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什麼費用
2016年7月後礦產資源費取消了,向國家繳納的只有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地方會收取環境治理保證金、安全生產保證金、土地復墾保證金,並在礦山閉坑後退還。
地稅收取資源稅、國稅收取增值稅。
⑵ 采礦權收費標准及依據是怎樣的
1、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收取標准: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
依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1999年6月7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財綜字〔1997〕74號)
3、采礦權登記費:采礦登記收費標准
1、新建、在建、生產礦山采礦登記收費。 (1)大型礦山500元;(2)中型礦山300元; (3)小型礦山200元
2、礦山企業變更開采范圍、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換領采礦許可證,均收費100元。
依據:《礦產資源勘查、采礦登記收費標准及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頒布單位:地礦部;財政部 頒布日期:1987/07/01 文號:地發289號
4、礦產資源補償費:計算方式: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 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開採回採率系數=核定開採回採率/實際開採回採率),核定開採回採率,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礦山設計為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要求有開采方案,不要求有礦山設計的礦山企業,其開採回採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
依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1994年2月27日國務院令第150號發布,1997年
⑶ 礦山開采需要交哪些稅
自主開采業務應繳增值稅
擁有采礦權證的企業,不依靠外部力量,由本企業負責礦山開采過程中的全部事項,包括投資礦山設備、人員組織、輔助材料購進、礦石銷售等一系列業務,此類業務有產品礦石產出,應當根據礦石銷售額計提銷項稅,可以抵扣除不動產外的固定資產和符合稅法規定的油料、炸葯、水、電等輔料和動力的進項稅。
對外承包工程視勞務類型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規定,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礦井、巷道構築勞務,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於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所以,納稅人應根據承包工程的具體內容,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在實務中,納稅人承包的業務不可能根據稅收文件的規定明顯分開,一項承包工程可能既提供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和清理,也包括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有一種錯誤的觀點認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據此,既有增值稅業務又有營業稅業務的工程承包應視為混合銷售合並繳納增值稅。這是一種認識誤區,該規定適用的前提是「貨物銷售」,在工程承包既有營業稅勞務又有營業稅勞務的情況下,並沒有貨物產出,只是勞務的銷售,所以,並不適用混合銷售的規定。而應當適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所以,為減輕涉稅風險,納稅人應高度重視此項規定,在工程涉及不同稅種勞務時,為取得稅務機關認可,盡量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將不同勞務分階段分別報價,或者根據不同勞務簽訂兩份工程承包合同,避免被主管稅務機關從高核定,應將增值稅和營業稅涉稅勞務進行嚴格區分。
既用於營業稅勞務也用於增值稅勞務的固定資產可抵扣
企業擁有抵扣進項稅的各類固定資產,這些固定資產有專用於本企業自主開采業務的機器設備,也有專門購進用於對外承包工程營業稅勞務的,還有既用於營業稅勞務也用於增值稅勞務的,對這些固定資產的進項稅,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對於專門購進用於對外承包工程營業稅勞務,既不用於本企業生產,也沒有用於增值稅勞務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依據為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對於自主開采和營業稅勞務、增值稅勞務共有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關於共用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徵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營業稅勞務用輔料及動力應作進項稅轉出
◇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從事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岩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過程中需要發生輔料及動力支出,主要包括油料、炸葯、水、電等,這些進項稅應進行准確核算,在發生營業稅勞務時及時轉出,如炸葯只用於爆破一類營業稅勞務的,就應當在發生時根據耗用量和賬面已抵扣的進項稅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需要指出的是,企業自主開采,也可能發生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等業務,但此類勞務是企業產品(如礦石)產出過程中生產流程中的一個步驟,不涉及經營行為,也就不涉及營業稅的實現,所以自主開采炸葯類的進項稅允許抵扣。
對於增值稅勞務營業稅勞務共用的無法劃分的輔料及動力的耗費,如工程車用油、設備用電等,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包工不包料時計算營業稅銷售額要考慮甲供材
所謂「甲供材」建築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設單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單位僅提供建築勞務的工程。對甲供材料建築工程的計稅營業額,應按料、工、費全部價款計征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顯然,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並不同時銷售自產貨物,包工不包料工程勞務在計算繳納營業稅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所以,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納稅人在計算繳納營業稅時,如果是包工不包料,營業額要包括甲供材的價值在內,不能少繳稅金。
⑷ 采礦權價款收費標准
采礦權使用費的標准:固體礦產為每平方公里每年一千元;不足一平方公里的,按實際面積收費,但最低收費不低於五百元。礦泉水、地熱水等流體礦產為每單井每年一千元。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標准: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五條 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⑸ 礦產企業繳納哪些稅
礦業主要稅收包括礦業資源稅、礦業增值稅、礦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礦業個人所得稅、礦業車船使用牌照稅、礦業印花稅和關稅。
1.礦業資源稅:
資源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企業、單位和個人。
2:礦業增值稅:
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3.礦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兩類:①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②外國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然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4:礦業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或者沒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期滿1年的個人,應當就其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5.礦業車船使用牌照稅:
此稅僅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華僑投資舉辦的企業。
6.礦業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徵收的一種稅收。
7.礦業關稅:
關稅是對進出國境的貨物、物品徵收的一種稅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的法律規定,只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域以及管轄的海域開采本條規定的礦產品、資源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為資源稅的納稅人,依法應當繳納資源稅。
⑹ 煤礦采礦權價款繳納標准
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標准: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五條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⑺ 礦產資源費及評估費收取標准
法律分析:1、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品銷售收入的0.5-4%
2、采礦權使用費:1000元每平方公里、每年
3、采礦登記費:申請登記:大型礦山500元,中型礦山300元,小型礦山200元;延續、變更登記:1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五條 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⑻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什麼費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地方會收取環境治理保證金、安全生產保證金、土地復墾保證金,並在礦山閉坑後退還。地稅收取資源稅、國稅收取增值稅。
⑼ 礦產資源費收取標準是什麼
礦產資源類
一、礦產資源勘察登記收費
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價費字[1992]251號。
1、國家地質勘查計劃的一、二類勘查項目和我國領海及其他管轄海域勘查項目經核准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按100元/證收取費用。
2、其他地質勘查項目經核准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按50元/證收取費用。
3、變更勘查項目的工作范圍、工作對象、工作階段以及延續登記時間換取勘查許可證,按50元/證收取費用。
二、采礦登記收費
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價費字[1992]251號。
1、向新建、在建、生產的礦山徵收:
A、大型礦山500元/次
B、中型礦山300元/次
C、小型礦山200元/次
2、礦山企業變更開采范圍、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換取采礦許可證,按照100元/次收取。
三、礦產資源補償費
依據:國務院令第150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號。
根據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詳見文件)。
四、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
依據:雲政發[2006]102號文件
按照礦山儲量及相關費率計算收取。
計算公式:應繳費額=佔有資源儲量×單位儲量使用費率標准。
1、使用費應繳額低於500萬元(含500萬元),一次性繳納;高於500萬元低於10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但首次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2、使用費應繳額高於1000萬元低於1500萬元(含15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4年,前兩年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3、使用費應繳額高於1500萬元低於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前三年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4、使用費應繳額高於2000萬元低於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10年,前四年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5、使用費應繳額高於5000萬元的,經批准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分年度繳納,但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五、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
依據:財建[2003]530號、雲政發[2004]211號、雲財建[2005]175號規定,分別按照以下標准徵收:
1、探礦權使用費:每平方公里繳納100元(前1-3年),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按年度繳納,每平方公里1000元/每年。
3、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取:出讓方式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收取標拍賣出讓的按成交價收取。原則上為一次性繳納,經批准可採取分期付款繳納,但首付款不得低於全部價款的30%,探礦權價款交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交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第三條 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應稅產品為礦產品的,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