔二審案件的受理費。一審法院在准許彭某撤回起訴的裁定中,對二審案件受理費的分擔沒有明確,屬於對訴訟費用的漏寫,故應由一審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6條的規定,對本案二審訴訟費由彭某負擔,進行補充裁定。本案二審法院已對上訴案件已經進行了全面的審理,完成了法律規定的二審程序,因此,二審法院應當全額收取訴訟費,故要求二審法院減半收取訴訟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至於一審案件受理費,因當事人在一審申請撤訴,一審法院可以對其所收取的訴訟費按照法律的規定減半收取。故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
❹ 高院發回重審的案子原一審二審的訴訟費能退嗎高院指令原二審法院重審,原二審法院撤銷原二審法院之前
發回重審,仍按原程序辦理
❺ 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後訴訟費應如何收取
再審案件,原則上不收取訴訟費,但是因為案件當事人原因造成原生效判決瑕疵,經審查需要再審的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再審請求額繳納訴訟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九條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第十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❻ 如何收取二審案件受理費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七條對二審發回重審案件的受理費的承擔作出了如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重審後又上訴的,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筆者認為,以上規定有所不妥,應予修改。理由如下:
首先,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發回重審適用於「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和「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並不是當事人所造成的,而是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實或者審判程序違法所作出的裁定。雖然二審法院對案件進行了審理,但其審理的直接後果是原判決被撤銷、由一審法院對該案件進行重新審理,這對避免錯案的形成是有一定益處的。但二審案件受理費一律不予退還,也間接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其次,該條本身存在著體系背反。該條前半段不加區分地規定,發回重審案件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一律不予退還;後半段又規定,重審後又上訴的,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很明顯,後半段規定的初衷在於把每一個案件在不同審級收取的案件受理費控制在兩次以內,避免多次重復收費,以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但是,原審的上訴人重審後再上訴不用再交費,不上訴也不退費,那麼,客觀上就助長了發回重審案件的當事人纏訴,極大浪費了寶貴的審判資源。而二審撤回上訴案件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則體現了鼓勵當事人服判息訴的精神。兩相對比,該條前半段的規定顯然有違《辦法》的整體性和一致性,應予修改。
再次,因為二審發回重審的裁定一旦送達,對當事人而言就等同於一切從零開始,重審時要適用一審程序,就不能排除重審時原告撤訴或者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以及原審時未提出上訴的當事人重審後提出上訴的可能。一旦出現以上情形,對原審時提起上訴的一方當事人來說,讓其承擔原審的二審案件受理費明顯有失公平。
綜上所述,筆者有如下建議:
1.對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嚴格把關,以免造成訟累,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2.修改《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七條為:「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重審後原審上訴人又上訴的,原審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重審後原審上訴人未上訴的,原審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
3.在審判實踐中,二審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對二審案件受理費的承擔應表述為:二審案件受理費×××元,暫不退還,待重審後再作處理。
❼ 二審發回重審律師還收費嗎
二審發回重審律師是否還收費是需要根據實際具體情況進行判定。律師費的收取應當以本人與律師協商的及簽訂的代理合同為標准。如果沒有特殊約定的話,二審程序是需要另付律師費用的。在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時就交納,這是按照程序階段來收取的,一審應當收費,二審還需要重新簽訂合同進行收費。
【法律分析】
案件在審理以後當事人會上訴到二審,但是在二審審理的過程當中人民法院發現了案件當初一審的時候存在了巨大的錯誤,於是就會將此案件發回到當事人民法院繼續進行審理。這種情況下案件審理的時間也會變長。律師收取代理費用是分階段的。律師的任務主要是本審、本訴以及終結。當一審結束時,律師也就宣告完成了任務。如果當事人使用同一個律師進行上訴的,二審律師費是可以減半的,如果選擇換律師的話仍然是全費。但是如果當事人和律師雙方有約定合同的話,所交費用包打一、二審的官司,二審時律師就不可以再收費了。在二審開庭前交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訴訟當中的訴訟費用應當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進行交納,如果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的話,二審案件應當由二審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所以應當向二審人民法院去交納訴訟費。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❽ 一審判決後,被告上訴,二審發回重審,重審中原告撤訴,請問一審訴訟費還減半收取嗎退費嗎具體的法律
一審判決後,被告上訴,二審發回重審,重審中原告撤訴,一審訴訟費不會減半收取,不會退費,一審判決以後說明一審已經完成,上訴之後再發回重審只是說一審使用的法律條文不恰當或者說不合適!
按照訴訟費繳納辦法的規定第十五條: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因此,撤訴的,人民法院會將你當時繳納的訴訟費的一半返還給你。領取時,會要求你提交當時繳費的發票。 這是這對一審撤訴訴訟費減半收取的規定。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