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不可抗力發生時費用工期索賠怎麼進行
這個問題分兩部分來回答
第一部分,費用索賠:
通常情況下因不可抗力發生損失時,現場已完工程、已到場材料的損壞有發包方負責,施工方自有或租賃使用的機械、材料等損失由施工方負責,不可抗力發生後現場清理的費用是否發包方負責的,承包方另外要求的賠償一般是不會獲得接納的,在法律上來講也是不予支持的。
第二部分,工期索賠:
通常情況下發生不可抗力的時候工期是可以順延的。
另外,我說的是通常情況,具體的情況可能要看相關的承包合同,看看有關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包括的范圍。
❷ 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費用可以向建設單位索賠嗎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台風、洪水、地震;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暴雨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並不只有一種理解,關鍵在於區分暴雨事件的性質,而不在於天氣現象本身:
第一種情況:如果屬於施工工程所在地正常的季節性暴雨,則施工單位無權就此提起施工索賠。因為,正常季節性暴雨對工程施工工期和費用的影響已經包含在工程定額造價之內,也包括在投標報價之內,屬施工排水性質。
第二種情況:由台風引起的暴雨,此類情況應為不可抗力性質,因為台風雨屬於台風引起的自然災害性性質。因此,依照法律規定和施工合同約定,此類情況可以索賠工期和非施工單位自有損失。其中,對雨水的抽排屬於災後恢復費用性質。
第三種情況:招標文件規定或施工合同約定等級以上暴雨也視為不可抗力,等同第二種情況,也可以索賠。
二、建築工程不可抗力索賠原則是什麼?
根據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對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根據責任不同,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分別承擔。詳細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具體如下: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送至施工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施工機械設備的損失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顧名思義也即沒有辦法阻抗之力,它的發生是人力所不能掌控的,所以在發生這就不可歸咎於各方當事人的現象時,不可簡單的讓一方承擔責任,需要發包方、承包方共同承擔。造成人員傷亡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發包方的責任更重些。
❸ 不可抗力),由發包人承擔追加合同價款,同時順延工期。不可抗力,發包人還承擔費嗎
不可抗力風險承擔:
工期損失給予順延。
費用:工程本身的損害由業主承擔;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造成施工單位機械、設備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所需清理、恢復工作的費用,由業主承擔;註: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13版示範文本17.3.2(4))(新規定)
❹ 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施工單位增加的費用可以向發包方提出索賠嗎
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因導致施工單位增加的費用需要區分情況來處理,如果是用於工程的修復和清理費用,那麼可以索賠。
如果是施工單位自己的損失,比如說臨時宿舍的修復費用就不能夠索賠。
❺ 通常採用什麼辦法承擔由不可抗力條件導致的費用增加及工期延誤
回去研究合同吧。都有關於不可抗力的約定。仔細看看有沒有空子可鑽。否則就自認倒霉吧。
❻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應如何處理急求
屬於不可抗力,看合同是否有相關的免責條款。
❼ 建設工程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均應採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不可抗力引起的後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均應採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❽ 工程施工期發生不可抗力工期順延產生的成本增加承包人要求增加工程款
按照規定,由於不可抗力發生,建設單位應給予工期順延,由此導致順延期間人工費用及材料費上漲,建設單位應予補償。但目前處於甲方市場,建設單位找各種理由予以回絕,比如合同採用的是單價合同,在合同中示註明給予補償。總之,不給。
❾ 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長導致的工資上漲費可以索賠人工費嗎為什麼,這部分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
這個合同中好像都沒要求,最好通過協商解決,真要找索賠人應該是保險公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