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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費用利息怎麼算的

發布時間: 2023-06-04 20:47:29

⑴ 有關財務費用利息計算的問題

每年利息為:400000*0.09=36000
每月利息為:36000/12=3000
計入固定資產的利息為:3000
3年利息為:36000*3=108000
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為:105000

⑵ 會計報表中財務費用怎麼算

財務費用的借方余額-貸方余額或者是加借方的紅字(是負數)=會計報表中財務費用一欄的數字。

⑶ 利息費用是什麼如何計算是財務費用嗎具體全面一點

簡單說,就是這筆錢的利息作為費用來計,計入「財務費用」會計科目中。

利息費用:

①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據實扣除。

②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③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④企業向除股東或者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者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符合相關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⑤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債資比)和規定限額(利率限額)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提示】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的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⑷ 財務費用,應付利息怎麼計算

如到期一次還本每月還利
本月借款利息=2000000*6%/12=10000 或者 本月借款利息=2000000*0.5%=10000
銀行借款利息不是以上那樣演算法
實際上銀行是按積分計算利息,每月是21日計息,計息天數算前不算後。
借款本金*計息天數=積數
年利率/360=日利率
假如借款是2018年1月5日借本金2000000
每月計息如下
第1個月計息從1月5日至1月21日,1月份計算天數就是16天。
1月計提利息=2000000*16*6%/360=5333.33
第2個月計息從1月21日至2月21日,2月份計算天數就是31天。
2月計提利息=2000000*31*6%/360=10333.33
第3個月計息從2月21日至3月21日,2月份計算天數就是28天。
3月計提利息=2000000*28*6%/360=9333.33
以後每月如此計算計提利息,算到到期日期為止

⑸ 請問利息怎麼算

首先要明確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名義年利率」和「真實年化利率」。

而還款方式有多種,在不同的還款方式下面,同一名義利率計算出來的真實年化又是不同的:


以貸款總額 500000,年限10年,名義年利率5%,手續費為3000的情況:

等額本息——利息總支出:136393.05元 真實年化:5.1307%

等額本金——利息總支出:126041.66元 真實年化:5.1406%

等本等息——利息總支出:249999.6元 真實年化:8.8294%

先息後本——利息總支出:249999.6元 真實年化:5.0766%

砍頭息——利息總支出:249999.6元 真實年化:16.1887%

⑹ 財務費用怎麼計算

商業折扣不構成商品最終成交價格的一部分因此,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應是扣除商業折扣後的凈額。

財務費用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益(有的企業如商品流通企業、保險企業進行單獨核算,不包括在財務費用)、金融機構手續費,企業發生的現金折扣或收到的現金折扣等。

借:應收賬款,291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0

主營業務收入,300000*(1-0.2)=240000

240000*1%=2400

借:財務費用,2400

銀行存款,288600

貸:應收賬款,291000



(6)財務費用利息怎麼算的擴展閱讀: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於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條 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會計核算應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七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