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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價外費用

發布時間: 2022-02-23 23:32:48

Ⅰ 什麼叫做價外費用,什麼叫做價內費用增值稅是價外費用,消費稅是價內費用

是的,增值稅是價外稅,消費稅是價內稅。

價內稅的計算,是按收款總額為基數,收款總額乘稅率=稅額;

價外稅的計算,是按收款總額除(1+稅率)=不含稅的收入額,不含稅收入乘稅率=稅額,不含稅收入+稅額=收款總額。

價內和價外,是針對價格來講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從價徵收消費稅的商品)的計稅依據是一致的。價內費用,就是和定價一起的;價外費用是在定價之外、另外收取的費用,價外費用要和價格一起徵收增值稅、消費稅。價內費用本身就在價格中,所以也徵收增值稅、消費稅。

增值稅是價外稅,就是價稅分離制度,在價格之外還有稅額,價稅合計向客戶收取。

消費稅是價內稅,包含在價格中,不單獨列示。

(1)哪些屬於價外費用擴展閱讀:

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除委託加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消費稅的特有規定之外,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基本一致。

消費稅納稅地點: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委託個人加工以外,由受託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委託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託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託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於應稅消費品銷售後,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卷煙批發除外);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Ⅱ 屬於價外費用的是什麼

如銷售貨物100萬,不含包裝費運費等。客戶要享受包裝服務或運輸服務等額外服務就要另外交錢,該部分費用可稱為價外費用。

Ⅲ 徵收增值稅的價外費用有哪些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價款以外的各種費用、租金、補貼等。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也規定了不包括在價外費用在內的三種情況:

1、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2、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繳的消費稅。

3、同時符合以下條例的代墊運費:一是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二是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3)哪些屬於價外費用擴展閱讀

消費稅的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Ⅳ 納稅人的哪些項目不屬於價外收費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及發生應稅行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並收取的增值稅額。

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1)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3)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4)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

Ⅳ 稅法規定的價外費用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