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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3-06-14 13:59:08

A.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

一、正面回答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直接投入費用,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折舊費用,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的攤銷費用。其他相關費用。
二、分析詳情
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可以加計扣除,因此,企業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列支或繳納的雖與工資額密切相關的費用,如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三費、五險、一金均不可以加計扣除。另外,必須是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所以,即使是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但屬於非在職的臨時外聘研發人員,或者是為研究開發活動提供直接管理和服務的人員,這部分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也不可以加計扣除。
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有哪些?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B. 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支出范圍包括哪些

小王:這個與生產成本中的直接成本很相像。
小王:主要體現產品製造過程中資源的節約、效率的提高、節能環保的改善、產品性能和功能方面的提升。
小王:應該有,包括樣品,還有研究出來的廢料、殘次品等。
小王:是的,應該有。
小王:從會計上配比原則考慮,應該沖減相應的研發費。
老師:實際工作中,研發過程中,有材料等有形產品的投入,卻忽視了其產出。例如某鋼廠針對某種新型特種鋼開展研發,當年進行試制,投入了礦石、石灰石、煤、電等直接材料,當期按要求申請研發費加計扣除。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現,盡管該廠的試制失敗,但其產出的鋼仍是特種鋼,而且當期還銷售了,其利潤甚至遠遠超過當期研發費支出。最後,稅務機關將這部分試制投入的直接材料在研發費加計扣除的申報金額中剔除了。
老師:是啊,這就是難點,稅務機關是從配比的角度進行分析的,如果從上述文件的字面上講,很難理解稅務機關的舉動。不過,該文第九條也規定,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准確、合理地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可見,該文件的本意還是...
小王:這個與生產成本中的直接成本很相像。
小王:主要體現產品製造過程中資源的節約、效率的提高、節能環保的改善、產品性能和功能方面的提升。
小王:應該有,包括樣品,還有研究出來的廢料、殘次品等。
小王:是的,應該有。
小王:從會計上配比原則考慮,應該沖減相應的研發費。
老師:實際工作中,研發過程中,有材料等有形產品的投入,卻忽視了其產出。例如某鋼廠針對某種新型特種鋼開展研發,當年進行試制,投入了礦石、石灰石、煤、電等直接材料,當期按要求申請研發費加計扣除。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現,盡管該廠的試制失敗,但其產出的鋼仍是特種鋼,而且當期還銷售了,其利潤甚至遠遠超過當期研發費支出。最後,稅務機關將這部分試制投入的直接材料在研發費加計扣除的申報金額中剔除了。
老師:是啊,這就是難點,稅務機關是從配比的角度進行分析的,如果從上述文件的字面上講,很難理解稅務機關的舉動。不過,該文第九條也規定,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准確、合理地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可見,該文件的本意還是要將「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和生產經營的費用進行區分。
小王:原來是這么回事,看來讀懂文件還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
老師: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申請認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條件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但仍有部分企業將原本是生產成本的費用計入了研發費,甚至將此研發費申請加計扣除,這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新情況。

C.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有哪些

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一直是企業實務工作中的難點。對此,《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下稱「116號文」)從八個方面對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的范圍作了規定。
116號文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盡管116號文作了八個方面的具體規定,但企業在日常涉稅處理實務中往往還會出現一些無法正確判斷是否可以加計扣除的開發費態宴畢用,如對一些與八項費用相關或相似,或從會計核算角度應該作為研究開發費歸集,但又不屬於八項費用范圍的究竟是否可以加計扣除的問題。為此,筆者對容易產生疑問但不可以加計扣除的四個方面的具體費用分析如下。
依據116號文,「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可以加計扣除,因此,企業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列支或繳納的雖與工資額密切相關的費用,如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三費、五險、一金」均不可以加計扣除。另外,由於116號文規定必須是「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所以,即使是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但屬於非在職的臨時外聘研發人員,或者是為研究開發活動提供直接管理和服務的人員,這部分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也不可以加計扣帆芹除。
由於116號文規定「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可以加計扣除,所以,一方面,即使是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但用於這些儀器、設備運行的維護、維修、改建、改裝等費用(包括期間費用和資本化費用)不可以加計扣除;另一方面,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非儀器、設備類祥磨的其他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租賃費,以及發生的維護、維修、改建、改裝等費用(包括期間費用和資本化費用)也不可以加計扣除,如用於研發活動的房屋、建築物及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此外,既用於研發活動又用於一般生產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和租賃費以及發生的維護、維修、改建、改裝等費用,因並非專用也不可加計扣除。
116號文規定:「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可以加計扣除,所以,企業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設備的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不可以加計扣除。依據116號文,「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可以加計扣除,所以,研發成果的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不可以加計扣除。
另外,由於116號文沒有規定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可以加計扣除,所以,企業發生的與研發活動雖有直接關系的一些其他費用也不可以加計扣除,如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通訊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但必須注意的是,對企業研發活動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後,在境內外發生的知識產權維護費、訴訟費、代理費、「打假」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支出,應從管理費用中據實列支,不應歸集為研究開發費用,也不可以加計扣除。
116號文第八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所以,企業發生的即使按照《企業會計准則》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可以列入成本或費用,但按照稅法規定不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均不可以按照研究開發費實行加計扣除。如企業為研究開發支付的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或資料翻譯費等因沒有合規票據而不可以稅前扣除的部分;又如,因發放給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而不可以稅前扣除的部分。

D.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有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十五條對此有明確規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此費用的加計扣除,通常分為兩種情況: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攤銷期不低於10年。
2、企業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的適用范圍
《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適用於財務核算健全並能准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3、如何區分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范圍
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通常被簡稱為「三新」項目。企業在進行研發活動時,所有的研發項目發生的費用不一定都可以加計扣除,加計扣除要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要達到「三新」項目的標准。區分「三新」項目要看這個項目是不是符合「兩個領域」規定的范圍:一個是《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另一個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
「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中的「新」,是個相對概念,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這一優惠政策特有的概念。
所謂的「新」,就是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通過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常規性的升級改造,不屬於「新」的概念。「三新」項目研發中運用了新技術,也不屬於「新」。但運用理論技術,實現技術創新,與應用現成的技術成果有區別。
所謂的「新」,還要在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具有領先性。
在這里有必要說一下「取得成果」的概念。有價值的成果,不一定非要成功,得到一種否定裂首的成果,也叫成功。現在,人們對研究成果往往存在誤區,通常認為只有成功的研究成果,才是有價值的成果,其實,有價值的成果不一定是成功,也就是說,研發活動,允許失敗。具體到加計扣除的問題上來,研發失敗的「三新」項目發生的研發費用,也應允許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的某一項研究開發項目是不是屬於「三新」的范疇,需要企業拿出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通過企業提供的有關說明材料,來判斷某個項目是否屬於「三新」項目中的某一類(項)。
這里需肆陸數要特別說明的是,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中,並沒有要求企業在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時,出具第三方(如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有資質的技術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也就是說,企業自身的技術部門、或者企業所在集團公司的技術主管部門,為這個項目出悉畢具的備案說明或立項批復,可成為本企業「三新」項目符合「三新」范疇的依據。只有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是否符合「兩個領域」、「新」的概念持有異議時,才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主管部門的鑒定意見。
4、區分「委託開發」還是「合作開發」
有些大型的研究開發項目,往往不是企業自身獨立完成,需要與其他單位進行合作。遇到這種情況時,為了便於研究開發費用的准確歸集,財務人員需要明確這個項目是委託開發,還是合作開發。
對委託開發的判斷,關鍵一點,即:知識產權的歸屬。委託開發合同中,除了委託指向的具體技術指標、研發時間和合同的常規條款外,最後還有一條關於知識產權的享有問題,或規定雙方共有,或規定一方擁有。只有委託方部分或全部擁有時,才是委託開發。若知識產權最後屬於受託方,那就不是委託開發,而是購買技術成果。
合作開發,類似於委託,但有一個最大的特點,在合同中有註明,雙方分別投入,各自承擔費用,知識產權雙方共有,或各自擁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
合作開發的研發費用,是合作雙方各自加計扣除。委託開發是委託方進行加計扣除,而受託方不能加計扣除。因為,受託方獲得的報酬是提供勞務獲得的收入。委託開發時,一定要在合同上要求受託方在年末或項目研發結束後,為委託方提供具體的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並填寫《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表》,如果受託方不能向委託方提供,委託方則不能加計扣除受託方發生的研發費用。
只有把這兩個實質性的問題區分好了,才有利於企業財務人員將來申報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5、人文、社會科學方面的研發費用不能加計扣除
作為大型企業,出於社會形象、社會影響力的考慮,有時會投入一些人文、社會科學方面的研究開發,這一類的支出不屬於企業准予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因為,這項投入所取得的人文科技成果一般是公益性的,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沒有直接關系,沒有直接的經濟回報。研發費用一定要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直接有關,而不是間接有關。
6、判斷「研究開發費用」
這個問題的核心是說,哪些支出的費用屬於研究開發費用?研究開發費用與某一研發的新項目有沒有關系?這點需要緊扣「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這一基本概念中的「為」這個字的含義,這個字體現了研發費用與「三新」項目的直接關系。可以這樣理解,一個時間段、一部分人員、一個項目支出,是不是為了研究開發某一個「三新」項目,是不是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發生的費用是不是全部都服務於研發活動。在這個概念的前提下,判斷哪些費用屬於研究開發的范疇就相對清晰一些。
具體實踐中,有很多企業提出這樣的問題:企業開展市場調研,是為了確定研發「三新」項目打下一定的基礎,這些市場調研費用能不能加計扣除?在這里應明確,企業進行市場調研時發生的費用,不能歸集到研發費用進行加計扣除。因為,市場調研是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這時需要研發的項目還不存在,這些費用的發生是為了企業的正常的生產經營,而與研發項目沒有直接的關系。
嚴格地講,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其實有兩個概念,一個是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概念中的研發費用,另一個是企業財務核算中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研發費用。我們可以這樣理解,企業研發機構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企業研發所需要的研發項目的費用,都是企業會計制度要求核算的研發費用。
現在許多企業擁有自己的研發機構,維持這個機構運轉的正常費用,是企業研發機構因存在而發生的費用,會計核算上是研發費用;只有研發項目立項批准之後,研發期間內,為了研究而發生的研發費用,才屬於稅法意義上的研發費用;當研發的項目符合「三新」項目的條件時,研發費用才是准予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稅收政策中的研發費用,與企業財務中的研發費用的區別,關鍵在於「准予」,准予加計扣除的部分,是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支出。