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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計入價外費用

發布時間: 2023-06-06 22:29:10

Ⅰ 不屬於價外費用的有哪些

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那麼,代收轉付的航空保險費如何處理?
一、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鍵慶襲、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結論1、在貨物銷售中,不屬於價外費用的僅限於:代收代繳消費稅、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費、符合條件的政府基金或行政事業收費、代辦保險、代辦車購稅和車輛牌照費。
結論2、在貨物銷售中,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開具時點:收取時;票據要求:必須開具省級以上財政票據;款項歸屬:全額上繳財政。
開具財政票據難道不等同於全額上繳財政?稅務部門又怎麼去監督或核查是否全額上繳財政呢?如果收取時開具其他票據,事後補開財政票據的,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呢?
結論3、在貨物銷售中,同時代辦保險的:同時代辦+向購買方收取。沒有票據如何開具的規定。
二、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稿兄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結論1、營改增應稅銷售額,不屬於價外費用的:符合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那麼,其餘的同時收取款項的,均應屬於價外費用。但有差額計稅的,以明確的條款剔除的款項除外。
結論2、差宴代收轉付的,除有明確規定外,均應符合: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否則,應作為價外費用計稅。

Ⅱ 納稅人的哪些項目不屬於價外收費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及發生應稅行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並收取的增值稅額。

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1)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3)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4)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

Ⅲ 價外費用包括哪些內容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價款以外的各種費用、租金、補貼等。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也規定了不包括在價外費用在內的三種情況:

1、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2、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繳的消費稅。

3、同時符合以下條例的代墊運費:一是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二是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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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的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